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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合同樣本

法律顧問合同樣本

甲方(聘請方):

法律顧問合同樣本

乙方(受聘方):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簽訂日期: XX年 月 日

聘請法律顧問合同

甲方(聘請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郵政編碼:

聯繫人:

乙方(受聘方):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虹路世貿廣場a座20層

電 話:0755-83679909(總機)

傳 真:0755-83679694

郵政編碼:518033

聯繫人:

鑑於:

1、甲方擬委託乙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雙方協商後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託事項和期限:

1、甲方委託乙方擔任 的法律顧問。

2、委託期限:

本合同的委託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滿,如雙方同意續簽顧問合同,由雙方協商後另行簽訂。

二、法律顧問項目的主要事務:

1、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包括:

a、貴公司有關業務涉及的法律問題;

b、貴公司經營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2、草擬、審查、修改法律事務文件,包括:

a、為貴公司草擬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b、審查、修改貴公司自行起草或由相對方起草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c、草擬、審查、修改貴公司要求或提供的其它法律文件。

3、參與經濟項目洽商,包括:

a、為貴公司的投資及合作行為之合法性和可行性提供法律意見;

b、作為貴公司法律顧問參與項目談判、洽商活動;

c、審查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及合作資格;

d、草擬、審查、修改項目合同、協議、承諾書等有關法律文件。

4、規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包括:

a、協助貴公司建立、完善內部規章制度

b、審查貴公司自行草擬的內部規章制度;

c、審查貴公司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

d、對貴公司員工進行法律教育。

5、根據甲方提交的主題,對甲方相關人員進行法律專業知識培訓,或在必要的情形下,組織進行現場答疑;

6、跟進各類合同、協議的履行,包括:

a、在相對方可能或已經出現違約情形時,提醒貴公司予以關注並協助採取必要的防範或應對措施;

b、處理貴公司項目實施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事務。

7、解決經營活動中出現的糾紛,包括:

a、作為貴公司法律代表,為貴公司調解經營活動中出現的糾紛;

b、作為貴公司委託代理人,參與貴公司涉及案件的訴訟、仲裁(含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複議、聽證等活動。

8、應公司的要求,就專項事務進行調研,並向公司或相關部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9、接受甲方委託,擔任公司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上市、投融資、招投標等重大項目之專項法律顧問,處理相關法律事務及法律問題;

10、提供公司認為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務。

三、委託事項的事務執行

1、乙方指派 律師擔任總顧問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總顧問律師,不得另行指派其他律師擔任總顧問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2、總顧問律師在承辦委託事項時,有權根據委託事項的具體情況,指派本所的其他經辦律師承辦具體委託事項。

3、總顧問律師在承辦委託事項時,有權根據委託事項的具體情況,選聘其他專家或其他所的專業律師承辦具體委託事項。

4、總顧問律師在承辦涉及香港、澳門、台灣或境外的委託事項時,有權選聘香港、澳門、台灣或境外的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完成委託事項。

四、費用:

1、乙方承辦委託事項的a類事務時,收取固定律師服務費,乙方承辦委託事項中的b類事務時,根據具體的工作難度及工作量收取單項律師服務費。其中,委託事項的a類事務是指: 本合同第二條中的1、2、3、4、5、6項事務 ;委託事項的b類事務是指: 本合同第二條中的7、8、9、10 項事務 。

2、乙方承辦委託事項的a類事務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固定律師服務費 人民幣 整。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後 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的 ,即人民幣 整,甲方應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剩餘的人民幣 元整律師服務費。

乙方承辦委託事項中a類事務的第 三(b) 項時,如乙方實際完成的工作內容超過 ,對於超過 小時的部分,甲方按每小時人民幣 的標準增加支付固定律師服務費,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付費通知後 日內支付增加的固定律師服務費。

3、乙方承辦委託事項的b類事務時,由乙方根據委託事項的難度和工作量,並根據律師收費標準與甲方協商確定收取單項律師服務費。如乙方未能就承辦b類事務與甲方達成協議,甲方可另行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提供相關服務。

