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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最新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為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歡迎大家參考。

最新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知識培訓,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崗位;

(二)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

(三)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四)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工作的特別待遇。

第六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女職工10人以上或者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協商的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將其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

(四)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1小時;

(五)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九條 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第十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

(五)懷孕滿4個月不滿7 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

(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

第十一條 女職工休產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女職工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第十四條 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衞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衞生用品。

第十五條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症症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及時調查處理性騷擾投訴。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衞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支持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衞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申訴的,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温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温作業;

(七)高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作業。

女職工流產假工資結算

根據《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於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於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於13周的,休息30天。(休息天數已被新法規替代,見下文)

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二、符合計劃生育多次流產的,根據醫生假條,按病假處理: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後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後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後,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採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併發症。

三、根據國務院20xx年4月28日剛剛公佈實施的最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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