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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汛應急預案(修訂)

北京市防汛應急預案(修訂)

目 錄

北京市防汛應急預案(修訂)

1 總則 

1.1防汛突發事件的現狀 

1.2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3 編制目的和依據 

1.4適用範圍 

1.5防汛突發事件分級 

1.6防汛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2.2辦事機構 

2.3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各分指揮部 

2.4專家顧問組 

3 監測預警 

3.1監測 

3.2預警 

3.3 監測與預警支持系統 

4 應急處置 

4.1總體要求 

4.2信息報送 

4.3先期處置 

4.4指揮協調 

4.5處置行動 

4.6現場指揮部 

4.7響應升級 

4.8社會動員 

4.9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 

4.10 應急結束 

5 恢復與重建 

5.1災後救助 

5.2搶險物資補充 

5.3水毀工程、設施修復 

5.4災後重建 

5.5保險與補償 

5.6調查評估 

6 應急保障 

6.1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氣象保障 

6.3應急隊伍保障 

6.4通信保障 

6.5交通運輸保障 

6.6物資保障 

6.7應急避險保障 

6.8資金保障 

6.9技術開發與儲備 

6.10法制保障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宣傳教育 

7.2培訓 

7.3應急演練 

8 附則 

8.1名詞術語、縮略語的説明 

8.2獎勵與懲罰 

8.3預案管理

1 總則 

1.1防汛突發事件的現狀 

1.1.1洪澇災害現狀 

北京位於華北平原的西北端,東經115°20′至117°30′,北緯39°28′至41°05′之間,地形西北高,東南低。總面積16400平方公里,其中山區面積10200平方公里,約佔總面積的62%,平原區面積6200平方公里,約佔總面積的38%。 

北京地區屬暖温帶半乾旱半濕潤大陸性季風氣候。多年平均年降雨量為585mm,汛期雨量約佔全年降水量的85%,汛期降水又常集中在7月下旬和8月上旬,極易形成洪澇災害。 

北京境內有5條主要河流,從東到西分佈有泃河、潮白河、北運河、永定河、拒馬河。市區內有通惠河、涼水河、清河、壩河等四條主要排水河道及30多條較大支流,總流域面積1255平方公里。大部分由西向東南匯入北運河。市區內現有湖泊26個,總面積約6平方公里,總蓄水容量1154萬立方米。 

為了抵禦洪澇災害,北京市進行了大規模城市防洪建設。全市建成大中小型水庫82座,總庫容93億立方米,控制了山區70%以上的流域面積,完成了37座病險水庫及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等重點防洪河道和堤防的除險加固;全面推進了河道流域綜合治理,城區清河、壩河、通惠河、涼水河四條骨幹河道達到50年一遇行洪標準;xxx期間消除城市重要積滯水點200餘處,改造立交橋泵站36座,城市主要幹道基本消除嚴重積滯水隱患。 

近年來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北京市資產和人口高度集中,承受自然災害的脆弱性也在不斷增大。暴雨天氣極易造成較嚴重的突發性城市洪澇災害或引發山洪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對社會秩序、城市功能、環境與資源等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給人民生活、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的正常運轉帶來較大影響。 

XX年“7.10”城區暴雨,造成西部環路多處積水,蓮花橋水深1.7米,西二環、三環、四環路交通一度癱瘓。XX年“6.23”城區特大暴雨,全市共有29處橋區或道路出現積滯水,造成城區道路交通中斷20處;供電線路出現故障134次,影響用户達3萬餘户,6座市政泵站停電;出現地鐵部分站點停運、房屋漏雨、樹木倒伏等次生災害。XX年“7.24”密雲、平谷山區特大暴雨,引發山洪和山體滑坡等災情,山洪沖毀房屋,淹沒農田,部分地區供水、供電、通訊、交通中斷,連夜轉移羣眾5900人。

1.1.2防汛突發事件分類 

防汛突發事件按暴雨、洪水災害特點大致分為以下四類: 

(1)城六區內澇災害。主要包括河道漫溢、大範圍積水、交通癱瘓、危舊房屋倒塌、地下設施進水以及引發的斷電、斷水等次生災害。

(2)水庫與大河洪水災害。主要包括管湧、裂縫、崩塌、漫溢、決口、潰堤、垮壩、倒閘、河道水位上漲以及重要防洪工程設施發生的重大險情災害等。 

(3)郊區城鎮瀝澇災害。主要包括郊區縣城鎮(含新城)的瀝澇以及引發的次生災害。 

(4)山區山洪泥石流等災害。主要包括山洪、泥石流、山體滑坡、大面積塌陷等。 

1.2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2.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xxxx”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防汛應急體系,全面提升北京市的防汛應急管理水平和綜合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洪澇災害損失。 

1.2.2基本原則 

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依法防汛、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專業處置與社會動員相結合的原則。 

1.3 編制目的和依據 

1.3.1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本市城六區內澇災害、水庫與大河洪水災害、郊區城鎮瀝澇災害、山區山洪泥石流災害,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提高本市防汛應急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災害損失,保障首都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3.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本市防汛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防汛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響應、處置和應急管理。 

1.5 防汛突發事件分級 

依據防汛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防汛突發事件(ⅳ級)、較大防汛突發事件(ⅲ級)、重大防汛突發事件(ⅱ級)、特別重大防汛突發事件(ⅰ級)四個級別。 

1.5.1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一般防汛突發事件(iv級)。 

(1)城區危舊房屋漏雨,低窪地區積水,局部道路積水深度在20cm以下,造成交通擁堵等影響; 

(2)主要河系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出現一般洪水,堤防局部發生滑坡、管湧等險情; 

(3)重要水庫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時,壩體等水工建築物局部出現險情;山區因突降大雨發生局部險情,影響正常生產生活; 

(4)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多人受傷或一定財產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

1.5.2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較大防汛突發事件(ⅲ級)。 

(1)城區危舊房屋嚴重漏雨,威脅居民安全,局部地下設施(人防工程、地鐵等)進水,城市道路發生較大面積積水,積水深度在20cm以上、30cm以下,造成短時嚴重交通堵塞等較大險情和災情; 

(2)主要河系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出現較大洪水,堤防較大範圍發生滑坡、管湧等險情; 

(3)重要水庫水位接近汛限水位以下時,壩體等水工建築物發生較大範圍險情; 

