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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庭實踐思想總結(通用3篇)

模擬法庭實踐思想總結(通用3篇)

模擬法庭實踐思想總結 篇1

按照xx大學法學專業本科實踐教學的要求,為了更好的檢驗我們主修法學專業三年以來的學習情況,20xx年5月19日,xx大學興湘學院04級法學二班的同學在北四階進行了一次模擬法庭實踐活動,這同樣也是我們模擬法庭課程教學環節的高潮部分。

模擬法庭實踐思想總結(通用3篇)

這次活動,我們生動、全面地演練了曾爭才搶劫、故意傷害一案,經公訴機關審查後將被告人起訴於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該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採用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進行公開審理,程序合法,給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回憶當天的庭審過程,其實存在不少的缺陷與錯誤,例如公訴方的人數過多、公訴詞基本上是起訴書的重複,判決結果理由不充分等程序上的問題,這些問題是由於我們基礎知識不牢固、缺乏實踐經驗和粗心大意所造成的,但是縱觀當天的整個庭審過程,還是比較流暢、完美的,同學們的表現也有不少可圈可點的地方,例如審判人員沉着穩重,控辯方準備充分,對對方提出的意見積極答辯,主持人與在場觀眾有實質上的互動等,值得今後在再次開展模擬法庭活動中保留、借鑑。

下面我將結合模擬法庭的審判經過和案情對此次的模擬審判活動談談我的心得與體會。

一、確保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證,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此次模擬法庭活動的重中之重就在於案件的整個審判過程,而整個審判過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進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當中,長期存在着“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弊病,這都與我們所倡導的公正審判、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控、辯、審三方權利制衡等方面有很大的出入。所以我們在模擬審判的過程中,嚴格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開庭前,由公訴人宣讀了法庭紀律,在庭審過程中,核對被告人的身份、詢問被告人歷史上有無受過法律處分,並口頭公示了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名單,告知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公訴人當庭宣讀了起訴書,之後被害人陳述了案件事實,經控、辯方詢問後,進入法庭舉證質證環節,首先由公訴方舉證,辯護方以及被告人進行了質證,隨後由辯護方舉證,公訴方及被害人進行了質證,雙方所舉的證據都一一提交給法庭。法庭調查結束以後,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公訴方宣讀了較為詳細的公訴詞,辯護方針對公訴詞進行答辯後也宣讀了代表自己看法的辯護詞,由公訴方進行答辯。整個審判過程最精彩的部分也就是控辯雙方進行自由辯論的過程,本次模擬審判的控辯雙方將這一環節用自己的實際行動與紮實的專業功底詮釋得很完美。自由辯論結束後被告人做了最後陳述後,合議庭休庭對此案進行了評議。經過合議庭評議之後最終對被告人做出了公正的判決。

在本次模擬法庭審判過程中,我有幸擔任該案的合議庭成員之一--審判長,在指導老師與同學們的共同努力下順利完成了庭審任務。雖然我做到了審判長該有的沉着冷靜、嚴肅穩重,但是在整個過程中還是出現了兩次微小卻極為嚴重的錯誤:在告知被告人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之後,由於我的疏忽大意,沒有詢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迴避制度建立的意義在於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確保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受到公正的對待和確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實施過程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正的普遍意義。如果這樣的情況發生在司法實踐中則是公然剝奪了被告人應有的訴訟權利,破壞了司法公正,被告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上訴,保護自己的訴訟權利。在合議庭評議後宣佈判決結果時,我們合議庭沒有起立宣讀判決結果,這樣的做法可以説是忽視了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有損審判工作人員的形象。總之在整個活動、學習的過程中,我更進一步解了程序對於實體的重要性,真正學到了審判機關庭審時所必須的程序、步驟,這為我今後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

