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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執法個人思想總結

關於行政執法個人思想總結

下面是本站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行政執法個人思想總結,供大家閲讀參考。

關於行政執法個人思想總結

篇一:

法律底線是不容討價還價的,底線之上,方是具體執法部門可尋找辦法、解決現實需要的求解空間

合同工”、“臨時工”再次聚攏輿論目光。《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確定行政執法資格,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杜絕合同工、臨時工等無執法資格人員上崗執法。

廣東此舉並非首吃螃蟹。自20xx年行政強制法實施以來,河南、重慶、黑龍江、雲南昆明等多地先後出台過“禁止臨時工參與行政執法”的明文規定。廣東此次仍能引發輿論“激動”,蓋因現實與法理的錯位:臨聘工、合同工,仍是當下執法隊伍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屢見報端的暴力執法、野蠻執法事件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推到前台當“擋箭牌”。最近陝西延安城管執法人員被指殘暴地“跳起來踩頭”,當地迴應也稱“涉事人為臨時工”。

法理上早已喪失了正當性,現實中卻總能頑固生存,當然有現實的複雜性:能拿到桌面上説的是“正規編制少、工作量大,我們又有這樣那樣的新情況、新任務,不得已而為之”;拿不到桌面上説的則可能是,“臨聘人員”執法,比起正式職工來成本小、幹活多、好管理、易指揮,出了問題還可以斷尾求生,不啻一道便利的“防火牆”。

可關鍵在於,我們不能容忍“小道理”隨便就擠走“大道理”,也不該容忍法理向現實無限度地遷就妥協。一波又一波的“臨時工”橫行執法,引發輿論強烈不滿,已嚴重沖刷了權力公信,成為法律威嚴之“傷”,必須着眼於全國範圍,正本清源,有一個“一攬子”解決思路。

首先是再度明確臨時工執法的非正義、違法性。行政單位不能非法用工,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凡簽訂合同就是單位職工,“臨時聘用”顯然不能成為避責的擋箭牌,相反,追究起責任來甚至要“罪加一等”——為什麼要聘用這麼多臨時工?如此倚重臨時工幹活,“正式工”是否涉嫌團體性偷懶?

其次是對輔助人員的規模、權限、任務必須廓清邊界。即便有的領域暫時離不開臨聘人員,需要時間過渡,哪些工作可以做,哪些工作不能做,也必須限定得一目瞭然,絕對不能眉毛鬍子分不清。有權必有責,無責必無良,這是權力運行的基本邏輯。隨意將執法權授予臨聘人員,一旦闖禍被揪出來,執法單位必須被倒追責任。法律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用來規範權力運行的。行政執法隊伍,尤其要成為依法執法的典範。

短期來看,有些單位使用臨聘人員可能有這樣那樣的苦衷,但苦衷絕不是對法律置若罔聞的藉口。苦衷之外,還有起碼的底線——無條件地遵守法律、確定性的執法授權、極高透明度的公眾監督,這些都是行政權運行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容任何狀況壓倒的最大道理。法律是不容討價還價的,底線之上,方是具體執法部門可尋找辦法、解決現實需要的求解空間。這是我們對待行政倫理的基本態度,也是樹立法治思維、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篇二:

在現代社會,行政執法權以國家強制力做後盾,顯著增強了行政執法的力度和有效性,但行政執法的強制力如果運用不好,也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造成損害。黨的xx大提出,要“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這為加強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制約指明瞭方向。對行政執法權進行有效監督制約,對於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實現社會穩定,有着重要意義。

以法律規範制約行政執法權。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前提是制定科學完備的法律規範。對行政執法主體而言,法律規範既是其行使行政執法權的依據,又是對行政執法權進行羈束的工具。任何行政執法權都必須基於法律規範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執法行為都必須遵守法律規範,任何行政執法行為的委託都必須具有法律規範依據。這就需要制定體系完備、層級分明的行政執法法律規範,進一步制約行政執法權。

以權力配置制約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權配置恰當,行政執法主體之間形成科學的制衡機制,是有效制約行政執法權的重要途徑。行政執法權配置恰當,實際上就是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以及政府部門之間權力均衡,同時也是行政執法文明的重要保證。應着重處理好政府部門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權力配置,推進行政執法權力運行規範化;穩步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健全部門行政執法職責體系。

以行政相對人權利制約行政執法權。在權利與權力的關係上,權利是本位,權力服務、服從於權利。行政執法權的授予、配置和運行必須着眼於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協調權利主體之間的衝突,制止權利主體之間的相互侵犯,維護和促進權利發展。應預先設定法律程序,賦予相對人一定的防衞權利,如知情權、申辯權、質證權、要求迴避權等,讓行政執法的每一個環節都受到約束,從而充分保障和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以程序制約行政執法權。在法律領域,程序是與實體相對應的一種法律形態,具有相對獨立的價值。在程序觀念發達之前,實質正義受到的關注更多,程序被視為實現實質正義的工具。隨着法治的發展,人們逐漸意識到,單純追求實質正義而忽視正義的實現過程,其結果不僅可能造成實質正義難以伸張,而且可能危害民眾權利。對於行政執法程序而言,公開是其精神內核。必須大力推進行政執法權行使的公開化,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以責任制約行政執法權。依法行政的一個基本特徵是行政執法權不能脱離責任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做到權責一致,依法定責、依法督責、依法究責,以責任制約權力。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有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等。當前,亟須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尤其是問責和引咎辭職制度。這些制度填補了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之間的空白,為行政執法權的良性運行注入道德倫理價值。

以制度體系制約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重要方式,如果缺少有效的監督制度,行政執法就可能偏離法治的軌道。因此,現代各國均非常重視建立強大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體系,全方位、多層次、多角度地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制約。儘管各種監督的效力不同,但是都不可或缺,並且構成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應當更加重視監督制度體系建設,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

以救濟制約行政執法權。權利與救濟不能分割,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行政執法權體現國家意志,是一種公權力。當行政相對人受到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時,其無法憑藉自身的力量與之相抗衡,只能藉助於國家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我國現有的行政執法救濟體系包括行政複議、信訪、行政賠償、行政補償、行政訴訟等多種制度。當前,應進一步對行政執法救濟體系進行完善。

標籤: 執法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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