(4)山區因突降暴雨發生較大範圍山體滑坡,局部泥石流,或採空區局部出現小範圍裂縫等險情,造成交通中斷,對生產生活造成較大影響; 

(5)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生態環境破壞。 

1.5.3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重大防汛突發事件(ⅱ級)。 

(1)強降雨造成城區多處危舊房屋倒塌,多處地下設施進水,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城市道路大範圍積水,積水深度在30cm以上、50cm以下,造成城市主幹道中斷等重大險情和災情; 

(2)主要河系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出現大洪水,堤防局部地段已經或可能發生潰堤、決口等重大險情; 

(3)重要水庫水位超汛限水位,壩體等水工建築物出現重大險情,危及水庫安全; 

(4)山區因強降雨發生多處山洪、泥石流或較大面積山體滑坡、採空區大面積塌陷等重大險情,危及羣眾生命財產安全; 

(5)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

1.5.4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特別重大防汛突發事件(ⅰ級)。 

(1)因強降雨或城區河道漫溢,城區大範圍危舊房屋倒塌,多處地下設施被淹,嚴重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城市道路大面積積滯水,積水深度在50cm以上,造成大範圍交通中斷或交通癱瘓等嚴重險情和災情,嚴重影響要害部門正常工作秩序和城市居民正常生產生活; 

(2)主要河系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出現特大以上洪水,主要防洪工程設施已經或可能發生決口、潰堤、倒閘等多處重大險情和災情; 

(3)重要水庫壩體等水工建築物發生嚴重險情,威脅水庫安全和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山區出現特大山洪、嚴重泥石流災害及採空區嚴重塌陷,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5)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特別重大財產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 

1.6 防汛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預案體系由市防汛應急預案、區縣防汛應急預案、鄉鎮(街道)防汛應急預案以及重點水庫河道防洪預案、行業部門專項防汛應急預案等組成。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1.1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在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全市防汛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指揮體系見附件1)。 

2.1.2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主要防汛職責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審查區縣、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重點河道、水庫等專項預案; 

(4)負責具體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區縣做好較大、一般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負責有關供水、排水的應急調度、搶險、救災的組織、協調工作; 

(6)分析總結本市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7)組織開展北京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8)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1.3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組成。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和市水務局局長分別擔任,成員由市相關部委辦局、北京衞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相關集團公司、各區縣政府等有關單位的主管領導組成。 

(1)總指揮主要防汛職責:負責統一指揮本市防汛應急工作。 

(2)副總指揮主要防汛職責:協助總指揮做好本市防汛應急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主要負責協調各防汛分指揮部工作,監督檢查責任制落實情況;市水務局局長主要負責落實重點河道、重要水庫、城區供排水指揮調度責任制,負責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3)成員單位主要防汛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較大以上防汛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和輿論調控工作,組織市屬媒體積極開展防汛知識宣傳。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市級水利工程設施、重點雨水排除設施、堤防水毀修復等防汛工程的審批、核准以及郊區重點應急度汛工程、水毀工程的審批;安排落實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協調電力企業做好重點防汛設施的外電源保障,以及因暴雨造成的電力設施損毀搶險修復工作。 

市教委:負責本市教育系統的安全度汛工作;負責配合屬地政府落實相關學校設施作為度汛臨時避險場所;監督、指導區縣教育部門重點對山區泥石流易發區、採空區學校進行避險知識宣傳和教育;會同區縣政府組織開展危險校舍的排查和解危工作;按照上級要求,組織區縣教育部門安排幼兒園、學校提前放學、停課並保障人員在校安全。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協調永定河跨河管線的抗洪搶險及應急措施的實施;負責防汛無線通訊頻率保障,保證信道暢通。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防洪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緊急防汛期間協助防汛部門組織羣眾撤離和轉移。 

市民政局:及時掌握並向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提供災情信息;負責指導地方政府做好受災羣眾的轉移安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受災羣眾基本生活救助的物資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動員社會各界援助受災地區,負責組織開展社會捐贈活動;負責組織、發放災害救助款物,妥善安排受災羣眾的基本生活。 

市財政局:負責協調落實市級應急搶險、防汛物資及應急度汛措施實施所需資金。 

市國土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氣象部門發佈泥石流、滑坡等突發地質災害預報預警;負責突發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培訓;指導屬地政府做好羣眾安全避險轉移工作。

市規劃委:負責城市排水管線、排水河道、泵站等設施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在建地鐵等施工現場的安全度汛工作;負責城鎮房屋防汛協調工作;組織對城鎮危舊房屋的檢查;督促屬地房屋管理部門落實房屋防汛責任;指導各區縣對屬地出現險情的房屋進行搶險搶修。 

市市政市容委:負責組織督促城六區做好城市道路推水工作;負責防汛突發事件中供氣、供熱地下管線設施的搶險救援工作;視天氣情況提前開啟或延後關閉道路照明。 

市交通委:負責檢查、督促有關單位開展市管道路設施水毀搶險工作、一般公路、高速公路及軌道交通既有設施的防汛搶險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單位落實市級防汛物資運輸車輛儲備、調集、運輸工作;保障公共交通安全運營、維護客、貨運輸市場秩序,及時調配公共交通力量疏散因降雨滯留火車站、飛機場的乘客;負責山區一般公路因降雨引發山體塌方阻斷交通的搶險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完成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下達的防汛搶險任務。 

市農委:重點負責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流域的防汛指揮工作;負責農作物抗旱排澇工作;負責山區泥石流易發區農户搬遷工作。

市水務局:組織河道、水庫、閘壩、泵站等防汛設施和防汛信息化建設、管理和維護,確保工程設施在設計標準內充分發揮作用;負責水文工作管理,做好水文監測和洪水預報工作;組織水毀設施的修復,做好水利工程除險加固工作。檢查、監督各部門排水系統的正常運行。 

市商務委: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應急物資、防汛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市衞生局:負責抗洪搶險傷病員的緊急醫學救援、組織災區衞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工作。 

市國資委:配合相關部門督促國有企業落實各自安全度汛職責,落實法定代表人安全度汛責任。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廠礦企業做好雨天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監督尾礦庫等採礦區安全度汛各項責任的落實。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協調影響行洪河道及水文站測流樹障的清除工作;負責汛前危樹排查;負責雨天及時清理城區倒樹;負責公園船隻應急調配工作。 

