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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對財產刑的認識誤區及適用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司法實踐中對財產刑的認識誤區及適用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我國刑法中的財產刑,可以分為罰金和沒收財產兩種。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罰金和沒收財產都是附加刑。97年修訂後的刑法對財產刑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擴大了財產刑的適用範圍,如刑法規定的罰金條文有139個。①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對財產刑的認識上還存在較大的誤區,財產刑被閒置不用或用得很少,幾乎無用武之地,影響了財產刑的正確適用。 誤區之一:重刑輕財的觀念 在中國歷史上,歷來奉行亂世用重典的刑罰適用價值觀。而我國長期處於封建半封建社會,商品經濟觀念薄弱,長期以來,重刑的觀念根深蒂固。這從中國曆代的刑法典中可以體現出來。建國以來,我國的社會結構是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上的以集中、壟斷、大一統為特徵的政治社會,國家控制了全部的社會資源、使經濟領域之外的其他制度、社會結構深深地烙上了這種所有制模式的印跡,刑罰成為國家推行其意志的暴力工具,因而,刑罰的價值觀體現了安全和秩序的價值觀至高無上。儘管經過20年的改革開放,刑罰的價值觀不再單一,也趨向多元化,如財產刑在現行的刑法中地位的加大體現了效益刑罰價值觀的地位在上升。但當前,經過多年的“嚴打”,學界普遍認為我國實行的是重刑主義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審判領域,重刑觀念在一些地方亦有突出表現:重刑率是作為對審判機關進行評價、考核的一個重要指標和成績來看待的,審判機關也往往用重刑率來説明審判效果和成績。而這也得到了相當多的社會民眾的認同。所以法官在裁量刑罰時也重刑輕財。這種傳統和現狀危害是很大的,除了破壞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之外,增加的不必要的訴訟投入也是驚人的。這裏有一個1997年刑法修改時對適用重刑不可取的統計數據:一個~犯勞動一年,國家財政要投入2300元。當時全國適齡兒童免費入學所需費用平均不到200元,年以一個~犯多~一年,就有10個兒童不能免費入學。我國一年處理刑事案件幾十萬件,如果一個案件的一個罪犯多判一年,加起來就是幾十萬年,就涉及幾百萬兒童不能免費入學,文盲增加,犯罪率必然增加,就進入了惡性循環。②而在重刑思想影響下,面對犯罪率上升、社會治安狀況惡化,人們本能地會把原因歸結於懲罰不夠、打擊不力,從而主張加大刑罰量。難怪菲利説:“用暴力來糾正暴力總不是一種好辦法。在中世紀,刑罰很嚴酷,但犯罪同樣殘忍。社會在與犯罪的殘暴之間的鬥爭失去效力時,便會惡性循環。”③在這一方面,我國十幾年來的“嚴打”實踐就是明證。重大刑事犯罪的發案率仍呈上升趨勢。④因此在刑罰功能上不僅僅要認識到其有安全和秩序的功能,而且要認識到其有效益和效率的功能,也就是學者所説的謙抑的功能。而財產刑是提高刑罰效益,降低刑罰成本的重要途徑。是實現刑罰謙抑功能的重要方法,因此在實踐中要少重人身刑,多用財產刑。 誤區之二:適用刑產刑,會導致以罰代刑。 在司法實踐中,財產刑之所以適用率低,還存在一個思想誤區是怕被指責為以罰代刑。根本原因是認為財產刑是資本主義國家剝削、壓迫人民的一種手段。而資本家有錢可以以罰代刑。以錢贖罪。這種認識是片面的。財產刑並非資本主義國家的專利品,正如生命刑和自由刑一樣,是人類文明和進步的成果,是實現刑法效益功能的重要方法,為世界各國所採用。如法國新刑法典提高了罰金刑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從罰金刑在分則中的適用來看,全部侵犯財產之重罪與輕罪、全部危害民族、國家及公共安寧罪、妨害公眾信任罪、壞人結社罪、違警罪,都掛有罰金刑。在侵犯人身之重罪與輕罪中,掛有罰金刑的條文比例多達95%。儘管新刑法典沒有明確指出罰金刑是主刑,但從條文含義看出,罰金刑事實上居於主刑地位。⑤而在我國,修訂前後的刑法都將財產刑作為一種刑罰。因為財產刑本身就是一種刑罰,因此判處財產刑不存在以罰代刑的問題。而且符合刑罰改革的歷史潮流,即輕刑化。因此要破除適用財產刑是以罰代刑,是西方金錢萬能觀念在刑罰上的體現的陳舊思想。 在司法實踐中要解放思想,大膽適用財產刑,用足財產刑。這既是順應了刑罰輕刑化的世界潮流,也是我國刑法本身的要求。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適用財產刑還要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 、罰金和沒收財產是兩種不同的財產刑。 修訂後的刑法較修訂前擴大了財產刑的適用範圍,有139個條文中規定了罰金刑,主要集中規定於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兩章之中,對這些犯罪僅處以自由刑,有時很難收到預防犯罪之功效,而罰金刑的性質決定了它不僅使犯罪人深感無利可圖,以觸其痛處,而且有利於剝奪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強化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而沒收財產作為一種財產刑,主要適用於危害~罪、情節嚴重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對這些犯罪犯罪分子適用沒收財產。既是對貪財圖利的罪犯給以應有的懲罰,也是對他們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的物質條件予以必要的剝奪。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是兩種不同的刑罰方法。通過兩種財產刑適用對象的不同,相比較可以得出沒收財產刑是一種較重的附加刑,適用的一般是重罪。罰金是一種較輕的附加刑,適用的一般是輕罪。而且這兩種財產刑的執行方法也不相同。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而刑法第53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這意味着沒收財產刑必須沒收犯罪人個人現有的財產,而罰金刑則不必受此限制。具有更靈活的特點。認識到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的差異性,對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正確地適用財產刑很有裨益。因為我國刑法在某些情況下,對同一條文同時規定沒收財產與罰金供法官選擇,這時分清二者之間的差異對準確適用刑罰是十分必要的。如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時適用罰金還是沒收財產?這當然

