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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協議附委託人須知-優(通用3篇)

委託代理協議附委託人須知-優(通用3篇)

委託代理協議附委託人須知-優 篇1

甲方:

委託代理協議附委託人須知-優(通用3篇)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方因與因糾紛事宜(以下稱該案),委託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該案的階段代理人。但就該案件的輔助事宜,有權指派其它人員辦理。

如上述律師有其它事項不能出庭,則乙方與甲方協商指派其它律師出庭處理。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及時答覆甲方詢問;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四)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實情節;

(二)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三)甲方指定下列聯繫人:

甲方聯繫人:

電話:

郵編:

聯繫地址:

上述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四)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代理費及相關費用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代理費的收費方式為下列第種:

第一種:正常收費方式:

代理費共計¥元(大寫:圓)。其中每件元,共件。

該代理費僅為雙方約定的代理階段的費用,如進入下一階段,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第二種:風險代理方式

經協商雙方同意,律師費按“前期律師費+後期律師費”收取:

1、前期律師費:收費數額為:¥元(大寫:圓)。

2、後期律師費:除前期律師費之外,如就本案甲方獲得索賠(無論系以何種方式獲得索賠,包括但不限於撤訴、和解、調解、判決、裁決等),則甲方應當按照最終實際得到的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以補償金、賠償金、勞動報酬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賠償)的20%的比例,於獲得賠償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後期律師費。如賠償金額系分期支付,則後期律師費亦相應分期支付。前期律師費不計入後期律師費以內。

如本案需要進行法院階段的一審、二審、強制執行,則律師費仍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叁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乾;

叁、免收辦案費用,但因辦案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户行:

開户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户,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代理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託範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後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其它

1、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2、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聯繫人:

傳真:

電話:

電子郵箱:

委託人須知

尊敬的委託人:

感謝您選擇本律師事務所,並委託我們承辦您的法律事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師工作,特提請您注意如下事項:

一、任何案件無論您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案件雖然贏了但您的權利最終無法實現或者審理期過長、無法執行等。在簽訂合同前律師會向您提示法律風險。

二、您作為委託人有責任對委託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根據律師的意見、建議和風險提示做出的您的決定。案件結果非因律師錯誤運用法律或失職行為外,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三、您在委託本所律師辦理案件時,請注意應與本所簽訂委託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約,法律合同應當蓋有所章;交納律師代理費時,律所應當向您出具正式發票。承辦律師無權私自收案、收費和向委託人做出單方承諾。

四、委託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應當真實,要求律師辦理的事項應當合法;承辦律師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職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承辦律師不得對案件處理作出任何承諾。

五、遇有下列情況,律所不予退費:①律師完成委託事項,委託人以結果不滿意或律所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②律師已經開庭,委託人撤訴或對方撤訴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師的原因,委託人無故終止合同的。

六、你在繳納代理費外,還要承擔其他辦案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複印費、打字費等)有兩種交納方式,一是採用包乾方式以代理費名義交至律師所,由律師所出具正式發票;二是以實報實銷方式與承辦律師自行協商處理。

七、律師接受您的證據原件您應當索要收據。

八、如果在委託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律師有任何違規行為,或者您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與本律師所聯繫,電話:。

請您確認上述事項後再簽署委託合同。

委託人確認:我已瞭解須知中所提示和説明的內容。

委託人簽名或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須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辦案件律師及委託人各留存一份。

委託代理協議附委託人須知-優 篇2

甲方(委託方):

乙方(服務方):北京市律師*務所

地址:北京市

電話:傳真:

郵編:

甲方因與因糾紛事宜(以下稱該案),委託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該案的法院一審階段代理人。但就該案件的輔助事宜,有權指派其它人員辦理。

如上述律師有其它事項不能出庭,則乙方與甲方協商指派其它律師出庭處理。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及時答覆甲方詢問;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四)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實情節;

(二)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三)甲方指定下列聯繫人:

甲方聯繫人:電話:

E-mail:郵編:

聯繫地址:

上述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四)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代理費及相關費用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代理費的收費數額為:¥元(大寫:圓)。其中每件元,共件。

該代理費僅為雙方約定的代理階段的費用,如進入下一階段,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如就本案對方當事人提起反訴並與本案合併審理,則乙方應一併處理,不再另行收費。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律師費按如下標準收取:

1、前期律師費:收費數額為:¥20000元(大寫:貳萬圓)。

2、後期律師費:除前期律師費之外,如就本案甲方獲得索賠(無論系以何種方式獲得索賠,包括但不限於撤訴、和解、調解、判決、裁決等),則甲方應當按照最終實際得到的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以補償金、賠償金、勞動報酬、報銷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賠償)的20%的比例,於獲得賠償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後期律師費。如賠償金額系分期支付,則後期律師費亦相應分期支付。

