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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選定與題目學位論文寫作方法

課題選定與題目學位論文寫作方法

一、引言

課題選定與題目學位論文寫作方法

(一)關於學術論文的一般理論

1、學術論文是用來表述學術研究成果的一種文體

學術論文的上位概念是論文(議論文)。論文與其他文體如記敍文、抒情文的區別在“論

”,即:論述、論證、論説。論文,以是否具有學術性為標準,可以分為:學術論文與非

學術論文。非學術論文,指一般報刊雜誌上的論文,例如:社論、評論、短論、時評、評

論員文章等。學術論文,包括學術報刊上的學術論文、專題研究論文(長篇專題研究論文

即所謂專著)、學位論文,是用來表述科學研究成果的文體。

2、學術論文的大致分類

學術論文可分為:一般學術論文;研究性學術論文。

一般學術論文,指學術刊物上的學術論文,一般篇幅較短;

研究性學術論文,包括:長篇專題研究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博士學位論文。

3、研究性學術論文的寫作過程即是學術研究過程

社會科學研究,尤其法學研究,研究的對象主要是法律、法學著作、判例等文本,屬於文

本研究。即使所謂法社會學研究,進行問卷調查和統計、分析,最終也要歸結為文本研究

文本研究的過程,也就是寫作論文的過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寫作論文,是同時的,

不可截然區分。因此,研究性學術論文的寫作過程,即是學術研究過程,學術研究的成果

,即是所完成的學術論文。研究所得到的結論,稱為基本學術見解,只是到了論文寫作完

成之時,亦即學術研究過程終結之時,才最終形成。

非學術論文和一般學術論文則不同,基本學術見解早就存在,下筆之時,主題思想已經存

在,俗話説已有“成竹在胸”。論文的寫作過程,不是研究過程,而是表達過程。其中進

行論證、論述、論説,是為了表述已經存在的主題思想、基本見解。研究性學術論文當然

也有論證、論述、論説,主是為了研究,為了得出研究結論,即形成基本見解。

(二)學位論文的七要素

1、選題

2、資料

3、結構

4、方法

5、見解

6、文章

7、社會責任

本次講座只講第一個要素“選題”。

二、學位論文的選題

(一)選題的意義

1、選題,是學術論文寫作的開始,實際上就是選擇和確定研究課題、研究方向的過程,

是極為重要的一步(引自《漢語寫作學》);

2、選題,是科學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碩士論文的選題,是決定論文是否成功的關鍵。

有的導師預先擬定若干題目,分配給學生。這樣也可能完成較好的甚至優秀的學位論文。

但學生沒有學會如何選題,其學術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選題的能力。不掌握選題和題目

設計的方法,就只能參加別人的課題組,承擔部分章節的寫作,而不會自己設計課題,不

能擔任課題組負責人。現今所謂“學科帶頭人”,選題能力是其重要素質之一。

博士、碩士研究生應當在第一學年結束前確定選題。

(二)課題選定

課題選定的四項要求:

1、有學術性、理論性

2、有實踐性、針對性

3、有充足的資料

4、能夠揚長避短

1、有學術性、理論性

答辯委員會成員評價學位論文,首先是判斷其選題是否具有學術性、理論性。評價的結果

,如果得出沒有學術性、理論性,或者學術性、理論性較小的判斷,該論文是否能夠通過

就成了問題。可見,缺乏學術性、理論性的課題,亦即純粹技術性的、實用性的課題,不

適於作為學位論文的選題。例如所謂“執行難”、“裁判不公”等雖説是重大的問題,但

不是學術問題、理論問題,就不適於選作學位論文的課題。有的屬於政策性、對策性課題

,也不適於作學位論文選題。

學位論文的選題應當是:研究一項法律理論,或者研究一項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個法律

原則,或者研究一個法律概念。

答辯委員會成員或者其他專家在評價一篇學位論文時,所説該課題具有較強的學術性或理

論性,是指什麼而言的呢?換言之,判斷一篇學位論文學術性、理論性之有無、大小的標

準是什麼?

