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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演出代理合同書(通用3篇)

藝人演出代理合同書(通用3篇)

藝人演出代理合同書 篇1

代理方(甲方)

藝人演出代理合同書(通用3篇)

地址:郵編:

電話:傳真:

委託方(乙方)

地址:郵編:

電話:身份證:

密級:種類:編號:

鑑於乙方的演藝才能和欲求演藝界發展的需要,鑑於甲方的專業、權威演出資源和對乙方的認可,為了更有效地保證乙方在演藝界的發展,維護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經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和代理方(以下簡稱甲方)友好磋商,並達成共識,乙方正式委託甲方作為其演出代理人。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委託代理內容

一、乙方授權確認,甲方代理乙方如下內容:

1-1演出活動

1-1-1代理乙方選擇、安排,並最終決定乙方參與商業演出節目表演內容、角色、酬金和各項收益;

1-1-2負責舞台演出活動的安排和角色(乙方聲明:下列地點或領域不適用本);1-1-3負責有償宣傳推廣等事宜。

1-2聲樂代理

1-2-1甲方代理乙方所有聲樂方面的事務,乙方所有聲樂方面的表演、演出活動須得到甲方認可。

1-2-1-1乙方授權甲方代理的聲樂表演包括但不限於:1-2-1-1-1所有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的表演;

1-2-1-1-2所有商業或商業活動的展示,但純粹個人娛樂的活動除外;1-2-1-1-3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訓練不包括在內。

1-2-2乙方委託甲方代理的聲樂演出包括但不限於:1-2-2-1國內外商業演出;1-2-2-2國內外非商業演出;

1-2-2-3甲方公司自己的演出事務和公司關聯個人、團體的非商業性演出;1-2-3乙方委託的聲樂活動包括但不限於:1-2-3-2乙方的公益活動;

1-2-3-3配合唱片製作發行的宣傳推廣活動;

1-3-3-4國際交流活動;

1-4舞蹈表演

1-4-1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於:專業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務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藝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

1-4-2下列舞蹈表演不包含在內: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廣宣傳活動的舞蹈表演,非商業性的推介乙方的舞蹈表演,甲方或相關聯機構的非商業性舞蹈表演。

1-5主持

1-5-1主持包括但不限於:專業主持,組合主持,非商務性主持,其他演藝表演中包含的主持表演等。

1-6法律事務代理

1-6-1甲方代擬、代簽乙方所有演藝合同和與代理相關的合同,對簽訂的合同在甲、乙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甲方最後決定合同的內容;

1-6-2甲方在代理範圍內依法簽訂的合同,乙方依據本合同必須完全履行。

1-7行政事務代理

1-7-1第1-6條行政事務代理是指:

1-7-1-1乙方演出活動中甲方認為需要處理的乙方的各種行政事務;1-7-1-2協調乙方與媒體、公眾和經授權的乙方私人事務;

1-7-1-3行政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公關、聯絡、後勤、服務等。

1-7-2其他乙方認為可以委託和甲方認為必須代理的事項,可另籤補充合同。

1-7-3一旦甲、乙雙方行政事務代理經約定委託代理關係的確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親屬、好友或其他關係人不得對甲方行使對乙方的行政事務管理進行干涉。

二、乙方對上述委託內容的確認和補充

2-1乙方同意第一條所列全部演藝內容委託甲方為全權代理人。

2-2乙方暫不委託甲方代理第一條內容中下列事項(乙方選擇第2-1條不用填寫下列內容)

2-3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條所列內容,並補充如下授權代理事項:方同意在不委託甲方代理的各項事務中或合同執行結束前,在乙方選擇其他的代理方式的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選擇權。

2-4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條所列內容,並補充如下授權代理事項:方同意在不委託甲方代理的各項事務中或合同執行結束前,在乙方選擇其他的代理方式的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選擇權。

2-5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託授權時,甲、乙雙方將依據委託代理內容,就經濟收益和權益分配方面進行協商重新確認。

第二章經濟收入分配

2-6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最低演出報價(元)/場;

2-7由甲方與活動方協商演出報價,乙方無權參與;2-8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最低報價。

第三章名稱肖像和名譽權

三、名稱和肖像

3-1為了演藝發展需要,甲方會依據乙方發展方向和目標為乙方確定對外的名稱,包括但不限於:

3-1-1藝名或暱稱、宣傳口號或其他等;

3-1-2對自己經紀代理公司的稱呼,根據不同需要,甲方可能會用甲方所有不同類型的公司作為乙方對外公佈的經紀公司。

3-1-3乙方須按照甲方的統一策劃執行對外名稱和自己的稱呼。

3-2肖像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可對乙方肖像進行盈利和非盈利性使用,如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而得利,乙方有權享有相應報酬(收益分配比例按照8-1-1中收益約定分配)3-2-1乙方必須將所有肖像(生活照片、藝術照片、廣告照片、各種媒體形象資料等)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一個月內陸續交甲方歸檔保管,甲方保證乙方肖像的完整性,使用合法性。

四、名譽

4-1合同存續期間,經甲、乙雙方協商,甲、乙雙方的代理關係可對外不宣傳但如甲方認為需要,乙方對外必須承認甲方的代理關係;甲方對外不得否認與乙方的代理關係,並依據乙方的實際利益和狀況進行有利於乙方的宣傳。

4-2甲、乙雙方都必須維護和捍衞自己和對方的名譽,不得出現任何有損對方名譽的言語和行為。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或因故無法實際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損對方名譽的言語和行為。

4-3當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譽受到損害時,甲、乙雙方都同意維護名譽為首要利益願同甘共苦,盡全力互相協助。

4-4甲方承諾在代理乙方演藝活動過程中,不因形象的使用或乙方授權代理活動的行使而給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譽的損害。乙方承諾不因任何原因而有損害甲方名譽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業活動和僱員的名譽。

4-5第4-4條甲方的其他商業活動和僱員的名譽具體包括但不限於:4-5-1依據本合同和其他附則約定的關於商業保密的有關約定;

4-5-2非本合同有關的甲方的業務活動和非甲方指定作為乙方經紀人的其他甲方工作人員。

4-5-3出現法律糾紛,必須出示相關法律文件與法律糾紛有關的相關資料。4-6甲方承諾不因代理行為而給乙方造成名譽損害,具體包括但不限於:4-6-1因使用乙方照片、圖片、劇照等圖形資料或影像資料對乙方名譽造成損失;4-6-2因披露乙方個人文字資料(簡歷、詳細個人資料等)給乙方造成損害;4-6-3甲方人為因素在經紀代理活動中給乙方名譽造成損失,或在違背法律的前提下,強迫乙方從事商業與非商業活動,從而為乙方帶來名譽損害的。

第四章税金及個人酬金

五、税金

5-1所有酬金和税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執行。5-2下列情形,由甲方代扣税金:

5-2-1以甲方名義簽訂合同,並由甲方出具正式税務發票或收據的;

5-2-2商業演出或表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必須由甲方代理乙方代繳税金的;5-2-3代理乙方從事商業性廣告活動,涉及個人所得税應該由甲方代繳的;5-2-4其他必須納税的情況。

六、個人酬金和所得收入結算期限和方式

6-1一般經紀代理或部分授權經紀代理業務,甲方經紀代理乙方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採取按項目或每個演藝單元結束為結算期限,支付週期應該在十日內,即每個項目或演藝單元結束且甲方實際獲得因此形成的經濟收入,按約定應該支付乙方的收入,在十日內按照與乙方約定的方式支付乙方。

6-2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下列形式支付其所得:(同意在□打√)6-2-1現金支付;□6-2-2乙方指定賬號,甲方通過匯款支付薪金;□6-2-3乙方通過甲方購買物品或代理支付某些款項;□

6-2-4其他合法支付形式.

6-2-5甲方的所有支付活動不另外扣取任何費用,但因協助乙方購買物品或代理制服有關費用,代理活動中本身的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7-1甲方的權利:

7-1-1有權在委託範圍內獨立行使各種權利並獲得相應收益;

7-1-2有權選派和指定專人對乙方進行整體形象策劃設計,對乙方不利於整體發展目標的言語和行為進行糾正和監督;

7-1-3有權安排與演藝活動形象設計相關的各項活動和培訓;

7-1-4有權瞭解乙方的心理、生理變化和各種社會關係並提出各種建議和相關安排;7-1-5合同期滿時,在相同條件下,甲方有與乙方續簽合同的優先權。7-2甲方的義務:

7-2-1完全履行合同,並以優質服務兑現代理內容;

7-2-2依法經營,保證經紀代理業務的合法性,並保證乙方的名譽和權益;7-2-3維護乙方正常從事演藝活動,並提供相應服務。7-3乙方的權利:

7-3-1有權在甲方的製作的節目中優先表演和演出;

7-3-2參與形象策劃和廣告宣傳,對經紀代理內容提出自身的合理要求和建議;7-3-3當甲方侵害乙方權益或甲方越權代理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7-4乙方的義務:

7-4-1遵守國家法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要求建議,服從甲方安排的各項活動的要求;

7-4-2對甲方全權代理乙方對外簽訂的合同,在不損害乙方名譽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乙方必須完全履行;

7-4-3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非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與國內外任何演藝機構、組織或個人簽訂演出代理合同或相關類似合同;

7-3-4嚴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任何時候不得損害甲方的名譽和利益;對甲方安排的各種盈利和非盈利活動,乙方須按要求參與。

八、關於經紀代理活動的其他約定

8-1簽署本合同,為便於甲方對乙方廣告策劃宣傳,及時安排各類演藝活動,乙方必須提供如下相關資料:

8-1-1身份證或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8-1-2準確居住地址(省、市、街道、住所門牌號等);8-1-3通訊、聯絡地址;

8-1-4有關學歷證明或獲獎證明覆印件;8-1-5主要家庭成員詳細狀況;8-1-6其他認為必要的資料。

8-2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如下情況:8-2-1社會關係和背景;8-2-2從藝經歷;

8-2-3演藝潛質和演藝特長;

8-2-4生理、心理和性格特徵、素質;

8-2-5個性特徵、愛好等。

8-3乙方的聯絡、通訊、居所發生變化,應及時告訴甲方,保證甲方能在二十四小時之內聯繫上乙方。

第六章保密和隱私保證約定

九、本合同甲、乙雙方約定之事項屬商業行為範疇,期間涉及甲、乙雙方商業祕密、商業利益、個人隱私、名譽,為維護甲、乙雙方權益,雙方同意就需要保密之內容進行約定。

十、甲、乙雙方簽署所有法律文件保密10-1本條所稱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

10-1-1甲、乙雙方簽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約定的書面和口頭內容;

10-1-2甲方與第三方簽署的所有與本合同約定經紀代理業務相關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業活動法律文件;

10-1-3經甲方認可乙方與第三方簽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10-2非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第十六條第10-1款所指泛綠文件內容和約定。乙方必須對合同存續期間內甲方與乙方之間一切法律文件內容保守祕密。

10-3乙方同意在任何時間、情況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傳媒、廣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關甲、乙雙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10-3-1甲方的業務活動;

10-3-2形象、廣告策劃創意及其實施方案、市場狀況和收益情況;

10-3-3乙方對本條的承諾也包括甲方非演藝方面的各種商業和非商業業務。

10-4甲方有權瞭解乙方個人的所有情況,但必須尊重乙方的個人隱私。在不損害乙方形象和名譽的前提下,甲方可對乙方的個人材料進行包裝、使用,本條所指個人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0-4-1個人簡歷資料,個人文字和圖畫、照片、劇照、攝像視聽材料;10-4-2已有的宣傳文字和圖像材料。

第七章違約責任合同修改和終止

十一。違約及違約金

17-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條款,守約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並可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金。

11-1-1違約金標準:以守約方自簽約之日起至另一違約時止,按每月實際薪金相加總額或實際投入資金的30%為依據作為違約金參考數。

11-1-2部分違約,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繼續履行,違約方給對方造成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賠償金標準:以違約實際造成損失總額的3-4倍作為賠償金參考數。11-1-3完全違約,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賠償金標準:以違約實際造成的損害加合同未履行部分對守約方造成的潛在的經濟損失金額得3-4倍作為賠償金參數。即如果因一方違約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違約方除依據第十七條第17-1-2款標準賠償外,還應以違約時起至合同有效期滿止,剩餘時間天數累積計算應賠償的數額。11-1-4在執行本合同中如出現糾紛,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2免責條款。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不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責任:11-2-1甲、乙雙方協商不承擔責任的情況:

11-2-2因一方違約或過錯、沒有按照規定要求完全個人行為而造成的人身等其他方面的損害或傷害,對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11-2-3享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非正常演出或表演活動中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傷害,由個人承擔。乙方個人非參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傷亡等其他不可預知問題,由個人承擔,甲方協助乙方依法維護乙方應有權益。

十二、合同的修改

12-1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可變更主要內容或部分條款:

12-1-1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實際無法完全履行,經協商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但可以繼續履行的部分仍應履行;

12-1-2因甲方或乙方建議,另一方同意,可對本合同內容和條款進行修改;12-1-3因甲、乙雙方都認為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應該修改,並協商達成共識,可進行修改。

12-2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可終止:

12-2-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履行失去意義,或失去了合同旅行主體,合同可終止;12-2-2合同一方因觸犯法律,或被依法制裁,本合同自動終止,但應賠償另一方損失;

12-2-3因合同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終止,但違約因依第十七條有關條款承擔相應責任;

12-3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終止合同。

第八章經紀代理期限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簽字之日起計算。本合同的有效期即甲方經紀代理的期限。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滿前六個月,甲、乙任何一方都可提出續簽合同,如另一方同意,可延續本合同,期限另行協商,也可重新簽訂合同內容;如一方提出續簽,另一方明示終止合同,則合同到期自動失效;如一方提出續簽,另一方無續簽或終止合同的明確表示,則視為本合同自動延期。

十五、依據第二十條所規定情況,當一方續簽合同時,承諾方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表現。

第九章術語定義和界定

十六、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對本合同有關表述或條款的含義產生分歧,應及時提出,經協商以書面形式予以説明。

第十章附則

十七、因甲方工作人員或指定負責乙方演藝事務人員干擾影響乙方正常演藝活動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更換相關人員,因此對乙方造成傷害或損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該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甲方需協助乙方保障自己的權益。此條不包括乙方演藝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

十八、乙方下列行為視為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

18-1乙方或乙方朋友、家人及相關人士對甲方的演藝活動干擾影響;

18-2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因包裝、宣傳和發展需要乙方在合同期間不得公開戀愛,結婚。不得因私人問題影響工作,也不得在公眾面前有有損形象的言行。18-3乙方的個人非本合同約定要求行為嚴重影響本合同完整實施的。

十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未成年人或非獨立民事行為人應有合法監護人共同簽字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後因乙方違約或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害的,乙方監護人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相關責任。

二十、未經甲方許可,乙方與任何第三者個人或組織簽定協議,影響本合同完全履行的,乙方承諾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違約責任並追究該第三方的連帶責任。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為憑。一份保存甲方作為副本,以備查用。本合同三份內容條款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合同關聯公司指甲方直接控股和參股的相關公司,為便於乙方演藝事務。相關聯公司在對乙方使用時可按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本合同條款內容行使相關權利。相關聯公司包括:

合同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代表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章: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代表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監護人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護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藝人演出代理合同書 篇2

甲 方:

乙 方:

茲因甲方誠意邀請乙方藝人蔘加由甲方安排的 演出活動。經雙方友好協定,特簽署以下真實有效的合同內容:

一、演出詳情:

演出時間定於: 演出地點: 演出場次: 演出曲數: 演出費:甲方付給乙方本次演出酬勞(不含交通費)為税後款(大寫:人民幣  ¥:   元整)

二、付款方式:

甲方於合同簽訂時,即支付給乙方50%演出定金 元整(可直接匯於乙方指定銀行賬户);甲方於乙方到場演出前,支付乙方演出餘款人民幣 元整。演出費餘款全部結清,否則乙方有權拒演。

三、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提供乙方人員在演出地期間入住本市區不低於 星級的酒店住宿和房內飲食費用,其中為標準間 間、套房 間。甲方承擔乙方人員的機場至演出地的往返接送。

2、甲方負責提供乙方藝人在演出地期間的餐飲、交通及安全,包括彩排及演出的專車接送。

3、甲方負責向有關單位辦理乙方藝人本場演出的所有演出手續及費用,以確保乙方藝人本場演出的合法性;未及時報批而被文化部門禁止演出不屬不可抗拒因素。

四、乙方責任:

1、乙方保證乙方藝人應於 年 月 日演出前抵達,並按時到達演出地點;