市民防局:負責全市人防工程隱患消除和應急搶險的組織工作,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確保人防工程度汛安全。 

北京鐵路局:負責所轄工程及跨河鐵路橋的防洪安全;優先保證運送抗洪搶險救災物資。 

中國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負責首都機場及周邊排水等安全度汛工作,協調屬地政府共同做好機場外圍排水。 

市通信局:負責組織電信系統的通信恢復工作;為搶險救災、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實時氣象服務,及時向社會和政府職能部門發佈暴雨等災害天氣過程的預報、預警信息;負責組織開展氣象監測、預測、分析等工作。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雨天道路交通疏導維護和積水點周邊道路的疏導分流工作,負責組織指揮市政、公聯、首發等路權單位及時打開道路積水點調頭閥疏導交通,維護交通秩序;負責道路交通信息實時播報;負責做好搶險救災現場及路線的交通應急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組織消防部隊配合各專業隊做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必要時,承擔緊急情況下下凹式立交橋、低窪路段、低窪易積水居民區的突擊排水和應急救援任務。

市農業局:負責郊區農作物抗旱、排澇工作。 

北京衞戍區:負責駐京部隊參加防汛搶險、抗洪救災等組織協調工作。根據需要擔負防汛搶險、營救羣眾、轉移物資等抗洪救災任務。 

武警北京市總隊:負責武警部隊參加防汛搶險、抗洪救災等組織工作。根據需要擔負防汛搶險、營救羣眾、轉移物資等抗洪救災任務。 

北京市電力公司:負責重要防汛設施外圍電網供電保障及電力應急搶險的工作。 

北京城市排水集團:負責所屬污水處理廠和所轄的立交橋泵站、雨水管線、污水管線、雨污合流管線及相關附屬設施的防汛搶險,按照保障方案負責雨前、雨中、雨後清掏雨水井,保證排水管線暢通。 北京市自來水集團:負責水廠、供水管網的維護、搶修,確保居民正常用水,負責防汛機動搶險抽排水任務。 

北京祥龍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防汛搶險物資(以鋼材為主)的儲備、供應工作。 

北京市政路橋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所屬各施工企業施工工程的防汛工作,負責城六區路面、立交橋區及地下過街通道的排水設施汛期排水安全、搶險、搶修。 

區縣政府:各區縣人民政府為屬地安全度汛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轄區內預防、搶險、避險、救災等防汛工作負主責。負責做好轄區內重點部位、重要設施等防汛工作,落實各區縣規劃、財政、交通、建設、房屋、市政、水務等各部門以及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的安全度汛責任制,制定屬地總體防汛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物資,做好搶險、救災、人員轉移和安置工作,確保不出現人員傷亡和責任安全事故。負責轄區內防洪排水搶險工作的統一指揮;負責轄區內危舊平房區,山區泥石流易發區、採空區(採礦區),中小水庫、小河道、小塘壩、蓄滯洪區羣眾安全避險轉移;負責轄區內城鄉結合部、城中村、棚户區的安全度汛保障工作;負責轄區內在京中央單位的外圍排水保障工作;加強轄區各單位、羣眾的避險自救知識宣傳,提高羣眾自我保護能力。 

2.2 辦事機構 

2.2.1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水務局局長兼任。具體承擔本市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職責。 

2.2.2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設在市水務局,並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防汛突發事件發生時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指揮平台。 

2.2.3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防汛職責 

(1)組織落實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相關工作; 

(2)承擔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值守應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4)負責本市防汛抗旱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5)負責發佈戒備、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向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建議;

(6)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新聞發佈工作; 

(7)組織擬訂(修訂)與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指導區縣制定(修訂)區縣防汛抗旱突發事件專項、部門應急預案;

(8)負責本市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9)負責本市應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10)負責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11)負責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專家顧問組的聯繫和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等工作; 

(12)承擔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3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各分指揮部 

各區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市相關部委辦局、相關集團公司防汛指揮部,重點河道、重要水庫防汛指揮部,均為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分指揮部(以下簡稱各防汛分指揮部)。 

2.3.1 各區縣防汛抗旱應急分指揮部 

執行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下達的防汛應急搶險調度命令,啟動所轄地區的防汛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抗洪搶險、避險轉移、物資調運、災民安置,並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3.2 重點河道、重要水庫防汛分指揮部 

執行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下達的防汛應急搶險調度命令,啟動所轄流域、庫區的防汛應急預案,負責洪水調度、抗洪搶險等工作。

重點河道、重要水庫涉及跨省市、跨地區等特殊情況,相關分指揮部的指揮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指派。 

2.3.3相關市部委辦局、集團公司防汛分指揮部 

在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負責本行業、本系統、本部門或本單位防汛搶險救災工作,並承擔下達的臨時搶險任務。 

2.4專家顧問組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聘請防汛、水務、氣象、地質、市政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在制定防汛有關規定、預案、制度、項目建設方案的過程中提供參考意見; 

(2)及時反映防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提出改進建議; 

(3)為防洪、減災、搶險、指揮、調度等重大決策提供指導與建議; 

(4)為防洪標準的修訂、完善提供指導意見,對防汛減災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5)參與媒體宣傳、防汛業務培訓講座、教材編審等工作。 

3 監測預警 

3.1監測 

3.1.1監測制度 

本市建立防汛突發事件監測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防汛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現防汛突發事件動態實時監控。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監測職責,加強對本區域或本行業監測,建立並完善汛情的年度評估報告制度。 

3.1.2監測體系 

根據本市防汛應急工作需要,氣象、國土、水務等部門應建立、完善覆蓋全市的汛情監測體系,明確系統管理人員,保障系統運行的維護經費,其中: 

氣象部門負責對天氣變化等相關信息進行監測和分析評估。 

國土部門負責對易發生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面塌陷等區域的監測。 

水務部門負責對雨水情、水庫、河道、閘壩、湖泊等進行監測,完善雨水情實時監測、工情監測、洪水預報調度、汛情會商、災情報送管理及防汛預警平台等系統。 

3.1.3監測信息分析與處理 

(1)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市汛情信息的彙總、分析和處理,負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各防汛分指揮部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定期組織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議,分析本市防汛應急工作形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組織成員單位、專家對本市發生汛情的可能性、範圍、危害、影響等進行研判,及時報市應急辦,並通報有關單位。

