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工作報告 >精選工作報告 >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報告(精選3篇)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報告(精選3篇)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報告 篇1

一年來,我園認真貫徹了《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教育法規和相關教育政策,並根據在園幼兒特點,因地制宜的開展特色教學。時刻關注着時代的變化,並清楚的認識到:辦園的優質、特色定位才是生存與發展的優勢。堅持"保教結合、"寓教於樂"的辦學原則,開發幼兒潛能,培育幼兒健全人格,促進智力、情感、意志的協調發展,為幼兒以後的成長打下良好的基礎。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報告(精選3篇)

一、基本情況

我園東橋鎮希望路2號,佔地面積3000平方米,建築面積1176平方米,綠化面積930平方米,户外活動面積894平方米;教室6間,寢室6間,多功能活動室3間並配套廁所;有大班2班、中班2班、小班2班,幼兒228名,班額人數控制在規定範圍內。每個幼兒均有桌椅及單人牀,均達安全標準。教學設備設施齊全。

我園園舍堅固,採光較好,空氣流通。處於無污染,無噪音,空氣優質之地,適合幼兒在園學習生活。我園設園長1名,教師12名(均為本科學歷),保育員3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教師、園長均有多年幼兒、學前教育及管理工作經驗,對幼兒有很強的責任心和愛心,並能根據幼兒身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計劃、進行保育。

二、活動豐富多彩

1、認真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公益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

2、認真落實幼兒園各項管理制度。

3、為貫徹素質教育,豐富幼兒生活,每年都舉辦了慶祝六一文藝表演,聖誕節英語表演。既鍛鍊了幼兒的身體和表現自己的勇氣,以及團隊之間和幼兒之間協調的能力。

三、安全保障到位

我園從制度上規定安全措施,從設施上保證安全無隱患,從人員管理上加強督促檢查。做到每日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廚房按規定設置,並經有關部門檢查合格,獲得"衞生許可證"、"衞生保健合格證"。建立食堂食品衞生檢查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制度,食品、餐具、炊具均按規定消毒,幼兒一人一巾一杯也按規定消毒。炊事員每年體檢合格方可上崗。我園每期幼兒體檢一次,體檢率達到100%,並按照規定建立合理的幼兒作息制度,確保幼兒身體健康發育。

我園經常組織教職工學習安全防護知識,園本教研活動,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將之與幼兒活動結合起來。

堅持晨檢,檢查幼兒隨身攜帶物品,及時消除危險。經常與家長保持聯繫,共同重視幼兒安全工作;堅持接送幼兒家長確認,確保幼兒安全離園。

我園還與公安部門以及街道居委會建立長期和經常性的聯繫,配備校用警備器材,參加公安部門、消防部門組織的學校安全工作的學習和考核,制定了各種應急方案,以確保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四、教育教學成效顯着

我園自開辦以來,就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均以上牆),每期制定學期計劃和總結,總結經驗教訓,以便在以後的工作中興利除弊,揚長避短。

我園每班每週均根據幼兒實際情況制定計劃,積極創設與教育相適應的環境,為幼兒提供足夠的活動材料,活動範圍和活動空間,讓幼兒充分展示其能力,開發其潛能。

在語言、計算、音樂、舞蹈、繪畫、英語等教學活動中,將遊戲與教學活動很好的結合起來,讓幼兒愉快的接受學習。

在計算的教學中,充分運用孩子感性思維強的特點,調用實物教具,藉助生活中的具體實例,讓幼兒抽象出數的概念。

在舞蹈教學中,將身體協調性的訓練和孩子的興趣結合起來,在舞蹈的內容中融入孩子喜聞樂見的故事情節,既鍛鍊了幼兒的身體,培養了他們對於美的認識,又讓他們感到快樂。

在美術教學活動中,教師在基本畫法訓練的基礎上,充分給予幼兒想象的空間,並創設情景,讓幼兒自由發揮,教師加以指導,使幼兒的繪畫充分保持其童趣童雅,不受拘束,開發幼兒的想象力。

