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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調研報告大綱

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調研報告大綱

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調研報告

隨着老齡化浪潮洶湧而來,城鄉居民的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構建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當前,如何建設符合我縣實際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完善我縣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建立新型城

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來,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我縣已建立了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主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制度為補充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並取得積極成效。截止2019年底,在全縣11.14萬名常住户籍人口(城鎮居民2.03萬人,農村居民9.11萬人)中,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有8334人,佔7.48%;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有2674人,佔2.40%;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4620人,佔4.15%;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18928人,佔16.99%。上述制度的建立,解決了部分居民羣眾的養老保障問題,化解了一批影響我縣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社會問題,為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然而,從目前情況看,全縣還有約8.15萬名城鄉一般居民(佔全縣常住户籍人口的73.16%),缺乏系統性的養老制度保障;同時,由於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思路不盡合理,致使農村原參保人員的養老問題實際上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加上這一塊,相當於全縣實際上有90.15%的居民羣眾沒有得到真正意義上的養老保障。因此,在不斷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並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的基礎上,有必要加快探索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思路,儘快解決廣大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問題。

第一,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要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要堅持以人為本,從人民羣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入手,注重社會公平,注重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使全縣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在養老保障方面,只有實現廣覆蓋,使城鄉居民羣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才能體現公平,才能實現共享,才能使社會更加和諧。目前,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覆蓋到城鎮從業人員和農村部分居民,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又缺乏應有的保障功能。因此,探索建立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現人人享有養老保障的目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堅持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客觀使然。

第二,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把人民羣眾根本利益擺在首位的具體表現。一方面,受工業化、城市化的影響,城鄉大批青壯年向第二、第三產業轉移,人口地域性結構發生較大變化,農村老年農民的日常生活較為困難。另一方面,隨着計劃生育政策的推廣,越來越多的城鄉家庭呈現上養四位老人、下養一個孩子的“四二一”結構,傳統的“養兒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受到嚴重削弱,城鄉家庭養老功能逐步淡化和弱化,靠代際供養已經難以解決養老問題。再一方面,隨着老齡社會的提前到來,加上目前推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由於覆蓋面窄、參保人數少、保障程度低等缺陷,無法滿足參保人員養老的需要,給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導致我縣城鄉社會養老所面臨的問題日趨突出。因此,隨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推進,這幾年來,城鄉居民要求解決養老保障的願望越來越強烈,社會各方面的呼聲越來越高。針對這種情況,在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抓緊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擴展到全體城鄉居民,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羣眾的呼聲和要求,反映了他們的實際需要,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提高廣大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從而緩解廣大居民因老致貧、因老返貧等問題,體現了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時代要求。

第三,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發展規律。依據統計學上的“大數法則”,各類保險只有不斷擴大覆蓋面,才能提高保險基金的共濟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十五”期間,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覆蓋範圍不斷擴大,基金支付能力越來越強,覆蓋範圍從國有、集體單位擴大到了非公經濟組織,從正規就業人員擴大到了靈活就業人員,從城鎮從業人員擴大到了進城務工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將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擴大到全體城鄉居民,符合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發展規律,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四,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度,是構建大社保體系的重要內容。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障體系, 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標誌,也是一種制度創新、政策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近年來,我縣相繼出台實施了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集中供養、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等新制度,擴大了社會保障的受益面,也受到了廣大居民羣眾的歡迎。在此基礎上,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全體城

鄉居民的養老之憂,正是堅持探索、鋭意進取、開拓創新的具體體現,同時也豐富了大社保體系的內涵,必將推動大社保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二、我縣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及現狀

1、發展歷史及沿革

根據國家"七五"計劃關於"抓緊建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開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1992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民辦發〔1992〕2號),並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廣。

我縣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發展過程共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試點探索階段:1995年發佈實施的《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浙政發〔1995〕4號)規定,從1995年起,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為非城鎮户口的農村各類人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暫行辦法》精神,我縣出台了《關於建立雲和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雲政辦〔1995〕16號)和《雲和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雲政辦〔1995〕21號),並於1995年4月在雲和鎮紅光、沙溪兩個村進行了試點。二是全面推廣階段:1996年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在全縣鋪開,覆蓋了全縣所有鄉鎮和行政村、11家福利企業及1個零散户。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上不封頂(浙政發〔1995〕4號文件規定的月繳納標準分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個檔次);農保基金主要依靠銀行定期存款實現保值增值,同時,根據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調整情況來確定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水平。三是整頓規範階段:1998年,國務院將此項工作從民政部門劃歸勞動保障部門。1999年,受宏觀經濟影響,國務院要求停止接受新業務,對“農保”進行整頓規範。我縣的農保工作以保持穩定為原則,做到“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基金不丟”,並於2019年9月把該項工作從縣民政局下屬的農保處整體劃入縣社保處管理,順利完成了農保機構的職能劃轉。