(2)對於涉密的重要信息,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預警 

本市預警包括戒備預警和汛情預警。 

3.2.1戒備預警及響應 

戒備預警是為提前做好突發暴雨防範準備,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結合本市實際,在啟動四色汛情預警前在防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內發佈的汛情警示。 

當戒備預警發佈後: 

(1)各防汛分指揮部領導到崗。 

(2)各成員單位按照預案要求及責任制,做好應對汛情的動員、組織和部署工作。 

(3)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視情啟動雨天道路聯勤保障機制,各相關單位提前布控,聯動保障。 

(4)氣象部門及時提供天氣預報預警等信息。 

3.2.2汛情預警及響應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汛情預警級別的確定。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四個預警級別,並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加以表示。當預警發佈後,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響應,並視情啟動應急處置行動。 

(1)藍色汛情預警: 

1)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藍色汛情預警。 

根據氣象部門預報預警及監測信息,未來3小時內將出現累計雨量大於30mm或小時雨量大於20mm以上的強降水;未來12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mm以上;或者已達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城區主要道路和低窪地區開始積水,部分路段和低窪地區積水深度可能達20cm,部分立交橋下積水深度可能達30cm; 

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及城市河湖等主要河系將發生XX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泥石流易發區前期土壤含水量達到半飽和狀態,預報日降雨量可達到25mm以上、50mm以下,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山洪和地質災害;

中小河道可能發生5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局部可能發生滑坡、管湧;水庫水位雖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壩局部可能發生滑坡、管湧。 

2)當藍色汛情預警發佈後: 

各防汛分指揮部領導帶班、人員到崗,24小時值班,確保通信暢通,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加強天氣會商和監測;雨天道路聯勤保障組及時協調處理道路積滯水的排除、交通疏導等工作;媒體部門及時發佈汛情預警等信息,建議市民注意掌握汛情動態、交通狀況,外出儘可能選擇公共交通工具; 

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要及時上報雨情、水情、工情、災情及工作動態; 

重點防汛部位搶險人員提前到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2)黃色汛情預警: 

1)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黃色汛情預警。 

根據氣象部門預報預警及監測信息,未來3小時內將出現小時雨量大於30mm以上的強降水;或者未來6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mm以上;或者已達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城區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窪地區積水深度可能達20cm以上、30cm以下,部分立交橋下積水深度可能達30cm以上、50cm以下; 

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及城市河湖等主要河系將發生XX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泥石流易發區前期土壤含水量達到半飽和狀態,預報日降雨量可達到50mm以上、100mm以下,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山洪和地質災害; 

中小河道可能發生5年一遇以上、XX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較大範圍可能發生滑坡、管湧,威脅堤防安全;水庫水位雖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壩局部可能發生較大範圍滑坡、管湧,威脅水庫安全。

2) 當黃色汛情預警發佈後: 

在藍色汛情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防汛分指揮部進一步加強領導帶班,開通異地會商系統,並將汛情信息及時通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氣象部門加密氣象會商頻次,及時通報會商結果;市交通部門調整公交及地鐵運營計劃,必要時可延長運行時間,保障市民出行需要; 

根據天氣預報、汛情預警信息及實際情況,經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與市應急辦會商,並請示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教委安排幼兒園、學校提前放學;社會單位可視情況安排錯峯上下班; 

根據情況,各相關指揮部組織巡查組對城區危舊平房區、城鄉結合部、立交橋、地下空間、河湖地區、山洪泥石流易發區和採空區等重點防汛部位進行巡查,遇有險情及時主動搶險; 

各區縣防汛分指揮部及時報告雨情、水情、工情、險情等信息,重點防汛部位責任人和相關人員加強雨中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組織處置、及時報告。並做好羣眾安全避險準備,山洪泥石流易發區果斷組織避險轉移,並做好安置工作。搶險人員按照防汛搶險預案,加強對重點防汛部位的搶險救護; 

新聞單位加強社會宣傳,對汛情信息和工作動態進行實時播報; 

建議市民減少外出,不在危房內停留避雨。 

(3)橙色汛情預警: 

1)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橙色汛情預警。 

根據氣象部門預報預警及監測信息,未來3小時內將出現小時雨量大於40mm以上的強降水;或者未來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50mm以上;或者已達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城區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窪地區積水深度可能達30cm以上、50cm以下,部分立交橋下積水深度可能達50cm以上、100cm以下; 

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及城市河湖等主要河系將發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泥石流易發區前期土壤含水量接近全飽和,預報日降雨量可達到100mm以上、150mm以下,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山洪和地質災害; 

中小河道可能發生XX年一遇以上洪水和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可能造成潰堤、決口、倒閘;水庫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工程設施、設備發生重大險情,可能發生漫壩、潰壩,危及大壩安全和威脅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當橙色汛情預警發佈後: 

在黃色汛情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級防汛指揮部門指揮人員、搶險人員全部上崗到位,防汛專業搶險隊伍全部在一線巡查,主動搶險救災;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與市應急指揮中心開通異地會商系統,各類有線、無線通信設備處於開通狀態; 

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城區危舊房、地鐵線路、地下空間、河道堤防、庫壩下游、山區等險情、災情易發區域要及時組織羣眾安全避險、轉移、安置;民政部門做好救災工作;交通部門做好交通幹線暢通的保障工作;新聞單位滾動播報汛情信息和救災抗災動態; 

駐京部隊、武警北京市總隊做好軍地聯合搶險工作。 

(4)紅色汛情預警: 

1)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紅色汛情預警。 

根據氣象部門預報預警及監測信息,未來3小時內將出現小時雨量大於60mm以上的強降水;或者未來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100mm以上;或者已達10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城區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窪地區積水深度可能達50cm以上,部分立交橋下積水深度可能達100cm以上; 

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及城市河湖等主要河系將發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泥石流易發區前期土壤含水量已經達到飽和狀態,預報日降雨量可達到150mm以上,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山洪和地質災害; 

大中型水庫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工程設施、設備發生重大險情,可能發生漫壩、潰壩,危及大壩安全和威脅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當紅色汛情預警發佈後: 

在橙色汛情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級政府、各級防汛指揮部門、各單位及駐京部隊、武警北京市總隊組織各方面力量投入防汛抗災工作,確保重點防汛部位安全。 

