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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報告—試分析《犯罪重建》的現實意義

讀書報告—試分析《犯罪重建》的現實意義

讀書報告—試分析《犯罪重建》的現實意義

讀書報告—試分析《犯罪重建》的現實意義

【閲讀書目信息】

書名:《犯罪重建》

作者:w.傑瑞.奇澤姆 & 布倫特.e.特維 著,劉靜坤 譯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出版時間:XX年6月 第一版

《犯罪重建》是由多名辦案經驗豐富並且在國際享有盛譽的法庭科學執業者聯袂完成,在刑事偵緝、犯罪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書開創性地提出了犯罪重建的實踐標準,探討了檢驗者的主觀判斷和客觀觀察之間對法庭科學證據解釋的偏差。閲讀本書,筆者對於犯罪重建技術有了系統的理解和深入的認識。

從19世紀展至今,犯罪重建經歷不斷地演變和發展。這一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包括亞歷山大.拉卡薩尼博士,埃德蒙.洛卡德博士,保羅.科克博士等在內的研究學者,他們對於促進犯罪重建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犯罪重建》中對犯罪重建進行了定義:“旨在確定犯罪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行為和事件(犯罪重建是“確定犯罪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行為和事件”還是“模擬重現犯罪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行為和事件”?重建就能確定犯罪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行為和事件嗎?重建是思維推理還是獲取證據?),為了得出具體的重建結論,需要藉助於證人證言﹑犯罪嫌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或者物證的檢驗和解釋結論(解釋什麼結論?)。”

但是對於犯罪重建的概念,學界還有其他不同的聲音。有學者指出犯罪重建過程也稱為犯罪現場重建,而犯罪現場實際上無法被恢復到犯罪時的狀態,只有某些行為和事件的順序能夠得到確定。還有些意見認為將犯罪重建與犯罪現場處理的專門性工作和犯罪現場勘查的綜合性工作相混淆。整體的來説,犯罪重建工作由法庭科學家負責展開,立足於犯罪現場上的證據處理工作﹑犯罪現場勘查結果以及物證的後續分析結論。

筆者認為犯罪重建是指犯罪重建人員運用科學方法利用犯罪行為人所留下的痕跡和微量物證來加以證明犯罪行為,同時還須對犯罪現場仔細觀察及經驗的累積,並運用假説和邏輯推理對犯案過程中的每個步驟、順序﹑細節進行推敲和物證來源加以證偽,最後進行犯罪重建(還是沒説清什麼是犯罪重建!)。這樣的重建結果還需經得起反覆檢視。這一定義主要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第一,犯罪重建不僅要仔細觀察,還要有犯罪行為人所留下的痕跡或微量物,就是所謂的物證才能夠進行。第二,重建過程中有些論證並不支持特定的結論,所以我們在運用物證對假説進行論證的過程稱為邏輯(邏輯能這樣稱為嗎?),為了確保邏輯上的正確性,大前提必須有效,結論必須能夠從有效的前題中得出。也就是説如果物證得到正確的紀錄﹑收集﹑分析和解釋,就能夠確定犯罪行為發生時的事實情況。

《犯罪重建》對於犯罪重建技術的發展提供的現實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法庭科學檢驗者的偏見與心理影響進行了首次考察

犯罪重建過程在邏輯推論上,若出現邏輯謬誤會對重建結論帶來重大影響,這主要是因為受到客觀因素的干擾和犯罪重建人員人為造成。犯罪重建人員是要透過物證且仔細觀察和經驗來進行重建,所以這過程裏會有人為的因素產生,而法庭科學的檢驗者效應就是指該方面的問題。《犯罪重建》中指出,觀察者效應是指由於觀察者(犯罪重建人員)的某些特徵或狀態而導致理解﹑記錄﹑回憶﹑計算或解釋等方面的錯誤,而會對檢驗人員的造成影響。可能檢驗人員已經意識到觀察者效應的存在但不承認或者是檢驗人員未意識到觀察者效應存在。

由於檢驗過程中這方面的問題是不易被發覺得,所以在實踐預防上就顯得不足,而對檢驗人員產生潛在的影響是含糊和期望。所以,法庭科學檢驗工作中涉及到主觀性的問題有證據收集(説明那些證據需加以收集並提交給法庭科學檢驗這進行分析)﹑證據數量及證據質量,然而則缺乏評估比對分析和鑑定工作質量的明確標準。《犯罪重建》中談到需建立法庭科學機構具有公認﹑可信的中立性。筆者認為,必須看到的是,中立的、具有公信力的法庭科學機構無疑在犯罪重建過程中起到了一定的標杆性作用。但是,更為重要的是如何對機構本身進行標準化,規範化。需要建立起評估、對比、鑑定的明確標準,使法庭科學機構的運作規範,指導機構工作,才能保證機構的中立和權威。

如何減少犯罪重建領域觀察者效應,使其具有中立,《犯罪重建》中指出可從四個方面着手:強化意識﹑篩選除去無關信息(不知情測試)﹑證據列隊方法和重整官方犯罪實驗室。

二﹑為犯罪重建人員提出明確的道德標準

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標準或原則,當然犯罪重建也不例外,而犯罪重建的實踐標準是指設定證據解釋工作界限的那些基本原理和規則。

李昌鈺博士曾經指出,“法庭科學領域最為重要的問題可能就是確立職業標準” 。而最低限度的實踐標準應當被應用於所有犯罪重建方法的評估工作之中,包括一般性的﹑專門性的方法。《犯罪重建》對於犯罪重建一書中的最重要的意義之一提出了犯罪重建人員應當遵守的道德標準。

