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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報告範文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報告範文

羣防羣治組織是人民羣眾在長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力量聯合體,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治安防範與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早在50年代初葉,我國即出現了以城鄉治保會、治安聯防隊為主體的羣防羣治隊伍,它們紮根於人民羣眾之中,在黨委、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主要公安機關)的領導和指導下,在治安巡邏守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歷經50年的發展變化,我國的羣防羣治組織也獲得到了長足進步,組織形式開始由單一型向多樣型轉變,從業人員由純粹的義務型向有償型轉變,工作方式由各自為政型向整體聯動型轉變。這“三個轉變”的出現,使羣防羣治組織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明顯,影響更加深遠。我國著名學者馮常厚先生在主編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學》中,對此作了客觀評價,認為羣防羣治組織“是組織廣大人民羣眾參與維護社會治安的較好形式”,“可以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預防措施的落實”,“是專門路線與羣眾路線的結合”。中央中央、國務院也充分肯定了羣防羣治組織的重要作用。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和2019年,中央綜治委、中央編辦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對加強羣防羣治組織建設也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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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於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當前,羣防羣治組織建設方面還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羣防羣治組織的建立隨意性較大。絕大部分地方對羣防羣治組織的建立仍沿襲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命令,對需要建立的羣防羣治組織採取政府或部門文件予以確立,缺乏相對的穩定性。二是羣防羣治組織的經費十分困難。絕大部分地方羣防羣治工作經費缺乏財政保障,加之自身開闢財源力不從心,因而經費十分困難。三是羣防羣治組織人員待遇太低。四是羣防羣治組織開展工作的方式簡單。羣防羣治組織的基本作用為“協助公安機關從事社會治安防範”,但如何“協助”,尚無具體規定,因此羣防羣治組織開展工作的方式就是安排做什麼就做什麼。五是羣防羣治隊伍素質整體不高。羣防羣治組織的從業人員一般為下崗工人、無業人員、退休人員等組成,他們的素質普遍較低,與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形勢與需要,特別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不相適應。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面制約了羣防羣治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另一方面削弱了公安等職能部門對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長此以往,必然會產生十分嚴重的社會後果。

一、強化認識,增強羣防羣治組織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認識是行動的指南,是做好任何一項工作的前提條件。對新形勢條件下羣防羣治組織的認識,就是要進一步明確羣防羣治組織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勿庸置疑,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以來,在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人們更多地看到了政法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的主力軍作用,而忽視了羣防羣治組織的協助與基礎作用;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一些錯誤思潮,認為羣防羣治組織是計劃經濟年代的特殊產物,是人們自覺承擔的義務,而現在是市場經濟年代,再搞這種義務性的活動,已不適應形勢的變化。正是在這兩種錯誤的導向下,羣防羣治組織在無形中被削弱了,有的地方羣防羣治組織已名存實亡。新時期是否需要羣防羣治組織存在?是否需要加強這一組織體系建設發揮其作用呢?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羣防羣治組織的存在是歷史形成的。在半個世紀的發展中,它創造出了許多適合我國國情的經驗。著名的浙江“楓橋經驗”,實質上就是羣防羣治組織工作經驗的總結,毛澤東同志對此曾作高度評價,並要求在全國推廣。在紀念“楓橋經驗”提出40週年之際,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羅x同志也要求要繼續創新“楓橋經驗”。另一方面,新形勢條件下需要羣防羣治組織。隨着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社會矛盾不斷湧現,農民失地問題、企業改制問題、社會治安問題等都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調處稍有不慎,將可能產生極其惡劣的社會後果。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單靠黨委、政府,或某一個、或某幾個部門顯然是無濟於事的。實踐證明,只有藉助和發揮存在於人民羣眾中的羣防羣治組織才能夠更好地解決問題。對鄉今年1-3月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分析,在33餘件矛盾糾紛中,由治保會、調委會等羣防羣治組織調處的高達23餘件,佔矛盾糾紛化解總數的70%,其作用不能低估。所以,我們一定要克服上述兩種錯誤的認識,正確界定羣防羣治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即在注重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的同時,也要加強羣防羣治組織建設併發揮其作用,將二者有機結合(即專羣結合),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協調、相互作用的良好格局,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確保社會穩定。

