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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代理合同

藝人代理合同

藝人代理在娛樂圈是很常見的,對於藝人代理合同你瞭解多少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藝人代理合同範文,感謝您的閲讀。

藝人代理合同
藝人代理合同範文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編:

乙方: ,身份證號【 】

筆名:

地址:

電話:

郵編:

鑑於:

乙方的演藝才能和欲求演藝界發展的需要,甲方的專業、權威經紀資源和對乙方的認可,為了更有效地保證乙方在演藝界的發展,維護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友好磋商,並達成共識,乙方正式委託甲方作為其演藝代理人。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代理事項、區域及期限

1.1 雙方一致同意,乙方授權甲方為其演藝方面的代理人,代理乙方包括但不限於出演電影、電視劇、戲劇、話劇、廣播劇;發行單曲或專輯;參加商業性演出、電視節目或廣播節目;拍攝商業廣告;擔任品牌、企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代言人等演藝事務。

1.2 雙方一致確認,甲方享有的上述代理權為非獨家的,若乙方再行使第1.1條約定的權利或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權行使的,應提前天書面告知甲方,並與甲方協調檔期,得到甲方認可,並簽署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1.3 雙方一致確認,乙方再行使第1.1條約定的權利或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權行使上述權利過程中與甲方的權利相沖突,甲方應享有優先於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行駛代理權的權限。

1.4 雙方一致同意,如雙方均有意繼續合作,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 】天 出書面通知,並另行簽署代理合同。

1.5 雙方一致同意,代理權期限屆滿後,就第1.1條約定的權利,甲方應享有優先於其他第三方與乙方簽署的權利。

1.6 甲方享有上述代理權的地域範圍為全球。

1.7 甲方的授權期限為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佣金

2.1 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就其代理的乙方各項演藝事務,促成乙方就第1.1條約定的演藝事務與相關第三人簽署合同並得以實際履行的,在扣除應繳税費和運作成本後,甲方有權提取乙方依據相應合同所取得酬金的%作為佣金。

2.2 甲方應在取得上述收益且結算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屬於乙方的收益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户。

2.3 雙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就第1.1條約定的權利,乙方遭受第三方侵權時,任何一方均有權採取法律措施維護上述權利,另一方有義務予以全力協助。甲、乙雙方對因侵權所獲賠償在扣除應繳税費和維權成本後進行分配,其中的%歸甲方所有、%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 甲方權利義務

3.1 甲方應積極為乙方尋求機會,將有關信息及時向乙方傳達,併為乙方與相關第三方簽署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

3.2 甲方應負責澄清乙方不利的相關消息、報道、傳言等,儘量消除對乙方的不利影響。

3.3 甲方應對乙方演藝事業發展定位,提出合理化指導與建議。

3.4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

3.5 甲方應盡最大的可能保護乙方的隱私,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漏乙方私人信息。

3.6 甲方應事先對相關的演出、代言資料進行核實,確保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乙方的良好形象及合法利益。

3.7 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獲得報酬和相關收益。

第四條 乙方權利義務

4.1 乙方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4.2 乙方應聽從甲方安排,接受媒體記者採訪、出席記者見面會、發表聲明並參加乙方為其安排的其他宣傳活動。

4.3 乙方應對甲方的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實的身份資格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

4.4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及合同期限屆滿後年內與甲方介紹的相關第三人進行私下交易。

4.5 根據甲方需要,乙方有義務就本合同項下相關代理權許可使用的《授權書》。

4.6 根據甲方需要,乙方有義務就本合同項下相關代理權,乙方享有完整自主權及未授權第三方的《保證》。

4.7 乙方有義務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其應得收益。

第五條 違約責任

7.1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如有違約行為,則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7.2 若乙方未遵守本合同第1.2、1.3條約定,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 乙方返還報酬及支付違約金【 】萬元。

7.3 若甲方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其應得收益的,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支付義務,並按其延遲支付的數額,以每日萬分之三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保密及其他約定