符合下述五種情形之一,即可認為具有學術性、理論性:

其一,補白性選題

這一課題前人沒有研究,至少是國內法學界沒有作過研究,這叫補白,填補研究的空白,

屬於有學術性、理論性。

其二,開拓性選題

這一課題前人雖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僅有幾篇一般性文章,或者僅研究其個別部分

、個別側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將研究的範圍拓寬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統、全面

、深度的研究,這叫有開拓性,屬於有學術性和理論性。

其三,提出問題性選題

這一課題是社會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過去沒有或沒有意識到,當然

更談不到研究,現在提出這一問題本身就具有價值,標誌學術研究的進步,也許本文還做

不到系統、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學術性和理論性就表現在率先提出問題。

其四,超越性選題

這一課題前人已經作過很多研究,可能已經形成通説,但本文根據社會生活和法律生活的

重大發展,總結實踐中的新經驗,回答了實踐中的新問題,所作出的研究結果遠遠超過了

前人所達到的程度和水準,當然具有學術性和理論性。

其五,總結性選題

這一課題在不同的時代、不同國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側重,有其侷限

,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礎上作系統、全面、深入的帶總結性的研究

,這叫集其大成,當然具有學術性和理論性。

2、有實踐性、針對性

一個課題雖然有學術性和理論性,但如果在現代法治已經沒有地位,現代社會中不發生這

樣的問題,你的研究對我們的國家、民族的發展進步有什麼用處,對於民主、法治和人權

有什麼意義?這叫不具有實踐性、針對性。須説明的是,法史學研究,不能這樣要求。

須注意的是,有的課題,在當時可能沒有什麼實踐性、針對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

產法,研究期貨、證券制度,往往會被人指責缺乏實踐性、針對性。談論實踐性當然不能

侷限於當時,要預見到社會的發展。第一篇以證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為題的博士論文在選

題時,我國還沒有證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博士論文在選題時,

北京還沒有幾座公寓式大廈,住宅商品化政策還沒有出台,能夠説這樣的選題沒有實踐性

嗎?再者,對實踐性、針對性的要求,不可絕對化,不是什麼研究都要求實踐性、針對性

。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對我國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參考價值,我們仍可選作學位

論文題目。

3、有充足的資料

法學研究屬於文本研究的性質決定,選題還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資料是否足夠。有

的選題雖然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性,但缺乏足夠的資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質量的學

位論文。因此,選題是否適當,不能只看學術性、實踐性,一定要考慮資料是否充分?沒

有充分的資料,再好的選題,也應捨棄,不可勉強。論文寫到中途,因為資料缺乏,寫不

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換選題,就被動了。

4、能夠揚長避短

兵法上説“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學術研究何尚不是如此?前述三項要求,目的是做到

“知彼”,即瞭解研究對象。第四項要求,是要“知己”。瞭解自己的長處和短處,儘可

能迴避自己的短處,儘可能發揮自己的長處。

判斷自己的長處、短處,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是否擅長抽象思維?

有的人擅長抽象思維,擅長論辯,而另外有的人卻不擅長抽象思維,不擅長論辯。閲讀的

範圍寬,哲學、經濟學、歷史學等等讀過不少,自然喜好辯論,擅長辯論。除專業著作外

,很少讀其他著作,對哲學、經濟學、歷史學缺乏興趣,自然不擅長抽象思維。在選題時

一定要考慮自己的長處、短處,使所選題目符合自己的長處,自己的短處可以避開。

學術論文選題,大抵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其一,理論型選題; 其二,制度型選題。

法理學領域的課題大抵屬於理論型,就是民法領域也有理論型課題。迄今較優秀的民法博

士學位論文,屬於制度型選題的較多。

在寫作的難易程度上,理論型選題較難,制度型選題較易。理論性課題,需要作者有較強

的抽象思維能力和駕馭理論的能力,擅長抽象思維的人可以充分發揮其長處。如果不擅長

抽象思維的人選理論性選題,就會很吃力,感到難以駕馭,講不出多少道理。就應當迴避

理論性選題,而選擇制度型選題。

制度型選題,所研究的是現實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一種存在,雖然不同於物質存在。法律

