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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調查報告(通用3篇)

礦山調查報告(通用3篇)

礦山調查報告 篇1

第一條為規範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專項(以下簡稱專項)管理工作,保證專項的順利實施,依據《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規劃綱要(20xx~xx年)》和《關於印發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工作組織管理機構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xx〕2號),制定本辦法。

礦山調查報告(通用3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支持重點礦種的全國大中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項目的實施。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組建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作為項目的組織實施及項目的日常管理機構。項目辦聘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諮詢指導項目技術業務。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和財政廳(局)是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參與項目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全國大中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分為礦產勘查項目、礦產預測項目和新技術新方法項目等三類。礦山企業是礦產勘查類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負責本企業礦產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科研院所(校)是礦產預測和新技術新方法類項目的牽頭單位,負責所牽頭的礦產預測和新技術新方法項目的組織實施。

承擔礦產勘查類項目總體地質勘查工作的地質勘查單位為項目勘查單位(以下簡稱勘查單位)。根據勘查設計的總體要求,承擔項目實施中鑽探、坑探、物探、測試和綜合研究等具體工作的單位為外協單位。

第六條勘查單位、外協單位、礦產預測和新技術新方法類項目牽頭單位的確定應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採取招投標等方式擇優選擇,充分調動和發揮各類參與項目實施單位的積極性。

第七條承擔單位應依法取得礦業權,並履行礦業權人的義務。勘查成果資料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管理。礦產預測類等項目牽頭單位也應按有關規定提交成果資料。

第二章項目組織管理

第八條項目辦負責組織編制專項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負責組織項目年度立項;編制和下達項目任務書,負責項目設計、年度工作方案、成果報告的終審和項目驗收;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過程監督檢查和項目任務、設計方案重大調整的審批;負責制定項目實施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

第九條專家委員會負責項目重大技術諮詢和業務指導。審議實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議;參與項目立項論證、評審、質量監督和成果驗收工作;指導找礦技術方法攻關,幫助解決施工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條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立項申請、項目設計、年度工作方案與成果報告的初審,項目野外工作驗收,督促項目資料的匯交;負責組織本省(區、市)內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參與項目辦組織的監督檢查;負責協調項目承擔單位、勘查單位、外協單位和礦產預測等其他各類項目牽頭單位間的關係和資質審核;負責協調礦業權關係;負責落實項目地方財政(中直企業集團)和礦山企業資金。

第十一條承擔單位按要求組織編制立項申請(可行性報告)及年度項目續作建議;組織編寫項目設計;組織編寫項目工作報告和成果報告並負責提交;委託資源儲量報告的評審、地質資料的匯交和保管。負責擇優選定項目勘查單位。

第十二條勘查單位負責整個勘查工作的實施和管理。根據承擔單位的要求,編寫項目設計、年度工作方案、成果報告;按有關技術要求和規定組織項目實施,按時提交項目實施過程的工作報告,按規定提交項目勘查工作的地質資料。負責擇優確定外協單位。

第十三條外協單位按照與勘查單位簽訂的施工協議的要求,負責具體承擔的鑽探、坑探、物探、測試和綜合研究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向勘查單位提交相應的工作報告、成果報告和相關原始資料。

第十四條礦產預測牽頭單位負責接替勘查區的礦產預測工作,並向項目辦提交相應的工作報告、成果報告、勘查工作方案建議和相關原始資料。

第三章立項及批准

第十五條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礦山建設規模為大型或中型;

(二)礦山勘查開採主礦種為煤、鈾、鐵、錳、銅、鋁、鉛、鋅、鎢、錫、鉬、銻、鎳、金、磷、優質石墨、纖維石膏、塗料級高嶺土等重要礦產;

(三)接替勘查區的成礦地質條件有利、找礦潛力大;

(四)礦山尚可服務年限小於15年,優先考慮服務年限10年以下的礦山;

(五)接替勘查區應符合勘查規劃要求,主要在礦山近和深部;

(六)勘查工作程度主要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輔以詳查;

(七)預期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明顯;

(八)注重共伴生礦產的綜合評價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項目立項的基本要求:

(一)承擔單位應持有接替勘查區範圍內礦業權證明文件或礦業權主管部門出具的預留勘查範圍的證明文件;

(二)勘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甲級勘查資質,外協單位應具有相應的乙級以上勘查資質;

(三)地方財政(或中直企業集團)、礦山企業落實項目總預算的50%。

第十七條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專項實施方案的總體安排,擬定並年度立項通知。

第十八條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立項申報和初審。對初審通過,但尚未取得礦業權的項目,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將接替勘查區範圍預留給承擔單位。

第十九條各省(區、市)所屬的礦山企業的立項申請,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項目辦。

中直企業集團(核工業集團等特殊企業集團除外)所屬的礦山企業的立項申請,由中直企業集團簽署意見,並經項目所在地的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項目辦。

第二十條對通過立項初審的項目,項目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根據礦山危機程度、找礦潛力、地質工作程度等因素,將申報項目分為礦產勘查類項目和礦產預測類項目,並提出可否立項的論證意見。

第二十一條通過立項論證的項目在指定媒體上公示,公開徵求意見,接受監督。

公示完畢並經核實無異議的礦產勘查類項目,列入年度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項目安排計劃。

公示完畢並經核實無疑義的礦產預測類項目,由項目辦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擇優選定牽頭單位,與承擔單位和勘查單位聯合承擔,並納入礦產預測項目計劃。

第二十二條礦產勘查、礦產預測和新技術新方法等三類項目,由國土資源部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制項目預算建議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並下達預算。國土資源部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財政部項目預算下達計劃,並經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或中直企業集團)向承擔單位下達項目任務書。其中,礦產勘查類項目在申報預算前須依法持有接替勘查區的礦業權。

第二十三條接替勘查區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留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類項目,自公示截止日起,為其保留立項資格一年。在預留期內依法取得礦業權後,方可申報礦產勘查類項目預算;在預留期內未取得礦業權的項目,取消申報預算資格,並不得再次申報立項。

第二十四條承擔單位按項目任務書要求,組織勘查單位依據相關技術標準或規範編寫勘查設計;報送至項目所在地的省級項目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對設計書進行初審,並負責將修改後的設計書連同項目設計初審意見書一併報項目辦。

對通過初審的項目設計,項目辦組織專家進行終審。

第二十六條項目辦負責對修改後設計進行批覆。承擔單位根據項目辦批覆的設計組織野外作業施工。

第二十七條礦產預測類項目完成後提交成果報告,經項目辦組織專家審查可以轉為礦產勘查類項目的,由相應的礦山企業依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直接納入相應年度勘查項目計劃。

第四章成果報告評審驗收與資料匯交

第二十八條項目結束野外作業在轉入報告編寫之前,承擔單位應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野外工作驗收申請,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受理驗收申請後,組織專家進行野外工作驗收,驗收的重點是檢查設計執行情況,各項地質工作是否達到編寫成果報告和實現預期成果的要求,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並提交野外驗收意見書。重大項目的野外驗收可以由項目辦直接組織。

第二十九條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在野外驗收意見書上籤署意見後,報送項目辦,同時向項目承擔單位通報野外驗收意見。

野外驗收意見要求補充工作的,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及時補做,並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交補做工作報告。

第三十條項目野外作業施工結束並經野外驗收通過後,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組織編寫成果報告,提請成果報告評審、審查和項目驗收。

第三十一條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成果報告的初審工作,並監督成果報告的修改,修改後的成果報告連同初審意見一併報項目辦終審。

第三十二條項目成果報告評審依據為:項目任務書、設計書、設計審查意見書、設計批覆意見、調整意見書、補充設計、野外驗收意見書、相關技術文件和有關技術標準。

第三十三條項目辦組織成果報告評審的同時,根據項目工作任務、預期成果、工作量、成果報告質量和經費使用等,組織項目驗收,並統一下達成果報告評審和項目驗收批覆意見。

第三十四條承擔單位應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辦上交項目成果資料紙介質和電子文檔資料。同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匯交項目地質資料;匯交(備案)運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取得的找礦突破的成果資料;備案經委託評審的儲量報告;履行有關儲量登記手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項目辦聘任監審專家,對指定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辦的有關要求,負責組織本省(區、市)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並參與項目辦組織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承擔單位應對勘查工作實行嚴格的管理,勘查單位應健全項目實施責任制度,加強內部管理。

