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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與法治

“防非”與法治

穩定大局離不開眾志成城,控制疫情離不開法治調控。根據專家查證,目前,我國與傳染病相關的全國性法律法規有76個,地方性法規174個。依法防治、依法維護公民的健康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成為非典時期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權利與義務 從目前法律法規來看,憲法規定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權,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衞生法》、《出入境檢疫法》、《野生動物保~》、《環境保~》和衞生部1991年發佈的《傳染病防治實施辦法》特別是5月12日xx376號令《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把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以上法律法規與各級政府緊急情況下出台的各種通知、通告等,構建了我國傳染病防治的健全法律體系,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成為現實。 在防治非典,處置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中,政府公民分別享有不同的權利,負有不同義務: (一)政府 領導、組織和實施防治工作,做好各項預防工作。重點依法履行好下列職責: 1、如實報告、通報和公佈疫情,不得隱瞞、謊報; 2、切斷傳染途徑,採取緊急措施,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取消公共集會活動,臨時徵集房屋、交通工具、封閉公共用水水源等; 3、可以宣佈疫區,對出入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衞生檢疫,直至封鎖(或 解除)疫區等; 4、調動本轄區內醫療保健和衞生防疫人員參加疫情控制工作; 5、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必須優先運送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處理疫情人員、藥品、生物製品和器械; 6、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二)特殊行業 1、各醫療衞生機構、機場、碼頭、車站等部門的一線工作人員,各類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各類公眾聚集場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戴口罩、手套上崗和其他必要的防護措施。出租車、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須嚴格執行消毒制度,行車時必須開窗,保持通風等列為必須執行的規定條款。 2、食品銷售單位要從進貨渠道上嚴格把關。飯(酒)店和餐飲業作為“防非” 工作重點,嚴禁經銷國家野生保護動物,儘量少銷或不銷售容易傳染病毒的非國家野生保護動物,以阻斷疫病的傳染渠道。 3、沐浴、美髮美容等直接為居民服務的行業,每天都要對工作間消毒,對毛巾、 浴室、使用工具等按法定要求進行徹底消毒;一旦發現顧客有咳嗽、發燒等病症,要立即勸其到醫院檢查,並報告有關防疫部門。 4、政府定價的商品,要嚴格執行規定價格;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合理定價,切不可乘機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 5、公安和交通運輸部門要採取一切措施,保證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營運,保證城市交通暢通、有序。未經省級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立關卡,阻礙城市交通的正常營運。公交企業未經城市政府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運或減少車輛和發車班次。 (三)公民個人 在享有知情權和健康權的同時,應履行下列義務: 1、接受醫療或防疫部門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制措施; 2、發現可疑病人,及時向附近的醫療或防疫機構報告; 3、傳染病人及其親屬等,要配合醫療機構採取的隔離治療等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脱離隔離治療的,可能受到公安部門的強制; 4、在傳染病等未得到治癒或有關嫌疑未排除前,不得從事有關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 二、違法與處罰 抗擊“非典”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會和廣大羣眾的參與,容不得任何人有半點的輕視或放縱,否則,就會觸犯法律法規規定—— (一)妨害“非典”防治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主要表現在: 1、拒絕隔離。包括逃避隔離甚至暴力阻礙;不服從管理而強行進出傳染病隔離 區。 處罰:由公安機關協助治療單位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對於不聽勸阻,採取過激行為,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列》第19條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對於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阻礙紅十字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涉嫌犯罪的,根據《刑法》第277條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2、消極防範。單位或個人認為事不關己,消極應對,甚至拒絕按照衞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衞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私營業主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不向衞生行政部門及時報告其僱員中出現的“非典”或疑似病例;或擅自驅趕僱員離職;或准許、縱容其繼續從事規定中禁止的傳染病人從事的工作。 處罰:根據《刑法》第330條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有關規定,上述行為凡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還規定,單位犯此罪的,要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刑事責任。 3、放任傳播。是指故意引起“非典”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對公眾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和危害。 處罰:適用《刑法》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1款的規定,處以XX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二)擾亂社會秩序行為 常見的與“非典”相關的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有: 1、擾亂政府機關、醫療等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醫療、科研等不能正常進行;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佈謠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險情,製造混亂,哄搶財物; 3、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 4、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

“防非”與法治

行的地區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等等。 處罰;對具有以上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23條、第27條的規定被處以警告、罰款、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第22條和39條的規定,從事傳染病醫療保健、衞生防疫的監督管理人員和政府部門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瞞報、謊報造成傳播流行的,輕則給予警告,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而《刑法》第9章第409條關於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則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破壞市場經濟秩序行為 1、非法經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處罰:按有關的價格法規等進行處罰。對其中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論處。 2、製假售劣。 處罰:依《產品質量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處理。凡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論處。 (五)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以傳播傳染病給他人為手段的故意損害特定對象身體健康的故意傷害,一旦實際已造成他人感染“非典”,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