8.1 雙方承諾,關於雙方往來所獲知對方之商業、財務信息,無論口頭或書面,除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外,均不得對本合同以外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保密義務於本合同終止後兩年內仍然有效,且不因本合同的終止、失效、解除而失效。任何一方違反保密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8.2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一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雙方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4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藝人代理合同範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邀請知名藝人 參加甲方舉辦的活動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活動事宜:甲方通過乙方邀請 參加甲方定於 20xx年5 月 日在 (地方)舉辦的 活動甲方向乙方支付演出勞務費用(税後)共計人民幣:整(0000.00元)。

二、支付方式:甲方於合同簽訂時,即支付給乙方演出總費用的50%)作為演出訂金,並於演出前向乙方付清剩餘50%(人民幣柒萬元(¥7,0000.00元 )的演出費用,所有費用均以銀行轉賬的形式轉入乙方提供賬户。否則,乙方藝人有權拒絕參加演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乙方帳户為:

賬户名稱: 有限公司

帳號:6222 **** **** 8888

開户行:中國工商銀行********支行

三、甲方的責任:

1、甲方負責辦理演出所需全部合法手續,並承擔演出所需全部費用,如因甲方原因,未辦理合法演出手續而致的演出停止或演出推遲,甲方應全額支付給乙方酬金。

2、甲方負責為乙方藝人及隨行人員提供北京 至 深圳 的往返公務艙機票至的往返頭等艙/公務艙

3、甲方負責提供乙方藝人在演出地期間的餐飲、交通及安全,包括彩排及演出的專車接送。

4、甲方應做好演出場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衞工作,確保演出場所符合安全標準,如因此導致乙方藝人或隨行人員受到人身傷害,甲方應先行墊付全部醫療、交通、誤工等費用,待明確責任後,再由甲方向直接責任者追償。

5、甲方如有正式演出外的活動安排,應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後方可進行。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參加。

四、乙方的責任:

1、乙方保證乙方藝人應於活動正式開始前 日抵達活動所在城市,並按於活動正式開始前 30分鐘 到達演出地點;

2、乙方負責提供相關宣傳資料供甲方用於此次演出的前期宣傳;

3、乙方有義務按雙方議定的節目單內容高質量地完成演出;

4、如因乙方演員毀約,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演出,乙方雙倍返還酬金給甲方。

五、違約責任: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交由演出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六、免責條款: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演員不能參加演出或甲方停演(如:地震、火災、洪水、戰爭、罷工、交通中斷、停電、演員突發疾病、車禍以及因為天氣或者航空公司原因導致航班延誤無法準時抵達演出現場等),雙方可互不負違約責任,或推遲本合同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已經支付的訂金,乙方不予退還。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簽字、蓋章後,於訂金到達乙方指定帳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藝人代理合同範文3

甲方: 公司(下稱“公司”)

法人代表: 職務:

法定住所:

乙方: (下稱:“藝人”)

法定住所:

證件號碼:

雙方合約如下:

1、定義及詮釋:

1.1在本合約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

“預付”指公司根據本合約的第8條付款給藝人,和/或公司給藝人的任何進一步的預付。

“合約”指本合約與任何及所有附加在本合約或因加入本合約的附件、附表。

“佣金”指按本合約的第7條所指示的總收入的百分比。

“聘用合約”指任何關於藝人於世界各地的服務,或藝人提供服務的產品的合約。

“娛樂”指所有形式的娛樂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或所有的活動:

(1)電視、電影;

(2)歌唱、演唱會;

(3)創作、編排及製作音樂;

(4)填寫歌詞;

(5)電影配樂;

(6)創作、安排和製作歌曲;

(7)拍照或出任模特;

(8)錄音或音像製作;

(9)各類電視或舞台表演;

(10)各類廣告;

(11)各式各樣互聯網的娛樂活動。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指天災,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水災、地震、暴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以及在公司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意外事件。

“總收入”指按照所有有關藝人的任何聘用合約,直接或間接支付給藝人的或其他代表人、或藝人的經理人或任何藝人的委託人或代表或在世界各地與藝人有聯繫的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於薪金、收入和來自錄音的合約、唱歌、音樂創作和/或填寫歌曲的任何預付、表演或服務費、現場表演的演唱會費用、紅利分享或其他的酬金及/或任何藝人服務所賺到的其他任何的金錢。