如本案需要進行法院階段的一審、二審、強制執行,則律師費仍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叁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乾;

叁、免收辦案費用,但因辦案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户行:

開户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户,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代理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託範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後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其它

1、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2、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地點:北京市朝陽區

乙方聯繫人:傳真:

電話:電子郵箱:

委託人須知

尊敬的委託人:

感謝您選擇律師事務所,並委託我們承辦您的法律事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師工作,特提請您注意如下事項:

一、任何案件無論您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案件雖然贏了但您的權利最終無法實現或者審理期過長、無法執行等。在簽訂合同前律師會向您提示法律風險。

二、您作為委託人有責任對委託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根據律師的意見、建議和風險提示做出的您的決定。案件結果非因律師錯誤運用法律或失職行為外,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三、您在委託本所律師辦理案件時,請注意應與本所簽訂委託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約,法律合同應當蓋有所章;交納律師代理費時,律所應當向您出具正式發票。承辦律師無權私自收案、收費和向委託人做出單方承諾。

四、委託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應當真實,要求律師辦理的事項應當合法;承辦律師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職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承辦律師不得對案件處理作出任何承諾。

五、遇有下列情況,律所不予退費:①律師完成委託事項,委託人以結果不滿意或律所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②律師已經開庭,委託人撤訴或對方撤訴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師的原因,委託人無故終止合同的。

六、你在繳納代理費外,還要承擔其他辦案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複印費、打字費等)有兩種交納方式,一是採用包乾方式以代理費名義交至律師所,由律師所出具正式發票;二是以實報實銷方式與承辦律師自行協商處理。

七、律師接受您的證據原件您應當索要收據。

八、如果在委託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律師有任何違規行為,或者您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與本律師所聯繫,電話:(010)

請您確認上述事項後再簽署委託合同。

委託人確認:我已瞭解須知中所提示和説明的內容。

委託人簽名或簽章:

年月日

注:本須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辦案件律師及委託人各留存一份。

委託代理協議附委託人須知-優 篇3

甲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開發的商業部分提供招商代理服務有關事宜,達成本協議,供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服務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對 商業部分向外招商,並協助甲方與乙方招徠的租賃户簽定物業租賃合同。 1、協助甲方制定招商政策及招商條件。

2、協助甲方按照物業租賃合同約定足額收取租賃户保證金及其他款項。

3、處理好甲方與租賃户之間的各項關係,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服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暫定),如甲方認為乙方的招商行為不符合甲方的商業利益,隨時有權以書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服務期限內,甲方有權自行招商及與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建立委託招商關係。

三、確認制度

1、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與租賃客户共同洽談租賃條件,並形成租賃合同文本內容。

2、合同期內,所有由乙方介紹並簽訂租賃合同的客户都視為乙方招商的客户(甲乙雙方以確認函的形式確定該商户為乙方意向招商客户)。

3、合同期內,乙方招商的意向客户如從租賃轉為購買該代理招商部分的商業面積,最終實現成交的,甲方將按照成交金額的1.2%向乙方支付銷售報酬。

四、服務標準與結算方式 1、招商服務費標準

乙方的招商行為必須徵得甲方認可,甲方以物業租賃合同約定的 壹 個月的租金作為乙方的招商報酬(租賃期必須在10年以上)。 2、招商服務費支付方式

經營户簽訂正式租賃合同並按合同約定支付租賃保證金及其他費用後的10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將實際招商報酬結算給乙方。

乙方獲得的招商(或銷售)報酬,以甲方收取實際租金(或銷售款)作為基數,甲方與乙方招徠的客户簽訂租賃(銷售)合同而未實際收取款項的,甲方不支付報酬。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

1、甲方有權隨時知曉乙方招商工作的進展情況,乙方應全力配合,

如實通報。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招商所需的相關材料及相關信息。 3、甲方提供乙方招商所需合同文本。

4、甲方承擔與租賃户簽訂合同後所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5、甲方積極爭取招商優惠政策和政府職能部門的支持,負責協調相關政府和協作單位關係,保障乙方招商工作順利進行。

6、甲方負責對招商和自購自營合同的審核及簽字蓋章,收取客户應交款項;合同簽訂後,由甲方存檔保管。

7、甲方應做好本合同的保密,防止對項目招商(銷售)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乙方:

1、積極組織有意向的大型商家來項目現場考察,協助甲方與租賃客户簽訂合同前的談判工作,直至雙方簽訂正式租賃合同為止。

2、配合甲方收取合同約定的租賃户應交納的保證金及其他款項。 3、乙方保證對獲得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對外泄露。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終止

1、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將本合同約定的工作轉讓給第三人的。 2、甲方對乙方招商工作不滿意,甲方決定解除的;乙方意欲解除本合同的。

3、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4、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條款,並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補充合同為準。

七、違約責任

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八、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本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正式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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