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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法律顧問合同

個人法律顧問合同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願意共同建立相互信任的個人法律顧問服務合同關係,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資共同遵守,特訂立如下協議:

個人法律顧問合同

一、甲乙雙方商定由乙方周網龍律師提供對甲方的主要法律服務,服務方式可以通過電話諮詢,郵政信件,互聯網qq,郵箱等方式(但不限於上述方式),乙方為甲方的主要服務項目是:

1、 免費並不限次數的回答甲方的法律諮詢,幫助當事人策劃、分析判斷所涉法律事務,並提出建議方案;

2、 以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與有關單位及個人交涉、談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名譽、人身、自由、財產等個人合法權益;

3、 接受委託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監管,為當事人提供大型財產(如房屋、汽車等)購買、出租、抵押、轉讓、擔保等方面的法律服務;

4、 代為起草、修改、審查涉及當事人個人權益的各種合同、協議等文件

5、 協助當事人處理各種可能的民事、刑事、行政糾紛(如需訴訟需要另行委託);

6、 為當事人辦理股權轉讓、質押等法律服務;

7、協助 當事人辦理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作價、轉讓等法律手續;

8、 為當事人的個人保險提供法律幫助;

9、每年甲方有權為個人事務委託乙方發函三次或就某項與當事人有關的法律事務發表法律意見書一份;

10、 為當事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二、甲方還享有下列權利:

1、甲方有權向第三方聲明或表明乙方及合同指定的律師是甲方的個人法律顧問;

2、如甲方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事務時,甲方有權指定乙方律師代理甲方參加訴訟、仲裁及不在本合同約定內的工作,但應另行辦理委託手續,其代理費用可按乙方律師正常收費標準的 80 %予以優惠;

3、每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有權要求乙方做一個書面的工作小結(通過郵件方式發送)。

三、甲方的義務:

1、保證向乙方律師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合理的安排時間,為乙方服務提供便利;

2 、如需上門服務提前預約,並安排好乙方律師的交通工具,緊急情況下乙方律師提供服務,甲方無條件承擔乙方律師的交通費用(憑票據);

3、承擔乙方律師發函等的郵寄費用及其他乙方律師為甲方服務的合理費用及開支(限於交通費用住宿費用及餐飲費用);

四、甲乙雙方均應誠實守信,甲方不應利用乙方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同時保護和維護乙方的聲譽;乙方也應保守甲方的祕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的個人信息及可能的各種隱私(法律規定的除外)。

五、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為一個月,簽訂之日起十日內甲方應支付法律服務費三百六十五元,支付方式可以由甲方選擇:1(推薦方式)郵政匯款:江蘇省姜堰市司法局內泰州鴻澄嶺律師事務所 周網龍律師收(郵編225500);2銀行轉帳:開户行: 帳號:

六、本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變更或不續簽合同,乙方同樣有權通知甲方變更或不續簽合同,如均沒有通知不續簽合同,本合同自動順延,合同期限也是一年。乙方在合同順延之日起十日內應當支付法律服務費三百六十五元。

七、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本合同,甲方的書面解除通知到達乙方處就發生法律效力,乙方無需退還已向甲方收取的法律服務費,合同自行終止。甲方無權再以乙方及乙方律師的名義從事有關活動,乙方負責對知悉甲方的有關情況保密(法律規定除外)。如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務從事有損於乙方及律師聲譽的活動或從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的活動,乙方有權書面終止本合同(但要説明理由),並且不退法律服務費。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也可以變更或解除,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由乙方人民法院管轄。

八、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應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含但不限於可能委託律師發生的律師費用)

甲方: 乙方:

律師:

年 月 日

標籤: 法律顧問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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