項目實施過程中,承擔單位應編制月報、半年報和年報,按時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同時向項目辦抄報;重大情況隨時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辦專報。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向項目辦報送本省內項目執行情況年報。

第三十七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的工作地區、目標任務、工作週期、主要實物工作量等確需重大調整的,必須由項目承擔單位正式行文,監審專家簽署意見後,經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複核後報項目辦批准。涉及經費調整的事宜,需報財政部批准後執行。

批准同意調整的項目應按要求提交補充設計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八條項目管理實行迴避制度。項目的參加人員和顧問,以及其他有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在項目立項論證、設計審查、野外驗收、報告評審等環節中應當迴避。

第三十九條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和聘請的專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承擔單位、勘查單位、外協單位和礦產預測等其他各類項目牽頭單位偽造地質資料、編造原始地質記錄、瞞報或虛報勘查結果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

礦山調查報告 篇2

一、突出一個重中之重,把全面對接《若干意見》作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

緊緊抓住贛南蘇區振興發展的重大歷史機遇,加大“跑部進廳”力度,全面對接《若干意見》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項目和資金。一是全力申報全國第二批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以章源鎢業和耀升鎢業為申報主體,指導並組織兩大企業做好申報材料的編寫準備工作。積極做好協調溝通服務,積極爭取市礦管局、省國土資源廳和國土資源部的大力支持,力爭我縣進入全國第二批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二是積極爭取鎮地區列入部級整裝勘查區。加強與市內地勘單位協作,對鎮地區鎢礦找礦潛力開展前期論證,積極爭取市礦管局的支持,把地區作為全市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崇餘猶鎢礦成礦帶的重點找礦地區,爭取將地區地質找礦作為中國地質科學院礦產資源研究所20__年重點研究課題,力爭在20__年列入部級整裝勘查區,實現我縣鎢礦找礦“找大礦、找好礦”的重大突破,再造一個淘錫坑。三是全面對接《若干意見》的項目資金和各項優惠政策。協助縣內礦山企業積極爭取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綜合利用“以獎代補”項目、綠色礦山試點、地質災害防治等重點項目資金,爭取礦權設置、資源接替、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二、實現兩個重點突破,力爭地熱資源和硅石資源勘查實現重點突破

一是力爭在加快地熱資源勘查、推動全縣旅遊經濟發展上實現重點突破。重點圍繞橫水鎮茶灘石明子地熱點開展地熱資源勘查,3月底前做好徵地工作和鑽機平台平整,並實施第三個勘探鑽孔,8月份以前完成勘探並提交勘探成果,為打造陡水湖温泉度假村提供地熱資源保障。並聘請省內專業勘查機構同步在陽嶺景區和縣城周邊開展地熱資源成礦條件物探普查,掌握我縣地熱資源分佈規律,為全面勘查開發縣內地熱資源奠定基礎。

二是力爭在加快硅石資源勘查,推動非金屬精深加工項目上實現重點突破。重點圍繞龍歸石英巖礦點開展硅石勘查,3月初實施第二個勘探鑽孔,6月份以前提交勘探成果,開展采礦權掛牌出讓工作。加強對硅礦採礦選工藝、技術和裝備的改進,大力開展,、等鄉鎮硅石資源普查,增強非金屬加工基地硅石資源儲備能力,引進有實力的企業進入工業園進行精深加工,支持公司加快技改進度,促進儘快建成投產,推動建立以硅石開發加工為主導的非金屬礦工業基地,形成“中東部有色金屬加工、西部非金屬加工”兩大基地並駕齊驅的局面。

