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演出合同
- 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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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
就有關演出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邀請乙方於 年 月 日在 演出 天,每天 場。
二、甲方負責所有的演出手續(包括演出批文、税項等)的辦理並承擔相關費用。
四、甲方負責乙方 人的吃住安排,
費用則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付給乙方每場演出費為 元,
個人所得税由甲方負責。
六、合同簽訂,甲方付給乙方預付金 元,
剩餘演出費在 月 日演員到位後付清,
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參加演出。
七、出場時間為 年 月 日 點,乙方必須準時到場,以最佳狀態演出,
不得藉故拖延出場時間和縮短演出時間和內容。乙方如因個別演員不到位,
節目不能演出,由此造成的後果由乙方全權負責。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希望雙方共同遵守,
未盡事宜,則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如有違反,則按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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