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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演員演出合同(通用3篇)

出國演員演出合同(通用3篇)

出國演員演出合同 篇1

演出方:(藝術表演團體),以下簡稱甲方;

出國演員演出合同(通用3篇)

受演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藝術交流,繁榮社會文藝,滿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時努力增加收入,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甲乙雙方根據以上精神,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演出劇目和主要演員

第二條演出時間和場次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由至演出,計天,演出場。

第三條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劇場現有設備及聯繫好宿舍(住宿費由承擔),並給予一定裝台時間,負責組織觀眾,作好宣傳工作

第四條票價。

第五條分賬方法:每天所售票款,扣除公提費用外,甲方得%,乙方得%。

第六條公提費用、旅運費(是指演職員的旅費和演出用品的運費)和宣傳費(包括報紙廣告、海報及其它雙方協商同意的宣傳品)。

第七條甲方應事先將上演計劃及有關宣傳資料於演出前日寄給乙方。

第八條甲方在演出,應接受當地文化主管部門的安排和領導,辦理有關演出手續。

第九條在演出期間,雙方均應注意防止發生意外事故。要注意節約水電、愛護公物,如果甲乙雙方損壞對方的設備或演出物品時應照價賠償。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一方由於無故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應賠償對方的實際損失,並償付違約金元。

2.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儘快用電話、電報、電傳通知對方,雙方均應設法補救。如仍無法履行合同,可協商延緩或撤銷合同。

3.一方接受出國、接待外國貴賓或中央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務時,應由接受方的任何一方協同主辦單位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雙方應積極設法安排補救,如實在無法補救者,應由主辦單位根據對方實際損失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雙方指定的仲裁機構裁決。該裁決為終局裁決,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乙方:(簽名蓋章)

聯繫人姓名:聯繫人姓名:

談判代表:談判代表: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電話:電話:

年月日

出國演員演出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本合同所指出國(境)旅遊,是指到我國開放的目的地國家和港、澳地區旅遊。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遊團自費出國(境)旅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旅遊服務質量.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定本合同。

乙方有責任向甲方全面介紹本合同所載服務項目和質量(含旅遊行程及服務項目説明書,以下簡稱行程説明書),提請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第一條旅遊團隊名稱、旅遊行程、服務項目與費用

遊程與項目

人數(詳見行程説明書)

旅遊總費用萬仟佰拾元(其中境內段元境外段元)

成行時間約定

第二條乙方應根據國家旅遊局的規定為甲方投保旅遊意外保險。

第三條甲方在出境前應向乙方交付元押金(由單位擔保的,另行約定)。若甲方於境外途中擅自離團,造成無法與團隊同時入境,乙方有權將押金用於補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和上繳有關部門作為調查取證與遣返的費用。

第四條本合同中交通、景點等價格,在雙方約定期限內,如遇價格調整,按新價格執行。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執行,遇價格上漲的,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照新價格執行。

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執行,遇價格上漲的.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照原價格執行。

乙方有責任將價格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提供有關證據。

第五條乙方應派有領隊證的人員擔任領隊。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境)旅遊,併為甲方提供辦理出入境手續、交通、住宿、遊覽及其它完成旅遊所需要的全程隨團服務。

第六條在境外旅遊過程中,乙方不得強迫甲方購物,安排購物的次數平均每天不得超過壹店次(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乙方因參團人數不足,且甲方又無法承擔小團體領隊費用,需將甲方轉交其他組團社出團的,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經甲方同意轉交拼團的,乙方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在辦理旅遊簽證前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憑出國旅遊費用發票向乙方辦理退款手續,但應支付人民幣每人100元的手續費。

2在乙方辦妥旅遊簽證後,因甲方原因造成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應支付簽證費用外,還須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出發七日前解除合同的,賠償旅遊費用總額的10%;

(2)出發前七日內(含第七日)賠償旅遊費用總額的50%;

(3)闖出發前三日內(含第三日),賠償旅遊費用總額的80%。

3、因乙方原因,致甲方不能成行的,除可與甲方協商在三個月內另行安排出遊或全部退回團費外,乙方應按以下方式負違約責任:

(1)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七日前通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遊費用總額的10%。

(2)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前七日內(含第七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遊費用總額的50%;

(3)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前三日內(含第三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遊費用總額的80%;

4、乙方委託國內旅行社安排旅遊活動,因被委託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個符合約定的。乙方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不能入境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因甲方原因導致甲方自身不能入境的,有關旅遊費用乙方不予返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6、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後,未能及時參加排定的旅遊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願放棄,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7、乙方違約後,甲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九條不可抗力

1、乙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素或因國家新頒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府機關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或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給束時,不負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乙方如遇上述情況,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乙方應將已發生的規定費用或為履行本合同已支付的全部費用扣除後,餘款退還甲方。

乙方可根據當時的情況,在徵求旅遊者半數以上書面同意後,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行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甲方承擔。如因變更而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乙方徵得甲方同意為旅遊團的安全和利益所採取必要的措施,為此而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按本標準合同簽約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的保護。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及提出賠償請求;對質監所的處理決定不服時,甲乙雙方均可在____日內向上一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申訴或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福建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郵編:350001地址:福州市五一北路1號天馬廣場16層

第十一條乙方在業務宣傳資料、店堂告示及公開廣告所載或規定的內容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旅遊行程及服務項目説明書(應包括旅遊日程、路線、遊覽景點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標化住宿標準、購物娛樂安排導遊服務及費用情況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特殊事項的約定。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授權(簽字、蓋章):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地址:地址:

時間:時間:

出國演員演出合同 篇3

__________先生(女士)為我單位______(職位),在單位服務了__________年的時間。他的年收入為______萬元人民幣。他將利用假期赴__________參展。此次參展的費用由本公司承擔。他的職位將被保留到他如期返回中國。

我單位擔保__________將會在貴國參展期間遵守當地法律並在旅遊結束後按期返回中國。如果有滯留當地或違返當地法律,我公司願意承擔___________元人民幣罰款,並放棄申訴和抗辯權。

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標籤: 出國 通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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