三、着重抓好八項重點工作,推動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階

(一)提高服務礦業經濟水平。一是轉變觀念。策應縣委提出的培育四大產業集羣目標,堅持“放大資源優勢,調整產業結構,壯大鎢產業規模,培育非金屬產業”的礦業經濟發展思路,加大對全縣礦業企業的扶持力度,加強礦業經濟運行的調度和分析,實現單純抓資源管理向統籌抓礦業經濟的轉變。二是制定服務礦業經濟意見。成立服務礦業經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抽調工作人員專職從事礦業經濟調度分析、礦業權市場建設、招商引資、創建等工作。對我縣礦產業發展情況開展調查研究,瞭解全縣礦業經濟發展的基礎和優勢,分析全縣礦業經濟發展瓶頸和障礙,明確服務礦業經濟的思路、方法,建立全縣礦業經濟運行月度分析制度,加強礦產品市場價格行情分析,提高礦管部門服務礦業經濟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大對礦山企業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扶持耀升鎢業上市,協助解決礦權確權問題,積極協助耀升鎢業和章源鎢業公司所轄礦山價款處置問題,並以此為契機,逐步解決全縣礦山有償處置遺留問題,協調推動梅樹坪鎢礦、天井窩鎢礦等礦山開發整合的啟動工作,加快推進鋸板坑小煤礦、青山鎢錫礦、銅鑼錢銅鋅礦等礦山開發整合後續工作,大力支持其他礦山開展資源接續、產能改擴建工作。四是鼓勵購進縣外礦產品。鼓勵縣內有實力的礦產品經營企業大量購進縣外礦產品,兑現縣內關於外購礦產品增值税和資源税返還優惠政策,為縣財政增加税源,增強縣內加工企業的原料保障,努力將我縣建設成為鎢礦產品交易集散地。

(二)保障農村土坯房改造砌磚供應。一是提高砌磚供應保障。加快出讓四宗磚瓦用頁巖採礦權和三宗磚瓦用(含炭)頁巖採礦權,督促儘快建成投產,增加縣內砌磚供應數量,降低縣內砌磚生產成本,確保農村土坯房改造砌磚保障供應。二是嚴格執行砌磚限價政策。積極協調解決磚廠生產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加強對砌磚企業供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磚廠每月報送砌磚供應情況。

(三)確保全縣礦業秩序持續平穩。一是加強日常巡查。重點加強對稀土、鎢礦開發秩序的巡查,對重點區域保持每週一次的巡查,對一般區域保持一月2次的巡查,做好巡查台賬,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礦業活動的信息。二是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加大國家關於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政策宣傳力度,在、揚眉、鉛廠、龍勾等重點鄉鎮發放宣傳單、懸掛條幅等方式,發動社會各界通過12336電話舉報各種礦業違法違規案件。三是健全監管網絡。充分發揮各鄉(鎮)政府、村組作用,進一步健縣、鄉、村三級監管網絡,在重點礦區、熱點礦區聘請礦業秩序維護信息員,形成快速反應的信息平台。四是規範礦產品加工經營秩序。3月份對全縣礦產品加工經營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提出分類處理意見,4月份開始,對不符合環保排放標準、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責令停產整改,對嚴重影響當地羣眾生產生活無法整改的責令搬遷,對整改不到位、拒不搬遷及無證加工的'聯合縣整治工作組堅決關停,5月制定出台縣礦產品加工經營管理辦法,建立長效機制。

(四)全面加強礦山勘查開發監督管理。一是建立例行檢查、抽查制度。對全縣礦山企業每半年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和每月進行動態抽查,重點檢查礦山企業是否按照開發利用方案組織生產,對違反開發利用方案的責令停產整改,5月以前對發生過越界開採的礦山進行實地複核,對擅自啟封或私開窿口的礦山嚴肅處理。二是認真做好探礦權和採礦權登記、延續、變更工作。及時提醒礦業權人提前準備延續工作,認真做好探礦權和採礦權年檢工作,並督促礦山企業嚴格按照年檢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嚴格履行礦業權人的義務。三是建立井上井下對照圖定期檢查制度。對省級以上發證礦山實行每半年提交一次井上井下對照圖,聘請有資質的單位開展井下實測,及時發現和糾正礦山企業超越礦區範圍開採現象。四是建立礦山企業停產復產申請報告制度。要求全縣礦山企業停產必須提前提交書面報告,恢復生產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對不履行停產復產申請報告的礦山企業,函告公安部門停供火工產品。五是認真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按時填報《礦產資源儲量佔用(查明)登記》《礦產資源基礎統計表》,逐一對礦山企業資源儲量變化和實際生產的開採量、損失量、勘探增減量、重算增減量,進行一一檢查、核對和校正,建立台賬。六是加強探礦權監督管理。利用定期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督促探礦權人依法開展勘查活動,加強對以採代探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特別是對有坑探工程的勘查項目進行了不定期的重點的檢查,對勘查投入不到位或圈而不探的探礦權人和不按照勘查實施方案施工的在年檢時不予通過。