“最初期限”指由年月日開始直到 年月日的連續 年期限。

“管理服務”指公司就以下事項的輔導和指示:

(1)藝人的聘用;

(2)文學、戲劇音樂的選材

(3)公共關係和廣告的安排

(4)預訂及舞台表演代理的選擇

(5)藝人的服裝及形象包裝

(6)藝人才華的發展及演出

“選擇期限”最初期限結束後的最多 個月。

“專業的名字”指在合約期限裏(藝人的名字)或其他公司適合的名字。 “服務”指任何及所有藝人有關於娛樂行業提供的服務。

“期限”指最初期限與選擇期限(如行使有關的選擇權)及其根據本合約的第3.1及14.1條款,選擇時期可以在任何時候延長。

“地域”指整個世界。

1.2 凡所述條款及分條,均指本合約的條款及分條;凡屬於單數的文字,其含義包含複數,反之亦然;凡屬於人士的文字,其含義包含法人團體及合夥;凡所述任何性別,其含義包含各種性別;凡所述任何合約或其他文書,應當包括經不時修改或代替的該合約或其他文書。

1.3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藝人在履行本合約的職責時,時間將是要素。

2、委託

2.1基於公司在本合約作出的承諾,藝人不可撤銷地委託公司在合約期限內或之後在全世界範圍內:

2.1.1作為藝人唯一及獨家代理,代表藝人商議、訂立及簽訂聘用合約;

2.1.2 代表藝人在所有娛樂行業的分別執行所有的個人代表的任務。

2.2 藝人不可撤回地賦予公示唯一及專有的權利;有權在期限內代表藝人收集及接受所有有關聘用合約的總收入及在合約期限之後,由公司於合約期限內替藝人商議的聘用合約的總收入。

2.3 藝人同意不會自行商議聘用合約,並將所有興趣或詢問提交公司處理。

2.4 藝人承諾向公司即時彙報就聘用合約已接收及將接收的所有款項。

2.5 公司將有權代表藝人以任何行為和採取任何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藝人的名義及/或公司的名義執行法律行為以及聘用合約內任何的條文或收取任何虧欠的數目或保護任何權利。

2.6 藝人承諾就有關本合約所授予公司的權利,應按公司的需要作任何及所有的事情及簽訂任何及所有的文件及履行任何及所有行為和文件裏所指的職責。

2.7 公司有權就為提供的服務及有關產品及推廣項目的銷售和發行使用藝人公眾名譽的名字及藝人的相片或肖像。

3、選擇

3.1 基於公司在本合約所載的擔保,藝人不可撤回地授予公司唯一及專有的選擇權:有關期限終結前以書面通知的方式,以選擇時期(後稱“選擇”)延長最初期限。公司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行使選擇權。

3.2 如公司在到期當日或之前未能行使該選擇權,本合約的效力及力量將維持不變,直到公司獲收藝人簽署的書面通知書要求公司行使該選擇權。公司於接收該通知書後,將有45天行使該選擇權。

4、公司擔保

受限於藝人履行及遵守所有本合約所載的藝人責任及承諾,公司擔保以下事項:

4.1在整個合約期限內,以藝人的合法權益為依據,為藝人提供管理服務及以合理的努力代表藝人訂立聘用合約及提高收入。

4.2 於正常的工作時間在合理的時間及地方,就本合約所涉服務作為藝人的經

4.3 在藝人同意下委任任何公司為必須得代理,幫助藝人進一步發展其事業及以支出形式繳付所有該代理人的佣金及費用。

5、藝人擔保

作為公司簽訂本合約的一大重要前提因素,藝人承擔、保證同意以下事項:

5.1 藝人年滿十八(18)週歲。

5.2 藝人自願簽訂本合約及授予公司本合約所載的權利;藝人並無任何資格限制或禁止或妨礙藝人履行及遵守本合約所載之責任。

5.3 藝人不應當且不會訂立任何有可能與本合約衝突的合約。

5.4 在未獲得公司的書面同意之下,藝人不得自行或代表公司招致任何責任、支出及費用。

5.5 在未獲得公司的書面同意之下,藝人不得向公眾透露或公開任何有關公司商業或者本合約條文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料。而藝人須承諾對上述資料的絕對保密。