《犯罪重建》中指出犯罪重建人員的道德標準應是:

(一) 重建人員必須致力於避免偏見

因為證據通常是客觀存在的,但是有待作出解釋,且檢驗者對於證據的理解不一定完全準確。而客觀的重建人員需要注意兩類的偏見:觀察者偏見和確證偏見;兩者都可被視為一種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傾向性,一個是自己期望看到或者發生的事物,另一個是是屬於制度性偏見很難被消除。

(二) 得到的相關證據和信息要進行充分的重建

(三) 檢驗的證據數量是否足以作為重建結論的基礎

(四) 必須前往犯罪現場進行觀察

因為重建人員有可能可以在犯罪現場獲得各類的信息:如犯罪現場內部的空間距離關係;觀察並體驗潛在的第一手轉移性證據;細心的重建人員還可能發現那些此前被犯罪現場技術人員忽視並且未能予以收集的現場證據物品,這點應該被加以重視並嚴格執行。

(五)犯罪重建結論及基礎必須表現為書面的形式

以書面表示除具有相對穩定性外,也是為了能確保重建人員記憶相應的方法﹑結論﹑主張和案件的基礎事實。而犯罪重建工作在刑事偵查和案件偵破過程中扮演關鍵的角色,且僅觀察犯罪現場的作法並不足夠,應將具體的犯罪重建議建落實為書面報告形式,從而發現在重建過程中假説邏輯層面存在的問題。

(六)顯示出重建人員對相應科學和方法的知識以及掌握程度

(七)重建結論須是在科學的方法輔助下得並已經得到確定的事實,且是基於邏輯推理的有效論證

(八)重建結論必須顯示出對個體化結論和所有其它結論的理解,並且能夠明確地在個體化結論和所有其它結論之間作出區分

(九)重建人員必須顯示出對確定轉移條件問題的理解

(十)重建結論立足於任何證據﹑數據或發現都必須能夠通過表述或者援引的方式獲得

三﹑犯罪重建的方法

《犯罪重建》中指出犯罪重建中最常運用的是經驗,但書中同時也談到不能僅憑經驗來解釋某個原因﹑事件。根據經驗作出的任何推論都必須得到特定的證實,還需接受審慎的分析與嚴格的邏輯論證。

這就要求重建人員需具備批判思維能力,必須能夠區分事實與猜測,推測或歸納提出特定事件不同解釋,且能夠整合分析相關的事實,而對於和當前案件中的證據相關的重要問題能做出明智的判斷。整合分析就是重建最終目的,確定出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同時要對重建中的證據作分類,因為犯罪重建中的“何人﹑何事﹑何時﹑何地﹑如何﹑為何”等核心問題是要依靠證據解決並且才能作事件分析。此外,在時間的銜接上也是環環相扣的,所以在證據分類處理好同時用分析來對時間煉條加以推敲,最後重建人員需要分析事件的原因和後果﹑行為和結果,所以要從多種角度進行思考,並學會突破思維模式的限制。筆者認為犯罪重建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兩個:

第一,依靠經驗,運用科學方法對物證加以檢驗然後分類。

第二,利用假説來對物證和事情發生後順序進行分析,即利用時間鏈來聯結所有事情,最後則是對重建人員在事件分析上進行,批判和創造性的思維訓練,因為事件可以是多變而並不單一的。

《犯罪重建》具有極強的現實指導意義,對於學習犯罪重建有極大的幫助。閲讀此書,幫助筆者建立的系統的犯罪重建的知識體系,有助更加深刻的理解。

但是筆者認為本書缺少學理上的分析,比如犯罪重建的功能問題,沒有進行適當學理性探討。犯罪重建之所以在實踐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正是因為其具有重要的揭示功能和演示功能。

筆者認為犯罪重建之所以對於刑事偵查意義重大,是因為其具有揭示和演示雙重功能。揭示功能是指它對既往犯罪客觀事實的揭露作用:演示功能是指它可以形象地對已經發生的犯罪內容及其過程予以展現,當然這種展現可以是口頭描述的方式、圖片或實物模擬的方式、動畫的方式等。

犯罪重建不僅僅用來解決查找並證實犯罪嫌疑人的問題;也用來解決在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嫌疑人是否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或者其所實施的行為內容、方式、性質是否同被指控的相一致。

(一)揭示功能

犯罪重建作為一種揭示客觀事實的手段和途徑,可以揭示出犯罪現場所發生的犯罪內容和犯罪過程。對犯罪內容和犯罪過程的重建,有助於判明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有助於判明事件的性質,有助於説明某種行為能否發生、怎樣發生、能否由某人實施等。這些對於有針對性地查找犯罪嫌疑人,認定或否定特定對象的嫌疑具有重要意義。並且,比之於抽象的分析推斷,具有一定的科學支持和直觀性,因此,憑藉它來揭示既往犯罪事實,可以使得出的結論更為確定,更為紮實,更能令人信服。

(二)演示功能

作為一種演示客觀事實的手段和途徑,在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之下,它是促使陪審團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建立內心確信的最佳手段。當然辯方律師或專家證人也可以通過對控方犯罪現場重建過程與結論提出質疑的方式,攻擊其指控:辯方律師或專家證人還可以進行自己的重建,以主張一定的事實和結論;控辯雙方還可以基於同樣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不同形式的重建,得出不同的重建結論,以駁斥對方。

即使是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的直觀演示功能,也可起到使黨政官員、新聞記者、被害人家屬、公訴人、法官、辯護律師直觀理解較為複雜的犯罪事實的作用,推進偵查或訴訟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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