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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法律調查報告

法學法律調查報告

關於離婚問題的法律調查報告

法學法律調查報告

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離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穩定,家庭的不穩定則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 由此可見,離婚不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昔日曾共同生活、親密接觸乃至有過甜蜜時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終人散、分道揚鑣 。筆者分別從我院近十三年的離婚案件進行了分析比較,並從近三年來審結的離婚案件中隨機抽取了100件(判決和調解的案件)進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結論,並提出一點拙見,以供大家參考。

一. 從1991年——2003年十三年來離婚案件的數量分析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件數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佔當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説明:因從2002年開始實行大民事統計,為了進行比較,從1991年起統一按大民事統計方法進行統計)

從以上表中可以看出,離婚案件的比例總體上是有所上升,並且佔據民商事案件較大的比例。幾年來,許多國家的離婚率直線上升。據美國統計,在過去100年間離婚增長率是人口增長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離婚告終。前蘇聯的離婚率也高達35%左右。我國1980年離婚率為4.75%,而到了1997年離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達到了25%。①

二、通過對近三年判決和調解結案的離婚案件抽樣分析,離婚案件在實體上的新特點

(一)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

結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佔5%;結婚1—3年的15件,佔15%;結婚3—5年的16件,佔16%;結婚5—10年的30件,佔30%;結婚10—20年的25件,佔25%;結婚20年以上的9件,佔9%。

(二)、年齡比較小,離婚率較高

30歲以下離婚的佔46.5%,30—40歲的離婚的佔34.5%,40—50歲離婚的佔13.5%,50歲以上離婚的佔5%。

(三)、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於男性

女方起訴為58件,佔58%;男方起訴為42件,佔42%。男方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無感情基礎、女方有婚外情、經濟糾紛及對性生活不滿;而女性提出的離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經濟糾紛及男方有罪。

(四)、離婚的原因比較集中

從分析表明,離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25件,佔25%;(2). 因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導致離婚的23件,佔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的17件,佔17%;(4)因雙方感情不合分居而離婚的11件,佔11% ;(5)因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的8件,佔8%;(6). 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4件,佔4%(7) .因一方被判處刑法而離婚的3件,佔3%;(8).因家庭經濟困難而離婚的2件. 佔2%;(9)因婆媳關係不和導致離婚的2件,佔2%; (10).一方因網戀而導致離婚的1件,佔1%。(11).其他案件4件,佔4%。

(五)、通過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比例高,有88件,佔88%。(不包括撤訴案件在內)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點〖第一┆範文網整理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原出處所有。〗

(一)、舉證困難。在證實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證據主要是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其他相關的書證和證人證言比較少。書面證據主要就是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部分判決或調解離婚的,證據也不是很充分,從統計的判決准予離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結婚常住人口登記卡,當事人的陳述的有42件,佔70%。大部分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是因為證據不足,從統計的12件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因證據不足的為8件,佔67%。

(二)、公告送達的案件為11件,直接送達的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審理的為24件, 佔24%。

(四)、調解的比例比較低,調解結案的為31件,佔31%。判決結案的為69件,佔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調解率為46%)。

(五)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短期內(在6個月到一年內)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比例高,有19件,佔19%;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訟判決准予離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離婚的為18件,佔95%。

三、上述現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為何離婚案件長期以來一直居高不下?

筆者以為:

從婚前感情基礎來分析。現在在外打工的絕大部分都是年輕人,特別是農村的年輕人,打工與異性接觸的機會大,又沒有父母的監督和幫助,戀愛比較自由。但也產生一個負面作用,雙方瞭解不是很深時

,就已經進行同居生活。從分析表明,婚前戀愛時間不到一年佔18%,特別是早婚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結婚時一方未到婚齡的佔15%。

從婚後的感情建立來分析:結婚的時間長短中分析,就會發現,結婚的時間的長短與年齡成正比例,30歲以下,一般結婚在10年以內,從時間上結婚10年以內的比例為36%;從年齡分析上30歲以下離婚的佔46.5%。即年齡越小,其結婚的時間越短,夫妻之間的感情還不很牢固,加上年輕氣盛,説離就離。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較小,認為孩子小越好辦,對孩子的感情上不會有較大的影響。隨着年齡的增大,結婚的時間越長,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隨着孩子長大,雙更多的要考慮孩子的感情及其影響,也就會比較理智。

