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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政法幹部法治理念的缺陷及對策

基層政法幹部法治理念的缺陷及對策

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中央明確指出,“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要深入推進,作為基層政法機關、基層政法幹部,如何更進一步理解“規範”、“公正”,要求必須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來指導各項工作。什麼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當前這一理念在基層政法幹部中存在什麼問題,試根據基層工作狀況,做些簡單的探討。

基層政法幹部法治理念的缺陷及對策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和內涵

法治理念反映了人類文明的現代形態對公共生活規範和秩序的特殊理解,現代文明對作為普遍規則的法律以及公共權力和個人權利給出了新的定義,從而在法律與權力、法律與權利、權力與權利這三種基本關係中形成了三種信念,即法律至上、權利平等、公民自治這是構成法治理念的核心,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治理念也不能脱離這樣一個理念基礎。

法律至上在現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種具有社會公約性質的、表達社會共同信念的共同規則。法律從政府的工具轉而成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據,並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動;國家的治理者與受治者均須受到法律的平等約束;共同規則需要有人去守護和執行,而這正是政府和公共權力賴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權利平等在法治理念下看,法律作為一個統一標準,應當對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做出相同的反應,這乃是一個不證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無論是在經驗上,還是在邏輯上,都可以説沒有自治便沒有法治。自治不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也構成了法治的基礎,沒有法律保護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態中專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我國在現階段,實行依治治國的方針和貫徹法治原則,意味着包括治國者在內的一切人都必須按照法律的指引來行動和思考,離開了合法與非法這個前提去單純考慮利與弊、成本與收益、善與惡,是法治原則所不允許的。因此,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必須認識人治與法治的區別。人治主要藉助執政者的個人理性,一種不受普遍規則約束的“現場理性”來全權處理一切社會事務,法律只是“辦事的參考”;法治主要是藉助於規則化、形式化、客觀化的公共理性“法律”來處理涉法性社會事務,執政者的個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許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範圍內發揮作用。

二、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障礙

我國有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人治的痕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的意識還很淡薄。就當前基層而言,因受人們的生活環境、生產條件以及自身素質等眾多因素的制約,政法幹部要完全樹立法治理念就還有很多障礙。

1、傳統文化的認識偏差

中國自上一世紀末便在西方的影響下出現了實行法治的要求,但時至今日仍處在走向法治的起點上,之所以如此,除社會歷史等方面的原因外,與近百年的文化狀況有很大的關係。在由外來衝擊而引起的長期震盪中,中國既未能在立足本土文化的基礎上實現傳統文化向現代的轉化,亦未於傳統文化之外建構出新的文化系統,實行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環境始終沒有形成。因而在經過長期徘徊後重新開始走向法治之路的今天,我們面對的困難中仍有相當一部分來自傳統文化的影響。最能代表這種文化的,是人們常引用的孔子關於德、禮、刑、政關係的論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在孔子看來,道德是帶有根本性的規範,治國應以道德為本,倘若道德毀壞了,其他規範就很難起作用,所以他又説:“人而不仁,如禮何?”從這種思想出發,孔子不承認與道德衝突的司法裁決,弟子公冶長因行正獲罪,孔子並不認為其有罪,説:“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並將女兒嫁與公冶長。孟子更進一步,在回答弟子假設的如舜父犯殺人罪舜應怎麼辦時,明確提出舜可拋棄其位,竊父而逃,在他看來,孝作為倫理道德,是高於法律的。

2、風俗習慣、情感等和公正執法的現實碰撞

基層,尤其是落後地方的農村,存在的很多風俗習慣,是和我們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悖而行的。例如,在當前的農村,在遺產繼承問題上,往往存在這樣一種沿襲的習慣: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財產往往是由其配偶“繼承”,其子均無權繼承,而其女的情況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兒也無繼承權。這樣,當父母與子、兄弟與姐妹之間發生遺產糾紛時,基層司法機關進行調解時,往往要尊重當地風俗,結果是違背法律;而要依法辦事,又往往在農村遇到重重障礙,無法“依法辦事”。否則,面對的是羣眾的反對,嚴重時就會引起“公憤”,從而影響農村的穩定。