3.2.3預警的發佈和解除 

(1)全市範圍內戒備預警、藍色汛情預警、黃色汛情預警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橙色與紅色汛情預警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發佈和解除建議,由市應急辦分別報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授權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2)各區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汛情,發佈和解除本行政區域內藍色汛情預警、黃色汛情預警,並同時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橙色汛情預警和紅色汛情預警必須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審批,並同時報市應急辦備案。 

(3)對於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其他地區的汛情預警信息,經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及時上報國家防總等相關部門,並視情況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省市通報。 

(4)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對防汛預警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5)汛情預警信息包括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發佈機關、發佈時間等。 

(6)預警信號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電話、信息網、警報器、顯示屏、宣傳車或組織人員入户通知的方式進行,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羣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4預警級別的變更 

隨着汛情變化和事態發展,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時會商,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應的預警級別。 

各區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汛情,調整預警級別,並同時報市應急辦和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3.3監測與預警支持系統 

3.3.1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氣象、國土、水務等專業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監測手段,強化數字化監測基礎設施和專業預警預報信息系統建設。 

3.3.2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氣象、國土、水務等部門和各區縣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防汛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彙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防汛突發事件的信息,逐步實現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能力,做到對可能發生的防汛突發事件及時預警。 

4 應急處置 

4.1總體要求 

4.1.1汛前各級防汛機構做好責任制、預案、物資、隊伍和避險措施落實。汛期各級防汛機構應確保通信暢通,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險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自主啟動相應級別應急處置行動。

4.1.2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負責關係重大的防汛工程調度;其他防汛工程的調度由所屬區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負責,必要時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直接調度。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3洪澇災害等防汛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各級政府和各級防汛指揮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防汛搶險、排澇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4洪澇災害等防汛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各防汛分指揮部向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任何個人發現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5對跨區域發生的洪澇災害等防汛突發事件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本區縣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部門通報情況。 

4.1.6因洪澇災害等防汛突發事件而導致的交通、電力、通信、衞生等領域的次生災害,當地政府和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險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並及時向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報告。 

4.2信息報送 

4.2.1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於一般及以上防汛突發事件的信息及時上報市應急辦;對於較大以上防汛突發事件的信息立即上報市應急辦,然後報國家防總、海委等有關部門,2小時內續報詳細信息。 

4.2.2 各防汛分指揮部對於一般防汛突發事件的信息,2小時內上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續報詳細情況;對於較大以上防汛突發事件,必須立即上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2小時內續報詳細信息。涉及人員安全的防汛突發事件,必須立即報告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2.3對於各類防汛突發事件以及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各種隱患,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報告,並有權對相關部門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 

任何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防汛突發事件信息。 

4.2.4 在防汛突發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包括港澳台人員或外籍人士,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在京境外機構,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進行通報時,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上報市應急辦。 

4.2.5 防汛應急信息報送要求:一事一報,急情快報。報送內容應包括:水庫、河道等水利工程險情;城市道路積水30cm以上情況;房屋倒塌;大面積院落進水;發生山洪泥石流險情;城市重點防洪部位出現險情;因暴雨洪水造成的人員傷亡;各部門的防汛應對工作等。信息內容應具備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和相應的分析。 

4.3先期處置 

4.3.1防汛突發事件初發時,事發地居委會、村委會和社會單位立即組織羣眾開展自主搶險和互救搶險,維護好社會秩序,及時上報到所在地區縣政府、部門、單位等,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4.3.2接到信息後,事發地區縣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及時上報並啟動相關級別應急處置行動。 

4.4指揮協調

防汛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程序啟動防汛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當超出相關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防汛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由上一級防汛應急指揮部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處置行動進行處置。 

4.4.1 一般防汛突發事件(ⅳ級):當事件發生在一個行政區內時,由事發地區縣啟動本預案的ⅳ級處置行動,負責指揮協調防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當事件發生在兩個及以上行政區時,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本預案的ⅳ級處置行動。 

4.4.2 較大防汛突發事件(ⅲ級):發生在城六區和重點地區的較大防汛突發事件,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重點地區管委會、區政府或市相關部門啟動ⅲ級處置行動,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發生在其他區縣的,由事發地區縣啟動ⅲ級處置措施,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或市應急辦派人到場,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4.4.3 重大防汛突發事件(ⅱ級):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事發地區縣政府、重點地區管委會或市相關部門啟動本預案的ⅱ級處置行動,並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分管市領導或副祕書長趕赴現場,併成立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事發地區縣應急委、重點地區管委會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分管市領導或副祕書長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4.4.4 特別重大防汛突發事件(ⅰ級):由市政府啟動本預案的ⅰ級處置行動,並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併成立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事發地區縣應急委、重點地區管委會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分管市領導或副祕書長、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永定河發生特大洪水,需啟用小清河分洪區時,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派有關負責人和專家會同海委領導進駐現場,與永定河防汛指揮部和房山區、豐台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組成現場指揮部。 

4.5處置行動 

4.5.1一般防汛突發事件(iv級)的處置行動 

(1)本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進入ⅳ級應急響應狀態。防汛副指揮或主管防汛的領導上崗到位並組織會商,對重點部位進行布控,加強汛情監測,密切關注汛情變化,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2)宣傳部門利用各媒體、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實時播報汛情、路況動態信息。提醒市民注意收聽、收看有關媒體報道,及時掌握預警信息,妥善處置易受風雨影響的室外物品。 

(3)各搶險隊伍按當年下達的應急排水任務和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命令及時對分管區域進行積水排除;各產權單位負責所屬範圍內的積水排除;人防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人防工程的積水排除。

(4)市氣象局強化強降雨天氣預報預警及上下班時段天氣服務,增加臨近天氣預報頻次。 

(5)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針對二、三、四、五環路下凹式立交橋及首都機場地區,按照一橋一預案,明確疏導崗位、警力部署、具體的分流繞行措施,並負責組織路權單位打開或關閉調頭閥。 

(6)市交通委落實積水路段公交繞行方案,明確積水橋區公交繞行具體線路。公交運營企業採取積水橋區繞行、甩站、擴大間隔措施;司售人員做好乘客的安撫、勸導工作;根據雨情、道路積水和客流情況適時延長末班車時間。 