從離婚的原因來分析:年輕的夫妻離婚,大部分是因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本來婚前基礎不牢,結婚的時間不長,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雙方不在同一個地方打工,夫妻長期分居生活,感情就會慢慢變淡,很難經得起衝擊。另外,外出人員一般年收入在1.5萬—2萬元,和在家鄉的收入反差強烈,從而導致人生觀、價值觀發生變化。一旦有什麼波折,及易導致離婚。

(二)、為何30歲以內的離婚率較高(達46.5%)

以前在農村,一談到離婚,就覺得十分丟人。現在農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較多, 他們與外界接觸的機會多,見得世面比原來的要寬闊的多。人們的生活觀和價值觀正在發生變化。加上現在的電子信息高速發展,人們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對離婚的案件及離婚程序瞭解的比較 清楚。夫妻之間實在和不來,能夠比較理智的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另一個方面,由於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誘惑,一些人開始對自己在家務農的結髮之妻感到不滿,想方設法通過婚外情來尋找滿足,有的想幹脆加以拋棄。

(三)、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於男性

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主要是因為婦女在家庭中經濟地位提高,不再忍氣吞聲,一旦對婚姻不滿,就可依自己的意願提出離婚。離婚後,婦女有能力自己獨立生活。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男人對外交往比較多,接觸危及婚姻關係的不良因素的機率比較大,相對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響,比如有的丈夫養成了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對妻子任意打罵,還有的與他人同居,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歐美男性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無法與親戚很好相處及婚姻對自由限制過多。而妻子提出的離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義、不關心體貼妻子、婚外性關係、嗜酒及賭博、婚姻暴力(對妻子進行身體和心理虐待)、個性不合、性生活問題及財務困難等。

(五)、離婚原因比較集中的體現在婚外情方面

從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佔的比例要高於女性。從分析的數據反映,男性為15件,女性為10件,比例為1.5:1。據北京某區調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離婚在1982年佔總數的14%,1983年佔30%,1988年達到了40%左右。在上海徐彙區的調查,隨機抽出的633件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有婚外情的佔了35%。武漢某區1995年1—7月受理離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佔了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純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較小。大部分都與性有關。巴爾的摩的心理學家葛萊絲針對發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發現,75%的男性表示性歡愉是讓他們“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認為發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戀愛之中”,而這個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關係的背後也隱藏着種種動機:對幻想的愛與性的追求,或對浪漫的尋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沒有什麼婚前性檢驗的人);婦女想證實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證實自己的男性氣質;各種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厭煩;性試驗;對自己伴侶的報復(即使是不讓對方知道);偶然遇到實現妄想的機會,以及想驗證一下自己的能力。對於有些人來説,婚外性關係的吸引力,在於其祕密性,他們説“猥褻”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滿足等等。當然也有出於性需要未能滿足的情況。旅遊、節假日、離家在外和晚會等,都會是引起婚外性關係的潛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暫的。由於現在男女在外打工,機會都很多,這就增加了親熱的機會,使得婚外性關係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生活矛盾為由的案件中,其實際上就隱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協調的原因在內。新近上海的一份調查報告則明確表明,自1984年以後明確提出因性生活問題而離婚的人數明顯增加,目前在離婚夫婦中有23%以上認為性生活不和諧而不願意將家庭維持下去,還有36%的離婚緣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這樣,直接由性因

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離婚案例中竟有半數以上與性有關。③

(五)、現在

離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現一些新的特點,主要是離婚案件有其獨特的特點

1. 突出表現離婚案件的證據缺乏與離婚率高的矛盾。離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關係,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內心的思想活動,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別人只能從一些表面現象去摧測,加上現在人們的思想觀念的變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寧願建一座廟,不願拆一樁婚姻”的思想,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人是比較困難,但有些案件事實是眾所周知的,又沒有人肯出來作證,另一方當事人又不答辯和參加開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訴的,以證據不足判決不準離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訴的,一般僅以原告的陳述就判決離婚。

