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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師代表大會籌備工作方案

市律師代表大會籌備工作方案

鄭州市第三屆理事會XX年3月到屆,應召開鄭州市第四次律師代表大會換屆,會議籌備工作方案如下:

市律師代表大會籌備工作方案

一、籌備工作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高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貫徹落實《律師法》有關精神,通過律師代表大會加強協會組織建設,推動體制機制創新,提高協會自律管理能力。

基本原則:通過換屆,一是進一步確立司法行政與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關係;二是進一步提高協會自我發展的能力;三是進一步擴大律師對自律管理的民主參與;四是加強司法行政機關對代表大會重要環節、重要人事安排的指導監督。

基於上述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本次代表大會較之以往擬作如下調整:

1、擴大代表民主權利,所有選舉事項全部由全體代表直接表決。其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為票決,會長通過演講競選後票決。

2、通過會議決議事項,全部採用舉手表決。

3、下一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名額與上屆持平,重在擴大重大事項民主決策的同時,提高律協日常事務決策效率。

4、會議代表、理事候選人的產生:要求各縣(市)區司法局和市屬律師事務所通過民主程序推選產生;理事候選人則先由各縣(市)區和市屬律師事務所先通過推選,而後由籌委會綜合後(等額)提出。

5、為加強司法局對會議的指導監督,司法局保留少量對會議代表、理事候選人的直接提名數額。常務理事候選人(差額)名單由會議籌委會通過大會主席團在當選理事中提名;副會長候選人由籌委會在當選的常務理事中提名(差額)選舉產生;會長候選人由當選的黨員副會長(省律師協會理事)自願報名競選後票決。

二、籌備工作程序

1、籌備工作方案經會長辦公會討論修改、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市司法局批准後實施。會議籌委會和律協祕書處具體實施籌備工作。

2、理事會通過籌委會成員名單、代表資格查委員會成員名單;通過提交代表大會審議的工作報告、會費開支情況報告等。

3、市律協下發會議籌備工作通知。

4、司法局轉發會議籌備通知,並對市局指導監督籌備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5、各縣(市)區司法局和市屬律師事務所推選代表、理事候選人。

6、召開代表大會。擬於10月召開會議。

三、會議選舉工作籌備方案

(一)關於第四次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

1、代表推選條件:強調綜合素質,突出政治條件;要求所有代表在鄭州執業經歷在三年以上;無承擔責任的投訴;現正在我市執業;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歲。

2、代表名額分配:第三屆律師代表大會召開時(XX年3月)我市律師909人,產生會議代表120人,其中專職律師代表115人。截止XX年9月30日,我市實有律師人數1462人。第四屆律師代表大會擬設代表130人,其中專職律師代表125名、法律援助律師代表2名、兼職律師代表2名、公職律師代表1名。

代表名額分配原則:市屬律師事務所律師人數在11人(不含11人)以下的律師事務所組織成聯合選舉小組,選舉產生1名代表;人數在11人以上的,組成獨立選舉小組,按11:1的比例選舉產生代表。各縣(市)區均按照上述原則組織推選代表。(代表名額分配見附件一)。除法律援助律師代表、兼職律師代表、公職律師代表名額外的剩餘名額,由律師代表會議籌備工作委員會按照本方案中的有關條件、比例要求統籌安排。

3、代表推選辦法

(1)專職律師代表125人,由各縣(市)區司法局和市屬律師事務所選舉產生109人。

(2)法律援助律師代表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在全市法律援助隊伍中推薦2人。

(3)兼職律師代表2人由會議籌委會協調產生。

(4)公職律師代表1人由會議籌委會協商公職律師人數較多的單位推薦產生。

(5)籌委會推薦代表,主要是在各單位推薦代表的基礎上,考慮有些單位代表名額分配數不能覆蓋的因素,如對上一屆律協有特殊貢獻的律師、年輕且有培養前途的律師、黨員律師各層次所佔的比例等。

(6)各縣(市)區專職律師代表候選人應由本地司法局集體研究確定候選人、組織召開全體律師會議選舉產生,並向當地律師公示後上報。

4、根據鄭州市黨員律師的情況,在推選代表、理事、常務理事中均要求中共黨員必須佔30%以上,副會長的推選不低於40%,女律師、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高學歷、高級職稱律師,以及40歲以下中青年律師要佔一定比例。

5、列席代表。會議邀請各縣(市)區主管局長、律師管理科長列席會議。會議開幕式邀請為鄭州律師事業作出特殊貢獻的5名老律師列席。

6、代表團組成。會議代表由各市屬及縣(市)區13個代表團組成,主管局長任各代表團團長,對代表參會及正確履行職責情況負總責。

(二)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推薦條件和辦法

1、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推薦條件

(1)符合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條件並被推選為代表;