2、乙方負責提供相關宣傳資料供甲方用於此次演出的前期宣傳,乙方自備伴唱帶及服裝等;

3、乙方有義務按雙方議定的節目單內容高質量地完成演出;

五、違約責任:

1、乙方藝人不按時間到場或無故拒演屬乙方違約;甲方不按時支付乙方演出費及交通費,乙方藝人有權拒演且屬甲方違約。

2、甲方如未按上述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造成影響演出的情況,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3、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演出不能進行所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所有相關違約賠償須在三天之內完成,如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糾紛,糾紛之處理仲裁機關由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六、本合約未經雙方同意,不可隨意變更或終止,未盡事宜需雙方另行協商。

七、本合同一式貳份,由雙方蓋章或雙方代表簽字並按時支付定金後生效。

備註:1、

2、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日 期: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藝人演出代理合同書 篇3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聯繫人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聯繫人:

手機:

茲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就甲方邀請乙方模特參加由甲方主辦的 (下稱‘‘活動”)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 合作內容

1、 甲方邀請、乙方同意模特以工作身份參加活動。

2、 活動名稱:

3、 日期:

4、 地點:

5、 活動時間:

6、 活動時長:

7、 乙方保證模特在活動開始前半小時到場,在模特相關的活動部分結束後即可離開現場:除此之外的活動其他部分,模特可自願參加。

第二條 酬金及支付方式

1、本協議項下,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酬金為人民幣 元整。

2、甲方在活動結束當場付清所有款項。

如未按本協議支付,乙方有權拒絕肖像權提供甲方使用。

第三條 甲方責任

1、

2、 甲方需安排、提供及支付模特和隨行人員於活動行程期間的伙食及車費用(早、午、晚)。

3、 甲方保證不要求模特與活動期間做任何危險、不雅、不當、淫穢、暴力、違反善良風俗、暴露、政治敏感或可能危害模特或他人的形象與名譽的演出,保證活動現場沒有任何可能損及模特安全或健康的事情。

4、甲方應做好活動期間及場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衞工作,確保活動場所符合安全標準,併為模特及隨行人員辦理人身保險,保險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如活動期間(包括前往活動地往返過程中)由於任何原因,模特及乙方隨行工作人員患病、受到人身傷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時,甲方應支付全部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明確責任後,由甲方向直接責任者追償,如確有必要,乙方將給予配合。如模特或隨行人員因此另行獲得保險公司賠付的乙方將在所得保險金額範圍內返還甲方所支付的費用。

第三條 乙方責任

1、乙方確保模特在活動前(即 年 月 日 點前)到達活動地點。

2、乙方保證模特對甲方的活動組織工作及甲方工作人員(包括攝影師、工作人員等)的合理安排和要求予以配合(但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超越本協議約定的除外)。

3、模特保證以良好精神面貌參加活動。

4、模特保證與其他參加活動的演藝人員進行良好的配合,共同完成活動。

5、藝人或隨行人員在酒店下榻期間所發生的超出本協議約定的額外費用(如:長途電話費和酒店所有設施及娛樂場所的消費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五條 雙方責任

1、 本協議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

2、 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之義務,另一方有權解除合約,並由違約方賠償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 如發生不可抗拒力導致一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的,在該一方及時通知另一方免除該一方相關違約責任:如不可抗拒力發生前或者發生後模特或乙方隨行人員已按時到達活動地點的,或不可抗拒力發生時活動已在進行中且模特已按本協議約定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甲方仍應按本協議約定提供食宿、交通等費用。

4、 雙方同意,因發生不可抗拒力致使活動無法舉辦的,雙方經協商可以解除本協議,乙方應退回甲方已付款項。

5、 非因不可抗拒力,甲方未履行本協議義務,或單方改變活動名目,或未得到相關政府部門(如文化部門等)的活動許可批文,或乙方合理地認為模特或隨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乙方均有權拒絕履行本協議並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款項。

6、 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協議的,應承擔其對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並僅就已履行的部分收取相應的費用。

7、 本條所述不可抗拒力是指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政府指令及政策變更、模特傷病等因素。

第六條 其他責任

1、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及所有附件為商業機密,雙方均應予以保密,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名並蓋章之日起生效,至雙方全部履行完畢本協議約定義務後終止。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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