2、工作現狀

通過十多年的努力探索,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目前已達到一定規模,在農村也有一定的影響面,但成效一般。到目前為止,全縣共有14個鄉鎮、170個行政村、11家福利企業和1個零散户開展了農保工作,參保人數有18928人,參保率為20.77%;積累基金341.54萬元,累計支付待遇1.49萬元;在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286人中,享受待遇最少的每人每月只有0.21元,最多的每人每月也只有21.42元,月平均待遇為2.20元,月領取額在1元以下的有194人,20元以上的只有2人。由於繳費起點低、待遇標準低,目前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沒有新保及續保人員,實際上已處於停滯狀態。為維護農保政策和業務的穩定性、連續性以及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我縣農保工作處於不宣傳、不發動,上門參保不中止的狀態。

三、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農保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縣現行農保制度的主要政策依據是1992年由民政部制訂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和1995年浙江政府印發的《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其主要政策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參保對象範圍:60週歲以下農村户籍公民,包括務農務工經商人員及鄉鎮招聘幹部、應徵入伍青年、民辦教師、醫生和其他各業勞動者等。

2、資金籌集方式:堅持農民自我保障為主和自助與互濟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含國家讓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和儲蓄積累式的辦法進行籌集;最低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

3、資金積累方式:繳費建立個人賬户,屬於個人所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國家讓利)均記在個人名下。

4、待遇享受規定:我縣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為60週歲,待遇標準按達到領取年齡時個人賬户的積累總額確定,並根據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調整情況來確定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水平。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十年。

5、基金管理方式:基金以縣為單位統籌,並按國家有關金融政策運營管理,主要依靠銀行定期存款和購買國債的方式實現保值增值。

(二)現行制度設計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分析

現行農保制度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規劃制訂的,符合當時國民經濟狀況和農村特點,也曾受到農民的普遍歡迎。但是,隨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農民生活生產方式的轉變,我縣農保工作出現了因缺乏激勵機制和扶持政策而“擴不出”、因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相適應而“保不齊”、因制度銜接性差而“流不動”等問題。現行制度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下列方面:

1?穩定性和適應性差。首先,我縣現行的農保制度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頒佈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和政府印發的《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因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而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導致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願投保。其次,在城鎮社會保險體系日趨完善的今天,將鄉鎮企業職工、私營企業主和僱員等有勞動關係的羣體繼續納入現行農保制度有失公平性。第三,繳費機制設計時儘管考慮到了農民收入季節性和不穩定的特點,但是明顯缺乏彈性。如按1995年我省暫行辦法規定,按月繳費標準一直維持在6—20元之間,但十年前的繳費標準是無法適應如今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的。第四,現行的養老金計發係數按8.8%的利率測算,具有上世紀90年代初期中國經濟高利率和高通脹的鮮明特徵。但是隨着國家連續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經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2、基金保值增值困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和投資人才,都是將基金存入銀行進行管理。但是,由於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如一年期存款利率已從1995年的10.98%下調至現在的4.14%),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因此,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實現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説增值。這就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現了參保的人越多而國家賠得越多的尷尬局面。

3、保障功能弱。一方面,由於實行自願投保,大多數人員採用一次性繳費方式,繳費總額普遍較低。同時,基金積累類似於銀行存款,靠自我積累模式,而養老金待遇則僅靠自我繳費的個人賬户積累總額來確定。加之,當時是在預定利率12%的情況下制訂政策的,較少考慮到金融風險,結果在政策推出後,銀行利率接連下調。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農民養老保險帳户的利率只好下調(1997年1月下調至8.8%,1998年1月下調至6.8%,1998年7月下調至5%,1999年7月起更下調至2.5%),造成參保人員的保障水平不高,實際收益明顯低於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沒有設計增長機制,幾十年同一標準。隨着物價水平的變化,養老金事實上是在不斷地“縮水”之中,不僅難以吸引農民參保,更難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責任缺位。原民政部農村養老保險辦公室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是,一方面,由於在制度設計中沒有硬性規定政府責任的具體機制,而變成了完全依靠個人積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來實現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對增值渠道不暢通的現實,以理論上較高的支付係數和實際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實,基金明顯孕育着較大的財務風險。另一方面,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

