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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協議(訴訟或仲裁)附委託人須知(精選3篇)

委託代理協議(訴訟或仲裁)附委託人須知(精選3篇)

委託代理協議(訴訟或仲裁)附委託人須知 篇1

甲方(委託方):

委託代理協議(訴訟或仲裁)附委託人須知(精選3篇)

乙方(服務方):北京市律師*務所

地址:北京市

電話:傳真:

郵編:

甲方因與因糾紛事宜(以下稱該案),委託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該案的法院一審階段代理人。但就該案件的輔助事宜,有權指派其它人員辦理。

如上述律師有其它事項不能出庭,則乙方與甲方協商指派其它律師出庭處理。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及時答覆甲方詢問;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四)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實情節;

(二)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三)甲方指定下列聯繫人:

甲方聯繫人:電話:

E-mail:郵編:

聯繫地址:

上述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四)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代理費及相關費用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代理費的收費數額為:¥元(大寫:圓)。其中每件元,共件。

該代理費僅為雙方約定的代理階段的費用,如進入下一階段,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如就本案對方當事人提起反訴並與本案合併審理,則乙方應一併處理,不再另行收費。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律師費按如下標準收取:

1、前期律師費:收費數額為:¥20000元(大寫:貳萬圓)。

2、後期律師費:除前期律師費之外,如就本案甲方獲得索賠(無論系以何種方式獲得索賠,包括但不限於撤訴、和解、調解、判決、裁決等),則甲方應當按照最終實際得到的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以補償金、賠償金、勞動報酬、報銷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賠償)的20%的比例,於獲得賠償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後期律師費。如賠償金額系分期支付,則後期律師費亦相應分期支付。

如本案需要進行法院階段的一審、二審、強制執行,則律師費仍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叁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乾;

叁、免收辦案費用,但因辦案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户行:

開户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户,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代理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託範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後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其它

1、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2、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地點:北京市朝陽區

乙方聯繫人:傳真:

電話:電子郵箱:

委託人須知

尊敬的委託人:

感謝您選擇律師事務所,並委託我們承辦您的法律事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師工作,特提請您注意如下事項:

一、任何案件無論您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案件雖然贏了但您的權利最終無法實現或者審理期過長、無法執行等。在簽訂合同前律師會向您提示法律風險。

二、您作為委託人有責任對委託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根據律師的意見、建議和風險提示做出的您的決定。案件結果非因律師錯誤運用法律或失職行為外,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三、您在委託本所律師辦理案件時,請注意應與本所簽訂委託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約,法律合同應當蓋有所章;交納律師代理費時,律所應當向您出具正式發票。承辦律師無權私自收案、收費和向委託人做出單方承諾。

四、委託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應當真實,要求律師辦理的事項應當合法;承辦律師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職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承辦律師不得對案件處理作出任何承諾。

五、遇有下列情況,律所不予退費:①律師完成委託事項,委託人以結果不滿意或律所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②律師已經開庭,委託人撤訴或對方撤訴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師的原因,委託人無故終止合同的。

六、你在繳納代理費外,還要承擔其他辦案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複印費、打字費等)有兩種交納方式,一是採用包乾方式以代理費名義交至律師所,由律師所出具正式發票;二是以實報實銷方式與承辦律師自行協商處理。

七、律師接受您的證據原件您應當索要收據。

八、如果在委託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律師有任何違規行為,或者您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與本律師所聯繫,電話:(010)

請您確認上述事項後再簽署委託合同。

委託人確認:我已瞭解須知中所提示和説明的內容。

委託人簽名或簽章:

年月日

注:本須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辦案件律師及委託人各留存一份。

委託代理協議(訴訟或仲裁)附委託人須知 篇2

甲方: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方因與因糾紛事宜(以下稱該案),委託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該案的階段代理人。但就該案件的輔助事宜,有權指派其它人員辦理。

如上述律師有其它事項不能出庭,則乙方與甲方協商指派其它律師出庭處理。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及時答覆甲方詢問;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四)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實情節;

