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代理合同 >

委託代理協議附委託人須知(精選3篇)

委託代理協議附委託人須知(精選3篇)

委託代理協議附委託人須知 篇1

甲方(委託方):

委託代理協議附委託人須知(精選3篇)

乙方(服務方):北京市律師*務所

地址:北京市

電話:傳真:

郵編:

甲方因與因糾紛事宜(以下稱該案),委託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該案的法院一審階段代理人。但就該案件的輔助事宜,有權指派其它人員辦理。

如上述律師有其它事項不能出庭,則乙方與甲方協商指派其它律師出庭處理。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及時答覆甲方詢問;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四)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實情節;

(二)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三)甲方指定下列聯繫人:

甲方聯繫人:電話:

E-mail:郵編:

聯繫地址:

上述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四)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代理費及相關費用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代理費的收費數額為:¥元(大寫:圓)。其中每件元,共件。

該代理費僅為雙方約定的代理階段的費用,如進入下一階段,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如就本案對方當事人提起反訴並與本案合併審理,則乙方應一併處理,不再另行收費。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律師費按如下標準收取:

1、前期律師費:收費數額為:¥20000元(大寫:貳萬圓)。

2、後期律師費:除前期律師費之外,如就本案甲方獲得索賠(無論系以何種方式獲得索賠,包括但不限於撤訴、和解、調解、判決、裁決等),則甲方應當按照最終實際得到的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以補償金、賠償金、勞動報酬、報銷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賠償)的20%的比例,於獲得賠償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後期律師費。如賠償金額系分期支付,則後期律師費亦相應分期支付。

如本案需要進行法院階段的一審、二審、強制執行,則律師費仍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叁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乾;

叁、免收辦案費用,但因辦案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户行:

開户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户,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代理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託範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後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其它

1、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2、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地點:北京市朝陽區

乙方聯繫人:傳真:

電話:電子郵箱:

委託人須知

尊敬的委託人:

感謝您選擇律師事務所,並委託我們承辦您的法律事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師工作,特提請您注意如下事項:

一、任何案件無論您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案件雖然贏了但您的權利最終無法實現或者審理期過長、無法執行等。在簽訂合同前律師會向您提示法律風險。

二、您作為委託人有責任對委託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根據律師的意見、建議和風險提示做出的您的決定。案件結果非因律師錯誤運用法律或失職行為外,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三、您在委託本所律師辦理案件時,請注意應與本所簽訂委託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約,法律合同應當蓋有所章;交納律師代理費時,律所應當向您出具正式發票。承辦律師無權私自收案、收費和向委託人做出單方承諾。

四、委託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應當真實,要求律師辦理的事項應當合法;承辦律師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職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承辦律師不得對案件處理作出任何承諾。

五、遇有下列情況,律所不予退費:①律師完成委託事項,委託人以結果不滿意或律所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②律師已經開庭,委託人撤訴或對方撤訴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師的原因,委託人無故終止合同的。

六、你在繳納代理費外,還要承擔其他辦案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複印費、打字費等)有兩種交納方式,一是採用包乾方式以代理費名義交至律師所,由律師所出具正式發票;二是以實報實銷方式與承辦律師自行協商處理。

七、律師接受您的證據原件您應當索要收據。

八、如果在委託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律師有任何違規行為,或者您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與本律師所聯繫,電話:(010)

請您確認上述事項後再簽署委託合同。

委託人確認:我已瞭解須知中所提示和説明的內容。

委託人簽名或簽章:

年月日

注:本須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辦案件律師及委託人各留存一份。

委託代理協議附委託人須知 篇2

甲方: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方因與因糾紛事宜(以下稱該案),委託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該案的階段代理人。但就該案件的輔助事宜,有權指派其它人員辦理。

如上述律師有其它事項不能出庭,則乙方與甲方協商指派其它律師出庭處理。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及時答覆甲方詢問;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四)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實情節;

(二)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三)甲方指定下列聯繫人:

甲方聯繫人:

電話:

郵編:

聯繫地址:

上述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四)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代理費及相關費用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代理費的收費方式為下列第種:

第一種:正常收費方式:

代理費共計¥元(大寫:圓)。其中每件元,共件。

該代理費僅為雙方約定的代理階段的費用,如進入下一階段,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第二種:風險代理方式

經協商雙方同意,律師費按“前期律師費+後期律師費”收取:

1、前期律師費:收費數額為:¥元(大寫:圓)。

2、後期律師費:除前期律師費之外,如就本案甲方獲得索賠(無論系以何種方式獲得索賠,包括但不限於撤訴、和解、調解、判決、裁決等),則甲方應當按照最終實際得到的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以補償金、賠償金、勞動報酬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賠償)的20%的比例,於獲得賠償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後期律師費。如賠償金額系分期支付,則後期律師費亦相應分期支付。前期律師費不計入後期律師費以內。

如本案需要進行法院階段的一審、二審、強制執行,則律師費仍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叁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乾;

叁、免收辦案費用,但因辦案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户行:

開户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户,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代理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託範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後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其它

1、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2、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聯繫人:

傳真:

電話:

電子郵箱:

委託人須知

尊敬的委託人:

感謝您選擇本律師事務所,並委託我們承辦您的法律事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師工作,特提請您注意如下事項:

一、任何案件無論您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案件雖然贏了但您的權利最終無法實現或者審理期過長、無法執行等。在簽訂合同前律師會向您提示法律風險。

二、您作為委託人有責任對委託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根據律師的意見、建議和風險提示做出的您的決定。案件結果非因律師錯誤運用法律或失職行為外,均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三、您在委託本所律師辦理案件時,請注意應與本所簽訂委託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約,法律合同應當蓋有所章;交納律師代理費時,律所應當向您出具正式發票。承辦律師無權私自收案、收費和向委託人做出單方承諾。