(五)大力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一是抓好地質災害責任制的落實。鄉鎮政府與縣政府簽訂《責任書》,指導、督促鄉鎮政府切實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鄉鎮政府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點排查,並將明白卡發放到位,指導鄉鎮政府開展救災應急演練。二是開展汛前排查。3月中旬以前,組織人員對全縣地質災害防治隱患點進行拉網式排查,建立最新的隱患點台帳,對排查新增的隱患點要及時發放明白卡,明確責任人。嚴格落實地質災害預警預報制度,做好責任警示牌的製作設立。三是加大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力度。在汛期前組織一次全縣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培訓。在縣城中心地段和各鄉鎮圩街發放地質災害防治宣傳手冊,做到宣傳面“全覆蓋”。四是開展汛期檢查。加強地質災害值班,及時預警信息,對重點隱患點進行逢雨必查。督促各鄉鎮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辦公室落實汛期值班、巡查、速報、應急制度,要實行每天“零報告”制度,出現險情或災情按照上級規定時限報告。五是開展汛後複查。10月份,對全縣隱患點進行復查,及時更新隱患點台帳,同時樹立“地質災害無汛期”的理念,引導各鄉鎮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辦公室養成逢雨必查的習慣,對地質災害做到防患於未然。六是組織申報地質災害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編制思順鄉上峙村大陂頭滑坡資質災害治理項目、鉛廠鎮西峯村黃泥排山體滑坡治理項目、原縣水泥廠社下灰巖礦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並積極向上級申報,對已批項目做好跟蹤服務,施工監督管理工作。

(六)加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力度。一是科學確定全年徵收基數。深入各礦山企業瞭解各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查閲企業的生產、銷售台賬,認真分析全年礦產品生產、市場價格行情,科學確定各礦山企業全年徵收基數。二是強化手段,確保礦產資源補償費足額徵收。嚴格按規定進行補償費計徵,做到應收盡收。強化徵收管理,要與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山企業年檢等管理環節相配合,建立補償費徵收台賬,加強對採礦權人提供的礦產品產量、銷售收入等資料的監督管理。三是認真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做好補償費徵收直報工作,做到準確無誤。

礦山調查報告 篇3

一、礦山整合的由來

XX縣是我市境內礦產資源較為豐富的區域,特別是非金屬礦產資源如石灰石、花崗石、瑩石、葉臘石、青石、石煤等儲藏量大,開採條件較好。生成於奧陶紀時代的石灰石資源,延綿於至一帶,走向長達數公里,據已探明的地質儲量報告,該區域的石灰石品質優、儲量大,宜大規模露天開採,是水泥、制鹼、治金、鈣產品等的優質工業原料。

改革開放以來,XX縣依託當地礦產資源尤其是石灰石資源,大力發展水泥和鈣產品製造業,並逐步成為XX縣的重點產業。而與此相適應的礦業活動也日益蓬勃興起,鼎盛時期僅開採石灰石的礦山企業就有數十家之多。眾多的石灰石開採礦山,為當地及相鄰縣(市)的水泥企業提供了充足和廉價的石灰石原料,但由於礦山數量多,也帶來了一系列礦山安全、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等問題:一是礦礦之間彼此為鄰,缺乏必要的安全間距。二是礦山規模小,採礦工藝落後,裝備十分簡陋,安全條件差。三是礦山大多為周邊村民合夥興辦,缺乏相應的採礦知識,從業人員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識不強,由此而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不斷。僅就20xx年至20xx年間統計,XX縣因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死亡15人,代價極為沉重,教訓十分深刻。四是由於小礦山數量多,礦業活動的秩序也較為混亂,石灰石資源優質難以優用、廢棄現象嚴重,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XX縣委、縣政府針對——一帶礦業活動的實際情況,在原有礦業整治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採礦秩序整治、礦山安全整治、礦區環境整治,提高礦區石灰石資源開採的規劃性,合理性和開採活動的安全性、效益性,縣政府專門制定了石灰石礦山資源整合工作方案,先期對礦區的礦山進行整合,並跟進推進宋畈礦區的礦山整合。