二、務必夯實個人的法學知識功底,為未來成就事業奠定堅實的基礎。

此次模擬法庭案件屬於刑事類案件,對於該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的定性上,審判方與控辯雙方不是能夠輕易地捏拿準確,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人的傷害行為是否有從輕和減輕處罰的情節存在,以及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為搶劫,是否應當就此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為了更好地探討這個問題,首先簡要介紹一下案情:該案模擬案件案發於20xx年1月5日晚上10點左右,被害人萬某與其朋友張某等人在萬某家酒後,幾個人騎摩托車送其中一個朋友毛某回家。在路上,萬某等人遇到一名女子,遂上前與之搭話(有調戲的情節),該女子的男朋友曾某乙見此便與萬某等人發生口角,萬某等人人多勢眾,將曾某乙按倒在地進行毆打,情急之時曾某乙的哥哥即被告人曾某甲及其朋友與萬某等人發生鬥毆,在鬥毆的過程中,萬某被曾某甲用磚頭砸破頭部構成重傷。曾某甲趁萬某昏迷的情況下,拿走萬某的手機。隨後,曾某甲被公安人員抓獲,在被送往公安機關的途中,曾某甲將該手機藏匿於警車內,後被公安人員發現。法院最後判處了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與搶劫罪,與其之前犯的盜竊罪進行數罪併罰,並處以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要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對於防衞過當的、緊急避險過當的、脅從犯、犯罪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對於從犯;終止反造成損害的;已滿14週歲但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等情況,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分析該案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性質,可以得知,其犯罪行為和犯罪主體並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只存在有酌定量刑情節。對於是否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這一焦點問題,我認為其行為不構成搶劫。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被告人曾某甲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萬某頭部重傷、昏迷,在被漢人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下,奪取了被害人的私有財產,表面上看其行為符合搶劫罪,但是被告人的暴力行為並不是為奪取財物而實施,只是被告人利用了暴力造成的後果而臨時起意獲取他人財物,在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判處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應當以相應的其它罪論處。在本次審判中遺憾的是我們利用的是既有的模擬法庭劇本展開活動,為了配合其他參與同學的工作,我不能將判決結果稍作更改,但是我們務必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注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是否構成某罪,而不能妄加論斷,以免造成冤假錯案,只有嚴格按照法定的量刑原則與犯罪構成要件及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去實踐,才能勝任司法實踐工作者之一神聖的職業。

通過這次活動,同學們都有很大的收穫,也受到了很大的啟發,更重要的是在整個審判活動的過程中,同學們對之前學習過的各種法學知識加以靈活運用,並且鞏固了之前學習過的法學理論知識,最重要的是通過此持模擬法庭活動,明確了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更堅定了我們要運用法律手段伸張正義的信念。

模擬法庭實踐思想總結 篇2

按照x大法學本科法律實踐的要求,為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學這一專業,我們以模擬法庭的方式進行了一次法律實踐。

我們以張麗醫療事故案為案例,具體制定了法庭實施計劃,做好了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進行了細緻的人員分工和會場的佈置,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序合法、執法嚴謹,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實踐活動。

通過實踐,我們增強了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創新意識,

在本案的審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議庭筆錄員,被害人王燦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點,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張麗,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本人就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問題談一下心得體會。

一、在舉證責任倒置中,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這些要件事實的存在也構成了決定原告是否勝訴的關鍵。但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原告不必要就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否都負擔舉證責任,而應當由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與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指證明責任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特定分配的現象,同時還意味着反對一方所證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限定,即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反對的一方究竟應該反證證明什麼,必須要由法律規定。通常,由被告方證明的事實是由實體未能加以明確限定的,其證明人後由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明;二是對不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在某些情況下,對這兩個事實的證明通常是結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僅表明被告沒有過錯,而且同時也表明損害的發生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但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這兩個問題有可能也是相互分離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應可以表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從而應當被免除責任。

二、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證據責任的倒置,實際上是就某種事實負有證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的倒置,是證明責任在當事人間如何分配的問題。然而,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對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對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即“舉證責任分配之所在,乃勝訴之所在”。因為一旦倒置以後,舉證責任被倒置的一方負擔了較重的證明義務,如果其不能夠就法定事由進行舉證,便推定提出主張的一方就該事實的主張成立,這就會從整體上影響到訴訟的結果。

敗訴後果的承擔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責任是一種結果責任,解決的是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敗訴風險的承擔問題。在實體法上,對被告方對此要舉證證明也有相當的難度。例如,在高度危險責任的情況下,被告必須證明危險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責,倘被告無法就此舉證則可能要敗訴。這樣,舉證責任倒置通常是和嚴格責任聯繫在一起的,由此也進一步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換的區別。舉證責任的轉換與嚴格責任問題沒有必然聯繫,任何類型的案件在訴訟中都可能出現舉證責任轉換的現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實體法規範,只是當事人在具體訴訟過程中相互活動。

三、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證明一切?我認為,即使依據實體法的規定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擔就一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舉證的責任。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對於過錯、因果關係等,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證明,從而免除了受害人對此事實的舉證的責任,而將該責任倒置給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擔無未能舉證時的敗訴風險。但其他要件事實,如加害人、損害事實等,則還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分配舉證責任,由該事實的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中,至少原告要證明危險是因為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則其連訴訟主體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確,怎麼訴訟?對誰訴訟?再如,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醫院一方,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而患者應當就被告行為的危害後果事實、危害後果與被告的行為間有關聯的事實等,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擔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的原因是:從實體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張權利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從證據法的角度看,主張的一方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即使法律從特定的目的出發,為加強對一些處於舉證遇到障礙的特定當事人的保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特定的證明事項倒置給被告一方承擔,這並不是説,將所有的訴訟證明事項甚至釋明事項,都交給被告承擔。從性質上看,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基於法律規定,由原告證明A事實的存在,但應當由被告承擔B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明,被告不能證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

