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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物品出門管理規定範文3篇

公司物品出門管理規定範文3篇

物品出門制度是為保證辦公區域各公司財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財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而制定的。下面是公司物品出門管理細則,歡迎參閱。

公司物品出門管理規定範文3篇
公司物品出門管理規定範文1

1. 目的

為加強對出廠物資的管理,規範公司物資出廠手續,維護公司資產安全,保障企業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特制訂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權屬於本公司的一切物品及所有權不屬於本公司但存放於公司內的一切物品的出門管理,公司員工及外來人員都必須遵守。各種原材料、合同產品、外協件、退貨物資、邊角廢料等均屬於本規定的管理範圍。

3. 出門物資分類

3.1 按出門性質分為不需返廠的物資出門和需返廠的物資出門2大類。

3.2 根據責任範圍將各種出門物資分為A-S共11分類明細及代號詳見附件一:《物資分類及出門管理許可權對照表》

4. 基本要求

4.1 《出門證》(附件1)是我公司物資出門的唯一憑據。如無資訊填寫完整的《出門證》,公司範圍內任何物資均不得放行出門。

4.2 因特殊原因(如節假日、公休日)無法辦理《出門證》但物資急於出廠時,門衛應先電話徵詢主管意見,獲得同意並對出門物資進行檢查無誤後,方可放行。事後由經辦人及時補簽出門證,並補交至門衛。

4.3 出門證管理:由公司統一編號印製,一式兩聯,一聯經辦人儲存、二聯門衛保留,每月月初5日內門衛將上月存根轉交綜合管理部進行存檔。

4.4 《出門證》由經辦人負責填寫,主管負責審批——各類物資出廠經辦人及主管詳見附件一:《物資分類及出門管理許可權對照表》;

4.5 出門證經主管簽字後生效,有效期為3個工作日(含當日);

4.6 供應商送貨或運輸車輛到我公司廠內提貨,而同車裝載有非我公司物資時,門衛在車輛入廠前應詳細核對車載物資,並予以登記。車輛出廠時,門衛需詳細檢查,單據手續完備、證物相符後予以放行。

4.7 外單位到我公司施工所自備的裝置、器具,入廠時門衛必須對入廠裝置進行詳細核對,並予以登記,工程完畢後需出門時,門衛應根據出門證及入廠時所作登記對出門物資進行詳細核查,單據手續完備、證物相符後予以放行。

4.8 當經辦人和主管出現變動時要及時告知綜合管理部,並及時下發變更通知。

4.9 已出廠物資返廠時,負責人協同門衛進行核查,無誤後在出門證存根上註明返廠時間,並由負責人和門衛雙方簽字。

4.10 以下情況需由發貨人護送貨運車輛出廠:

4.10.1 因一次性發貨數量較多或積壓等原因致使門衛無法識別或數點時;

4.10.2 提貨車輛隨車帶有非我公司物資且無法辨別或數點時;

4.10.3 到我單位送貨車輛,但同車裝有大量非我公司物資且無法辨別或數點,此類車輛出廠時需由負責人護送。

4.11 由發貨人護送出廠時,護送人應在《出門證》護送人處簽字,並註明實際返廠時間。 5. 《出門證》填寫規範

5.1 應完整填寫部門(提貨單位)、物品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出門事由(物品類別)、運輸車輛牌號、日期和經辦人簽字。

5.2 需返回本公司的物資出門時,《出門證》需要寫明預計歸還時間。 5.3 填寫《出門證》時應詳細列出貨物明細、以便核查或追溯。

5.4 如果一次性出門物資種類較多,可將《發貨清單》等作為《出門證》的附件。 5.5 凡有附有附件的《出門證》,出門證序號應與附件序號相一致,確保《出門證》與附件(清單)相對應,以免造成混亂。

6. 物資出廠手續辦理流程

6.1 不需返回的物資出廠經辦人(申請)→主管(審批)→門衛(核查,證物相符後備案、放行)。 6.2 需返回的物資出廠經辦人(申請)→主管(批准、備案)→門衛(核查、證物相符後備案、放行並將出門證分類存放)→返廠(清查、核銷)。 7. 職責要求

7.1 綜合管理部為《出門證》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物資出門證”的印刷,發放,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7.2 經辦人負責填寫合乎要求的《出門證》,並留存一聯,儲存期限不得低於1年。

7.3 主管負責對物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物品類別、出門事由等資訊的準確性及合宜性進行稽核。不符合準確性及合宜性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7.4 門衛應嚴格進行《出門證》與出門物資的核對工作,嚴把物資出門關,發現證、物或數量不符、越權開具《出門證》、審批手續不符或《出門證》填寫內容不全等現象,一律拒絕出廠,重大情況需及時上報。

7.5 凡出門物資公司門衛應儲存一聯《出門證》(含附件),並應對出門物資登記成帳,每月月初前5日將上月存根提交綜合管理部存檔。

7.6 綜合管理部負責《出門證》的最終儲存管理工作,儲存期限不得低於2年,並負責監督健全出門證臺帳,。

7.7 綜合管理部要定期抽查、核實物資出門管理實施情況,嚴禁丟失、損壞出門證,確保出門存根、臺帳和原始出門證相一致。

8. 考核規定

8.1 發現以下違反出門證管理規定的事項,一經查實,責任部門必須作出書面詳細彙報,並將對責任人進行嚴格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將按每人承擔經濟損失的1/10進扣罰處理;如無經濟損失,對每人每次進行50元的失職處分。