5.6 在未獲得公司的同意之下,藝人不得進行宣傳服務,或參與任何訪問或宣傳。

5.7 在本合約期限內藝人不能根據任何非由公司商議的聘用合約,提供任何服務。

5.8 藝人應盡力以藝人的所有能力及技巧,以專業、準時、熟練的方式,及願意與他人合作的方式,根據聘用合約提供所有服務。

5.9 藝人須在任何時間留意並保持其個人的儀表及化粧等對外形象的良好狀態。

5.10 藝人將在整個期限內在任何時候採取所有實際的步驟保障及維持其健康及遵守對公司的承保的有關要求,以便公司可按基本的保費一般的條文及條件以及因藝人未能執行服務而招致的損失進行投保。

5.11 藝人將向公司透露並提供所有任何有關藝人服務而先前已訂的合約及安排。

5.12 藝人將不做任何可能損害或影響公司名譽的或可能阻礙限制或干擾成功地利用服務的事情。

5.13 藝人在合約期限內,將不會參與或是自行承擔任何有危險的事情,以及參與與藝人履行本合約所載的責任及服務的風險。

5.14 藝人將接受公司因履行任何聘用合約,公司認為合理的訓練及指示,或公司在任何時候向藝人建議應做的所有的合理的行為及事項。

5.15 藝人將遵守所有生效的有關一般行政或安全的規定、守則及協定。

5.16 根據本合約,藝人在任何地方提供服務,應在本合約期限內把所有有關聘用藝人為表演者的垂詢轉交由公司處理。

5.17 在未得到公司同意下,藝人不得更改其專業名字,無論是部分或所有或以任何其他名字表演。

5.18 在整個合約期限的任何時間內,藝人應保證讓公司隨時知曉其行蹤及電話號碼,並隨時、有效地聯絡到藝人本人。

5.19 公司已告訴藝人,藝人有就本合約內容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公司已給予藝人尋求該等意見的時限,藝人已閲讀及完全明白本合約內所有條文德實質含義。

5.20 就所有因藝人違反或未有履行本合約所載的藝人的承諾、保證及義務而以任何形式產生(無論直接或間接)的訴訟程序、索償、費用(包括律師費)、裁定額及賠償等,藝人應對公司作出補償及使公司在所有時候得到補償。

5.21 在未得到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下(就該項同意公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藝人不得轉讓、許可、抵押(質押)、按揭任何本合約所載藝人的權利。

5.22 藝人在公司的要求下,應就促使本合約的履行、改善或完善或令公司及其受讓人完全享有本合約及本合約所載的權利而需做的事情及事項給予所有的允許及簽訂所有契約及文件。而有關費用將由作出此要求的一方負責。

6、藝人責任

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藝人為得到共識事先書面同意,藝人不得作出以下行為:

6.1 提供任何服務(無論付錢與否)給第三者

6.2 更改任何聘用合約內的條款、條件,無論口頭上、書面上或是行為上。

6.3 就藝人在娛樂行業的工作聘用或僱傭任何人。

7、佣金

7.1 基於在本合約內公司提供的服務而招致的所有費用或支出,藝人同意按比例自其服務所獲的總收入中按以下標準向公司繳付佣金,公司同意接受該繳款;

(1)第一個簽約年度,藝人:公司按30%:70%比例分配總收入;

(2)第二和第三簽約年度,藝人:公司按40%:60%比例分配總收入;

(3)第四和第五簽約年度,藝人:公司按50%:50%比例分配總收入;

(4)第六簽約年度,藝人:公司按60%:40%比例分配總收入;

(5)第七簽約年度,藝人:公司按70%:30%比例分配總收入;

7.2 藝人應準時及全面地履行及遵守本合約內的責任及擔保,公司在總收入扣除佣金後,將該餘款根據本合約第9條的約定支付給藝人。

7.3 若根據任何聘用合約需繳付藝人的款項受到任何外匯管制,公司將通知藝人,按藝人的書面要求把需繳付的款項付至一個藝人合法開立的賬户或藝人所指定的賬户,公司無須因此作出不合法的事而藝人須負責所有相關費用及支出。