模擬法庭實踐思想總結 篇3

根據學校的安排和部署,我們沙縣電大06春法律班全體同學在指導老師的組織下,於20xx年12月2日在沙縣人民法院分組進行模擬法庭實踐活動。在模擬法庭中,我代表案例1劉三被打傷案中的原告代理人。通過該次模擬法庭實踐活動,我對於教材中民事訴訟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的內容有了更為深刻的理解,學到了許多在書本上所學不到的知識,使我受益匪淺,從中我深有體會:

一 學習法律一定要理論聯繫實踐。

學習法律如果只學了課本上的法律理論知識,而沒有理論結合實踐的活動,那麼法律理論知識就顯得空洞,枯燥無味。假若沒有一點的實踐知識,在我們畢業後,如果有一天遇到法律問題,可能仍然會束手無策,不知從何下手,這樣,僅有的一點法律理論知識也派不上用場。理論必須付諸實踐,如果只講理論,不要實踐,那麼,理論便成了一句空話,毫無意義;實踐必須有理論作為指導,拋開理論,盲目實踐,實踐將迷失方向,成為一隻無頭蒼蠅。因此,理論必須聯繫實踐,實踐離不開理論。模擬法庭實踐活動,將書本生硬的案例活生生地展現在同學們眼前,不僅豐富了同學們法律專業知識,而且還鍛鍊了同學們實踐操作能力,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 法治社會必須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我國已進入法治社會,依法治國全面展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原則。通過這次模擬法庭實踐活動,我深深地體會到這一原則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必須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以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法律關係,作為解決糾紛的根據這種情況必須是全面的,既有原告一方提供的,又有被告一方提供的,還有人民法院自己調查的,然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務求查明真象,弄清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法律關係,還事物以本來的面目。我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適用已知的證明材料,去查明未知的案件事實,而不容偏聽偏信,主觀臆斷,憑推測想象辦事。在適用法律方面,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是非曲直,確定權利義務關係,保護受損害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裁侵犯國家 集體和他人權益的民事違法行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案件的要求,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是辯證的統一;沒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就無法做到以法律為準繩。因此,要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明確地查明案情,準確地適用法律,正確地解決糾紛。

以上所説的法律,主要是實體法。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也必須依照程序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民事訴訟大體上可分七個階段,即起訴和受理 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 裁判(或者達成調解協議) 上訴 再審 執行。這些階段的順序一般不能顛倒,也不能超越,各個階段有各自不同的任務,只有完成了前的階段的任務,才能進入後一階段。前一階段是後一階段的前提和基礎,後一階段是前一階段的繼續和發展。各個階段人民法院及訴訟參與人權利義務法律亦有相應的規定,因此,人民法院及訴訟參與人均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否則就是違法。

三 加強法制觀念,促進依法治國。

當前是依法治國的時代,我們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着重執行,輕程序的做法,所在要注重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公民尊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還可以利用典型案例,結合形勢,因地因時制宜,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教育,提高羣眾法律意識,加強道德觀念,預防糾紛,防止糾紛激化與轉化,減少訴訟,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治本作用。沒有在電大學習法律知識之前,我對法律的認識還比較粗淺,有很多基本的法律知識還一知半解,通過在電大的學習,特別是在“模擬法庭”以後,我深刻言聽計從認識到法律就在我們自己身邊,法律連着我和你,學法 知法 守法是多麼重要,今天這個案件可以清楚的告訴我們,做任何事情都要講究法律,要善於運用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依法辦事。必須不斷加強觀念,提高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來處理身邊的是是非非。

四 法海無涯,學無止境。

法律專業的知識面非常廣,涉及到生活中方方面面,從這次模擬法庭實踐活動,本人深深感到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猶如冰山一角,學的不透,理解不夠。要想在法律專業有所建樹,必須付出巨大的代價,不僅要有紮實的法律理論基礎,理解掌握法律 法規,在實踐中還要能靈活應用。如在我參加的模擬法庭案例中,涉及到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問題。另外,還涉及到《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知識。在程序上,人民法院 當事人 委託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開庭審理階段,訴訟主體依哪些順序發言,其內容又是怎麼,無一不是由法律所規定的。而且,法律法規是隨時着社會的發展不斷健全和完善的,所以國家經常都會頒佈新的法律法規。如今,學法 守法 用法已慰然成風,有利於法制社會的建設。

總之,通過參加“模擬法庭”社會實踐,使我學到了很多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希望以後能夠多參加類似的實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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