8.1.1 超範圍開具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物資出門證。

8.1.2 無《出門證》或未經主管許可而私自放行出廠的。

8.1.3 對填寫內容不齊,審批手續不全,證物不符,給予放行的。

8.2 對弄虛作假、虛填用途謊報出門的,除由責任人全額賠償外,將按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9.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

公司物品出門管理規定範文2

1.目的

為維護公司各類資產安全,避免個人在非允許條件下攜帶公司資產離開公司,提高保安人員檢查效率,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各類資產出門的管理,公司員工及外來人員都必須遵守。

3.職責

3.1 經辦人負責填寫合乎要求的《物品出門條》,並留存《物品出門條》第一聯。

3.2 經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物品名稱、數量、物品類別、出門事由資訊的準確性及合宜性進行稽核。不符合準確性及合宜性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3.3 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物品的出入進行檢查,辦公區的物品外出由***稽核批准,與生產有關的物品由車間負責人進行稽核批准,稽核批准後方可將相關物品帶出公司。

3.4 當班保安員需要做好嚴格檢查,所攜帶物品必須與《物品出門條》的填寫內容相符,才可放行。

3.5 針對貴重物品及發貨《車輛放行單》的外出,保安人員必須要儲存相關材料,並交回公司(具體按照之前的方案執行)。

4.管理規定

4.1公司範圍內各類資產出門,經辦人須填寫資訊完整的《物品出門條》。

4.2《物品出門條》簽字、審批基本步驟:

當班安全員檢查確認所攜帶物品與《物品出門條》上所註明資訊一致,予以放行。 經辦人完整填寫部門、物品名稱、數量、物品類別等相關資訊。 根據物品所屬部門分別由行政部負責人(辦公區物品)或生產部負責人(生產相關物品)簽字確認。

4.3保安員發現所攜帶物品與《物品出門條》上所註明的資訊不相符(物品名稱、數量等)或者《物品出門條》填寫、審批不規範時,有權不予放行,其物品予以扣留。 5.處罰規定

發現違犯本制度的行為,給予當事人每次20元的處罰。 本規定從20xx年5月1日開始實行。

公司物品出門管理規定範文3

為保證公司財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財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製此規定:

1. 凡從商場範圍內運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辦公用品、電腦、影印機等必須到物業管理部門辦理《物品出門單》手續。《物品出門單》一式三聯,一聯留物業部門留存,一聯交攜物外出客戶,另一聯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戶出門時交予物業保安人員檢查、核對。物業部門相關負責人須在物品出門單上加蓋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員未在現場,可由物業部門經理授權人員簽字代替,授權人員簽字樣本及授權書須在商場物業保安部備案。

2. 凡從商場及售樓部範圍內運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辦公用品、電腦、影印機等必須到商場物業部辦理《物品出門單》手續,《物品出門單》一式三聯,一聯留物業部留存,一聯交攜物外出客戶,另一聯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戶出門時交予物業保安人員檢查、核對。物業部須在《物品出門單》上加蓋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員未在現場,可由物業部授權人員簽字代替,授權人員簽字樣本及授權書須在物業保安部備案,大件物品及重要物品保安員有權再次核對。

3. 物品運出商場時,攜物人應主動出示《物品出門單》接受值崗保安員的檢查核實。《物品出門單》上所登記的物品與實際運出物品的數量、種類應保持一致。

4. 物品運出後,值崗保安員需及時將《物品出門單》收回,在上面寫明自己的姓名及物品運出商場的時間,並在《門崗值崗記錄表》上進行詳細地記錄。

5. 業戶搬運大件物品出入商場時,需聽從保安人員指揮,按照指定路線搬運,並要有專人進行成品防護。

6. 搬運完畢後,及時清理檢查現場,防止公共設施及成品發生損壞。如搬運過程中發生意外時,保安人員應及時將時間、當事人姓名、所在單位及聯絡方式記錄下來,同時報告上級,保安部有權就損壞情況,要求當事人寫明事情經過,並做出相應處理。

7. 在非營業辦公時間內,大批物品需要出入商場時,應事先知會物業管理處或保安部,負責物品出入的單位應留有人員值班看護。

8. 門崗保安、巡視保安發現租戶(不涉及業主)大量搬出傢俱、辦公裝置的,或有搬家公司車輛來為租戶搬家的,應將情況立即通知保安部。門崗暫不放行。保安部須向物業部核實,得到物業部許可後,門崗才可放行。以防租戶逃租。

9. 《物品出門單》保安部應保留一年,以備業戶查驗。

物品進門:

出於管理和安全原因,下列物品運入商場時,需請業戶到保安部開具《物品進/出通知單》:

1. 施工單位運入裝修材料、工具等;

2. 業主運入大批量辦公傢俱;(市消防局不允許未經過消防驗收的裝修單元運入傢俱)

3. 業主運入單件過重的物品,如保險櫃、大型裝置等;(大廈樓層每平方米設計有規定的承重,須保證運入物品在大廈承重範圍以內)

4. 業主運入易燃易爆或有異味的物品,如氣瓶、氣罐、油漆稀料等;(須得到保安部許可)

根據公安機關有關管理法規,下列物品不得帶入商場:

1. 帶有政治性、封建迷信、淫穢色彩的非法出版物;

2. 帶有賭博性質的物品;

3. 毒品以及各種危及人類身體健康的違禁麻醉藥品;

4. 管制刀具、槍械;

5. 家犬及其它可能影響業戶的動物寵物;

6. 其它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違禁物品。

除以上兩類物品以外業主運入其它物品只在門崗進行登記,不要求開具《物品進/出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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