二、強化指導,增強羣防羣治組織建設的實效

羣防羣治組織是一定區域內人民羣眾自願結成的自治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是人民羣眾選舉產生的組織。它們對自己的職責和工作方式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開展活動。但是,正是由於這種“自治”的屬性,致使在羣防羣治建設方面出現了兩種不良的傾向,一是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以此為“藉口”,不注重對羣防羣治組織的指導和監督。二是羣防羣治組織過分強調自己的“自治”地位,不願意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這兩種傾向是錯誤的,危害有三,一是淡薄了業務主管部門與羣防羣治組織之間的合作基礎,出現唱“獨角戲”的狀況,客觀上削弱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力量;二是羣防羣治組織的整體素質和能力不能得到提高。三是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社會治安的管控維護將受到極大影響,最終導致矛盾糾紛積聚,影響社會穩定。基於上述三方面原因,業務主管機關一定要加強對羣防羣治組織建設的指導,着力提高其整體素質和工作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羣防羣治組織建設的正規化,才能保證羣防羣治組織在協助社會治安管理方面的積極作用,最終實現業務主管機關與羣防羣治在社會治安管理方面的“雙羸”狀態。一要堅持集中性與專門性業務知識培訓,充分利用社會治安狀況相對平穩時期,抽調部分政治水平、理論素質、業務能力較高的同志對羣防羣治組織工作人員授課,講解和剖析社會治安管理中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二要堅持深入到羣防羣治組織日常工作中,有針對性地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着力提高羣防羣治組織的實戰能力;三要堅持把對羣防羣治組織工作的指導納入黨委、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年度目標考評範疇,作為考評羣防羣治組織業務主管部門政績的重要內容,以此形成有序的指導工作體系,提高指導工作的實效。

三、強化保障,增強羣防羣治組織生存與發展的條件

羣防羣治組織的生存與發展必須依賴於一定的社會保障,這種保障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法律保障

這是羣防羣治組織存在的合法依據。1952年8月,公安部頒佈了《治安保衞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對建立治保會作了具體規定;1982年我國《憲法》又把治保會這一羣防羣治組織建設固定了下來,明確規定其職能是“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從而為治保會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些法律法規已不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而逐步廢止,而新的與羣防羣治組織建設相匹配的法律法規尚未出台。對此,有權部門要加大對一方面的研究,儘快出台相應的法律規範,以保障羣防羣治組織建設順利推進。

(二)制度保障

任何一個組織都需要制度規範和約束。當前,羣防羣治組織建設制度缺乏是一個重要病症,以致於羣防羣治組織內部呈現鬆散無序狀態,最終導致整體能力的低下。要着力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制度建設。(1)准入制度。即明確規定具備某些條件的人員才能進入羣防羣治組織,如調委會就要選用具有較高法律水平、羣眾工作能力,調解技巧豐富的人員,從把緊入口規範。(2)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即明確規定羣防羣治組織從業人員的工作範疇、工作責任和工作目標,從“施壓”的角度規範。(3)獎懲制度。即明確規定羣防羣治組織工作績效考核,對完成目標任務好的,要給予獎勵表彰,反之,則進行懲罰(主要是經濟懲罰)直至辭退,從激勵的方面規範。(4)結束制度。即明確規定對羣防羣治組織工作人員的作為與不作為,從制約的層面規範。當然,還可以根據羣防羣治工作的內容和特點制定相應的制度,以此保證羣防羣治工作有序進行。

(三)經費保障

這是羣防羣治組織建設中最大的“瓶頸”,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羣防羣治組織的發展。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固然很多,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但核心一點是對羣防羣治組織建設重視不夠。當前,要本着“輸務”與“造血”相結合的原則,下大力氣解決這一制約的“瓶頸”。一要充分利用政策優勢,加大協調工作,爭取將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二要廣闢財源,充分利用和借鑑“財政給一點、部門集一點、社會捐一點、個人出一點”的“四個一點”的作法,多渠道籌集經費; 三要藉助羣防羣治組織自身的工作優勢,積極推廣治安防範有償服務的方式,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受益單位或個人出資以緩解經費困難。只有這樣,羣防羣治工作經費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才能為工作順利開展創造條件。