乙方承辦委託事項的b類事務,由雙方另行簽訂《委託合同》或由甲方出具委託書。

4、如甲方要求,乙方可指派經辦律師常駐甲方指定地點承辦具體事務,甲方需與乙方另行協商確定增加支付律師服務費用。

5、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本合同約定的固定律師服務費和單項律師服務費僅指律師服務費用,不包括應由甲方承擔的以下費用:

a、辦理委託事項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在深圳市區外所發生的差旅費、住宿費、交通費或其它與前述費用在性質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費用或支出;

b、第三方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由行政機關、其它機構或第三方合理收取的税、費或其它與前述費用在性質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費用或支出。

五、甲方義務:

1、甲方應指定本項目的聯繫人負責與乙方的經常性聯繫,甲方所指定聯繫人的意思表示視為甲方的意思表示。

2、甲方應當全面、真實、完整地提供資料,並保證所提供之資料和事實及所作之陳述並無虛假,如甲方故意隱瞞事實及捏造有關資料和證據,乙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3、甲方應按時支付費用,甲方拖欠費用達 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4、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辦理交辦事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文件、情況介紹,需要乙方參加有關會議、研究合同或參加談判等工作時,甲方應當提早通知,讓乙方有充分的時間準備。

六、乙方義務:

1、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依法、高效、謹慎地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與甲方有關人員召開例會或臨時會議,檢討工作,為本合同目標項目的管理和甲方的經濟活動提供意見和建議。

3、對日常合同審核及日常法律諮詢工作建立工作跟蹤、審核備案制度,並安排相應負責人及時對相關工作進行考核。

4、對於重大及疑難的合同及諮詢,均由經辦律師提交廣和所律師團隊集體討論答覆。

5、將建立法律服務工作檔案,詳細記載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過程和具體法律意見。

6、保證所指派的經辦律師具有良好專業素質與較為豐富實務經驗,能夠勝任日常工作。

七、服務的響應:

1、甲方以口頭形式提出的一般性法律諮詢,乙方應即時回覆。

2、甲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的一般性法律諮詢,乙方一般在二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

3、甲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的緊急性法律諮詢,乙方一般在八個工作小時內完成並以書面形式回覆。

4、合同審查:原則上自甲方提交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乙方提出審查意見,重大、疑難或疑問較多的問題的響應時限由雙方另行協商。

5、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一般問題自甲方提供相關資料起二個工作日內,重大、疑難或疑問較多的問題的響應時限由雙方另行協商。

6、訴訟、仲裁、行政複議及其它獨立的非訴訟項目法律事務:法律及有關部門對辦理時限有規定,從其規定辦理;如甲方就該項法律事務對乙方有明確要求的,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辦理時限。

八、保密:

1、乙方應對因履行本合同而瞭解到的甲方的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和無關人員透露,並不得自行利用。

2、乙方應妥善保管因委託項目而持有的記錄祕密的有關協議書、資料、文件、情況説明、會議紀要、會談備忘錄等資料;

3、乙方還應本着謹慎、負責的態度,採取其它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因委託項目而知悉或者持有的祕密。

九、聯絡和代表:

1、甲方指定的聯絡方式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址:

代表人:

2、乙方聯絡方式及帳户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址:

代表人:

開户名稱: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開户銀行:農行上步支行

銀行帳號:0043 0004 0000 457

3、如未經以書面方式變更,甲、乙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聯絡方式履行合同,視為有效履行。

4、如未經以書面方式變更,甲、乙雙方所指定代表視為具有甲、乙雙方合格授權。

十、其他:

1、本合同的各條款應視作相互獨立,任何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餘條款的有效性,除非該種結果將根本性地破壞本合同的目的,或造成完全不合理的結果。

2、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應由雙方以書面形式進行。

3、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由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裁決。

4、本合同一式三份,委託方執一份,受託方執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乙方: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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