7.4 所有依據本合約或服務的和解、追討、判決的款項將視作總收入的一部分。

8、預付

8.1(A)受本合約第8.2條約束,公司將在每月的最後一天向藝人預付(人民幣: 元)作為藝人履行本合約責任的代價。

(B)預付可從總收入扣除公司佣金之後的款項中進行抵扣。

8.2 若本合約第8.1內被全數抵扣,公司有權決定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式處理;

(A)在毋須事先通知下立即終止本合約,在該情況下,公司毋須進一步繳付而不損害公司根據上述第8.1條抵扣已繳付預付的權利。

(B)公司可暫停繳付預付,若本合約期限將屆滿延長期直至預付被全數抵扣為止。

9、賬目

9.1 公司須在每年的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後的九十(90)天內向藝人提交相關財務賬目,列出有關先前六個月內所有根據本合約需繳付藝人的款項連同該賬目所列出公司所虧欠藝人數目的付款。

9.2 公司將在本合約日期後的第一個完整年度內按上款所述期限提交第一份賬目而該賬目將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除藝人於接收賬目的三十(30)天內要求由公司的查賬員證明。而該證明將是最終的及對本合約雙方具有約束力。

9.3 若公司沒有支付或公司錯誤地計算應付的款項數目,藝人須就該等遺漏或錯誤書面通知公司。公司在接收通知後的三十日內,繳付應繳付的款項或錯漏的付款而毋須繳付利息,而該時段內公司不可被視為不履行本合約的責任。

9.4 藝人以本合約書形式特此正式批准公司對合約應付的款項,根據公司支付到或送至以下地址: 。該收款到達該地址時,將視為公司已完全及充分的履行了該等付款義務及責任。

10、公司活動

公司有責任在不違反依本合約任何對藝人的受託責任及義務的前提下,在合約期限內任何時候,不管是獨自或與其他人聯合進行以下事項:

10.1 作為其他藝人或團體代理人或經理人

10.2 取得藝人的文學、戲劇及音樂版權權利。

10.3 宣傳及包裝以藝人為主題的娛樂

10.4 聘用藝人以錄製製作唱片或音像製作或進行該等寫作或編寫,但有關協定須是真誠及基於各自獨立利益而簽訂的。

11、同意

11.1 藝人不可撤回地確認公司有權代表藝人,及已明確同意公司已獲得就本合約藝人的全部服務工作藝人應給予的所有允許。

11.2 本合約裏藝人允許的事宜,藝人將視為不可撤銷地授予公司該同意。

12、違反

12.1 若藝人違反本合約內任何約定,公司除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及本合約的約定要求藝人立即採取救濟等補救措施及予以賠償外,藝人還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即:合約期未超過一年的,違約金為人民幣 萬元整;合約期未超過二年的,違約金為人民幣萬元整;合約期未超過三年的,違約金為人民幣 萬元整;。。。。以此類推,各年度違約金標準以前一年度違約金2倍遞增。

12.2 若藝人違反本合約內任何約定,雙方同意除其他已有的賠償外,公司有權要求藝人歸還所有根據本合約已支付的款項、沒收根據本合約或藝人與公司或與其附屬或聯繫的公式之間的協定中須繳付藝人的款項,並有權向藝人追討因為藝人違反合約所引起的所有損失及賠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A) 公司賠償給第三者的賠償,而該等賠償是直接或是間接由藝人的違反所引起的;

(B) 所有其他賠償,包括懲罰性的賠償。

(C) 利息;

(D) 律師費。

13、暫緩

公司有權通知暫停本合約期限及僱傭服務,若:

13.1 藝人拒絕或未能履行任何服務或拒絕未能履行或遵守或在其他方面違反任何本合約的義務或保證。

13.2 藝人未能根據第十九條所載,按照公司或任何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交醫學報告,或就保險計劃書藝人給予失真或錯誤的迴應,或公司未能以一般的條款、條件及保費取得保險。