(二)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三)甲方指定下列聯繫人:

甲方聯繫人:

電話:

郵編:

聯繫地址:

上述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四)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代理費及相關費用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代理費的收費方式為下列第種:

第一種:正常收費方式:

代理費共計¥元(大寫:圓)。其中每件元,共件。

該代理費僅為雙方約定的代理階段的費用,如進入下一階段,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第二種:風險代理方式

經協商雙方同意,律師費按“前期律師費+後期律師費”收取:

1、前期律師費:收費數額為:¥元(大寫:圓)。

2、後期律師費:除前期律師費之外,如就本案甲方獲得索賠(無論系以何種方式獲得索賠,包括但不限於撤訴、和解、調解、判決、裁決等),則甲方應當按照最終實際得到的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以補償金、賠償金、勞動報酬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賠償)的20%的比例,於獲得賠償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後期律師費。如賠償金額系分期支付,則後期律師費亦相應分期支付。前期律師費不計入後期律師費以內。

如本案需要進行法院階段的一審、二審、強制執行,則律師費仍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叁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乾;

叁、免收辦案費用,但因辦案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户行:

開户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户,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代理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託範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後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其它

1、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2、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聯繫人:

傳真:

電話:

電子郵箱:

委託人須知

尊敬的委託人:

感謝您選擇本律師事務所,並委託我們承辦您的法律事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師工作,特提請您注意如下事項:

一、任何案件無論您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案件雖然贏了但您的權利最終無法實現或者審理期過長、無法執行等。在簽訂合同前律師會向您提示法律風險。

二、您作為委託人有責任對委託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根據律師的意見、建議和風險提示做出的您的決定。案件結果非因律師錯誤運用法律或失職行為外,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三、您在委託本所律師辦理案件時,請注意應與本所簽訂委託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約,法律合同應當蓋有所章;交納律師代理費時,律所應當向您出具正式發票。承辦律師無權私自收案、收費和向委託人做出單方承諾。

四、委託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應當真實,要求律師辦理的事項應當合法;承辦律師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職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承辦律師不得對案件處理作出任何承諾。

五、遇有下列情況,律所不予退費:①律師完成委託事項,委託人以結果不滿意或律所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②律師已經開庭,委託人撤訴或對方撤訴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師的原因,委託人無故終止合同的。

六、你在繳納代理費外,還要承擔其他辦案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複印費、打字費等)有兩種交納方式,一是採用包乾方式以代理費名義交至律師所,由律師所出具正式發票;二是以實報實銷方式與承辦律師自行協商處理。

七、律師接受您的證據原件您應當索要收據。

八、如果在委託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律師有任何違規行為,或者您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與本律師所聯繫,電話:。

請您確認上述事項後再簽署委託合同。

委託人確認:我已瞭解須知中所提示和説明的內容。

委託人簽名或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須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辦案件律師及委託人各留存一份。

委託代理協議(訴訟或仲裁)附委託人須知 篇3

甲方(委託人):

乙方(受託人):

【本合同由盈科律師研究院 王志強 律師提供】

甲方(委託人):

性別(自然人需填寫項):

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法人需填寫項):

負責人(法人需填寫項):

地址:

聯繫方式:

乙方(受託人):

性別(自然人需填寫項):

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法人需填寫項):‘

負責人(法人需填寫項):

備案證明編號:

地址:

聯繫方式:

【律師提示】簽約主體部分詳細寫明簽約主體的身份信息及地址等信息,其中甲方應與場地相關權證上登權利人名字一致。

如乙方為房屋中介機構,則需審核其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欠缺身份信息的,如需要進行訴訟,會存在訴訟主體難以確定的風險;欠缺地址等信息的,會存在難以對對方進行通知等風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出租委託代理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1、房屋坐落於 市 區(縣) 街道辦事處(鄉鎮) _,建築面積 平方米。

2、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 ,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 。