我園常年實行每週例會制度,對幼兒一週的工作從保教兩方面做出總結,吸取經驗,總結教訓。定期開展教研活動,組織教師參觀學習他人的經驗,讓每個教師得到鍛鍊,訂有《幼兒教育》等期刊,讓教師繼續學習,不斷進步。

我園按國家規定辦園,並根據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收取教育費和生活費,將費用進行合理合法而有效的開支。

五、家園聯繫促保教

我園每期開展兩次家長會,將每期教育教學活動計劃告知家長,共同研究探討幼兒教育的方式方法。並利用早晚接送幼兒的機會與家長及時聯繫溝通,將家長聯繫納入周計劃,讓家長更好的瞭解幼兒在園情況;並設立家長聯繫冊,將每日每班幼兒生病幼兒記錄在冊,並通知家長,讓生病幼兒得到及時醫治。我園還利用書面意見建議表,讓幼兒的情況得到家長的及時反饋,為保教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提供有效的信息。我園並定期開展家訪,舉辦各種有趣的活動,讓家長到園與幼兒一同參加,使聯繫工作在輕鬆友好的氣氛中進行,以增進家園聯繫。

六、存在的問題及未來發展規劃

回顧這些年的工作,幼教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展望未來,任重而道遠,與上級的要求下我園在硬件和軟件建設上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安全工作責任落實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師生晨檢工作日常化、制度化還需努力,幼兒安全意識仍需常抓不懈。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報告 篇2

一、加強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師的思想認知水平

工會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在園領導的組織領導下,深入學習《公民道德實施綱要》,《新世紀教師素養》等,以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建設為重點,提高教師的師德修養和奉獻精神,並開展了一系列的活動:如普法測試,深化教師的法制意識。廣大教師自覺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公德,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起到了表率作用。

二、充分發揮工會組織民主監督的權利,做好民主管理工作

工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主要形式,是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的重要途徑,為此,園領導及黨政職能部門非常重視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只要事關學校發展的重大決策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都提交教代會討論。本年度教代會聽取審議了園內發展規劃、辦園思想、園務工作計劃,園長述職報告等,並按時對領導幹部進行了民主評議工作,真正做到民主、公正。

三、推進校務公開,促進學校發展

在園領導的帶領下,教代會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向教職工和社會公佈園內重大活動,並通過校務公開宣傳欄,隨時向師生及家長公佈學校收費標準、招生情況、財務收支情況、考核、評優、住房補貼等信息,並將羣眾的建議及時反饋給園行政,保證了校務公開工作的有效性。

四、為教職工辦實事、辦好事

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將工作落到實處,如在園領導的帶領下,民主討論節日活動安排,教職工物質、文化、娛樂生活,並配合工會做好退休教師的安撫、慰問工作。如多次請退休教師來園座談、遊戲,探望生病的退休教師,進行慰問活動,“九九”重陽節對退休教師進行慰問活動,教師節、中秋節送去慰問品,端午節進行會餐、座談。充分體現了集體的温暖,增強了全體教師之間的團結友愛氣氛。

五、積極配合工會參加各種活動

在行政領導的支持下,在維護教職工利益的同時,教代會注意關心教職工身體健康,如:“三八”節組織教師座談,到健身中心進行健身活動、五月份部分職工進行健美操訓練,在“六一”期間向全體家長和幼兒展示得到了好評。

六、進行教代會改選

適逢今年我園第六屆教代會改選,我園嚴格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制定換屆工作計劃、時間、步驟。經過全體教職工的熱心支持,在教代會改選會議上通過了校長工作、財務工作、上級教代會工作、本屆教代會籌備工作、提案徵集、處理等報告,併成功選出名教代會代表。

在各部門的支持下,我園xx年的教代會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力,使教代會起到了黨聯繫羣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報告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行為,保證股東大會依法進行,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股東大會規範意見》等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職權。

第三條 公司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監事會及其成員、公司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議事過程中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職權

第五條 股東大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四)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股東大會不得授權董事會行使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但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相關決議後授權董事會辦理或實施決議中的具體事項。

