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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築社會信用 謀求銀企共贏

構築社會信用 謀求銀企共贏

構築社會信用謀求銀企共贏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社會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當前信用已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層面,市場經濟的信用已成為經濟發展的主流。作為為社會提供金融信用服務的銀行業,如何把握好自身在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擔當的角色,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風險,實現銀企共贏已成為當務之急。 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信用體系已相當完備,達到了 一是個人信用記錄公開化。主要體現在每個人都有一個終身的、無法偽造的社會安全號,政府部門、銀行與公司客户都可以通過這個號碼在網絡上查詢到每個公民的信用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者,各家銀行均不授信。個人信用報告制度已成為每個人安身立命的基本資料。二是信用管理社會化。信用管理類公司是完全私有的,這意味着從徵集數據到信用管理完全由私人公司運作,作為國家信用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民間信用管理機構大量產生,包括信用管理協會,追帳協會,信用聯盟等,形成了信用管理社會化。三是信用觀念普及化。在西方一些國家,信用交易十分普通,因此,無論企業還是普通的消費者,都有很強的信用意識,都把個人信用當作一種十分重要的個人財富來看待。 目前我國的信用公司、諮詢公司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還剛剛起步,對企業信用評估既沒有統一的審核標準,也沒有完善的監管機制,甚至某些評估機構本身都存在信用問題。 由於我國信用中介體系的不完善,銀行也就不得不依靠自己力量去考察企業的資信狀況,去了解擔保企業的擔保能力,從實際情況看,存在以下困難: 一是單靠銀行方面的力量勢單力薄。一方面是銀行獲得企業或個人信息的渠道狹窄,掌握的信息不夠全面;另一方面,由於銀行人員對借款所處行業的瞭解缺乏專業水平,對企業作假問題發現不了,以至於對客户真實信息特別是對於貸款企業的內部狀況、還款意願等對信貸風險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往往缺乏瞭解。 二是得不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配合,信息資源不能實現共享。大量的企業信息資料分佈在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工商部門以及其它金融機構中,由於同業競爭的存在,人民銀行還沒有實行統一的監控,對一家企業在多家金融機構貸款的問題還沒有進行控制,這些信息管理的滯後,不能實現資源共享,對統一管理信用帶來了很大困難。 因此,現階段我國要進一步完善有關信用的立法,特別是要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利益獎罰機制的作用,在有關的法律條文中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使不誠信者不僅聲名狼藉、無利可圖,而且得不償失,甚至受到刑事處罰。加強信用法制建設,既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把誠信建立在堅實可靠的法制基礎上。 一、 建立銀行信用體系,構築良性的金融法制環境。銀行信用體系的完整應取決於金融秩序狀況;金融資產運行質量狀況;現代金融信用工具的使用程度。銀行信用體系在法律上應通過以下途徑。1、完善金融立法。構建一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制化運行的金融框架,並與國際慣例接軌。2、提高金融資產質量,並以此為契機,提高全社會信用度。3、擴大信用工具種類的使用,為全社會信用觀念的重建創造條件。對銀行消費信用在立法上應予確認和推行,這樣既刺激了相關產業的增長也利於將消費信用納入法制化軌道。4、嚴懲破壞金融程序、金融詐騙等違法行為,為銀行信用體系的確立提供法律保障。 二、 建立企業信用體系,使商業信用根植於“法治”。首先,要完善企業准入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控制企業的設立,從而堵住“皮包公司”產生的源頭。其次,要疏通企業退出渠道,使那些經營管理不善的企業能及時退出市場,維護企業法人的社會信用度,樹立企業外部形象。第三,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商標法》《專利法》等法律,督促企業守法經營,把《產品質量法》作為企業發展的立身之本,提高企業的誠信度。第四,建立企業法定代表人職業資格准入制度,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通過國家考試對企業管理層人士的資格進行認定,從而在根本上提高企業家隊伍的素質。對取得企業家等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建檔並考核,凡因個人原因致使企業破產倒閉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擔任新成立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第五,廣泛使用現代商業信用工具,減少小生產者式的類似於物物交換或是現金交易的結算方式,使商業信用注入現代科技與文明的生機。第六,完善民商法律體系,在民法通則等法律中對誠實信用已作出原則性規定的大前提下,再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商業信用法律原則作細化規定,使其更具現實性和操作性。 三、 切實與企業的溝通、交流,加強誠信宣傳教育。瞭解企業,幫助企業,與企業建立新型的信用關係,儘可能地為企業提供包括資信調查和信息諮詢在內的多方面的金融服務。穩定的社企關係,既有利於建立良好的信用程序。此外,還要致力於增強企業的信用意識,讓企業認識到,信用是一種資源,是有價的。失去信用不僅危害自身品質,其社會地位也將隨之降低,而良好的企業信譽則是一大筆無形資產,是企業獨具的優勢。在誠信的宣傳方面,誠信法則的建立,不僅需要制度制約的處罰,更需要思想觀念的轉變和社會~的配合,這是重塑社會信用的基礎。要通過一系列宣傳教育活動,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社會風尚;要加強公民誠信道德感培育,引發人們自覺地把誠信作為一種人生目標,作為自己的操守和安身立命之本。只有當人們以信立身時,才會真正珍惜自己的信用,規範自己的行為,從根本上使社會程序得到好轉。 四、 銀行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議。一是對法人客户實行貸款主辦行制度。為有效避免信用風險,防止企業在多家銀行交叉貸款,應由人民銀行統一監管,制定一家金融機構為某一企業的貸款主辦行。二是對信用差的企業,實行聯合制裁。特別對一些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各家金融機構一律不予貸款。三是成立聯合擔保公司。凡是參加該公司的成員,都應由銀行統一進行資格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能參加該公司。公司成立後,每個成員均可申請貸款,貸款的額度可掌握在該公司存入銀行擔保基金的5倍之內。四是對自然人擔保的貸款,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對自然人提供保證貸款的,可以依據對擔保人個人信用評分標準,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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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最高擔保貸款額度。五是對個人消費貸款按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的,包括住房、汽車、助學、房屋裝修以及大額耐用消費品等,能夠以貸款所購商品抵押的,銀行可以辦理抵押;對不能提供抵押物的,可以提供第三方擔保,同時必須對擔保人進行信用測分,必須具備擔保能力且出具連帶擔保責任承諾書。 做到以上幾點,既能有效控制風險,又能實現銀企共贏。 xx區xx路街道 xx省農業銀行 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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