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種制度,法人制度、時效制度、抵押權制度、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

度、相鄰關係等,是一種制度存在,有其定義、內涵、外延,有其構成、內容、目的、功

能等,相對而言,容易把握、駕馭,容易成功。但一個擅長抽象思維的作者選了制度型選

題,就發揮不了其長處。在博士、碩士研究生階段,由於時間、精力及知識積累的限制,

擅長抽象思維的人,很可能不擅長制度研究。選擇了制度型選題,很可能正是其短處。

其二,掌握外語種類及程度如何?

各人掌握外語的語種和程度有不同。一個英語很好的博士生選擇一個大陸法上特有的制度

,長處得不到發揮,並且正好是其短處,例如論物權變動,由於英美法沒有對應的制度,

英語很好卻一點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國、日本資料卻不能利用,你叫他怎麼能夠完成一篇

高水準的學位論文?反之,一個德語、日語很好的研究生,選一個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

也是如此。

其三,專業知識上的長處和短處

現在的碩士生、博士生,大抵在專業知識上有所欠缺或偏重,因此在選題時要注意迴避自

己的短處。例如,對某個外國的法律掌握較好,而對國內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選擇研究

該外國法律制度的選題,可以揚長避短。這裏順便提到研究外國法律制度的價值問題,有

的人認為研究外國的法律制度,沒有什麼創造性,否定其學術價值和實踐價值。把某外國

某項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國立法和理論研究的參考,這就是其價值。將外國的某項

制度、理論引人國內,使之體系化、條理化,以便我們能夠了解、把握、借鑑,這就是學

術性和實踐性。

(三)題目設計

其一,題目設計的四項要求:

第一項要求:題目要新穎

第二項要求:題目與內容相符

第三項要求:題目大小適當

第四項要求:能夠揚長避短

第一項要求:題目要新穎

一篇學位論文的題目,就是該學位論文的名稱,類似於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稱。通過

給學位論文設計一個題目,首先,是要明示作者所研究的對象,使讀者(更重要的是答辯

委員會成員)一望而知作者所研究的是什麼;其次,要確定一個研究的最佳角度,將自己

的研究限定在一個適當的範圍,選擇一個最好的切入點,現在時髦的説法叫“進路”;最

後,還要能夠引起讀者的閲讀興趣。

題目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可能給讀者和答辯委員會成員、評定論文的專

家以好的第一印象。有一個時期,很多法學論文的題目雷同,都是關於什麼什麼的幾個問

題,關於什麼什麼的若干問題,或者關於什麼什麼的三論,顯然不能給人以好的第一印象

。一般化的題目還會起反作用,讀者心裏説,連一個新穎一點的題目都擬不出來,可見作

者的能力不怎麼樣!答辯委員會成員則會懷疑作者是否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

切不可因小失大!

不適當的題目設計的實例:

博士論文題目:商法若干理論問題研究

作為對照,舉一些較好的博士論文題目設計:

題目:國際貿易慣例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題目:國際貿易中銀行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題目: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研究

題目:抵押權制度研究

題目:違約損害賠償研究

第二項要求:題目應與內容相符

要求題目能夠涵蓋論文的全部內容。題目是關於某某制度的研究,但從論文的內容看,只

是研究該制度的一個方面或一個部分,或者論文內容超出題目的範圍,都是內容與題目不

符。當然,不是説該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內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題目應涵蓋該制度的

主要方面、基本內容,如果不是這樣,就要調整題目。

舉一個實例: 博士論文題目:違約責任及其比較研究

本文內容,分五章:

第一章 違約責任概述

第二章 違約責任構成理論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 違約行為研究

第四章 歸責事由研究

第五章 救濟措施研究

評論: 這不能算一個好的題目設計。因為題目中使用了“及其”一詞,相當於英文中的

and ,給讀者的印象是:本文要研究兩個課題,一是違約責任,二是違約責任的比較。

而從內容看,作者的意思大概是:採用比較研究的方法研究違約責任。可以改為:“違約

責任研究”,或者“違約責任的比較研究”。

問題出在第五章。“違約責任”與“違約救濟措施”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概念

,而違約救濟措施超出了違約責任概念的外延。違約救濟措施有多種,其中有的屬於違約

責任形式,有的不屬於違約責任形式。簡而言之,論文題目涵蓋不了第五章的內容。這是

文題不符的例子。

再舉一實例:博士論文題目: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的法律機制研究

從題目本身看,作者所要研究的範圍很明確,似無問題。但我們看論文目錄:

第二章 期貨市場風險研究

第三章 期貨市場風險管理機制的比較研究

第四章 建立我國期貨市場風險管理法律機制的思考

第五章 期貨交易所及其會員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期貨結算機構及其會員風險管理的法律機制研究

第七章 期貨經紀商的法律地位及風險控制

第八章 期貨交易的民事責任研究

評論:第八章顯然超出了題目所限定的研究範圍。民事責任,即使是期貨交易中的民事責

任,也不能説只是風險管理的法律機制。因為“民事責任”不是“風險管理”的下位概念

。當然,作者有理由説期貨交易中的民事責任,可以發揮風險管理法律機制的作用。但絕

不是期貨交易中的民事責任所發揮的作用的全部。因此,第八章的內容已超出題目的範圍

,導致文題不符。解決的方法,一是乾脆刪去第八章;二是調整題目,例如加一個副題:

期貨市場風險管理的法律機制研究――兼論期貨交易中的民事責任

再舉前面提到的題目: 商法若干理論問題研究

其內容包括六章:

第一章 商法的產生、演變及大陸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 商法的調整範圍及對經濟關係的深刻影響

第三章 民商分立與民商合一的理論評析

第四章 傳統商法向現代商法的演變及特徵

第五章 商法在中國的歷史命運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 商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評論: 從各章標題看,能夠説各章的內容都是商法的理論問題嗎?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論

問題嗎?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論問題嗎?恐怕不能。應當肯定,本文內容之大部非理論問題

,至少非重要理論問題。屬於典型的文題不符。順便提到,其結構亦不合邏輯,也不符合

博士論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項要求:題目的大小要適當

題目太大,必然空泛,題目太小,分量不夠。題目大小,決定論文篇幅長短。碩士學位論

文,一般四五萬字,長的七八萬字。博士學位論文,一般要求二十萬字以上。寫博士學位

論文,題目太小,寫三五萬字就沒什麼話説了。或者寫碩士學位論文,題目太大,寫到十

來萬字還打不住。勉強寫成一篇碩士學位論文,淺淺的、泛泛的,沒有什麼深度。都是因

為題目太大、太小,不適當。題目的大小,關係論文的成敗,不可小視。

台灣著名學者王澤鑑先生在《民法五十週年》一文中特別談到這個問題。他説,目前台灣

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題目過大,且多所重複。但有日益精緻的趨勢。王澤鑑先生列舉了他

認為大小適當的論文題目:  

假設因果關係與損害賠償

物之使用利益與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法上的求償關係

第三人與有過失

第三人利益契約之不完全給付

不當得利研究

不當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

法規目的論與相當因果關係

繼承回覆請求權

親屬間的侵權行為。

這些都是王澤鑑先生認為比較適當的碩士學位論文題目,假設我們將這些作為博士論文的

題目,大多數都嫌太小,容納不下二十萬字。

須説明的是,個別題目彈性較大,例如“不當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學研究》刊登過一

篇約八九千字的論文,90年代《民商法論叢》刊登過兩篇,一篇約三四萬字的專題研究,

另一篇碩士學位論文約八萬字。而王澤鑑先生的《不當得利》一書二十多萬字。日本學者

加藤雅信的《不當得利研究》,是博士學位論文,日文一百多萬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認