3、該房屋 (存在/不存在)抵押, (存在/不存在)查封。

【律師提示】:如出租房屋在出租前存在抵押或者查封,則房屋存在租賃期間被司法機關司法處臵的風險,可能影響到合同的履行。

第二條 房屋租賃用途

租賃用途: (居住/商業服務業/辦公/工業/倉庫/其他約定)。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不得多於 人。

第三條 出租代理權限及期限

1、乙方出租代理權限為:

代甲方出租房屋並辦理與承租人之間的洽商、聯絡、簽約事宜; □代甲方辦理與房屋租賃有關的備案、登記手續;

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代甲方向税務部門繳納税費;

監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2、出租代理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年 個月。

3、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房屋內設施情況詳見附件。

4、出租委託代理期限屆滿或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將房屋交回甲方。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標準:不低於 元/(□月/□季/□半年/□年),具體以乙方與承租人最後約定為準。

2、租金收取方式為: :

(1)乙方代為收取:乙方在 銀行開設房屋租賃代理租金專用賬户,賬號為: ,乙方通過該賬户收取租金並按約定劃入甲方賬户。乙方將各期租金劃入甲方賬户的日期:

(2)甲方直接收取:甲方在 銀行開設賬户,賬號為 。

【律師提示】:建議採用甲方直接收取的方式,避免爭議。

第五條 佣金及相關服務費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費用標準為:每月按出租價格的 %支付,未出租房屋不支付佣金。

【律師提示】:佣金可根據乙方的工作量具體約定,但不得高於租金。

第六條 押金

1、甲方交付房屋時,乙方(□是/□否)向甲方墊付押金,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 )。出租委託代理期限屆滿或合同解除後,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或承租方承擔的費用、租金及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2、承租人交付的押金由乙方收繳、保管。

第七條 其他費用

1、出租委託代理期限內,甲方不承擔與房屋有關的下列費用 :

(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

(6)燃氣費(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税費(9)衞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其他費用 2、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或承租人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相關繳費憑據返還相應費用。

第八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1、出租委託代理期限內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的維修責任:甲方負責 ;乙方負責 。

2、甲方(□是/□否)允許乙方或承租方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臵新物。

第九條 轉委託

出租代理期限內,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將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轉委託給他人。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合同。

2、出現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形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 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出租房屋的。

【律師提示】:建議對解除合同條件詳細約定,有助於督促雙方積極履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劃付租金達 日以上的。

(2)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4)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並拒不賠償的。

(5)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放任承租方的上述行為的。

(7) 。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出租代理期內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終止合同的,應提前 _日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 %支付違約金。

2、如甲方未及時支付乙方佣金的,則應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如乙方未及時支付甲方租金的,則應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如乙方未按約定用途出租、管理房屋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因乙方前述行為導致甲方被有關行政機關處罰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償。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雙方聯繫方式為合同抬頭處所填寫,如有變更,則及時需書面通知另一方。一方有任何通知,僅需按此地址發送郵件或電話通知即可。

乙方緊急聯繫人: ,聯繫方式:

【律師提示】:由於承租人的流動性,常常發生無法通知到承租

人的情況,約定一個詳細的通知地址,有助於合同的履行。建議可視情況約定郵箱地址,或QQ皆可。緊急聯繫人的約定是為了防止一些突發狀況下,無法聯繫到承租人的情況。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按如下方式處理:

(1)通過仲裁程序解決,雙方一致同意以 仲裁委員會作為爭議的仲裁機構。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律師提示】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的爭議,合同雙方可以選擇仲裁或者訴訟,二者只能選擇一種,需要注意的是既選擇仲裁又選擇訴訟的仲裁條款無效,需由雙方達成補充協議同意仲裁或者由人民法院管轄。仲裁為一裁終決制,相對與訴訟較快捷,費用比訴訟略高;合同雙方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需要注意的是既選擇仲裁又選擇訴訟的仲裁條款無效,需由雙方達成補充協議同意仲裁或者由人民法院管轄。

2、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且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賃保證金款項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 委託代理人: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於 市 區 簽訂於 市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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