(四)“三防”保障

所謂“三防”,即指羣防羣治工作中的人防、物防和技防。人防保障。即指要有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來開展羣防羣治工作。物防保障。即要為羣防羣治工作開展提供一定物質設施(如企事業單位的鐵門、圍牆)等。技防保障,即要為羣防羣治工作開展提供一定的技術支撐。這“三防”設施,都需要黨委、政府及社會各界和居民的大力支持,方能落在實處。

四、強化載體,增強羣防羣治組織的工作能力

所謂“載體”,就是羣防羣治組織開展羣防羣治工作賴以依附的途徑和形式。相當長一個時期以來,羣防羣治組織在各級黨委、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通過自身的探索和努力,有效地找準了羣防羣治工作的“載體”。如今年3—5月份我鄉連續出現幾起盜竊案件,讓鄉黨委、政府十分頭疼,公安機關雖加大了偵破工作力度,但收效甚微。後來,當地治保會決定採用“傳牌值日巡邏守夜”的方式,抽調3-5名農户組成一組,在治保會1-2名工作人員帶領下,不間斷地開展夜間徒步巡邏,此舉一出,盜竊消失了,受到了羣眾的廣泛好評。當前,隨着社會治安狀況的日益複雜,羣防羣治組織的工作手段、方式、途徑也要隨之與之相適應,才能達到協助管理社會治安的目的。這就需要加強“載體”建設。一要深化對面臨的治安形勢的研究、分析和判斷,把握社會治安狀況的特點和規律,增強羣防羣治工作協助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主動性。二要積極創新工作思路。這是羣防羣治組織工作適應新的治安形勢取得成效的關鍵所在。部分地方對此已創造出了許多值得借鑑的好經驗。如建立“治安中心户”活動,即由治保會牽頭,根據地理位置等因素,確立一箇中心户,然後以中心户為核心,將附近的住户組織起來,形成一家有事多家支援的良好格局;再如推行治安防範承包責任制,即指將一定區域內,社會治安防範工作承包給治保會,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這些都是一些好的作法。在今後的工作中,羣防羣治組織還要加大創新工作力度,積極尋求新的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斷增強工作的能力。重點要在以下兩個方面突破。1、暫寄住人口和重點人口的管理;2、複雜場所區域的管理。三要主動參與平安創建工作。平安創建是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羣防羣治組織一定要認清這一形勢,在鄉黨委、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下,自覺主動投身到這一活動中。要充分發揮貼近羣眾,紮根基層的工作優勢,大力開展平安創建宣傳工作,讓平安創建深入人心,為創建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要開展“平安創建”細胞工程活動,大力創建平安家園,倡導家庭新風;創建平安校園,營造優良育人環境;創建平安社區,確保小區安寧,由此以小促大,構建區域性的平安社會。要積極協助職能部門紮實開展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穩定因素化解、重點人員幫教、治安複雜場所整治、羣xx事件預防等工作,以實際行動推動平安創建工作深入開展。

五、強化協調,增強羣防羣治組織的社會基礎

羣防羣治組織工作的開展離不開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因此,加強協調、促進聯繫就顯得格外重要。這種協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上”的協調。這裏的“上”,即指羣防羣治的業務主管機關和羣防羣治組織行政關係隸屬部門。前者主要包括公安、司法等機關,後者主要指羣防羣治組織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對二者關係協調的着力點應放在尋求業務技能的經常性指導方面,以期不斷提高素質和能力。各業務主管部門也要加強對羣防羣治組織的日常監督和指導,增強其工作的主動性、能動性。各村委員會要加強對羣防羣治組織保障(主要是經費保障)工作力度,憑藉工作優勢,幫助其解決具體問題。(二)對“下”的協調。所謂“下”,即指羣防羣治組織要加強對組織內從業人員的聯繫和溝通,及時掌握瞭解其思想動態、工作狀況以及存在的具體困難,從而加強對人員的教育和管理,推進隊伍規範化建設。(三)對“內”的協調。所謂“內”,即指一定區域的羣防羣治組織(調委會、治保會、幫教會、禁毒會等)要加強工作上的往來,克服各自為政的孤立狀態,以形成合力,優勢互補。(四)對“外”的協調。所謂“外”,即指一定區域與一定區域之間的羣防羣治組織之間要建立協作夥伴關係,以期實現資源共享,整體聯動,共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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