四、我縣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分析

(一)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具備了一定的基礎條件。

1、較高的養老意識為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了思想基礎。

由於多年來各類養老保險宣傳以及社會高度信息化,廣大城鄉居民對養老保險有了基本認識併產生較為強烈的要求。一是城鄉居民的養老意識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要求出台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或完善現行“農保”政策)、依靠養老保險實現養老的意願較為強烈。二是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的廣泛傳遞,廣大城鄉居民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比較羨慕,從而增加了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和要求。三是商業保險公司的大力宣傳,使廣大城鄉居民多了一份比較。絕大部分居民感覺商業養老保險有吸引力但繳費額較高,希望政府能承辦低繳費額的“政府福利型”養老保險業務。這都為儘快建立並完善科學合理又適應廣大城鄉居民繳費能力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礎。

2、相關政策法規明確了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走向。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黨的xx大早已經明確提出“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除了繼續重點“關注”農業保險外,還以農村人身保險為突破口,首次出現了“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表述。

(3)黨的“十七次大會”報告提出的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的新要求之一,是“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時,要求在“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時,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推動建設和諧社會”,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政府關於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浙委〔2019〕28號)提出,要“圍繞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加快建設覆蓋廣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管理規範方便有效、與全面小康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按照“個人養老儲蓄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適當補貼”的原則,加快建立面向農業勞動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5)2019年雲和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政府報告》,把“重視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列入今後五年要抓好的七個方面重點工作之一,提出要“繼續完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

3、多年實踐所積累的管理經驗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礎。

我縣現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比較健全,隊伍比較穩定,管理基礎工作比較規範,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和探索,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這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

(二)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經濟條件還比較薄弱。

建設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社會認同程度、制度發展方向、現有工作基礎等方面因素外,重點要考慮地方財政支持能力、城鄉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本身保障功能及其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隨着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我縣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據統計,從2019年到2019年,全縣生產總值從8.01億元增長到22.41億元,年均遞增11.9%;人均生產總值從7530元增長到20198元,年均遞增11.7%;農業佔三產結構的比重,已經從24.6%下降到12.5%。然而,從目前情況看,農業佔有生產總值的比重仍然較大,農業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比重高達82%,同時,財政收入只有2.82億元(其中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只有1.65億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4556元,農民人均純收入也只有4267元。因此,我縣經濟社會仍將以發展第二和第三產業為主,離“以城帶鄉、以工促農”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政府財政支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能力還不夠強,城鄉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仍然較弱,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必需的物質基礎還較為薄弱。

五、建立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思路

以上分析表明,我縣建設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具備了一定思想認識基礎和工作經驗,制度建設的政策走向也已經較為明確。雖然目前的經濟條件還比較薄弱,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從執政為民和關注民生的角度出發,我們應主動創新,穩妥謀劃,積極探索建立符合我縣實際情況和適應民生需求的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指導思想

按照政府組織引導、羣眾自願參加的原則,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建立以儲蓄積累與享受待遇調整機制為核心的“低門檻、多層次、廣覆蓋、可接軌”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為新型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與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循序漸進、突出重點的原則。從近期看,隨着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快,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進入二、三產業,或者季節性、階段性地從事非農產業。因此,當前這個階段要有所側重,重點解決好大齡農村人員(男45週歲以上、女40週歲以上)的養老問題,對此年齡段以下的人員,可通過積極創造條件,將其逐步納入城鄉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從長遠看,隨着政府財政和農民經濟承受能力的提高,養老保障體系的容納能力會不斷增強。所以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從適應户籍和職業轉移的需要、適應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趨勢角度來設計,以利於今後的溝通和銜接。

2、保障水平與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相適應的原則。從我縣實際來看,首先,區域之間也還存在着經濟不平衡,各鄉鎮以及同一鄉鎮的各個村之間的經濟情況存在不小的差異性,由此造成城鄉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支出存在着較大不同。其次,城鎮居民的生活方式與農村居民畢竟有所區別,農村居民或多或少還擁有着可以作為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源的土地,相對而言,他們的生活費用中需要由現金支出的比例相對低一些,而城鎮居民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用現金來獲取。同時,這兩個羣體的醫療需求也存在較大距離。因此,當前設計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要着眼於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通過養老保險來為他們年老以後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資金補助,同時繼續立足於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多層次、多方位地解決其養老問題。

3、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原則。設計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必須彌補原先制度設計中缺乏政府投入機制的不足。繳費可以以個人為主,村集體視自身經濟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同時,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確政府繳費補貼的具體比例,並對經濟困難羣眾予以適當傾斜。

4、簡潔直觀、便於接受的原則。居民羣眾是最講實際的羣體,需要的是能看得見、摸得着的實際利益。因此,新制度的設計必須簡單直觀,具有靈活性,讓城鄉居民真正感覺到實惠,這樣才易於羣眾的接受和參與。

(三)具體設想

1、制度定位。新制度應該定位在建立我縣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不是對現行農保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新制度出台後,應該明確暫停受理老農保業務,通過制度銜接,逐步消化老農保,以利於推進新型養老保險。

