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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勞動法解讀

勞動合同勞動法解讀

解讀一: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將面臨更為嚴厲的罰則

勞動合同勞動法解讀

形成勞動關係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這些條款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以及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應當説,其中制定的處罰規則是非常嚴厲的。

對於用人單位來説,將來考慮的重點應轉向如何在管理中採取各種強化措施,建立單位內部嚴格的勞動合同簽訂紀律,禁止或防範出現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避免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解讀二:引導訂立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條主要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長期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認為是構建和諧勞資關係的重要基礎。因此,立法者試圖通過這些條款引導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推動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內的“落地生根”。

儘管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該條款存有恐懼之心,但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是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説,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事實上是一樣的。從用人單位長遠發展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運用得當,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勵員工、提升團隊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利益大於風險。

解讀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總體成本增加

本條主要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從總體上看,增加了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成本。

另外,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第四十七條區分了高端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對高收入者進行了兩個高額限定,一個是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限定,另一個是經濟補償金總額的限定。把高端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區分開,進行兩種經濟補償,體現出《勞動合同法》對於一般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避免在經濟補償金標準上出現過分懸殊,同時也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成本作了適當平衡。

解讀四:對勞務派遣的規範與限制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市場上一直備受爭議。《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規範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極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節共十一個條款來規範勞務派遣。

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一直是《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爭議的焦點之一。此次勞務派遣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

從這些規定上看,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預期利益與以前相比,將大為降低。

解讀五:有十大亮點可關注

一是民辦非企業職工有法可依。《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違法不籤合同單位須付雙薪。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外,還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是續訂“無固定合同”勞動者有權做主。根據規定,在“連續工作滿2019年”等三種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予簽訂。

四是1年期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是“違約金”有“上限”。根據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餘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違法。

六是單位未依法繳社保費,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最短鬚籤2年。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是非全日制員工工資不能按月結算。其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罰2019元。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19元以下標準處罰。

十是惡意欠薪將加付等額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標準為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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