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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嗎?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嗎?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嗎?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嗎?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必要內容。

其次,《勞動合同法》規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知,儘管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辭職的。

相關內容: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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