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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涉村、鎮執行案件的思考

關於涉村、鎮執行案件的思考

近幾年來,涉村、鎮執行案件不斷上升。就六合法院而言,目前涉村、鎮執行案件已佔全院執行案件的25%左右。這類案件是法院“執行難”案件中的主要構成部分。這些案件處理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 一、涉村、鎮案件難以執行的原因 1、部分村、鎮欠債較多,債務關係複雜。近幾年來,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問題影響着我國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深化改革。農民收入增長的減緩,直接影響到了村提留和鎮財政的收入,從而影響到了村、鎮組織的正常運轉。有的鄉鎮的工作人員工資都難以維持,正常工作難以開展。相對於鎮而言,村組織運轉的維持更加困難,因為鎮畢竟還有國家財政的背後支持,而村組織除村提留(或村辦企業支撐)外,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每到年底,為搞好村組織人員的分配,村委會只能靠借錢來度過。開始時村委會還能從銀行或村民處借到錢,但因村委會沒有按期償還,也就無法再借到錢了。村委會主任或黨支部書記只好以個人名義向銀行或村民借錢。這種方式雖然暫時解決了年終分配,但又為新的糾紛埋下了隱患。這些錢雖然是村主任或書記以個人名義所借,但這些村官認為錢並非自己所用就不應承擔償還的義務。等債權人起訴時,他們仍顯得振振有詞,並出示村組織的有關證明。法院判決後,村官們也沒有積極償還的意願。法院強制執行,他們就採取各種措施進行“軟抵抗”。有的村主任、書記免職或調動後,他們就反過來起訴村委會,要求法院對原所任職的村組織進行強制執行,並強調只有在他們的債權得到實現後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有的村組織在人員變動後就根本不承認前任所欠的債務。通過訴訟的轉移,這些矛盾的焦點都集中到了法院,給法院執行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2、部分村、鎮區劃調整操作不規範。基層政權為精減人員所採取的方法之一就是進行區劃調整,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鄉鎮合併成一個鎮。村也進行了合併。合併後的村、鎮本來就不想償還原村、鎮負擔的債務,再加上有的村、鎮在合併時操作極不規範,給債務的履行帶來更大的隱患。如原六合縣泉水鄉政府在被撤銷合併到竹鎮鎮政府之前向老百姓打了很多欠條,並加蓋了泉水鄉政府的印章。對於這些欠條所反映的債務,竹鎮鎮政府拒絕承認。竹鎮鎮政府認為,這些欠條或沒有註明發生事務,或在原泉水鄉政府的帳目中也沒有記載。 3、一些村、鎮政府對所屬企業管理不規範。這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政企不分,一種是監督不力。在前者中,受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村鎮對所屬企業的認識存在誤區,將企業作為一個職能部門,隨意抽取企業的資金和利潤。有的村鎮為解決資金困難,甚至將一些工作人員的工資直接分攤到企業。這種不尊重企業市場主體的行為,一方面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另一方面模糊了村鎮與企業的關係,村鎮隨意為企業擔保,甚至直接承擔了企業的債務,從而又加重了村鎮的負擔。在後者當中,因盲目引資,村鎮與企業承包人約定不明,或約定中存在嚴重缺陷,村鎮對承包人的經營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承包人在經營過程中往往採用短期行為甚至掠奪式經營,獲取非法利潤或經營失敗後都會銷聲匿跡,將爛攤子丟給了村鎮。對於這些債務,村鎮自己也感到委屈,對償還這些債務就採取能拖就拖的態度,從而嚴重影響法院的執行。 4、少數村鎮領導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於本單位所欠的債務,這些領導人不但不想辦法積極償還,反而對法院的執行工作不予支持,甚至設置各種障礙阻撓法院的執行。只要是法院執行人員來執行,他們能躲就躲,或者是態度冷淡甚至生硬。當法院要採取強制措施時,他們一方面向上級行政部門求助,以給法院施加壓力,另一方面組織人員圍攻執行人員,阻撓執行。更有甚者,這些領導人認為當事人到法院起訴讓他們很沒面子,於是對起訴者的債務就是不還,而對沒起訴的則積極給予償還。 二、解決辦法 雖然法院在涉村、鎮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困難重重,但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是法律嚴肅性的要求,也是搞好乾羣關係的必然要求,更是法院的職責所在。筆者分管執行工作多年,就如何解決這類案件的執行問題,談談自己的淺見,以期拋磚引玉。 1、建立風險告知制度。所謂風險告知制度,是指審查立案過程中,對涉及負債較多、履行困難的村、鎮的案件,法院將該村、鎮的情況告知起訴人,並明確告知該案即使勝訴,起訴人實現其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也不大。建立風險告知制度雖不能直接解決該類案件的執行問題,但對緩和執行期間申請人的對立情緒起着有效的作用。市場經濟中,任何交易都有風險,利潤越大,其風險也就越大,這也是權利義務規則在經濟活動中的體現。交易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所承擔的風險也越來越大,其交易目的甚至因情事變更可能得不到實現。而訴訟只是對權利的一種救濟,而非對交易風險的救濟。所以,當事人通過訴訟將交易風險轉由法院來承擔是不公平的,其風險責任最終還是隻能由當事人來承擔。 2、化解矛盾,減少訴訟。在所有的救濟途徑中,司法救濟是最後一種途徑。很多矛盾本來在訴訟之前就可以得以解決,之所以要起訴至法院一部分是人為的原因使矛盾激化。為解決這種情況,一方面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應當積極做好調解工作,鈍化雙方矛盾,爭取使案件得以調解結案;另一方面根據實際情況法院主動進行協調。在立案之前,法院就可以開展協調工作,如讓村、鎮在税費徵收方面給予一定比例的還款,將所有債務統計,按債務標的的一定比例(10%—15%)進行償還,以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以中斷,從而保證債權人的司法救濟權利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保障。這樣,債權人便不會輕易訴訟,從而減緩雙方的矛盾。同時,對已經訴訟的案件,做好村、鎮的相關工作,村、鎮要一樣對待起訴的和沒起訴的債權人,不能搞歧視。 3、採取靈活的執行方法。在金錢債務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法院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的執行方法,如債權變股權、實行債權憑證等。在涉村、鎮執行案件中,其中絕大部分案件仍是金錢債務案件。在現金給付不可能的情況下,可以通過