(7)各道路排水專業搶險隊伍組織巡檢,第一時間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 

(8)市市政市容委加強應急值守,視天氣情況提前開啟或延後關閉道路照明。 (9)電力部門做好機閘、泵站等重點防汛設施外圍電網(外電源)供電保障工作。 

(10)園林綠化部門加強巡查,對易倒伏樹木進行修剪、綁紮、加固等。 

(11)人防、房管、地鐵等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做好地下空間以及地鐵的防倒灌工作。 

(12)在建工程必要時採取停工措施,保證在建工程及周邊地區度汛安全。 

(13)河湖及庫壩管理部門加強對堤防、壩體、閘涵的巡查,按照相關預案做好降低水位、提閘準備等工作。 

(14)國土、安監等部門及相關區縣要做好山洪泥石流易發區、採空區、採礦區雨中巡查及羣眾避險工作。 

(15)其他區縣、部門、單位按照防汛職責,做好所轄範圍內防汛應急工作。 

4.5.2 較大防汛突發事件(iii級)的處置行動 

(1)指揮到位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授權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在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負責指揮。 

各防汛分指揮部副指揮在各自分指揮部負責指揮。必要時,由各防汛分指揮部的指揮負責指揮,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要求到達指定位置進行指揮。 

(2)會商 

根據情況,與相關防汛分指揮部進行會商。必要時,與市應急指揮中心會商: 

由氣象部門提供實時天氣情況和災害天氣預測; 

由已經或可能發生險情區域的防汛分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彙報當前汛情、險情及前期處置措施; 

提出洪水調度意見、積滯水排除措施、抗洪搶險實施方案,對可能發生山洪、泥石流和採空區塌陷的地區提出防禦和羣眾避險方案。

(3)執行 

在一般防汛突發事件(iv級)處置行動的基礎上,本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進入iii級應急響應狀態: 

各媒體、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及時播發有關預警信息和防汛提示,提醒市民減少外出,提醒司機繞開積水路段,户外活動注意安全避險; 

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負責大面積積水地區的治安秩序維護和交通疏導; 

地鐵、房屋等在建工程施工單位應暫停作業; 

城市河湖加大下泄流量,閘壩水位保證在汛限水位以下運行,其他重點河道、水庫按照洪水調度預案運行。所在區縣做好本地區受威脅羣眾的避險轉移和生活安置; 

各產權單位保證排水泵站正常運行,及時進行排水口阻擋物清除工作; 

園林、市政市容、道路等部門加強巡查聯動,及時清理倒伏樹木、樹枝、落葉等雜物; 

住建、民政等部門及區縣政府及時搶修漏雨房屋,排除低窪院落積水,組織羣眾避險;

電力部門保障排水泵站、閘站等防汛重點部位外圍電網(外電源)安全可靠運行; 

公交、鐵路、地鐵、航空等單位及時向媒體通報和發佈車次、航班調整信息,增加運力,妥善安置滯留旅客; 

國土、民政等部門及區縣政府做好山洪泥石流易發區、採空區、採礦區搶險和羣眾轉移、安置工作; 

各專業搶險隊伍服從統一調度,加強巡檢,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排除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駐京部隊及武警部隊做好抗洪救災準備。 

4.5.3 重大防汛突發事件(ii級)的處置行動 

(1)指揮到位 

主管防汛的副市長在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負責指揮。 

各防汛分指揮部的指揮在各自分指揮部負責指揮。必要時,按照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要求到達指定位置進行指揮。 

(2)會商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與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立即會商,必要時與市應急指揮中心會商: 

由氣象部門、國土部門提供實時天氣情況、山地災害監測信息,水務部門提供雨水情以及水庫、閘壩、河道等工情信息; 

由已經或可能發生險情區域的防汛分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彙報當前汛情、險情、災情及抗洪搶險措施; 

由專家顧問組提出洪水調度意見、積滯水排除措施、抗洪搶險實施方案,對可能或已經發生山洪、泥石流和採空區塌陷的地區提出防禦和羣眾避險方案; 

需泄洪時及時與下游有關省市進行會商。 

(3)執行 

在較大防汛突發事件(iii級)處置行動的基礎上,本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進入ii級應急響應狀態: 

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按照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命令,抓緊檢查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必要時派出軍地聯合巡查組。發生險情、災情區域屬地政府,根據預案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實施羣眾安全轉移; 

各媒體、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滾動播發防汛預警信息和避險提示; 

由於降雨對施工安全產生影響的工地一律暫停施工作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督促落實; 

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負責險情、災情地區的治安秩序維護和交通疏導; 

公路、鐵路、航空等部門及時向媒體通報和發佈客運信息,妥善安置滯留旅客; 

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北京衞戍區牽頭,組織駐京部隊參加抗洪搶險; 

民政、水務、商務部門和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所儲備的搶險物資如數送達指定地點; 

衞生部門組織醫療隊按規定時間到達現場,做好傷病員救治和衞生防疫工作; 

交通、公路、供電、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提供搶險救災的後勤保障; 

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官廳水庫、密雲水庫及城市河湖等重點河道、水庫防汛指揮部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 

各專業防汛搶險隊伍全力搶險。 

4.5.4 特別重大防汛突發事件(i級)的處置行動 

(1)指揮到位 

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在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或市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統一指揮。 

各防汛分指揮部的指揮在各自分指揮部負責指揮。必要時,按照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要求到達指定位置進行指揮。 

(2)會商 

根據需要,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與國家防總、海委、市應急委及相關指揮部開通異地會商系統。必要時,派應急通信車組織現場會商,進行動態播報。

1)進行災害天氣分析,實時播報天氣情況。 

2)由已經或可能發生險情區域的防汛分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彙報當前汛情、險情和災情。特別是永定河發生特大洪水,需啟用小清河分洪區時,應按《永定河流域防洪調度預案》規定執行,並由永定河防汛指揮部彙報當前河道水情、工情;由豐台、房山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彙報分洪區內羣眾安全轉移準備情況。 

3)由專家顧問組提出決策建議: 

提出城六區洪水調度意見和積滯水排除措施;如果地鐵、人防工程出現大面積積水,專家顧問組要與市交通委、市民防局共同提出應急措施; 

提出重點河道、城市河湖洪水調度意見和抗洪搶險實施方案。特別是針對永定河發生特大洪水,需啟用小清河分洪區時提出永定河洪水分洪調度意見; 