司法實踐中對財產刑的認識誤區及適用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要根據犯罪行為的危害嚴重程度,對危害重的用沒收財產刑,危害輕的用罰金刑。這種細微之處往往能體現法官的法律素養的高低。 二 、要更新觀念,在實踐中大膽適用單處財產刑。 刑法規定的財產刑的適用方式有多種,其中規定單處沒收財產的很少,主要是是單處罰金的多,雖然刑法很多條款裏都規定了可單處罰金,但我們很少看到案件中有單處罰金的判決。罰金刑與人身刑相比,首先可以更好地實現刑罰的效益功能,因為罰金只有收入,沒有支出,經濟性十分明顯;其次罰金刑還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獄中惡性感染,有利於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在單外罰金刑的情況下,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因而可防止犯罪人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性性;再次,在司法實踐中,誤判的可能性是難以避免的,罰金刑與人身刑相比,在發生誤判的情況下最易糾正。人身刑是剝奪人的自由,發生誤判,雖然可無罪釋放,但改判前已經失去的自由已無可挽回。只有在單處罰金的情況下,發現誤判,可以向受刑人返還其繳納的金錢,賠償其利息,使誤判得到徹底的糾正。由於單處罰金刑有種種益處,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要摒棄重刑輕財的觀念,進一步解放思想,而且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公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財物刑的觀念必將發生變化,依法適用財產刑同樣可以起到制裁違法犯罪的的震懾作用。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大膽適用單處財產刑,要把刑法規定的財產刑充分利用起來,而且要用足,充分發揮財產刑的應用功能。 另一方面,法官在實踐中也要防止走向另一個極端,不能無限誇大財產刑的功能。還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判處單處財產刑時要充分考察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因為量刑的事實根據應當是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統一。⑥在刑法規定可單處財產刑的犯罪中,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一般都不太大,因此在量刑時考察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人身危險性小的犯罪人才能單處財產刑,否則就不能實現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人身危險性,指的是犯罪人的存在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即其再犯罪的可能性。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人人身危險性大小應當重視的因素有: 1、犯罪人的罪後表現。犯罪人的在犯罪後表現,能夠反映出行為人內心悔改程度和行為人接受教育改造、復歸社會的難易程度。一般而言,行為人在犯罪後能真誠悔過、坦白交待、積極退贓、主動賠償損失、積極採取措施消除和減輕危害結果,表明其有悔改之情和贖罪之意,其人身危險性較小。反之則大。 2、犯罪人的履歷。犯罪人的履歷包括犯罪人的生活環境、犯罪記錄及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等,這些因素相結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犯罪人的人格和犯罪人矯正的難易程度。犯罪人的生活環境,主要包括家庭環境、教育環境和工作環境等。一般來説,若行為人在良好的家庭、社會環境中成長,即使偶爾犯罪,其也易糾正。犯罪記錄,被稱為“前科”指行為人在犯本罪之前是否犯有它罪,或者從事過其他違法活動的。犯罪人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是世界各國公認的評價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大小的重要參數。犯罪人有“前科”則其改善的難度大,人身危險性就大,反之則小。 3、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主要是指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表現出的主觀罪過形式及其內容。主觀惡性不僅是判斷行為社會危害性的程度的重要因素,對於衡量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也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罪過形式有四種: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其主觀惡性也是按上述順序由大到小。 此外,還應當考慮犯罪人的知識程度、犯罪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犯罪人的年齡等。 由於單處財產刑有種種益處,因此,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對一些人身危險性小的初犯、偶犯、少年犯要大膽適用單處財產刑。