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職場指南 >人事政策 >

版勞動法童工

版勞動法童工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規範及原則的總稱。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20xx版勞動法童工,希望你喜歡。

版勞動法童工
20xx版勞動法童工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1)對招用未滿期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應當如何處罰?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xx/10/1)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衞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使用童工的,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第九條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第十條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使用童工的情況,不予制止、糾正、查處的;

(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規定發放身份證或者在身份證上登錄虛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是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仍然為其從事個體經營發放營業執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9/4)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滿期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1992/7/6)

第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0或者個體工商户、農户、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三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如下: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四條對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如下: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2)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應當按照什麼規定執行?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是否適用範圍<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請示》的覆函(1997/10/8)

福建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是否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請示》(閩勞關〔1997〕5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第28條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童工的處罰問題。對於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應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和勞動部《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勞力字〔1992〕27號)執行。

(3)哪些單位和行業可以招用未滿期16週歲的未成年人?其他部門違法招用的,應如何處理?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xx/10/1)

第十三條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於使用童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關於童工問題的請示>的覆函》(1998/8/13)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廳:

你廳《關於童工問題的請示》(內勞監字〔1998〕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第八條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16週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須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根據上述規定,除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三個特殊行業外,其他用人單位(如汽車修理部等)招用未滿16週歲的學徒工,無論這些學徒工是否獲得經濟收入,均應視為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有關法律規定,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行政處罰。

勞動部關於界定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概念的通知(1992/5/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國務院1991年發佈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現對該規定中

文藝工作者、運動員、藝徒的概念界定如下:

文藝工作者,係指專門從事表演藝術工作的人員。 運動員,係指專門從事某項體育運動訓練和參加比賽的人員。

藝徒,係指在雜技、戲曲以及工藝美術等領域中從師學藝的人員。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確需招用未滿16週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招用後,用人單位應切實保護他們的身心健康,促使他們在德、智、體諸方面健康成長,並應負責創造條件,保證少年、兒童依法接受當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標籤: 勞動法 童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ichang/renshi/dpqrq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