提出水庫洪水調度意見和抗洪搶險實施方案; 

會同相關區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提出可能發生山洪、泥石流和採空區塌陷的地區和範圍及處置措施; 

會同相關區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排水、洪水調度方案以及避險措施。 

(3)執行 

在重大防汛突發事件(ii級)處置行動的基礎上,本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進入i級應急響應狀態: 

主流媒體及時、準確報導汛情、災情和抗洪搶險工作,主 動引導輿論,維護社會穩定; 

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負責發生險情地區的治安秩序維護和交通疏導。必要時,採取交通管制措施; 

各區縣、各相關單位做好羣眾的轉移、救援、安置工作;。 

駐京部隊全力投入抗洪、救災、搶險工作; 

民政、水務、商務等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所儲備的搶險物資如數送達指定地點; 

重要河道、重要水庫、城市河湖防汛指揮部按照命令實施洪水調度。並在指定的位置、時間和範圍實施分洪、扒口、口門封堵; 

按照國家防總啟用小清河分洪區的命令,豐台區、房山區政府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分洪區內的羣眾轉移。供電、供氣、輸油、通信、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對所轄設施、設備做好搶護工作。商務、民政、衞生、交通等部門和單位做好運輸車輛、搶險物資、救生器材、生活必需品、傷病員救治和衞生防疫等保障工作; 

水庫需要加大泄量或控制水位時,相關水庫防汛指揮部按照要求實施安全泄洪;當水庫需要實施非常溢洪時,水庫防汛指揮部按照命令,在指定的位置、時間和範圍實施非常溢洪。 

4.6現場指揮部 

當發生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防汛突發事件時,需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應由以下組成: 

4.6.1技術組:由市水務局牽頭,專家顧問組指導,主要負責提供災害性天氣預報,提出洪水預報意見和洪水調度、積滯水搶排、抗洪搶險技術方案,組織災情核查評估等。 

4.6.2物資組: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主要負責組織搶險物資的儲備和調運。 

4.6.3搶險組: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主要負責承擔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下達的搶險任務。當駐京部隊參加搶險時,由北京衞戍區組織協調,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6.4救災組:由市民政局牽頭,主要負責安置災民,救治防疫,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水、電、氣供應及生活必需品供應,保障通信暢通,提供抗洪搶險資金保障。

4.6.5 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主要負責按照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新聞單位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方式實時發佈汛情、災情,進行抗洪搶險新聞報道,動員全社會力量參加抗洪救災。 

4.7響應升級 

4.7.1需要宣佈本市或有關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時,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經市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依法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 

4.7.2因事態發展,超出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處置能力,需要更多的部門和單位參與處置時,應以市應急委名義,組織協調本市其他專項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北京衞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周邊相關省區市參與處置工作。 

4.7.3突發事件超出本市控制範圍時,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依據《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辦理。 

4.7.4在防汛突發事件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向市應急辦上報,由市應急辦與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密切配合,以市政府名義與外交部聯繫,並按照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呼籲。 

4.8社會動員 

4.8.1出現洪澇災害後,市、區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市應急委,經市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8.2必要時,可通過市、區縣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防汛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救災。 

4.9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 

4.9.1防汛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本市有關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相關規定,在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的管理與協調下,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 

4.9.2較大以上防汛突發事件發生後,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間,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防汛突發事件,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向市應急辦上報,並向市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災情公告,及時、準確報道防汛突發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4.9.3對於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防汛突發事件,對外報道工作應在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的共同組織下,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 

4.10應急結束 

4.10.1防汛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10.2一般和較大防汛突發事件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佈應急結束。 

重大和特別重大防汛突發事件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應急辦提出建議,報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的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或市應急委宣佈應急結束;必要時,應及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布應急處置結束的消息。 

4.10.3經市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依法宣佈本市或有關區域解除緊急防汛期,並及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布解除緊急防汛期的消息。

5 恢復與重建 

在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組織實施恢復與重建工作,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衞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5.1災後救助 

5.1.1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羣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羣眾,搞好受災羣眾臨時生活安排,組織受災羣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醫療,切實解決受災羣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5.1.2衞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5.1.3 當地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5.2搶險物資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5.3水毀工程、設施修復 

5.3.1 對影響當年防汛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 

5.3.2對其他遭到毀壞的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設施、交通、電力、通信、供油、供氣、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線、水文設施等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5.3.3對城市道路(立交橋)等積水點的治理列入下一年度應急度汛工程計劃,採取掛賬督辦制度,保證按期完成。 

5.3.4 所需資金由市、區縣發改委、財政部門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別安排。 

5.4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照原標準恢復。 

5.5保險與補償 

受災地區所投保的水毀設施、設備、居民的生命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及時進行核實、理賠。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徵用或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5.6調查評估 

5.6.1對一般、較大防汛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必要時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相關區縣應急委、重點地區管委會實施。對重大、特別重大防汛突發事件,報請市應急委進行調查評估。 

5.6.2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組建調查組,並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5.6.3調查組需對防汛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損失,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與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形成防汛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報告,並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無具體規定的,一般應在6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經市應急委批准,期限可適當延長。 

5.6.4有關法律、法規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防汛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應急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建立和完善防汛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指揮處置防汛突發事件的要求。主要包括:指揮通信系統、指揮調度系統、信息採集系統、信息報告系統、信息發佈系統、分析決策支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等。 

6.2 氣象保障 

市氣象局加強對降雨天氣特別是極端降雨天氣監測和預警的技術研究,加密氣象監測站點,提高監測預報水平和服務質量。

6.3 應急隊伍保障 

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全市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包括: 

6.3.1 區縣搶險隊伍 

各區縣成立防汛搶險隊伍,由各區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搶險。 

6.3.2市級搶險隊伍 

城市道路排水搶險專業隊由排水集團、市政養護集團、公聯公司、首發公司、首高發、環衞集團、城建集團、自來水集團等組成,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調動。 

駐京部隊抗洪搶險專業應急救援隊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調動。 

其他專業搶險隊由市公安局、市水務局、市交通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局、市民防局、市園林綠化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電力公司等單位組成。由各單位負責調度,必要時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 