四、委託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應當真實,要求律師辦理的事項應當合法;承辦律師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職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承辦律師不得對案件處理作出任何承諾。

五、遇有下列情況,律所不予退費:①律師完成委託事項,委託人以結果不滿意或律所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②律師已經開庭,委託人撤訴或對方撤訴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師的原因,委託人無故終止合同的。

六、你在繳納代理費外,還要承擔其他辦案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複印費、打字費等)有兩種交納方式,一是採用包乾方式以代理費名義交至律師所,由律師所出具正式發票;二是以實報實銷方式與承辦律師自行協商處理。

七、律師接受您的證據原件您應當索要收據。

八、如果在委託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律師有任何違規行為,或者您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與本律師所聯繫,電話:。

請您確認上述事項後再簽署委託合同。

委託人確認:我已瞭解須知中所提示和説明的內容。

委託人簽名或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須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辦案件律師及委託人各留存一份。

委託代理協議附委託人須知 篇3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址:

甲方聘請乙方作為甲方的專項債權管理顧問,特別授權乙方以合法的方式向甲方之債務人催收逾期欠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代理內容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向甲方的欠款人進行欠款催收。具體欠款人見雙方確認之具體催收清單。本協議所指委託為特別授權委託,包括但不限於代為催收甲方交辦的催收案件,代為委託律師進行訴訟,代為轉委託,代為收取催收款項,代為簽發、收相關文書,代為和解、調解等。

2、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據案情需要,轉委託第三方催收,但接受轉委託第三方的行為及因此產生的經濟、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3、委託期限:五年。自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合同到期後,雙方未提前30日提出到期的,自動續延5年。

第二條、 催收範圍

1、甲方向乙方提供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身份證複印件、借條/借款合同原件、甲方向乙方支付出借款的銀行流水原件、借款人收據原件、出借人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等。

2、催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借款合同約定的本金以及利息、律師代理費、違約金、公證費、鑑定費、訴訟費等。

3、乙方須根據借條/借款合同確定的金額向對應借款人進行催收,甲方允許乙方根據案情需要,具有一定幅度的免除借款人債務權利,具體不超過借條/借款合同確定的催收金額的%。如需更多減免,需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地址:

第三條、 代理費用

1、 代理佣金費用按乙方收回的實際金額,按實際收回金額的%結付給乙方。

2、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具有代替甲方收取欠款的權限。乙方實際收到款項後,扣除雙方約定的佣金,將剩餘部分在3日內支付給甲方。

3、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債務人對甲方進行的任何清償,均視為乙方的勞動成果,應計入乙方的工作業績,並無條件結算佣金。

4、 甲方債務人要求與甲方結算的,甲方收到清償款後,甲方應於3日內將佣金支付給乙方。

5、 甲方支付人民幣¥(大寫元整),作為本案前期費用。用於本案的調查取證及差旅等相關費用。該筆費用在成功回款後可在結算時在代理費用中抵扣,該筆費用追款失利也不退還甲方。

6、涉及法律訴訟的,甲方應預先墊付訴訟費、鑑定費、公證費等訴訟必須費用,待執行款到位後,從中扣除。扣除再結算佣金給乙方。

第四條、 具體案件的代理期間

乙方在簽定本代理合同後即開始進行具體案件的實際催收工作,具體案件的代理期限為甲方提交給乙方的具體案件的所有債務追討結清或甲方認可的其他結清時限。本合同委託期限到期的,具體案件的委託期間也應相應順延至具體案件催收結束。甲方給乙方的授權為不可撤銷授權。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客觀、全面、詳盡地向乙方陳述案件事實,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2、甲方應依合法約定時間支付代理費用及前期費用。

3、甲方有權隨時檢查、監督乙方代理業務的辦理進度、辦理質量。

4、甲方有權向乙方瞭解有關本案的調查材料、代理意見,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5、甲方明確告知乙方在催收債務的過程中只得採用合法的方式,因乙方催收處理方式導致乙方與欠款人之間的法律糾紛及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與解決。

6、借款人款項直接支付給甲方的,甲方收到乙方款項到位通知後,三日內不予書面回覆視為默認。甲方否認乙方到款通知的,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銀行流水給乙方核實。

7、甲方應按乙方要求配合起訴,並協助提供有關的訴訟材料,甲方應一應協助。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依法履行代理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甲方社會和市場信譽。未經過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超越合同約定,減免欠款人部分或全部欠款(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相關費用)。

2、乙方不得與欠款人串通,損害甲方的利益。

3、乙方應建立業務聯繫制度、結案報告制度,定期向甲方報告催收情況。

4、每一具體案件結案時,不論實際回收金額的多少,乙方都應向甲方書面提供結論性報告。

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的催收工作,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書面材料,特別是訴訟材料。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1、甲方隱瞞重要事實,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或拒絕辦理虛假的具體個案。

2、無論何種理由,協議一方決定提前解除委託代理合同時,均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逾期付款的,應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4、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造成守約方損失的,應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經濟損失雙方認可不低於5萬元。

第八條、 保密責任

甲、乙雙方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和客户資料,以及協議一方要求保密的其他任何事實和材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提醒的通知的報告、記錄及意見等材料,雙方都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有違反,應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上述應保密的材料或信息,非因對方的原因被公開的情形除外。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如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免責條件

乙方在催收過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戰爭、自然災害等)以及非過意和重大過失導致欠款無法追回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名及蓋章後生效,代理期限屆滿時自動失效。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年 月 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daili/x0gp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