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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範文:對我國審級制度的思考

畢業論文範文:對我國審級制度的思考

【摘要】近來,隨着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大力推進,社會各界對於司法公正的呼聲越來越高,而各地出現的錯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特別是2017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使塵封了2017年之久冤案得以糾正,使呼格得以昭雪。這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作為一名法律教育工作者,我想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從刑事訴訟的審級制度的本身設計上入手,使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本文試從我國刑事訴訟審級制度的發展、不足的入手,進而提出完善的意義和建議。以期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科學構建盡一點綿薄之力。

畢業論文範文:對我國審級制度的思考

【關鍵詞】兩審終審;三審終審;公平正義

一、我國刑事訴訟審級制度的概況

我國兩審終審制度,起源於建國前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新中國成立後,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實行三級兩審制,以縣級人民法院為基本的第一審法院,省級人民法院為基本的第二審法院,一般的以兩審為終審,但在特殊情況下,得以三審或一審為終審。”1954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確立了我國統一的四級兩審終審制度。我國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2條、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在審級上實行兩審終審制,即: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就告終結的制度。我國法院系統總體分為四級即: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在這四級法院中除了最高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外,其餘的三級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案件均實行兩審終審。

二、我國目前審級制度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二審終審制確實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即告終結,能夠迅速確定社會關係,減輕法院負擔,提高訴訟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訴訟參與人的訴累。但是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這一制度逐漸暴露出一系列問題:

(一)在經濟全球化、信息化、國際化的當下,兩審終審已無法適應當今時代的發展

首先,這是國際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諸如德國、英國、法國、奧地利以及日本都實行的是三級三審終審制。以英國為例,其法院系統由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和上議院組成,實行的是四級法院、三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決,可以向上訴法院上訴,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上議院上訴,上議院是終審法院。美國採取的是兩審終審制與三審終審制度並行的制度。由此可見,在這些國家中,設立三審制度是非常普遍的。兩審終審制在我國解放前的民主革命、抗日戰爭時期和解放後的一段時間基本能夠滿足當時的社會需求;但是在目前的經濟全球化、信息化、國際化的背景下,案件日趨呈現出複雜化、國際化的特點,所以兩審終審已經不適應時代的發展了。

(二)無法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導致一些案件發生錯誤,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

例如:內蒙古的呼格吉勒圖案,如果當時賦予“呼格”三審上訴權,就不可能在短短62天被執行死刑,三審在時間上給了司法機關更多發現案件事實、分析案件的時間,也給了被告人更多機會來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三)無法實現司法正義,司法腐敗層出不窮

中國是一個講人情的國家。在地方,人與人之間存在千絲萬縷關係。當事人總能或多或少的找到與法官的一些關係,而法官考慮問題往往從人情出發,不可避免就會脱離機制和制度的約束,導致出現了嚴重的司法腐敗現象。另外,終審法院的所在地的行政級別較低,與當事人太近,其會千方百計地找熟人、託關係,刑事訴訟活動難以避免出現人情與現實因素的介入,從而影響司法的公正性。

(四)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

我國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或多或少地受到地方政府幹擾,由於政府手中多個部門掌握着法院的財政權、人事權,法官本人的升遷也有政府有着重要的關係。因而,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影響較大,各級政府對本級法院行使司法權形成嚴重的干擾。而目前按照我國的四級兩審終審制,多數刑事案件的二審法院為中級法院,一個案件從一審到二審根本無法擺脱地方權利對判決的左右。

三、實行三審終審制的必要性

(一)實行三審終審制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權利,有效地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刑事案件審判的結果具有不可恢復性,因為刑罰的懲罰手段是限制和剝奪被告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如果由於審判程序的設計不合理,沒有讓被告人充分地行使上訴的權利,而造成了冤案、錯案,無論是對個人、家庭還是對社會和國家有百害而無一利,實行三審終審可以給被告人一次上訴的機會,是其能夠充分地行使法定的上訴權,就能有效避免錯案的發生。

(二)有利於剔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弊病

眾所周知,我國各級法院的設置,是依託行政區劃而形成的。為了維護地方利益,地方的實權部門往往加強對審批的控制,干預法院行使司法權,甚至出現了某些地方為了經濟利益而違背中央精神,人為地錯判案件,有將地方利益凌駕於國家和民族的全局利益之上。嚴重損害了我國司法審判的公信力,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增設第三審程序,增加一個審級就意味着取得超越一定地域範圍的能力,從而增加擺脱地域主義的可能性,有效解決地方勢力對司法的干預問題。

(三)實行三審終審制是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的需要

正確適用法律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前提。所以對法律的正確理解非常重要,但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經濟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網絡在生活領域的密集應用,人們的社會和經濟活動變得更加複雜,新的法律制定越來越多,法律的正確解釋和適用問題也就變得特別重要,通過增設法律審級,提高了審判人員的素質,有利於正確適用法律,從而維護了司法公正。

四、我國實行三審終審的建議

我國實行三審終審不是不分案件性質,一律實行三審終審,對於一些簡單的爭議不大的刑事案件,一般還應適用兩審終審制。在實踐中,要根據案件的性質、範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評價,才能夠確定案件是否適用三審終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對案件的性質進行限定

如可以規定嚴重侵害人身健康的(造成重傷)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可以適用三審終審;再比如:還可以規定對於一些嚴重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如:販毒、走私、黑社會性質的犯罪也可以實行三審終審。

(二)從案件的複雜程度、涉及的標的額對三審終審的案件進行限定

如: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涉及到多個地方跨區犯罪案件、標的額達到當地較大或巨大標準的案件、影響範圍較廣、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實行三審終審。

(三)其它規定

另外,還可以規定如果案情簡單、犯罪金額較小、自訴類案件等一般適用兩審終審,這樣通過反向限制可以使一些簡單案件早日結案,提高訴訟效率,使正義及時實現。

(四)關於三審終審的上訴法院

大部分案件的一審仍然有基層法院承擔,中級法院一般是二審法院,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是三審法院,但是到底是高級人民法院是三審還是最高人民法院是三審法院可以規定:一般的三審案件由各地高院受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可以借鑑西方國家的上訴許可制度,也就是需經過最高人民的經過審查許可後方能三審,否則一般的三審應有高級人民法院受理。

五、結論

總之,隨着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推進,國家對司法工作要求的提高,對原有的審級制度進行調整完善是必然的。刑事訴訟三審終審制是對兩審終審制的進一步完善,該制度的設置目的就是要促進法院的審判更加公正、公平,保障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我相信,通過對我國現行審級制度完善,我國的司法改革工作一定取得更大的成就,依法治國方略定會全面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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