關於涉村、鎮執行案件的思考

其他辦法來解決。在執行過程中,我們發現很多村、鎮尤其是村除了辦公房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即使是辦公房產,其中絕大部分也是破舊,變買的意義不大。但我們發現這些村裏存有大量的荒山荒地,甚至水田、林木。這些閒置的資產引起了我們的注意。我們在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後,認為充分利用這些閒置資產來抵衝債務具有可操作性。在做好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工作後,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村將這些閒置資產租賃給申請人使用,用租金來償還債務。我院已經利用這種方法成功執行了多件很棘手的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4、依靠地方政府積極配合。在涉村、鎮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因考慮到地方社會的穩定,維護地方政府的正常運轉,法院不輕易採取強制措施,如查封資產、辦公場所或凍結銀行存款等。但這需要地方政府的積極配合,如積極與申請人協商還款方法,與法院執行人員積極商討,不躲避,不漠視法律。地方政府應盡最大的努力,如壓縮辦公支出和招待等費用以及減少其他不必要的開支,善意地履行債務。 5、説服教育與嚴肅執法相結合。如上所述,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法院儘量避免採取強制措施。但有些不懂法的村、鎮負責人不但不積極償還債務,反而以為法院軟弱,不敢對“公家”財產及其人員採取相關措施,從而對法院的執行工作不屑一顧,對法院執行人員更是惡語相加、人身攻擊,威脅執行人員,召集人員阻撓執行,甚至暴力抗法。這些情況在實際過程中時有發生。針對這種情況,法院在對其説服教育無效後應當果斷地採取強制措施,如拘傳、罰款、拘留等。構成犯罪的,應當從重追究其刑事責任。 6、提請上級法院交叉執行。在目前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情況下,法院的執法環境不夠完善,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涉。對地方保護主義這一頑疾,各地方法院雖然深惡痛絕但卻無可奈何。在涉村、鎮案件執行過程中,更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針對這一客觀現實,目前最佳辦法便是將阻力較大的案件提請上級法院交叉執行。XX年,我院提請了20件阻力較大的案件,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交叉執行使地方政府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有了新的認識。

標籤: 涉村 案件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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