13.3 在公司要求服務當日之後連續七天,不管是因傷患、疾病、精神或心理障礙或其他緣故,藝人被停止執行服務或公司認為藝人沒有能力執行服務。

13.4 不論因任種原因,藝人的面貌、性格或聲音顯著惡化而妨礙藝人提供本合約服務,而該惡化於公司要求提供服務當日其後的二十天仍然持續;

13.5 有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阻止公司利用藝人服務。

14、暫緩的後果

14.1 公司按第十三條所列的事項所發出得通知,暫緩時期為有關事項剩餘的時間加上公司就恢復藝人提供的服務所需的時間。

14.2 若因不可抗力等意外時間持續了連續三個月或以上而暫緩,藝人有權以書面通知公司終止本合約,除非公司在接收該通知的十日內發出抗辯通知書,藝人的書面終止本合約的通知書則發生法律效力。

14.3 在任何暫緩時間,公司可被解除任何向藝人支付任何酬金的責任,而就將來付款,可根據第八及第九條的日期順延至相等暫緩時間的日期。

14.4 整個暫緩期內,藝人須持續遵守所有在本合約所載的藝人責任,該等責任均不受暫緩影響,藝人須承諾在未得到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下,不得與任何人簽訂任何於本合約有關的服務合約。

14.5 在暫緩期內,公司依然享有所有藝人授予及轉讓給公司的所有權利。

14.6 公司的暫緩將對公司在法律上的任何權利及賠償不作附加、分割及損害。

15、終止

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本合約及接受藝人不履行合約書,若因第13.1、13.2條公司通知藝人或因第13.3至13.5條公司發出(兩者包括在內)暫緩通知的十四天後任何時間終止本合約。

16、終止的後果

在公司發出終止通知書當日或之後,以下條款將被開始適用:

16.1 藝人將持續遵守本合約中約定的藝人所有不應受終止影響之責任。

16.2 所有依本合約授予或轉讓予公司的權利及有關服務與服務產品的所有有關權利將繼續為公司所有。

16.3 藝人只享有直至終止當日或暫緩當日所累積而需繳付的報酬。

16.4 任何一方就本合約內任何約定有任何違反或不履行或廢除,而享有對另一方的索償將不受該終止或暫緩影響或損害。本合約內的所有暫緩或終止的權利是附加於且與公司在法律上所享有任何其他的權利相分割的。

17、無責任

本合約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構成公司行使任何選擇權的責任。

18、無債務

在任何情況下因藝人的損失、提升其知名度的任何機會造成的索償,公司均不需負責。

19、保險

公司以自己或其他的名義就公司所需替藝人購買的人壽、意外、醫療及任何其他保險,藝人確認及同意對該保險藝人並不享有任何權利或利益。藝人承諾協助取得該等保險單及同意在保險公司的要求下,準時進行所有慣常及普通的醫療或其他檢查,及承諾在公司不時的要求下,填寫所有計劃、表格及簽訂任何文件或文書以使公司可依賴該保險索取相關賠償。

20、公平解救原則

藝人確認服務擁有唯一及非凡的特性,該等服務所帶來的損失是在法律上不能合理或充足地得到補償的,藝人因此同意公司將以禁止式或其他公平原則方式,用以防止、終止或減少藝人或有可能性地違反本合約的約定。

21、通告

21.1 送達方式和時間

本合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所有通知、要求、索取同意請求及同意事宜(包括結單及付款),必須以書面進行,並必須以下列方式送交本文所載地址或一方不時通知另一方的地址。

22、分割

如本合約任何條款將被制止或被法院認定不合法、無效,在儘可能不修改本合約其餘的條款下,限於所需用的程度,可把該條款於本合約其他條款分割,則該條款亦屬無效,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的效力及執行。

23、並非棄權

24、獨立法律意見

為免存疑,藝人特此確認,在藝人訂立本合約之前,公司已通知藝人有權對本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亦給予藝人充分機會尋求有關獨立法律意見。

25、管轄法律

本合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凡因執行本合約所產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6、其他

26.1 本合約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達成補充合約,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本合約附件作為本合約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3 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 藝人 代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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