論”,也屬於彈性很大的題目。《民商法論叢》刊登過一篇,是碩士學位論文,後來《商

事法文庫》出了一本同名的書,是一篇博士學位論文。這樣的題目,由於彈性很大,既可

以作為碩士學位論文的題目,也可以作為博士學位論文的題目。因此,考慮題目大小,還

要注意題目是否有彈性。《民商法論叢》選刊的碩士學位論文已經不少,一般題目大小適

當,碩士生選題可以參考。

似可得出這樣一個規則:

碩士論文題目的設計,要避免過大;

博士論文題目的設計,要避免過小。

請看一篇博士論文: 物權程序的建構與效應:不動產物權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形式主義法律傳統中的物權程序

第三章 物權程序建構的正當性標準(一):工具價值

第四章 物權程序建構的正當性標準(二):過程價值

第五章 物權程序建構的基本法律問題

第六章 物權程序的正效應(一):登記的效力

第七章 物權程序的正效應(二):權利的順位

第八章 物權程序的負效應:登記錯誤及其修正

第九章 物權程序的關聯效應:預告登記

第十章 結語

評論:不動產登記制度,屬於制度性選題,並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難講什

麼道理,大概可以寫五、六萬字,至多七、八萬字,作為碩士論文選題是比較適當的,作

為博士論文選題就不適當。作者顯然已經意識到這一點,因此,首先在題目設計上花了心

思,在“不動產物權登記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權程序的建構與效應”一句,並

用“;”號連結,目的在增強選題的理論性和擴張其容量;其次,在論文本論部分設第二

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討論“物權程序建構”的價值取向問題,目的在展開“理論性

”論述。其結果是:導致論文前半部分“太虛”(遊離於不動產登記制度的抽象論述),

後半部分“太實”(不動產登記制度本身的具體論述),給人以“兩篇”獨立論文被“粘

連”在一起的強烈印象。答辯會上,不止一位答辯委員指出這一點。如刪去第二、三、四

章,將不失為一篇完整的研究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論文(當然不可能符合博士論文的字數要

求)。其實,以作者的專業基礎、中外文水平和已經具備的研究能力,如果選一個容量較

大的選題,無論理論型選題或者制度型選題,是可以完成一篇高水準的博士學位論文的。

從這一實例可見,如果選題本身的容量過大,我們可以通過侷限其範圍、限縮其容量,設

計出適當的論文題目;反之,如果選題本身的容量過小,則很難通過擴張其範圍、增大其

容量,設計出適當的論文題目。這一教訓,值得後來者記取!

第四項要求:要注意揚長避短

前面談到選題要注意揚長避短,但在課題選定後,在已經選定的課題上,有的內容是自己

的長處,另一些內容是自己的短處。就要在題目設計上回避短處,儘可能發揮自己的長處

例如,選定的課題是“代理制度研究”,如果作者外語很好,掌握兩門外語,一是英語、

另一門是德語或日語,以“代理制度的比較研究”為題,就能夠發揮作者外語的長處。反

之,外語不好,或只掌握一門外語,就不能以比較研究為題。

如果作者只是英語很好,甚至對於中國法也不很精通,以“英美代理法研究”為題,就能

夠達到揚長避短的目的,就是很明智的題目設計。

例如,一位作者掌握西班牙語,曾經到墨西哥留學,本科和碩士都不是學法律,西班牙語

是其特長,所使用的資料主要是西班牙語的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國家的財產法著作,墨

西哥及拉美國家財產法是其特長,大陸法國家財產法是其短處,甚至中國財產法知識也有

不足,這些短處很難在短期彌補。顯而易見,特別要避免一般性理論和比較研究。

先看其選題:所有權研究

再看其題目設計:所有權功能論――財產製度歷史演變和比較研究

評論: 正題已經是一般理論,將古今中外,大陸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蓋無遺,

其範圍如此之廣,其難度可想而知。再加上一個副題,進一步強調“歷史演變和比較研究

”,更是在很大的難度上再進一步增加難度。這是一個非常失敗的題目設計,正好將作者

的短處充分暴露出來。

假使調整一下題目設計,如果採取下述題目設計之一,能夠獲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將作者