6.3.3依據《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規定,在險情、災情緊急的情況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駐軍部隊提出救助請求,駐軍部隊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實施救助,並向上級報告;駐軍部隊發現緊急險情、災情也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實施救助,並向上級報告。 

6.4 通信保障 

6.4.1本市各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對防汛信息必須優先、快捷、準確傳遞。 

6.4.2市通信局負責協調、組織、指揮各通信運營部門對各級防汛機構日常和應急通信提供保障工作。 

6.4.3 市和區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依託現有資源,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6.4.4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相關單位在進入汛期後,應確保防汛指揮調度系統的有效溝通,應使用800兆電台、手機、電話、對講機、網絡平台等通信工具進行信息交流,並保持24小時暢通。 

6.4.5出現防汛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本市防汛和搶險救災通信暢通。及時調度應急通訊設備,為指揮中心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6.4.6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媒體等手段發佈信息,通知羣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5 交通運輸保障 

6.5.1運輸保障 

(1)由市交通委牽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交集團、市地鐵運營公司、市祥龍公司、京港地鐵公司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線路規劃和防汛突發事件交通保障制度。 

(2)由市交通委牽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配合,為防汛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暢通的交通通道、充分的運輸工具等交通保障條件。 

(3)市交通委、市市政市容委、北京鐵路局、民航華北管理局和相關區縣政府等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組織搶險隊伍、儘快恢復水毀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鐵路、空港和地下管線等有關設施,保障交通線路的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4)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視降雨及現場實際情況組織人力在地鐵口、場站口碼放擋水設施、設備、器材等,防止雨水倒灌。 

6.5.2雨天道路保障 

(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據汛情預警信息及現場情況,組織指揮市政、公聯、首發等路權單位及時疏導交通,維護交通秩序。必要時提供警車帶道,確保搶險車輛優先通行。

(2)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行車宣傳。雨天造成交通阻塞或斷路,行駛車輛要服從民警指揮。 

6.6 物資保障 

6.6.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建立防汛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相關部門建立與其他省區市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備本市物資短缺時,可迅速調入。 

6.6.2 市、區縣和街道(鄉鎮)三級應建立防汛搶險裝備和器材的儲備,採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及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大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保障服務協議,以政府資助、合同、委託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設備維護、保養補助費用,保障各類防汛突發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6.6.3重大和特別重大防汛突發事件發生時,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委、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災民安置、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市衞生局負責組織災區衞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商委、市電力公司、北京祥龍公司、市自來水集團等部門和單位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產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保障水、電、氣供應及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6.7 應急避險保障 

6.7.1 各級政府負責防災避險規劃、應急避險預案的編制及落實工作。 

6.7.2城六區危舊房、低窪院落按照屬地負責原則,做好宣傳教育、搶險搶修、避險轉移。 

6.7.3山區縣受山洪泥石流威脅的區域,按照“七包七落實”責任制的要求做好羣眾的應急避險安置。 

6.8 資金保障 

6.8.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日常運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設等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6.8.2根據《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應對突發事件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防汛應急資金納入我市應急資金保障體系,按規定的審批流程使用。 

6.9技術開發與儲備 

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依託首都科研機構,建立防汛應急管理相關技術開發體系,加強應對防汛突發事件技術支撐體系研究;重點加強智能化防汛應急指揮通信、輔助決策、特種救援等技術裝備的研製工作,提出科學配備方案。 

6.10法制保障 

6.10.1 在防汛突發事件發生、延續期間,市和區縣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佈緊急決定和命令。 

6.10.2 在防汛突發事件發生、延續和善後階段,市政府法制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對防汛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6.10.3 市和區縣政府作出防汛應急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防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教育 

7.1.1市、區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定應對防汛突發事件的教育培訓計劃,編制應對防汛突發事件的應急手冊,增強市民防汛意識。對危舊房、低窪院落、地下空間、庫壩地區、泥石流易發區、採空區等重點區域的居民加強針對性宣傳教育,掌握應急避險基本技能。

7.1.2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在做好防汛、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宣傳的同時,要加強對實時汛情的滾動播報,做好輿論導向工作。 

7.2 培訓 

7.2.1 依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 

7.2.2 培訓應做到合理規範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以保證培訓質量。 

7.2.3培訓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7.3應急演練 

7.3.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能力。 

7.3.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每年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進行防汛搶險演練。 

7.3.3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由多個部門參加的聯合專業演練,通常應2~3年舉行一次。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縮略語的説明 

汛期:汛期是指江河中由於流域內季節性降水、融冰、化雪,引起定時性水位上漲的時期。汛期往往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時期,容易引起洪澇災害,因此是防汛工作的關鍵期。北京的汛期是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 

緊急防汛期: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採取取土佔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特大暴雨:一般指24小時降雨量在200mm以上的降雨。 

強降雨:一般指1小時降雨量在20mm以上的降雨。 

極端降雨天氣:小時降雨超過70mm的天氣。 

山洪:指山區小流域由降雨引發的突發性、暴漲暴落的地表徑流。 

主要河系:指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拒馬河、大石河和泃河。 

重點河道:指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 

重要水庫:指官廳、密雲、懷柔、海子、十三陵等大中型水庫。 

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指水庫垮壩、河道堤防決口、閘門失控倒塌等。 

防洪標準:指防洪設施應具備的防洪能力,一般用可防禦洪水相應的重現期或出現頻率表示,如百年一遇、50年一遇等,反映了洪水出現的機率和防護對象的安全度。 

積水點:道路排水無下游、無排水設施或河道排洪能力不足頂託形成的排水不暢路段為積水點。 

滯水點:降雨強度超過標準或超過道路排水設計能力所形成的短時積水點為滯水點。 

七包七落實:區縣幹部包鄉鎮、鄉鎮幹部包村、 村幹部包户、黨員包羣眾、單位包職工、學校包學生、景區包遊客;落實轉移地點、轉移路線、搶險隊伍、報警人員、報警信號、避險設施、老弱病殘等提前轉移。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獎勵與懲罰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對在防汛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表現突出或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對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或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延誤防汛突發事件處置,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會同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1)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本地區、本領域防汛應急預案,並向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備案。其中,各區縣防汛應急預案需經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審查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2)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完善、機構調整或防汛形勢的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一般情況下每3年修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及時給予修訂。修訂後的防汛應急預案按原程序報批。 

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原《北京市防汛應急預案(XX年)》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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