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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廠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水廠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水廠管理規章制度 篇1

一、管理職現

水廠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技術部負責技術文件(工藝、檢驗規範)的編制、更改、負責人負責審核。

總經理負責對技術文件的適宜性進行審批。

品控部負責技術文件的歸檔管理、發放等管理工作

二、工作程序

生產行政部針對產品的要求,通過,確定應有的技術文件(包括配方、工藝、檢驗規範等)。

根據技術文件的要求相應落實到有關人員,收集有關資料,作為開發產品的依據,這些資料應由技術部負責人對其適宜性進行評審。

通過評審,由開發人員對產品進行開發,編制相應的技術文件,這些文件在適當的階段,由生產行政部對其符合性進行評審,必需時由質量負責人如今有關部門一同進行評審。評審符合要求後,交技術部負責審核、總經進批准後進行小樣試驗。

通過批准,由化驗室負責小親試樣,對小樣進行產品特性的總體驗證。

在驗證中如發現不符原開發要求,應由原開發人員負責對設計開發文件作更改,更改後仍應進行審批。

通過驗證,產品符合要求,可採用產品鑑定或顧客確認的方法對產品進行鑑定。

通過鑑定,由開發人員對技術進行一次完整性的檢查,正式定稿,定稿的文件由質量負責人員進行審核、總經理批准後,作為批量投產的依據。

審批後的正搞,由品控部移交到技術部進行歸檔,根據需要,技術部負責指派專人對文件進行復制,發放到需使用的部門,進行使用。

在使用中發現文件中有差錯或需進行更改,由使用部門提出報技術部,負責人簽註意見後,由原開發人員進行更儘管,當指定其它人員更改,應取得相應的'背景資料。

更改後,應通過4.4、4.5、4.7、4.8程序後,由技術部負責原稿進行修改,對發下文件同時進行修改。

任何人員、任何部門均不得擅自更改文件,對制訂審批後的文件應嚴格執行。

本制度由生產行政結合平時工藝執行情況一同監督實施情況。

當發現擅自更改或不執行情況,質檢部將開出《糾正措施處理單》限期進行整改,嚴重的應按違反廠紀廠規進行處理,對造成損失將追究經濟責任,對造成事故的移交有關方面處理。

輔助材料採購管理制度

輔助材料購進,依據生產需要,制定採購計劃,組織購進。

對購進輔助材料的生產廠家進行考察,其要求是:必須具有衞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可靠、穩定,交貨及時,售後服務周到。

輔助材料的驗收:貨到後,倉庫保管員要清點數量,對質量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不合格產品不準入庫。

及時填寫入庫單,詳細記錄數量、價格、金額,質量情況記錄在備註欄內,將入庫單、財務聯及時交與會計作帳。

領用:依據生產需要,各使用單位要辦理領用手續,填寫出庫單,雙方簽字。

每一批輔助材料購進,應向供應廠家索取生產許可證、發票或購物憑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禁止採購不符合衞生要求的材料。

銷售人員管理制度

銷售人員要向經銷商介紹桶裝水存放條件,必須放在乾燥、通風、常温的倉庫內。

向用户介紹產品的使用方法和用途。

瞭解本廠的桶裝飲用水質量在市場上的反映,做好銷售台帳。月初向公司彙報上月20日前的桶裝水質量情況,中旬彙報上於20日以後的飲用水質量情況,下旬彙報本月前10日的飲用水質量情況。

認真做好產品質量信息反饋表,做到情況真實、及時,並及時向生產技術部門通報。

認真做好售後服務工作,誠心誠意地用户服務。

已經出廠銷售的產品,若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應根據產品安全事改應急處理預案,及時召回、處理。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對不合格產品進標識,在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合格產品,立即通知總經理,查找原因。需要停機檢查的,要立即停機,待原因查明,排去故障後再開機。檢驗員對可疑的不合格產品,要進行明顯標誌,認真抽樣進行檢驗後,再判定是否為不合格產品。在成品庫抽親檢驗時,若發現有不合格產品,要進行明顯標識。

對不合格產品進行隔離:經檢驗不合格產品,檢驗員填寫信息反饋通知單,通知成品庫進行隔離。成品庫保管員按通知將不合格產品進行隔離,單獨進行標識,以防不合格產品出廠。

不合格產品的處置: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採購部、品控部、檢驗員組成評審小姐,對不合格產品進行評審處理。