的短處儘可能地加以迴避,而將其長處儘可能地展現出來。論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

題目一:拉丁美洲國家財產法研究

題目二:拉丁美洲國家所有權制度研究

題目三:墨西哥財產法研究

題目四:墨西哥所有權制度研究

其二,題目的兩種基本結構形式

第一種結構形式:“關於”+“賓語”+“的”+“研究”

第二種結構形式:“論”+“賓語”

須特別注意:“賓語”必須是“名詞”或“名詞性短語”

第一種結構形式:“關於”+“賓語”+“的”+“研究”

舉例:關於抵押權制度的研究

其簡體形式:“賓語”+“研究”

舉例:抵押權制度研究

其變體形式:“賓語”+“的”+“研究方法”

舉例1:信託制度的比較研究

舉例2:知識產權的經濟分析

第二種結構形式:“論”+“賓語”

舉例:論抵押權制度

其變體形式:“賓語”+“論”

舉例:抵押權制度論

其三,題目設計的規則

學位論文題目設計的三項規則:

第一項規則:題目必須是動賓結構的短語,不能是句子

第二項規則:題目只確定研究對象,不表達作者觀點

第三項規則:題目應力求明確、簡短,忌宂長

結合以上題目設計的要求和規則,舉一些不適當的題目設計的實例:

實例1:博士論文題目:論憲法是安邦治國的總章程

評論:此題目違反前述題目設計的第一、二項規則。按照第一項規則,題目應當是一個動

賓結構的短語,其中的“賓語”應當是名詞或名詞性短語,而本題目的“賓語”是一個完

整的“句子”。按照第二項規則,題目只確定研究範圍,不表達作者觀點,而本題目已經

表明作者的基本觀點。

修改建議:

論憲法在安邦治國中的地位和作用

關於憲法在安邦治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實例2:碩士論文題目:原因理論、法律行為規則與物權行為無因性

評論: 這一題目設計的問題是違反第三項規則,宂長而不明確,由三個名詞性短語組成

,使人看後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麼?是同時研究 “原因理論”、“法律行為規則”和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三個對象或三個範圍,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間的相互關係?從論文

的內容看,雖然涉及“原因理論”和“法律行為規則”,但實際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因此,可以改為:

題目一:論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

題目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研究

這樣的題目,就符合明確、簡短的要求。假設論文的主題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關係,則在

題目設計中應當以名詞“關係”作為“賓語”,採用“定語”+“名詞”的結構,例如:

題目一:論原因理論、法律行為規則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關係

題目二:原因理論、法律行為規則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關係研究

這樣的題目,雖然未能避免宂長,但做到了“明確”,這是最重要的。

舉一個碩士論文的實例:題目:論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積極侵害債權及產品責任之關係

這仍不失為一個比較好的題目設計。

其四,關於副題的運用

有的學位論文或者專題研究論文設有副題。運用副題,就需要理解為什麼要運用副題,副

題有什麼作用?博士論文運用副題較常見,碩士論文運用副題較少見,但也不是沒有。

下面舉一些博士論文的實例:

徐國棟的博士論文

正題:民法基本原則研究

副題:成文法侷限性之克服

董安生的博士論文

正題:民事法律行為的理論與實踐

副題:關於合同、遺囑和婚姻行為的一般規則

吳漢東的博士論文

正題:論合理使用

副題:關於著作權限制與反限制的研究

陳現傑的博士論文

正題:企業內容公開與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研究

副題:公開制度的理念與實證

沈敏榮的博士論文

正題:反壟斷法規則的比較研究

副題:法律的不確定性及其克服

從以上博士學位論文,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

所謂“副題”,是作者為了調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範圍,或者突出研究重點,而在

論文題目(正題)之下,附加上的一個題目。

上舉論文中,徐國棟的論文、吳漢東的論文,其副題是用來調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論文