在情與法的問題上,同樣會引起法治理念的偏差,例如:一個兒童在鄰居家與小朋友玩耍,不小心摔倒受傷。這個孩子的父母便起訴鄰居小朋友的父母,認為他們沒有起到監護職責。法院判決鄰居賠償受害人數萬元。這樣的判決是合法的,但產生的社會效益是什麼呢?那就是:今後千萬不要讓鄰家的孩子來玩耍,這樣才可以免生是非。可如此一來,左鄰右舍的孩子不得溝通,這對人與人之間合理、健康的感情是多麼殘酷的摧殘!我們現行的許多法律是從西方移植、借鑑來的,西方法律價值觀念的核心是個人主義,它把個體的權利作為法律的邏輯起點,其長處是保障了每個個體的利益與尊嚴,而短處則是缺乏對整體和諧的關注,硬要把本來親密無間的人類羣體拆成一個個孤立的分子。因此,冷漠、缺乏人情味、緊張、恐懼等已成為西方公認的社會病。類似的情況在農村比比皆是,造成了羣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對執法人員、行政人員的牴觸,同時在客觀上造成基層政幹部樹立法治理念的障礙。

3、“紅頭文件”與法律法規的違背

基層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內容上是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但是一些地方往往為了解決某一時期的突出問題或急於推進某一個方面的工作而矯枉過正。個別領導者拍腦袋出台一些舉措後,具體執行或推行的人員就成了第一線的行政主體,這些“主體”有時還要絞盡腦汁為這一政策作些違法的辯解,反對的人多了,文件的出台之日,也是廢止之時,這種朝令夕改的做法在基層也是司空見慣的。久而久之,就大大削弱了羣眾對“法治”的認同度。

三、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途徑

1、切實推進基層的普法宣傳工作

普法,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識的最有效的途徑。就目前而言,我們的普法只是針對了文化素質較低的廣大農村,對行政、執法幹部的普法力度不大,普法宣傳教育對絕大

部分幹部已變成了形式。在參加普法學習和考試中,僅限於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在認真學習、考試,而局級以上高級幹部則很少參與,偶有為之,也是“祕書”代勞。因此,中高級領導幹部中的法盲現象也是存在的,我們一些領導幹部甚至是廣大羣眾,由於受“刑不上大夫,禮不施庶民”的封建影響,一提到法治,就自覺不自覺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權。

2、強化到位的執法監督

沒有監督的政府,最後只能是專制政府,沒有監督的執法,最終也只會淪落為“無法無天”的境地。我國法律規定有人大的監督、政協及民主黨派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人民羣眾的輿論監督。但是在現實社會中,缺乏的是這些監督的真正落實到位。因此,強化監督,關鍵是要強化監督主體的法律意識、賦予他們法律上的保障權利,並激勵監督,建立切實到位的監督機制,使他們能夠樂於監督、敢於監督。監督的途徑很多,除常規的檢查外,對重大信訪熱難點問題定期進行排查,認真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行政過錯行為追究制等,使羣眾反映的熱難點問題能夠得到及時、妥善處理,使執法主體的行為進一步合法、規範,才能真正樹立起幹部的法治理念。

3、突出“程序優先”原則

在我國的法律傳統中,重實體輕程序的影響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體在執過程中也往往重結果輕過程。其實,程序是執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則”就有力的驗證了這一點:有一位母親買了一塊蛋糕,她對兩個兒子説,誰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這個規定使兩個兒子不敢把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樣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下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執法的“法則”。因此,我們必須按程序辦事,用程序來制約行政幹部、執法人員的行為,這樣就有利於基層幹部用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來約束和指導自己的涉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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