第三章 股東大會會議

第一節 年度股東大會

第七條 年度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八條 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應就上一年度董事會的工作情況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並公告;監事會應就上一年度履行監事職權的情況向股東大户作出報告並公告。

第九條 年度股東大會必須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並作出決議:

(四)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五)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六)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第二節 臨時股東大會

第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不定期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六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總股本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十二條 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儘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獨立董事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後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儘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獨立董事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並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並承擔會議費用。

第十三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六人,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十四條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在信息披露指定媒體以公告的形勢通知各股東。

第十六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的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説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十七條董事會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後,股東大會不得無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須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應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日前至少五個工作日發佈延期通知。董事會在延期召開通知中應説明原因並公佈延期後的召開日期。公司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不得變更原通知規定的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第五章 股東大會提案

第十八條董事會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應列出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並將所有提案的內容充分披露。列入“其他事項”但未明確具體內容的,不能視為提案。

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牴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範圍和股東大會職責範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會議通知中未列出事項的新提案,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則,會議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保證至少有十五天的間隔期。

第二十一條 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於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於公司《章程》第七十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審核後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提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並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除此之外,董事會還應當按照關聯性、程序性的原則對股東大會臨時提案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説明,並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説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後與股東大會決議一併公告。

第二十四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六章 股東大會參會資格

第二十五條具有下列資格的人員可以參加公司股東大會:

(一)公司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祕書與公司證券事務代表;

(二)公司監事會成員;

(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四)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公司在冊股東或股東代理人;

(五)為公司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代表,股東大會見證律師和公證人;

(六)董事會邀請的其他人員;

(七)公司《章程》和本規則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條款第(四)項股權登記日,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二十七條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二十八條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的印章。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二十九條股東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代理人的參會資格進行必要調查,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但徵集投票權進行投票的,應當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一節 會議召開程序

第三十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按下列先後程序進行和安排:

(一)按照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時間於會議召開前發出通知;

(二)具有參會資格的人員按會議通知指定日辦理出席會議的登記手續,並領取包括會議議程、會議議案、相關背景資料、表決票在內的會議有關資料;

(三)前項參會人員於會議召開日規定時間前簽到入場;

(四)會議主持人宣佈會議開始;

(五)審議會議提案;

(六)股東發言;

(七)股東根據表決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八)計票;

(九)票數清點人代表公佈表決結果;

(十)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會議決議是否通過並形成會議決議; (十一)見證律師、公證人就會議有關情況作出見證或公證;

(十二)會議主持人宣佈會議閉會;

(十三)會議決議公告。

第三十三條在股東大會召開過程中,會議主持人有權根據會議進程和時間安排及其他情況,宣佈暫時休會,但不得閉會。股東大會閉會應當按照本規則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二節 會議主持人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依法召集,公司董事長為會議主持人。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的,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1 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如果是監事會、獨立董事、提議股東提議召開的,分別由監事會召集人、獨立董事和提議股東主持,以其他形式召開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1 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監事會召集人、獨立董事和提議股東及其他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六條會議主持人應按預定時間宣佈會議開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議時間可以延遲:

(一)會場設備未置全時;

(二)董事、監事、會議見證律師和公證人未達會場而影響會議正常或合法召開時;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響會議正常召開時。

第三十七條會議主持人宣佈會議開始後,應當首先就下列事項向股東大會報告:

(一)參會股東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數、迴避表決的關聯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代表的股份;

(二)與會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及見證律師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會議提案的報告、審議、表決及其決議通過的方式。

第三節 會議提案的審議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審議會議通知所列事項的具體提案時,應當按通知所列事項的順序進行。

第三十九條年度股東大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當以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審議和表決。

第四十條 會議主持人可以根據會議審議事項及其他實際情況,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提案採取先報告、集中審議、集中表決的方式,或者採取逐項報告、逐項審議、逐項表決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應給予每個提案以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四十二條 股東對會議提案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會議進入股東發言程序時提出質詢和建議。除涉及公司商業祕密不能公開外,董事會或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覆或説明,也可以指定其他有關人員作出回答。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baogao/jingxuan/n6vw04.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