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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的題目如何選定

法學論文的題目如何選定

課題選定的四項要求:

法學論文的題目如何選定

1、有學術性、理論性

2、有實踐性、針對性

3、有充足的資料

4、能夠揚長避短

1、有學術性、理論性

答辯委員會成員評價學位論文,首先是判斷其選題是否具有學術性、理論性。評價的結果,如果得出沒有學術性、理論性,或者學術性、理論性較小的判斷,該論文是否能夠通過就成了問題。可見,缺乏學術性、理論性的課題,亦即純粹技術性的、實用性的課題,不適於作為學位論文的選題。例如所謂“執行難”、“裁判不公”等雖説是重大的問題,但不是學術問題、理論問題,就不適於選作學位論文的課題。有的屬於政策性、對策性課題,也不適於作學位論文選題。

學位論文的選題應當是:研究一項法律理論,或者研究一項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個法律原則,或者研究一個法律概念。

答辯委員會成員或者其他專家在評價一篇學位論文時,所説該課題具有較強的學術性或理論性,是指什麼而言的呢?換言之,判斷一篇學位論文學術性、理論性之有無、大小的標準是什麼?

符合下述五種情形之一,即可認為具有學術性、理論性:

其一,補白性選題

這一課題前人沒有研究,至少是國內法學界沒有作過研究,這叫補白,填補研究的空白,屬於有學術性、理論性。

其二,開拓性選題

這一課題前人雖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僅有幾篇一般性文章,或者僅研究其個別部分、個別側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將研究的範圍拓寬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統、全面、深度的研究,這叫有開拓性,屬於有學術性和理論性。

其三,提出問題性選題

這一課題是社會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過去沒有或沒有意識到,當然更談不到研究,現在提出這一問題本身就具有價值,標誌學術研究的進步,也許本文還做不到系統、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學術性和理論性就表現在率先提出問題。

其四,超越性選題

這一課題前人已經作過很多研究,可能已經形成通説,但本文根據社會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發展,總結實踐中的新經驗,回答了實踐中的新問題,所作出的研究結果遠遠超過了前人所達到的程度和水準,當然具有學術性和理論性。

其五,總結性選題

這一課題在不同的時代、不同國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側重,有其侷限,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礎上作系統、全面、深入的帶總結性的研究,這叫集其大成,當然具有學術性和理論性。

2、有實踐性、針對性

一個課題雖然有學術性和理論性,但如果在現代法治已經沒有地位,現代社會中不發生這樣的問題,你的研究對我們的國家、民族的發展進步有什麼用處,對於民主、法治和人權有什麼意義?這叫不具有實踐性、針對性。須説明的是,法史學研究,不能這樣要求。

須注意的是,有的課題,在當時可能沒有什麼實踐性、針對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產法,研究期貨、證券制度,往往會被人指責缺乏實踐性、針對性。談論實踐性當然不能侷限於當時,要預見到社會的發展。第一篇以證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為題的博士論文在選題時,我國還沒有證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的博士論文在選題時,北京還沒有幾座公寓式大廈,住宅商品化政策還沒有出台,能夠説這樣的選題沒有實踐性嗎?再者,對實踐性、針對性的要求,不可絕對化,不是什麼研究都要求實踐性、針對性。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對我國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參考價值,我們仍可選作學位論文題目。

3、有充足的資料

法學研究屬於文本研究的性質決定,選題還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資料是否足夠。有的選題雖然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性,但缺乏足夠的資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質量的學位論文。因此,選題是否適當,不能只看學術性、實踐性,一定要考慮資料是否充分?沒有充分的資料,再好的選題,也應捨棄,不可勉強。論文寫到中途,因為資料缺乏,寫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換選題,就被動了。

4、能夠揚長避短

兵法上説“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學術研究何尚不是如此?前述三項要求,目的是做到“知彼”,即瞭解研究對象。第四項要求,是要“知己”。瞭解自己的長處和短處,儘可能迴避自己的短處,儘可能發揮自己的長處。

判斷自己的長處、短處,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是否擅長抽象思維?

有的人擅長抽象思維,擅長論辯,而另外有的人卻不擅長抽象思維,不擅長論辯。閲讀的範圍寬,哲學、經濟學、歷史學等等讀過不少,自然喜好辯論,擅長辯論。除專業著作外,很少讀其他著作,對哲學、經濟學、歷史學缺乏興趣,自然不擅長抽象思維。在選題時一定要考慮自己的長處、短處,使所選題目符合自己的長處,自己的短處可以避開。

學術論文選題,大抵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其一,理論型選題;

其二,制度型選題。

法理學領域的課題大抵屬於理論型,就是民法領域也有理論型課題。迄今較優秀的民法博士學位論文,屬於制度型選題的較多。

在寫作的難易程度上,理論型選題較難,制度型選題較易。理論性課題,需要作者有較強的抽象思維能力和駕馭理論的能力,擅長抽象思維的人可以充分發揮其長處。如果不擅長抽象思維的人選理論性選題,就會很吃力,感到難以駕馭,講不出多少道理。就應當迴避理論性選題,而選擇制度型選題。

制度型選題,所研究的是現實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一種存在,雖然不同於物質存在。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種制度,法人制度、時效制度、抵押權制度、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相鄰關係等,是一種制度存在,有其定義、內涵、外延,有其構成、內容、目的、功能等,相對而言,容易把握、駕馭,容易成功。但一個擅長抽象思維的作者選了制度型選題,就發揮不了其長處。在博士、碩士研究生階段,由於時間、精力及知識積累的限制,擅長抽象思維的人,很可能不擅長制度研究。選擇了制度型選題,很可能正是其短處。

其二,掌握外語種類及程度如何?

各人掌握外語的語種和程度有不同。一個英語很好的博士生選擇一個大陸法上特有的制度,長處得不到發揮,並且正好是其短處,例如論物權變動,由於英美法沒有對應的制度,英語很好卻一點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國、日本資料卻不能利用,你叫他怎麼能夠完成一篇高水準的學位論文?反之,一個德語、日語很好的研究生,選一個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也是如此。

其三,專業知識上的長處和短處

現在的碩士生、博士生,大抵在專業知識上有所欠缺或偏重,因此在選題時要注意迴避自己的短處。例如,對某個外國的法律掌握較好,而對國內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選擇研究該外國法律制度的選題,可以揚長避短。這裏順便提到研究外國法律制度的價值問題,有的人認為研究外國的法律制度,沒有什麼創造性,否定其學術價值和實踐價值。把某外國某項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國立法和理論研究的參考,這就是其價值。將外國的某項制度、理論引人國內,使之體系化、條理化,以便我們能夠了解、把握、借鑑,這就是學術性和實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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