二、具體做法

(一)政府主導,強化整合。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優化配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具體工作由縣經貿局牽頭。方案中明確礦山資源整合的原則、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各階段工作任務和時間要求,強調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紮實有效推進礦產資源整合工作。

(二)部門調摸,合理規劃。由國土部門對礦區現有的開發現狀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根據礦區石灰石資源分佈情況、地貌特徵和現有礦山企業採礦權設置情況,本着擴大礦山規模、優礦優用的要求,合理劃分或調整設置礦山採礦權的範圍、開採規模和出讓年限。通過整合,將使礦區原開採礦山從11家調減為5家,單一礦山開採規模為50萬噸以上。

(三)市場配置,廠礦分離。礦區及周邊有眾多的礦山企業、水泥企業和輕鈣生產企業,許多礦山是生產企業的自備礦山。為體現礦山整合後採礦權出讓的公平、公正和確保現有用礦生產企業的石灰石原料供應,XX縣的做法是:按照市場化配置資源的原則,凡縣內規模以上或投資在20xx萬元以上的.水泥、輕鈣企業和礦山企業均可參加礦山採礦權的競標,並必須有上述符合條件的3家以上企業合資、合作組建獨立的礦山開採企業。礦山企業必須與用礦企業簽訂供礦協議。

(四)配套政策,順利推進。為顧及現有礦山企業的利益,對礦山企業投資形成的礦區道路、開採設施等在出讓合同中到期未有約定不予補償的,在公開出讓前進行評估確定並在出讓公告裏予以明確,由新中標企業給予補償;為顧及礦山所在地村的相關利益,要求新礦山企業必須按照輝埠鎮的統一政策保證其既得利益;鼓勵新礦山企業優化開採方案,採用中深孔爆破技術,合理佈置採礦工藝和利用資源,優礦優用,縣財政視情給予一定的獎勵。

三、幾點啟示

(一)加強領導是關鍵。在現有開採礦山的基礎上進行整合,不像原始礦山採礦權出讓那樣簡單,所面臨的問題要複雜的多,利益的糾紛要激烈的多。為此僅由一個部門或幾個部門按礦山開採的一般管理程序操作顯然是行不通的。必須要由政府的統一領導,在政府的組織下通盤謀劃,科學制訂方案、明確部門職責、細化工作要求、嚴明工作紀律,通過參與部門的齊心協力,才能實現預期效果,達到礦山整合的既定目標。

(二)擇好整合啟動點。在現有的礦山開採情況下進行礦山整合,工作的難度可想而知,所以選擇好合適的啟動點,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XX縣的做法是在規劃好整合礦山的前提下,透過公開的渠道,提前向社會明確政府整合輝埠礦區的態度,讓礦山企業有一定的心理準備和參與重組的準備,並在現有開採礦山採礦權設置到期的時點,逐一收回採礦權。此舉化解了現有采礦業主可能的逆反心態,避免了企業的波動,確保了現有礦山歇業前的正常生產秩序和生產安全。

(三)整合體現有情操作。對現有小礦山進行整合,無論是合理利用資源,還是提高礦山開採的安全性,無疑是正確和合理的。政府在表明自己的決心和態度時,妥為礦山業主的實際情況考慮,釋放出讓業主能感受到的有情操作,有利於整合過程的穩定,促成業主的主動配合,加快礦山整合的整個進程。

(四)合理兼顧各方利益。礦山整合中涉及到礦山業主、用礦企業、當地村民等的切身利益,儘管各方面的利益不同,有的是生存利益,有的是既得利益,但那一個環節處理不好,整合的工作就可能會遇到阻力。要在制訂方案時就統籌兼顧到各方利益,具體操作時儘可能按照方案明確的政策辦理。對制訂方案時沒有考慮到,在操作中出現的問題,本着多方共同協商的態度,在現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內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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