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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專項檢查自查提綱

税收專項檢查自查提綱

一、營業税

税收專項檢查自查提綱

1、交通運輸業

(1)是否按規定結算應税收入,計税營業額的計算是否準確。

(2)有合作運輸業務的抵減應税收入,票據是否合法(票據應為運輸發票)。

(3)混淆應税行為,是否將代理業的應税行為混淆為運輸業,少納營業税。

2、建築業

(1)以工程勞務收入抵減設備價款,抵減的設備是否為設備本體價值,是否為從生產廠家直接購入,是否將有關材料及附件原值進行抵減,抵減的設備票據是否合法(票據應為增值税發票)。

(2)是否按工程完工進度申報繳納營業税,有無以未實際收到款項為由,未申報繳納税款。

(3)甲方提供材料、動力等的價款和以各種名義從甲方取得的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相關的收入是否進行納税申報。(甲供材情況)

(4)總分包工程,總包方抵減應税收入,是否符合總分包的條件,票據是否合法。

3、服務業

(1)餐飲業是否存在不計或少計營業收入。

(2)混淆經營行為,經營範圍有娛樂業行為的是否將娛樂業的應税收入按服務業申報。

(3)代理業抵減代墊費用,抵減的費用是否存在任意抵扣擴大扣除項目範圍,是否存在長期掛在往來賬項未及時結轉的行為。

(4)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税,是否履行了備案程序。

4、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

(1)取得拆遷補償收入,符合不徵税行為的是否辦理了不徵税認定,不符合不徵税行為的是否繳納了營業税。

(2)銷售不動產預收賬款是否繳納營業税。

(3)轉讓自建房產是否繳納自建環節的營業税。

(4)單位將不動產贈與他人,是否繳納營業税。

(5)單位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營業額減除項目的票據是否合法。

5、境外的非貿易項下境外付匯是否代扣代繳營業税。

二、企業所得税

1、按照我局XX年度彙算清繳通知的扣除項目進行自查。

2、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以後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一、工資薪金支出

(一)納税人支付給與本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在本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納税人當年應發並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對實行“後發薪”制度的納税人,提取但未發放的12月份工資,允許12月末工資餘額保留一個月(下年度1月份)。

(三)對實行工效掛鈎企業,提取而未實際支付,未發放的部分,當年要調整納税,以後發放時允許作納税調減處理。

(四)《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税款為目的。

二、職工福利費

(一)企業在XX年度所得税彙算清繳中,職工福利費按以下方式進行税務處理:XX年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應衝減其XX年底以前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税法規定進行扣除。

(二)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下發的國税函【XX】3號文件精神,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

2、為職工衞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三、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XX年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衝減其歷年職工教育經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規定的比例進行扣除,不超過工資薪金的2.5%,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

四、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會經費的税前扣除,應當在實際向工會撥繳後,憑工會組織開據的專用收據扣除。(收據為《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製和印製)

五、防暑降温費、冬季取暖費標準

XX年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温費、冬季取暖費按原渠道列支,並按下列標準扣除,超過部分併入工資薪金。

1、防暑降温費自XX年起調整發放標準,由每人每月45元調至67元,發放時間為6、7、8、9四個月。

2、冬季取暖費520元。

六、企業支付給職工一次性補償金

XX年度企業與受僱人員解除勞動關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准予税前扣除。

七、住房公積金、補充公積金

上半年:按天津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不超過XX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7110元)的基數和不超過15%比例的繳存金額,税前扣除。為職工繳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在不超過XX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7110元)的基數和不超過30%比例的繳存金額,税前扣除。

下半年:按天津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不超過XX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8469元)的基數和不超過15%比例的繳存金額,税前扣除。為職工繳納的補充住房公積金,在不超過XX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8469元)的基數和不超過30%比例的繳存金額,税前扣除。

八、關於勞動保護支出

納税人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僱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安全保護方面所發生的支出。

九、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

納税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納税人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對於納税人在新税法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可按照原政策規定結轉到XX年度,並與新法實施後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按新法規定合併扣除。

十、公益性捐贈支出

1、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憑公益性社會團體等組織開具的捐贈專用收據税前扣除。

3、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XX]104號)規定,自XX年5月12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税前全額扣除。

十一、非金融企業之間發生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此項支出應憑藉款合同或協議、發票等相關憑證作為税前扣除的依據,沒有發票可到税務機關開具。相關合同或協議應包括借款金額、利率、利息所屬時間、利息金額等內容,並雙方加蓋財務(合同)專用章。

十二、準備金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在總局尚未做出明確規定之前,企業提取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關於固定資產年限、殘值處理

1、新税法對固定資產的最短折舊年限進行了調整,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也避免實際工作中因企業調整折舊年限出現税務機關不易監控的問題。對XX年1月1日前已購置並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仍按原規定執行,在税務處理上不再調整。對XX年1月1日以後購置並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照新税法規定執行。

2、新税法對固定資產預計殘值率沒有作具體規定,由企業自行決定,因此,對XX年1月1日前已購置固定資產的預計殘值率,不再進行調整,仍按原規定執行。對XX年1月1日以後購置的固定資產預計殘值率由企業根據固定資產情況自定,殘值率一經確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隨意改變。

十四、籌辦費(開辦費)的處理

新法不再將籌辦費(開辦費)列舉為長期待攤費用,與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處理一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對於企業在新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仍按原規定攤銷至5年期滿為止。

十五、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

內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納税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後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後第6年一次性扣除。

十六、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

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准予扣除。

(一)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企業按照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20%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在税前扣除。