2、範圍對象。新制度的實施對象界定為在雲和縣行政區域內16週歲至60週歲、具有我縣常住户籍的城鄉居民。由於生產經營方式的轉換,城鄉居民中已經有部分參加了現行的各類政府性養老保險,所以重點解決對象是除已參加政府性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城鄉居民中的大齡人員(男性45週歲以上、女性40週歲以上)。

3、繳費標準。考慮到城鄉居民收入不穩定的特點,參保時年齡未滿60週歲的人員採取按年繳納的方式繳費,繳費金額按繳費基數乘以繳費比例確定。首先,根據我縣城鄉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縣財政的支持能力,同時考慮到有關統計數據的公佈時間有一定的滯後性,一方面,繳費基數可按上上年全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另一方面,繳費以個人為主,村集體視其自身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補助(個人和村集體經濟的繳費比例不低於8%),同時縣財政可按不低於上上年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標準進行補貼,並向經濟困難的羣眾適當傾斜(縣財政按不低於5%的比例給予補貼)。其次,為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也為了提高城鄉居民的參保繳費意識,可確定繳費年限為2019年。再者,參保時年齡已滿60週歲的城鄉居民,由於年紀較大,逐年繳納不現實,所以可採取一次性繳費方式,繳費金額按繳費時上上年全縣農村居民月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規定的比例和繳費月份確定,繳費月份具體標準視年齡增長情況逐年遞減。

4、帳户管理。為確保養老金計發基數的確定性,可將個人繳納部分和村集體補助部分用來建立個人繳費帳户。同時,為提高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水平,可將縣財政補貼中的一部分用於建立參保人員補貼帳户(比如縣財政補貼5%,其中3%補貼到個人),並按規定與個人繳費賬户儲存額本息合併計算養老待遇。另外,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可將縣財政補貼部分的其餘部分(比如縣財政補貼5%中的2%部分),用於建立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藉以逐步提高參保人員的待遇水平。

為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為了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户、補貼賬户和統籌帳户每年可參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帳利率標準計息一次。參保人員自領取養老金之月開始,其個人繳費賬户儲存額再參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時個人賬户儲存額的計息規定辦理。

參保人員異地(跨統籌地)遷居,其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户儲存額本息,能轉移的,轉移遷入地社會保險機構;不能轉移的,可一次性退還本人。

5、待遇享受。設計待遇時要把握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待遇計發辦法採取繳費確定型,根據繳費賬户積累總額確定待遇標準;二是設置養老金調整機制,養老金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及銀行利率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具體來説,月養老金起領標準為繳費賬户積累總額乘以待遇計發係數。假定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的保證期為2019年,則年滿60週歲人員的待遇計發係數為1/156;60週歲以上人員的待遇計發係數則與其繳費月份保持固定的比例關係。參保人員死亡後,其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户儲存額本息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制度銜接。本着平穩過渡、操作方便的原則,新制度可以與原農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徵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條件內銜接,新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賬户和補貼賬户儲存額本息可以按有關規定折算過渡,以利於今後城鄉保障方式的融合。

(四)費用測算

鑑於我縣實際,在設計我縣建設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一方面,城鎮居民的保障水平應低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另一方面,鑑於大部分農村居民的生產和生活還可以藉助耕地來實現基礎保障,其保障水平可略低於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從目前情況看,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707.8元(其中單位繳納2648.4元,個人繳納1059.4元),月平均養老金享受標準為1164.32元;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四個檔次的平均繳費標準為每人2.7萬元(其中 政府補助1.375萬元,個人和集體繳納1.325萬元),月平均享受待遇為150元。

按照上面的具體設想,如果我縣在2019年開始實施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個人和村集體經濟的繳費比例不低於8%測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繳費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297.3元和1025元;按政府補貼5%測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得到的補貼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185.8元和640.65元;經過2019年,也就是到2022年,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的月養老金分別為90.2元和311元。 據統計,全縣未參加政府性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有3000多人,16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的農村居民有6.3萬人,60週歲以上的農村居民約有1.2萬餘人。按以上標準,要讓全縣所有城鄉居民都能享受到養老保障,今後5年縣政府約需支出9300多萬元的配套補貼資金,約年均投入1860萬元;。如果將政府補貼標準提高到10%,則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的月養老金分別為114.8元和395.9元,今後5年縣政府約需支出1.86億元的配套資金,即年均需投入3600萬元;如果將政府補貼標準提高到15%,則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可以享受的月養老金分別為139.4元和480.7元,今後5年縣政府約需支出2.79億元的配套資金,即年均需投入5580萬元。到底以何種方案為妥,需根據全縣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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