糾正和防止再發生:在出現不合格產品時,由總經理、技術主管、生產車間主任、檢驗員召開質量分析會議。會議要求三不放過,即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未明確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將同樣的問題再次發生的可能減少到最低程度。

對已出庫的不合格產品,一是盡最快速度召回:無論是在運輸中、銷售商處、還是用户手中,都要想辦法召回。同時查找不合格產品的出庫原因,追究責任。

產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

一、當飲用水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時,應召回處理。

二、有嚴重質量問題飲用水產品,如已經銷售的,應立即採取下架,召回等處理。

三、發現生產的飲用水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時,主動以書面形式向當地質監部門報告,積極採取措施,制度召回計劃,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產品。

四、召回計劃的內容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羣、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繫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滿園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後的處理措施。

五、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於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或者流通範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範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病症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六、召回不安全飲用水產品時,若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及時發佈信息,向社會公開道歉,並通過發佈社會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費者。

七、召回不安全產品時,將按有關規定對消費者作適當的補償,對召回的產品作必要的技術處理或予以銷燬,同時報告質監部門。

水廠管理規章制度 篇2

一、廠區衞生

1、廠區內必須保持清潔,無積水,每日進行一次小清掃,每三日進行一次大清掃。

2、廠區內垃圾應封閉存放,並遠離生產區,排污溝渠應進行密封,並經常沖洗,廠區不得有異味。

3、廠區內不得隨意堆放各種雜物。

4、廠區內嚴禁飼養家禽、家畜。

5、廠區內的花草樹木要愛護,不得隨意破壞。

6、廠區內部衞生由負責人每週檢查一次。

二、個人衞生

1、水廠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由衞生部門核發的健康證,無傳染性疾病。

2、水廠工作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衞生,做到勤洗手、勤換衣。

3、水廠工作人員如有身體不適,如感冒等,嚴禁進入生產區。

水廠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為了確保生產過程中不出現質量問題,避免產品投放市場後,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現對車間管理人員和生產人員制定以下考核辦法。

一、純淨水廠處罰

(一)生產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如水中長綠苔、有異物等)根據質量投訴,每出現一次對下列各崗位人員進行處罰:

1、車間主管和分管領導每人每次罰款50元,記小過一次。

2、班長、分揀桶作特殊處理者、灌裝操作人員每次罰20元,記小過一次。

3、接收桶、人工刷桶、封口、貼標、運輸人員每人罰10元,記小過一次。

(二)洗桶不乾淨、貼標不合格、舊標不更換、封口不合格、生產日期貼標不牢、工作環境髒亂。每人每次罰50元,記小過一次。

(三)穿工作服出生產車間、上班時間做與生產無關的事、工作不細心、不認真、不按規定操作每道工序者,口罩、工作帽、工作服不按規定穿戴,個人衞生不合格者,每次罰10元,記下過一次。

(四)保管員發錯和記錯數量者,每次罰50元,記小過一次。

(五)不服從公司管理規定者,每人每次罰10———100,嚴重者或教育不改者和蓄意鬧事者將給予除名,造成嚴重後果,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

(六)給企業造成損失者,根據情節記小過,大過直接開除。

(七)處罰金在當月的`工資中扣除。

二、純淨水廠獎勵

當月未出現質量問題,對下列人員給予獎勵:

(一)分揀桶作特殊處理者,罐裝操作人員各獎勵50元。記小功一次。

(二)接收桶、刷桶、封口、運輸人員每人每月獎勵50元。記小功一次。

(三)記帳無差錯每月獎勵50元,記小功一次。

(四)生產質量高,產量高,環境衞生好,員工團結,服從領導,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和臨時工作,記小功一次。

(五)未出現質量問題,在當月發放工資時兑現。

收桶、洗桶管理制度

一、按規定接受空桶,從源頭控制不合格桶進入灌裝。

二、根據空桶衞生情況,分類清洗,不得隨意減少工藝過程。

三、工作態度認真負責,不準不潔淨的桶流到下道工序,節約用水。

四、洗滌工具必須專用,保持清潔,存放在通風乾燥處。

水廠管理規章制度 篇4

水廠工藝技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安全優質供水,嚴把各工序質量關,及時整改出錯環節,嚴格按照工藝技術要求,保證出廠水水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絮凝沉澱池工藝技術要求

第二條 嚴格控制運行水位,防止池面水位淹沒指型槽,甚至產生溢流。

第三條 定期進行排泥工作,排泥週期根據原水濁度和排泥水濁度確定。

第四條 沉澱池的出水應設置質量控制點,濁度指標一般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條 沉澱池的停止和啟用操作應儘可能減少濾前水的濁度波動。