2.公告送達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實無法查清,處理上隨意性較大。在實踐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從未與家人聯繫,一般與家人聯繫,只要其家人不説,仍無法查找其下落;還有就是一方本來是外省人(多數是女方),如果夫妻關係發生矛盾,大多數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為女性)存在婚外情,乾脆家庭與情人遠走高飛。而另一方又常因計劃生育被罰款,這時起訴到法院,只有通過公告送達。這類案件在證據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會被判決離婚。

3.對待離婚案件的觀點正在發生變化。大部分辦理離婚案件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是涉及個人的隱私問題,因充分體現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同意離婚,不管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調解離婚的除外),一律判決離婚。不再重視調解的方式結案。

4.同樣是審理一件民事案件,對於離婚案件所花費的時間和成本要高於其他案件,而且從效益的角度來講,又是比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對於離婚案件並不是十分的重視。往往抱有一種吃力不討好的感覺,所以在處理上,主觀隨意性比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5.第二次起訴在一定的意義上變成了判斷是否准予離婚的又一新的標準。筆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訴如果證據不足,被判決不準離婚後。通常法官會對當事人解釋只有等下次起訴,當事人也會認為第二次起訴,法院一定會判決准予離婚。而實踐中,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後,即使證據不是很充分,一般也會判決准予離婚。這裏的理由一般有兩種,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被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一年以上,視為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二是以被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的夫妻關係沒有能夠改善,因而認定其夫妻感情確以破裂。

四、思考與建議

民事案件無小事。單個看起來離婚案件只是一個家庭的問題,也有人認為離婚案件比較簡單,其實不然。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不僅在數量上佔據較大的比例,而且離婚案件也是最為複雜,且最為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一類案件。如果處理不好或不妥,極易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各類報紙也經常登有這類報道。

(一)、端正認識,抓好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國,犯罪學家、臨牀心理學家分別證實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兒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與家庭環境的關係。臨牀心理學的大量統計數據説明,親生父母離異的過程和結果,都對孩子尤其是幼齡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傷害,他們的孤獨、自卑、怨恨等不讓良情緒可能導致難以矯治的人格障礙。因此,應重視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工作。這又與司法效率相沖突。通常,我們對待事關重大社會生活特殊類型的案件,成立專門的法庭進行審理,如少年法庭,軍人維權法庭等。在這裏筆者有一個建議,即各基層法院成立一個專門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備一些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和適當的女法官,注重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解開當事人的思想疙瘩,儘量挽回一個家庭。對這樣的專門的法庭,不宜定經濟指標,對它以一高一低兩個比率來進行考量,即以調解結案率(高)和當事人重複起訴率(低)。

(二)、注重證據,加強職權干預。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簡單當作一般的民事案件來處理。它不僅解決雙方當事人的感情問題,還要附帶解決財產、子女問題。對單純的夫妻感情,我們沒有必要過多的加以干預,但對於因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導致的離婚,還是有必要以公職權加以干預,以更好的保護弱勢羣體的婚姻家庭關係。對於一些當事人確因證據不足,但又必須逃離枷鎖婚姻(這裏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實行對另一方的虐待稱之為枷鎖婚姻),應給予一定的幫助,即可以增加依職權調查取證的範圍。

(三)、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觀

目前,我國婚姻家庭的總體情況是好的,以愛情為基礎的自主婚姻不斷的增多,夫妻平等、團結和睦的家庭已成為當代社會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於經濟的發展、物質生活的不斷豐富,人們人生觀和價值觀也在發生變化。婚外性行為、包二奶的現象正在衝擊着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一些輿論導向只注重自身的經濟價值而忽視了其擔當的社

會責任。大部分人認為現在離婚率高的原因是年輕人看電視、電影多了,受其中的影響大深所致。我們要宣傳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社會的基石,它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全、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間;為兒童社會化提供了最適應的場所。④

註釋

①、③見(人民網2001-10-25/中新廣東新聞網) 孟繼賢《生活之謎:離婚,許多都有性問題》

②見易鬆國《自深圳特區報》關於婚外情的深度調查(一)

④見陳葦主編的《結婚與婚姻無效糾紛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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