違反國境衞生檢疫,有引起檢疫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衞生檢疫罪。直接或間接地侵害勞動者的利益,違反了《勞動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多個條款。 非法解僱民工。在少數疫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防止所僱傭的外地民工傳播“非典”,擅自作出解僱或無限期停止外地民工特別是曾被隔離民工工作的決定。

擅自剋扣工資。對於在“非典”防治工作中響應政府號召,盡法定義務積極採取隔離等應對措施的勞動者,有的單位拒發其隔離期間的工資福利。

歧視康復員工。一些“非典”患者康復後,按規定應享有恢復工作的權利,但有些用人單位卻拒絕安排其工作或無故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作崗位。 違反勞動保護規定。在“非典”防治中,一些用人單位的勞動衞生條件被查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雖然暫時沒有發現“非典”及其疑似病例,但也存在相當的隱患。勞動者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強化消毒及發放口罩等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卻遭到拒絕。 對這些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或衞生行政部門均有權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還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35條關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規定。 三、救助政策 非典型傳染性肺炎疫情發生後,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積極防治措施,在保護公眾健康權的同時,出台一系列救助政策,保護企業、公民的利益。 (一)“非典”治療費用 醫院嚴格執行先救治、後結算費用規定。 發熱病人到醫院就診時,免辦掛號手續,先就診。初診為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後,不再由患者繳納檢驗等有關費用,實行記帳制。普通患者補交各項費用。 患者住院觀察或留院觀察時,免交住院押金等一切費用,辦理登記後直接留院觀察或入院治療。救治過程中發身的各項費用也按記帳方式,患者無須逐項繳納各項費用。 (二)對農村“防非”收費 按照xx農村税費改革工作小組緊急通知精神,嚴禁借防治非典名義向農民亂收費: 消毒費用。對農村集貿市場、學校、衞生院等公共場所、發生疫情的農村居民住宅、牲畜飼養和交易場所、農用機械和車輛等依法進行消毒,費用由當地政府部門或單位負擔,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向農民或農村中國小生攤派; 體檢費用。對從疫區返鄉農民依法實行體檢、醫學觀察等措施,有關費用均從當地防治非典專項經費中解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宣傳費用。向農民發放宣傳防治非典知識手冊、宣傳畫等,要實行免費提供,嚴禁借宣傳防治非典名義向村組、農户攤派有關宣傳費用; 防護費用。預防非典藥品及防護用品應當由農民自願購買,不得向農民強制收費。不準以防治非典的任何名義,擅自向村組和農民亂收費。 (三)對城鎮居民“防非”收費 1、各地、各部門嚴禁以疫病防治為名收取隔離期間保證金、隔離費、管理責任保證金等費用; 2、各單位、物業小區、居民住宅小區和村鎮為限制出入人員,在“非典”防治期間實施出入證管理,應實行免費發放,且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證費; 3、對於從“非典”病例發生地區返回人員,一律實行免費體檢,並不得將其費轉嫁給任何單位。 (四)部分行業規費 按照xx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通知》規定,自XX年5月1日起至XX年9月30日止,對受“非典”影響較大的餐飲、旅店、娛樂、民航、旅遊、公路客運、水路客運、出租汽車等行業實行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政策: 1、對餐飲、旅店、旅遊業、集貿市場收取的集貿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户管理費、企業註冊登記費中的年檢費、衞生監測費、衞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疫情處理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排污費、佔道費、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或城市污水處理費、公路養路費、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 2、對娛樂業收取的個體工商户管理費、企業註冊登記費中的年檢費、衞生監測費、衞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疫情處理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排污費、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或城市污水處理費、公路養路費、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 3、對航空公司收取的企業註冊登記費中的年檢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排污費、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或城市污水處理費; &nbs

p;4、對路客運行業收取的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養路費、排污費、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或城市污水處理費; 5、對水路客運行業收取的水路運輸管理費、內河航道養護費、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排污費、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或城市污水處理費; 6、對出租汽車(包括小汽車、中巴、大巴)行業以及旅行社機動車輛收取的公路養路費、排污費、機動車輛安全檢驗費、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或城市污水處理費。 上述收費中,屬於中央收入的企業註冊登記費中的年檢費、排污費、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等全部免收;屬於地方收入的,其具體減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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