第六條 合理確定排泥區間和排泥時間,既要排清積泥,又要防止排清水。

第七條 藻類繁殖旺盛時期,可採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八條 定期清洗濾前水濁度儀,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章 機械攪拌澄清池工藝技術要求

第九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宜連續運行。

第十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初始運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運行水量為正常水量的50%~70%;

2、 投藥量應為正常運行投藥量的1-2倍;

3、 原水濁度偏低時,在投藥的同時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在空池進水前通過排泥管把相鄰運行的澄清池內的泥漿壓入空池內,然後再進原水;

4、 第二反應室沉降比達10%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達標後,方可減少加藥量,增加水量。

5、 增加水量應間歇進行,間隔時間不少於30分鐘,每次增加水量應為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達到設計能力。

6、 攪拌強度和迴流提升量應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第十一條 短時間停用後重新投運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短時間停運期間,攪拌葉輪應繼續低速運行,防止泥渣下沉。

2、 重新投運期間,攪拌葉輪應繼續低速運行,防止打碎礬花。

3、 恢復運行量不應大於正常水量的70%。

4、 恢復運行時,宜用較大的攪拌速度以加大泥渣迴流量,以增加第二反應室的泥漿濃度。

5、 恢復運行時應適當增加加藥量。

6、 當第二反應室內泥漿沉降比達到10%以上後,可調節水量至正常值,並減少加藥量至正常值。

第十二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在正常運行期間每2小時檢測第二反應室泥漿沉降比值。當第二反應室內泥漿沉降比達到或超過20%時,應及時排泥。沉降比值宜控制在10%~15%。

第十三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不宜超負荷運行。

第十四條 機械攪拌澄清池出水口應設質量控制點,出水濁度指標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十五條 藻類繁殖旺盛時期,可採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十六條 定期清洗濾前水濁度儀,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第四章 斜管沉澱池工藝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必須做好排泥工作,保持排泥閥的完好、靈活,排泥管道的暢通。排泥週期根據原水濁度和排泥水濁度確定。

第十八條 啟用斜管時,初始的上升流速應緩慢,清洗時應緩慢排水。 第十九條 斜管表面及斜管管內沉積產生的絮體泥渣應定期進行清洗。 第二十條 斜管沉澱池的出水口應設質量控制點,出水濁度指標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章 v型濾池工藝技術要求

第二十一條 v型濾池採用均質石英砂濾料、礫石承託層,石英砂有效粒徑宜

為0.9-1.3mm,不均勻係數宜為k80<1.4,濾層厚度宜為1.0-1.3米,濾池濾速宜為10m/h以下。

第二十二條 當濾池水頭損失達到2.0-2.5m或濾後水濁度大於0.5ntu或運行時間超過48小時時,濾池應進行反衝洗。

第二十三條 反衝洗時需將水位降到排水槽頂後進行。濾池採用氣-氣水-水沖洗方式進行反衝洗,同時用濾前水進行表面掃洗。氣衝強度宜為13-17 1/s.m2,歷時2-4分鐘;氣水衝時氣衝強度宜為13-17 1/s.m2,水衝強度為2-3 l/s.m2,歷時3-4分鐘,最後水沖洗強度宜為4-6 1/s.m2,歷時3-4分鐘,濾前水錶面掃洗,強度宜為2-3 1/s.m2。

第二十四條 運行時濾層上水深應大於1.2米。

第二十五條 濾池進水濁度宜控制在小於2ntu。濾後應設置質量控制點,濾後水濁度應小於設定目標值。

第二十六條 濾池停運一週以上,恢復時必須進行有效的消毒、反衝洗後才能重新啟用。

第二十七條 濾池新裝濾料後,應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溶液中浸泡24小時消毒,經檢驗濾後水合格後,沖洗兩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濾池初用或沖洗後上水時,嚴禁暴露砂層。濾池應每年做一次20%總面積的濾池濾層抽樣檢查,含泥量不應大於3%,並記錄歸檔。

第六章 虹吸濾池工藝技術要求

第二十九條 虹吸濾池濾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濾速應保持穩定,不宜產生較大波動。