充分發揮財產刑在刑罰中應有地位和作用。 三、 財產刑作為附加刑適用時與主刑並處時的關係問題。 1、在實踐中如何理解刑法上規定的可以並處財產刑中的“可以”? 在財產刑的適用方式中,其最主要的還是作為附加刑與主刑併科適用。這裏的併科有兩種。一是得並制,即可以並處也可以不併處。二是必並制,即必須並處。罰金刑幾乎都是必並制。得並制主要存在於沒收財產刑。這帶來一個問題,即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認為刑法規定了可以適用財產刑這同時意味着也可以不適用財產刑。並以此為藉口,不適用並處財產刑。筆者認為這種對刑法的理解有失偏頗。對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中“可以”的準確理解應是沒有特殊情況就應當適用,即一般情況下應當。法官往往注重了這兩個字的文字含義而忽視了其法律念義。這在理論界早已不成問題,但是實踐中由於重刑輕刑觀念根深蒂固的影響,法官還往往固執己見。這不利於財產刑的正確適用。而且對不適用財產刑的特殊情況還要嚴格掌握。這種特殊情況應指⑴犯罪人確實沒有個人財產或只有很少生活必需的財產,沒收後影響其以後的正常生活的;⑵其贍養人或撫養人需要犯罪人的財產維持必須的生活、學習的費用;⑶犯罪人欠下的債務必須以其個人財產償還的等等。對於其他一般情況則不能作為可以不適用財產刑的理由。 2、主刑與並處適用的財產刑之間的平衡問題。 財產刑在附加適用的時候與主刑(主要指人身刑)之間有沒有什麼關聯?即財產刑對主刑有沒有影響,財產刑多判點人身刑能不能少判點?這在司法實踐中又是個敏感的問題。筆者認為主刑和附加刑之間存在着聯繫,它們之間是一種動態平衡關係。重刑思想存在諸多弊端,對犯罪人多判一年自由刑,將使全國幾百萬兒童不能免費入學,輕刑化是刑罰改革的潮流,任何一種社會危害都是可以通過價值計算的,就是説一個人造成的危害後果折算成貨幣,貨幣再折算成標準勞動力。在經濟不發達的情況下,很少用刑產刑讓犯罪分子給予補償,主要靠人身刑來補償,因此刑期都較長。劉家琛副院長認為在經濟發達、公民個人收也逐步增長的情況下,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損害,是可以用財產刑來進行補償的。⑧財產刑多判點,自由刑

可以判輕點。這裏人身刑與財產刑之間就是一種動態平衡關係,而不是靜止不動的。當然這種輕是有一限制的。是在法定刑幅度以內的輕,不得以適用的財產刑重為理由突破人身刑的法定幅度。這點是必須嚴格掌握的。也是實踐中切忌的。再就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人身危險性大的也不能因對其適用財產刑重為理由縮短其教育改造期限,使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得以弱化。 四、財產刑的數額與法官的自由裁量 1、我國刑法對財產刑數額的規定 我國刑法對沒收財產刑的數額沒有規定,實際上以犯罪人所有的個人財產為限。這裏需要強調的是犯罪人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家庭共同財產。 刑法對罰金刑的數額則作了多樣化的規定:一是無限額罰金制。刑法分則未對罰金具體數額作出限定,由法院依案件情況酌定。如刑法第325條規定,單位違反文物保~規,將收藏的國家不允許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至於其具體數額,法律未作規定。這類條文為數不少。二是限額罰金制。在刑法分則對罰金的上、下限作了規定,法官在此範圍內進行選擇。這類條文主要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三是倍比罰金制。這類條文也主要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如刑法第202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由於法律給予法官財產刑的自由裁量空間很大,因而判處罰金刑極易產生畸輕畸重現象。 2、對財產行使自由裁量權制約因素。 ⑴犯罪情節。這主要指犯罪的危害程度。以此為依據,可以做到罪責相當。我國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再如判處死刑一般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此犯罪人的犯罪情節是決定財產刑數額的最重要的因素。犯罪情節重的財產刑數額大,犯罪情節輕的財產刑數額相對較小。 ⑵犯罪人的實際經濟狀況。這是刑罰個人化原則的要求。試想同一罪行對百萬富翁和不名一文窮人同時判處同樣的財產刑,這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實際上對富人難以起到懲罰的目的。所以也不能僅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使刑罰特殊預防功能落空。這就必須考慮犯罪人的實際經濟狀況。對同一罪行因犯罪人的經濟狀況不同判處的財產刑不同這不是量刑的畸輕畸重。所以犯罪人的實際經濟狀況也是裁量刑產刑的重要因素。這方面我國刑法未作規定。如法國刑法典第132-24條規定:“法院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依據犯罪情節及罪犯之人格,宣告刑罰並規定刑罰制度;法院宣告罰金刑時,還因考慮罪犯收入與負擔,綜合決定罰金之數額。”⑨ 第131-5條關於日額罰金的規定,也反映了這種精神。 ⑶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上文已論證過人身刑與財產刑並處時,財產刑數額判高點,人身刑的期限可以相對短點。但是要考察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所以在裁量刑產刑時當然也要考察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同樣的一個罪行,不同危險性的犯罪人判處的刑罰也就不一樣。人身刑可以有長短,財產刑也可以有高低。這也不屬於量刑的畸輕畸重。而是刑罰本身的要求。 綜上所述,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要解放思想,用足財產刑,發揮財產刑在刑罰體系中應有的作用。同時在應用過程中還要注意用好財產刑,真正發揮財產刑這種刑罰的獨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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