(二)新税法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補充養老保險按天津市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執行(即工資總額8%)。

(三)基本醫療保險:根據市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的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津政發[XX]80號)規定,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實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辦法,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可在税前扣除。

(四)補充醫療保險:根據市政府批轉市勞動局、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津政發[XX]55號)規定,凡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都應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用於對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以外由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醫藥費進行補助,減輕參保人員的醫藥費負擔。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税前扣除。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要單獨建帳,單獨管理,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户,也不得建立個人帳户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五)失業保險: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繳費比例的通知》規定,企業按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可在税前扣除。

(六)工傷保險費:根據市政府《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津政令第012號)規定,從XX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企業按照我市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繳納的工傷保險,准予税前扣除。

行業基準費率:一類為風險較小的行業,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居民服務業、租賃業、餐飲業、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廣播電視電影音像業、城市公交業等;費率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5%。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如房地產業、體育、娛樂業、食品製造業、建築安裝業等;費率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1%。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如石油加工、採礦業等,費率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2%。

(七)生育保險:按照天津市政府規定,從XX年9月1日起,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准予税前扣除。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十七、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税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XX〕116號)規定,企業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

十八、管理費

企業(獨立法人)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扣除,對屬於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確實發生提供管理服務的管理費,必須按照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管理服務的價格,作為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税務處理,開據勞務發票。

三、個人所得税

1、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或有税收協定的國家超過183天的外籍人員,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包括境外僱主支付部分)其境內外的工資薪金所得是否合併申報個人所得税。

2、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且第六年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外籍人員,除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在中國境內納税外,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其它所得是否按規定在中國境內申報納税。

3、在中國境外兼職的外籍人員,其境內外工資薪金不能根據其任職情況明確劃分的是否按要求合併申報。

4、在中國境內兼職的個人,其兼職收入應合併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

5、以現金形式發放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出差補貼、探親費、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人人有份的誤餐補助、其他形式的補貼、津貼等是否與工資薪金所得合併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

6、以實物發放的福利是否折算價值後合併工資薪金所得納税。

7、同一月份取得的數月獎金、半年獎、完成任務獎等是否合併申報納税。

8、保險問題:

外籍人員按本國法律應由僱主代為扣繳的境外社會保險費,企業已作為費用列支的,是否已合併到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中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未作為費用列支的是否能提供外籍人員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國社會保險規定(必須是僱主代為扣繳的社會保險部分、個人負擔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商業保險是否合併計税等。

中方人員:企業和中方個人自行繳納的商業保險費及超出國家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是否合併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

9、對履約的外籍人員是否按“勞務報酬”所得扣繳營業税及個人所得税。

10、董事會費是否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11、不含税收入額是否換算成含税收入額繳納個人所得税。

12、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税。

13、企業對職工獎勵的股票期權行權後,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税。

14、對企業發放的超出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合併工資薪金所得報税。

15、退職費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是否按規定計算繳税。

16、年所得12萬以上納税人是否已進行12萬申報。

四、房產税、土地使用税

1、自建房產:自建成驗收或投入使用次月起開始徵税;購入房產:自產權轉移次月起徵税—合同中未約定產權轉移日期的,自合同終止日次月起徵税。

2、地下建築應徵收房產税。(津財税政【XX】3號)

3、納税人以房產租金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的,可按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税。

4、房產租金偏低的,依據房屋租金指導價格(津國土房管〔XX〕353號)調整計税價格-XX年經濟下滑,計税價格可適當下浮,原則上:從租計徵的税款不得低於從價計徵的税款。

5、納税人無償借用或無租使用個人住房、免税單位房產的由使用人按照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税。

6、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施工許可證》次月起徵收土地使用税,計税截止時間:取得建委頒發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證》的次月。納税地點:在其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税及開發單位用房的房產税。

五、車船税

1、自XX年車船税條例修改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車船不再享受免税。

2、自XX年車船税條例修改後,車船税徵期由每年1-3月份改為全年徵期,納税申報截止期為行車證的發放日期,由保險公司和通達公司聯合代徵。

3、目前部分小規模保險公司已自願放棄代徵資格(允許),最終由通達公司在驗車環節把關。

六、印花税

1、自XX年4月1日起,納税人均採取彙總申報或核定徵收方式申報納税印花税,單筆合同印花税金額500元以上的不得購買印花税票。

2、為避免對我局税收任務造成影響,暫對管理二、三所負責的重點税源企業不實行核定徵收。

3、房地產行業、建築業納税人印花税實行源泉扣繳制度,即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印花税。

4、自XX年1月1日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税率由萬分之三提高到萬分之五,同時對電子合同、土地出讓合同開徵印花税。

七、契税

(一)土地權屬轉移的概念

土地權屬轉移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競價和協議兩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二)土地權屬轉移契税的計税依據

1、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税計税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税計税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其契税的計税價格為雙方簽定的轉讓價格。

4、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税務機關可依據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定價格或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作為土地契税的計税依據。

八、土地增值税

1、房地產開發企業於註冊地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税。

2、嚴格確定普通商品住宅標準:XX年10月1日-XX年6月30日 依據津地税地【XX】11號文件執行;XX年7月1日-XX年9月30日 依據津津地税發【XX】3號文件執行;XX年10月1日-今依據津地税地【XX】46號文件執行。

九、城建税、教育費附加、防洪費

1、注意與營業税、增值税、消費税納税額的比對。

2、增值税先徵後返、先徵後退的,不免除“城建税、教育費附加、防洪費”納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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