第三十條 濾池水位達到指定刻度或濾後水濁度超過0.8ntu時,濾池進行反衝洗。

第三十一條 反衝洗強度宜控制在14-16 l/s.m2;沖洗時濾料膨脹率宜為30%-40%;沖洗結束時排水的濁度不宜超過10ntu。

第三十二條 濾池運行中,濾層上水深不低於1.5米。

第三十三條 濾池進水濁度宜控制在2ntu,濾池應在過濾後設置質量控制點,濾後水濁度宜控制在0.5ntu以下。

第三十四條 濾池新裝濾料後,應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並應經檢驗濾後水合格後,沖洗兩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條 應每年對濾池做濾層抽樣檢查,沙層含泥量不應大於1%,煤層含泥量不應大於3%,並應記錄歸檔。

第三十六條 濾池停用一週以上時,應將濾池放空;恢復時,必須進行反衝洗後才能重新啟用。

第七章 消毒工藝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消毒劑選用液氯,加氯採用遊離氯形式消毒,消毒時接觸時間應大於30分鐘。

第三十八條 當水廠供水範圍較大或輸配距離較遠時,出廠水餘氯宜以化合氯(氯胺)為好,以維持管網中的餘氯,但出廠水氨氮值仍應符合水質標準。

第三十九條 消毒劑加註管應保證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消毒劑外溢造成浪費和污染環境。

第四十條 加氯自動控制可根據各廠條件自行決定。

第四十一條 消毒必須設置消毒效果控制點,各控制點每小時檢測一次或自動監測,餘氯量要達到控制點設定值。

第四十二條 液氯的氣化應根據水廠實際用氯量情況選用合適、安全的氣化方式。

第四十三條 利用電加熱時,周圍環境温度應控制在安全範圍。

第四十四條 採用真空式加氯機和水射器裝置時,水射器的'水壓應大於0.25mpa。

第四十五條 加氯的所有設備、管道必須用防氯氣腐蝕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 加氯設備(包括加氯系統和儀器儀表等)應按該設備的操作手冊(規程)進行操作、維護。

第八章 清水庫工藝技術要求

第四十七條 清水池應安裝液位儀,宜採用在線式液位儀連續檢測。 第四十八條 嚴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運行。

第四十九條 檢測孔、通氣孔和人孔應有防護措施,以防水質污染。 第五十條 清水池應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畢經消毒合格後,方能蓄水。清洗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

第五十一條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嚴禁直接與下水道連通。

第五十二條 保證清水池四周的排水暢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滲漏至池中。 第五十三條 清水池頂不得堆放污染水質的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四條 清水池頂種植植物時,應監測池頂的防水性能。

第九章 投藥工藝技術要求

第五十五條 淨水藥劑採用聚合氯化鋁,所用藥劑必須經檢驗、檢測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十六條 投加量一般應以當日原水進行的混凝攪拌試驗推薦值為參考數據進行投加,並依據其混凝效果進一步調整,確定合理的加註率。

第五十七條 投加淨水藥劑的濃度,可根據生產工藝、藥劑種類和計量裝置的需要進行配置,計量投加。

第五十八條 所投藥劑在原水中應快速、均勻混合。

第五十九條 淨水藥劑的投加點,應根據不同藥劑的特點和對混合強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藝中的作用,選擇適宜的投加點。

第六十條 投加量應科學合理,以確保沉澱水濁度小於2ntu為基礎,也不宜過量投加,防止沉澱池出水區泛礬花。

第六十一條 投加曲線應根據原水水質變化而變化,投加量根據原水水量和濁度變化即時調整。

第六十二條 當原水含有較多有機物或其它酚類物質時,應增加投加量。

水廠管理規章制度 篇5

1、水廠供水範圍內的配水管道,均由水廠負責管理。凡需安裝、改裝自來水管道的單位和個人,均需向水廠提出用水申請,水廠在不超過設計收益人口和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批准辦理接水手續,並由水廠派人勘測、設計和安裝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接管取用自來水。

2、水廠供水設備必須確保完好和安全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擅自啟動、破壞和拆除供水設備。

3、水廠內各種設備設施定期維修保養,搞好設備改造更新,保證和提高設備的.效率。

4、水廠要加強安全保衞工作,廠內不得離人,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嚴防壞人破壞和投毒,確保安全供水。

5、水廠內安裝總水錶,用户安裝支水錶,水錶安裝後用户不得隨意開啟撥動,保證正常運轉。

6、水廠定期抄表,計量收費。

7、禁止用自來水灌溉農田、澆灌農作物等。

8、有自備水源的單位,嚴禁與水廠供水管道連通,以保飲水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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