、陳現傑的論文,其副題是用來限制研究範圍和突出研究重點。加上副題後,論文的範圍

,與未加副題的情形比較,或者角度有所調整,或者範圍有所限制,簡而言之,使論文的

範圍縮小了。

而沈敏榮的論文則不同,加上副題後顯然擴大了論文的範圍。副題“法律的不確定性及其

克服”,相對於正題“反壟斷法規則的比較研究”,副題的範圍更大。這種副題的運用,

正常不正常,適當不適當?我們看到,該論文出版時將正題、副題掉了個個兒:

原題目: 反壟斷法規則的比較研究 ――法律的不確定性及其克服

出版時改為:法律的不確定性――反壟斷法規則分析

這樣一改,就符合了我們概括的一個規則:副題要比正題的範圍窄,而不能相反。

有人也許會問:徐國棟論文的副題,難道與沈敏榮的副題不是一樣的嗎?是不一樣的。徐

國棟的論文,其主題是從克服成文法侷限性的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的作

用表現在多個方面,克服成文法的侷限性是其中一個方面。質言之,正題“民法基本原則

研究”,其範圍甚寬,副題“成文法侷限性之克服”,範圍較窄。符合前述規則。

這一規則的例外是,副題:兼論什麼什麼

目的不是要擴大研究範圍,而是考慮到某一項內容與本文有較密切的關聯,順便予以論述

。因此,超出正題範圍之外的僅是某一章、某一節。並且,這一小部分在整個論文中居於

次要的地位。如果刪去這部分,並不損害論文的完整性。

舉例:

正題:違約責任研究

副題:兼論違約救濟措施

本文內容,分五章:

第一章 違約責任概述

第二章 違約責任構成理論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 違約行為研究

第四章 歸責事由研究

第五章 救濟措施研究

如果刪去副題,同時刪去第五章,論文的完整性並不受影響。

至於碩士論文,運用副題似乎沒有多大的必要,因為碩士論文的選題本來就應當比較窄。

與其設計一個較大的題目,再加上一個副題來予以限制,不如直接設計一個較窄的題目。

博士論文是否也有同樣的問題呢?以上引吳漢東的論文為例:

原題目設計:

論合理使用――關於著作權限制與反限制的研究

問題是正題太泛,已遠遠超出著作權法的範圍。因為,不僅著作權有合理使用的問題,其

他權利也會發生合理使用的問題,例如不動產相鄰關係上的通行權、取水權。本文主題也

不是要研究一般的合理使用問題,而只是研究“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即著作權法上的合

理使用問題。與其正題太泛,再運用副題來限制研究範圍,不如將題目設計得適當,而不

設副題。我們注意到本文在正式出版時,將正題、副題合併,改為: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研究

最後必須指出,作者為什麼要設副題?為什麼要通過副題的運用,以調整論文角度或者限

制其範圍?目的是要發揮作者的所長,迴避其所短。這在徐國棟的論文上表現得特別明顯

,如果不加副題,本文就屬於制度型選題,作者在這方面並非所長,而作者擅長思辨的長

處也就難以充分展現出來。可見此副題的運用,達到了揚作者所長,避作者所短的目的。

相反的實例,就是前面已經提到的一篇研究所有權的博士論文:所有權功能論――財產製

度歷史演變和比較研究

加上副題後論文的範圍是擴大了還是縮小了?是難度減少了還是難度增大了?是將作者的

短處迴避了還是充分暴露出來了?作者的長處是否充分展現出來了?回答顯然是:擴大了

研究範圍,增大了研究難度,暴露了作者短處,迴避了作者長處。可見,正是這一題目設

計,將作者自己推向了絕境!

如果將副題變換一下:所有權功能論――以拉丁美洲國家所有權制度為中心

其效果將恰好相反。如果幹脆將正題、副題合併,改為:“拉丁美洲國家所有權制度研究

”,則作者的短處儘可能地被迴避了,而作者的長處將充分展現出來。可見,副題的運用

宜慎重,切不可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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