(2)執業年限不低於5年(在鄭州市執業3年以上);

(3)綜合素質高,有較強的議事能力,在律師界具有一定影響,具有較強的奉獻精神;

(4)在某一專業領域專業特長突出,或有突出貢獻的。

2、理事候選人產生辦法

(1)理事的產生應先由各縣(市)區司法局和市屬各律師事務所在律師代表中推薦出理事候選人。

(2)籌委會在各縣(市)區和市屬各律師事務所推薦的基礎上,推薦49名理事候選人,實行等額選舉。

(3)各縣(市)區理事候選人名額應不低於理事候選人名額的15%。

3、常務理事產生辦法

(1)會議籌委會在當選理事中提出24名候選人建議名單,交大會主席團審議,由大會主席團提交代表大會差額3人選舉產生。

(2)鑑於常務理事作為律協大量事務的決策機構,會有頻繁的會議和活動,常務理事提名除考慮人選的決策能力外,還要考慮人選的專業特長以及經濟、精力等實際情況,並且本人要表明願意承擔常務理事工作的態度。常務理事提名考慮工作方便、高效,不照顧地域分佈因素。

三、會長、副會長產生辦法

1、會長、副會長原則上仍設7人。其中,會長1人、副會長6人。

2、副會長採取由籌委會提名,確定10名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提交代表大會,差額3人選舉產生。

3、會長的產生:

由當選的黨員(省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副會長自願報名演講競選,由代表投票選舉並報局黨委最終確定會長人選。

所有參加演講人員均為會長候選人。

四、會議議程、表決辦法及會議執行機構

(一)會議議程

1、會議時間兩天。預備會半天。

2、會議邀請領導到會。邀請市領導、有關部門領導、省律協領導參加,市司法局主管領導全程參加會議;市政法委書記、省律協領導在開幕式上講話;局長在會議閉幕式上講話。

(二)表決辦法

籌備工作:

1、籌備工作方案由會長辦公會提出,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市司法局審定。

2、會議籌委會成員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名,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市司法局審定。

3、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名單由會長辦公會提名,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市司法局審定。

預備會:

4、主席團成員名單由會議籌委會提名,第四次律師代表大會全體代表舉手表決通過。

5、主席團執行主席名單由會議籌委會提名,交會議主席團舉手表決通過。

6、選舉辦法由會議籌委會提出,交第四次律師代表大會全體代表舉手表決通過。

7、計票人、監票人名單由會議籌委會提名,交全體代表舉手表決通過。

正式會議:

8、理事按“選舉辦法”,由全體代表等額投票產生。

9、常務理事、副會長按“選舉辦法”,由全體代表差額投票產生。

10、會長按“選舉辦法”票決產生,名譽會長由鄭州市司法局提名,全體代表舉手表決產生。

11、理事會報告由會議全體代表舉手表決通過。

12、會費開支情況報告由會議全體代表舉手表決通過。

13、協會章程由會議全體代表舉手表決通過。

14、祕書長、副祕書長人選由籌委會提出,交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舉手表決通過。

(三)會議執行機構。

1、會議籌委會:由律師協會會長,律協祕書處,律師管理處,司法局政治部、辦公室共8人組成,張予琳副書記任籌委會主任。

2、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律協懲戒工作委員會成員、律協監督工作委員會、律管處副處長、局紀檢委、政治部共5人組成,由律協監督工作委員會成員任組長。

3、會議主席團:本次會議主席團由17人組成。各縣(市)區(含市屬)1人(由各縣<市>區司法局推薦的律師代表或代表團團長及市律協推薦律師代表組成)計13人;現任會長2人,法援、兼職代表各1人,共17人。

4、主席團執行主席:2人,由籌委會在正式代表中提名。

5、計票人:律協祕書處1人,非理事候選人的代表1人;監票人:局紀委1人,非理事候選人的代表1人;總監票人:由律協懲戒工作委員會成員中是代表但非理事候選人的律師擔任。

五、其他問題

1、對長期從事律師執業的律師的表彰。根據市律協三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會議開幕式上將表彰長期從事律師工作的部分律師,授予“鄭州市律師事業特殊榮譽獎”,頒發獎牌、榮譽證書,並將所有獲榮譽稱號人員基本情況製成紀念冊。在會議開幕式上由市領導、局領導、律協領導給五位特邀代表頒發獎牌和榮譽證書。明確今後每次換屆大會(即三年)表彰一次。

2、代表大會後及時召開第四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出台各業務、工作委員會成員調整方案。

3、大會後召開會長辦公會明確分工,並及時公佈,以便銜接工作。

附件:1.會議代表名額分配表

2.代表、理事推薦表

附件:律師代表名額分配表附件:代表、理事推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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