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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用房的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標準是什麼

辦公用房的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標準是什麼

辦公用房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的辦公用房屋。其中,檔 次較高的、設備較齊全的為高標準寫字樓,條件一般的為普通辦公用房。

辦公用房的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標準是什麼

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公用房適用於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級辦公用房,適用於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三級辦公用房,適用於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辦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

二、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宣、衞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衞用房等。

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製冷機房、通信機房等。

四、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標準。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築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採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第十三條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子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地方機關

(一)省級及直屬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直屬機關正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廳(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級及直屬機關

市(地、州、盟)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8平方米。

直屬機關局(處)級: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局(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三)縣(市、旗)級及直屬機關

縣(市、旗)級正職:每人使用面積20平方米。

縣(市、旗)級副職:每人使用面積12平方米。

直屬機關科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科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

第十四條

本建設標準第十二條中各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未包括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和警衞用房的面積。

需要建設獨立變配電室、鍋爐房、食堂等設施,應按辦公用房需要進行配置。警衞用房的建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 執行。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人防設施,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範圍和標準計列建築面積。人防設施建設應做到平戰結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汽車停車設施應包括地面停車場和汽車庫。汽車停車設施建設應充分利用社會停車設施,確需建設獨立汽車庫時,應注意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批准的編制定員人數,對照本建設標準規定的建設等級,按每人平均建築面積指標乘以編制定員數,並加上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需要或者按規定設置的其他用房建築面積計算總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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