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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藥品經營企業狀況調研報告

特殊藥品經營企業狀況調研報告

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使用不當極易危害人體健康,流入社會易成為毒品危害社會。

特殊藥品經營企業狀況調研報告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實行國家特殊藥品管制的品種,合理和合法使用不僅關係到人民羣眾用藥安全有效,而且關係到社會治安的穩定,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管,保證特殊藥品合法、安全流通,確保人民羣眾合理、安全、合法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防止特殊藥品流入非法渠道,是藥品監管人員的神聖責任,我本人是做特藥監管工作的具體工作人員,為此就對我市特殊藥品經營企業現狀,企業應如何加強管理,談談自己的粗淺意見

一、基本情況

我市轄區內共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區域性性批發企業二户:xx市保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xx市興安新藥特藥有限責任公司;二類精神藥品的批發企業3户:xx市興安新藥特藥有限責任公司、朗鄉林業局xx市興安新藥特藥有限責任公司、xx市錦豐醫藥藥材有限責任公司;從近幾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企業經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經營情況看,在一些環節上存在許多不可忽視的問題。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抓學習、培訓不到位。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佈後,企業雖然進行了學習、培訓。但只是念一念、讀一讀罷了,沒有進行系統的學習,沒有真正掌握相關知識,特藥管理的相關人員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和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業務知識掌握得不全面,沒有逐條針對性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沒有全面的掌握《條例》立法原則和精神實質,沒有全面掌握《條例》的各項規定。導致企業在一些環節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般性問題,企業雖然進行了培訓,但培訓缺乏針對性,學時沒有達到10學時的要求,取得的效果不佳。

2、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範。

通過幾次檢查,我們發現有的企業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上牆儲存、安全管理、丟失、運輸、驗收等各項制度還是舊制度,未按新頒佈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進行制定,內容不全,用財務賬做庫存記錄,沒有產品批號,在有的保管人員看來,賬物相符,就是管理到位,把儲存的專用賬視為財務賬頁,且不知保管環節的重要性。有的企業雖然制定了制度,但制度內容不夠具體、不全面,一些相關人員對各項制度不知道怎麼做,一些記錄填寫的不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微機管理上沒有設立獨立的購、銷、存管理程序,區域性批發企業調劑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未按照規定向省局備案。

3、特藥儲存的設施、設備不夠完善。

《條例》出台後,對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儲存專庫從硬、軟件兩個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具體要求,但有的企業對麻醉藥品重要程度還不夠,法律意識淡薄,儲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庫房沒有完全密閉,留有排氣口,通向上層牆沒有全部密封,外牆是其它單位的辦公室,沒有防撞擊能力,對執法人員提出的問題,企業只是敷衍了事,這樣在安全保障措施上存在着很大的隱患。

4、各項制度執行的不到位

按照《條例》規定,企業雖然都相應地制定了各項,但制度執行的不到位,過期、失效的麻醉藥品沒有儘快銷燬,驗收、符合記錄有一人簽字的現象,沒有及時將退貨的情況體現在貨位卡上,沒有箱箱進行驗收,沒有驗收到最小包裝,有現金交易的現象。給醫療機構送貨時沒有領取運輸證明。

三、主要對策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經營企業應從下幾個方面做起。

(一)企業在加強組織領導,企業法人為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建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儲存、安全管理、丟失、值班等各項制度,可操作性強,並且嚴格執行各項制度

(二)企業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學習規劃,組織職工認真學習《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及特藥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要達到10學時,並寫學習筆記,定期進行考試。通過學習,進一步提高廣大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庫房整體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具有抗撞擊能力,庫房內必須安裝可視監繫統, 自動報警,且與公安部門110聯網,庫內具有相應的防火設施。

(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應建立特殊藥品月報制度。每月將特殊藥品的購進、銷售、庫存的情況情況於每月底前向市局安監科報告。

(四)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向指定的單位購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貨到即驗,及時入庫,加強安全保衞,防止盜搶事件發生。

(五)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經營麻醉藥品做到專人、專庫保管,雙人雙鎖,,雙人複核,做到賬物查符。並建立相應的貨位卡,貨位卡要體現出退貨的情況。

(六) 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調劑麻醉藥品和一類精神藥品必須按照規定向省局備案。

(七)特殊藥品經營企業應加強安全保衞,建立巡查制度,防止盜搶事件發生。企業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特殊藥品安全,加強專用庫房管理,縮短運輸時間及距離,嚴禁在專用庫房外存儲特殊藥品。

(八)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要嚴格按照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印鑑卡的購用計劃銷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每次銷售必須嚴格核實對方資質及購用數量,並索要有關資料存檔,做好相關記錄,禁止銷售過程中現金結帳。

(九)企業要完善購進、銷售記錄,確保按品種、規格、批號的可追蹤性,實現特殊藥品的“一針一片”流向清晰。

(十)第二類精神藥品的批發企業銷售對象僅限醫療單位、取得相應經營資格的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對個人銷售,不得用現金結帳。

(十一)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憑加蓋醫療單位公章的處方銷售,並嚴格審核處方內容,處方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銷售,不得向未成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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