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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擔保合同糾紛方法

預防擔保合同糾紛方法

五招防止擔保合同詐騙

預防擔保合同糾紛方法

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現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佔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現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債權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現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於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對保證人資格進行考察

採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辦好法律規定的手續

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按法律規定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按規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優點在於登記後,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範。

其他預防手段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為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哪些擔保合同是無效的

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擔保糾紛案例

借錢不還 擔保人反告銀行

南陽市XX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霓虹燈廣告),向中國農業銀行南陽市宛城區支行(以下簡稱宛城區農行)借款8萬元,5月18日到期。 當日,南陽市民馬XX與宛城區農行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書》,以其合法的房產作為抵押物,為霓虹燈廣告提供債務擔保,並在南陽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11月10日,宛城區農行向霓虹燈廣告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要求霓虹燈廣告歸還借款,霓虹燈廣告負責人進行了簽收。

宛城區農行發出催款通知書後,霓虹燈廣告並未主動歸還分文,擔保人馬XX也未主動代為償還。而作為債權人的宛城區農行,在以後長達15年的時間內,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訴,更未向擔保人馬XX行使抵押擔保權。

借款到期後,擔保人馬志剛找宛城區農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權證》,由於這筆借款沒歸還,遭到了拒絕。

去年11月20日,馬XX將宛城區農行告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自己對該筆借款的保證責任免除,解除雙方的房產抵押登記,並返還自己的《房權證》。

判決

超過訴訟時效 銀行終審敗訴

今年1月27日,南陽市宛城區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1.霓虹燈廣告向被告宛城區農行所借的8萬元借款,已於XX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對借款人的主債權早已超過訴訟時效,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兩年內,行使抵押權。被告怠於行使其權利,原告所訴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區農行辯稱,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已喪失勝訴權,因原告所訴是排除其物權上的妨害,不涉及債權,不適用我國民法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對被告辯稱法院不予採信。

根據合同法、擔保法相關規定,法院遂判決:終止原告馬志剛與被告宛城區農行之間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區農行在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將原告馬志剛的《房權證》返還,並協助其辦理抵押權解除登記。

宛城區農行不服一審判決,請求南陽市中院撤銷一審判決。昨日上午,南陽市中院終審認為,按照有關法規,上訴人已喪失了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因此,上訴人的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上訴人宛城區農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維持原判。 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第二種意見認為,鄧某用房屋抵押擔保的主債務雖已過訴訟時效,但債權債務關係本身並未消滅,抵押擔保仍然存在。況且訴訟時效屬抗辯時效,即在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法院不予保護。現該筆貸款的債權人銀行並未起訴要求黃某或鄧某歸還欠款,鄧某將時效抗辯理由作為債務解除理由,起訴要求退還房屋產權證,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應不予支持

標籤: 合同糾紛 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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