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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最新總結:沒有憑據的借貸如何取證?

律師最新總結:沒有憑據的借貸如何取證?

民間借貸往往都發生彼此熟悉的親戚、朋友之間,因為熟悉、瞭解,很多人都會礙於情面而不打借條,正是因為這樣一旦借貸雙方撕破臉皮發生糾紛,民間借貸的債權人就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雙方發生的借貸事實,債權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損失。對於這樣情況,怎麼辦?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了律師最新總結:沒有憑據的借貸如何取證?,希望對你有幫助。

律師最新總結:沒有憑據的借貸如何取證?

來,朋友們,跟小編一起學習法律知識吧!

民事交易過程中,一般最好取得書面的證據,如合同書、欠條、借據等等。除此之外,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繳款憑證、轉賬憑證、手機短信,甚至於他人的口頭證言等,也均可以。本文通過三個案例支招解讀,供朋友們參考學習(附最重要的電話取證技巧和注意事項)。

取證的技巧一:沒有借條,可以找證人

來一則小案例,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

原告張飛稱,被告董卓跟他借款1500元。考慮是熟人,張飛礙於情面沒有讓董卓立借款字據。兩個月之後,借款人董卓並沒有按照約定按時還款,也沒有作出任何説明。又過了很長時間,張飛看到董卓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就找到董卓催要借款,但董卓以手頭沒錢為由加以推託。之後張飛多次催要此款,董卓卻以各種藉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後,董卓辯稱:我只欠原告400元錢,已經還給他了,現在我不欠原告錢了。

公堂之上,原告張飛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了關羽的一份證言作為證據。被告董卓對此份證據提出異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傳喚證人關羽到庭,當庭陳述作證,並經雙方當事人進行指證。最終,綏中縣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董卓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董卓在判決生效後給付張飛借款1100元。

律師認為:原、被告雙方雖沒有書面借款合同,但無利害關係第三人關羽的證言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及借款數額,所以原、被告雙方的借貸關係成立。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借條和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司法實踐中,所以如果有證人可以作證而且屬實的,一樣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取證的技巧二:沒有借條,可以偷偷錄音

再來一個小案例:

“她不記得了,沒關係,我這裏有錄音。”聽到媳婦向法官説“從未借過錢”,婆婆陸某即刻拿出早已準備好的電話錄音,呈給法庭,當庭揭穿了欠錢媳婦的謊言。婆婆陸某表示,媳婦沈某去年8月與兒子結婚前,曾向她借款3萬元,但當時考慮到即將成為一家人,就沒有好意思讓未來媳婦出具借條。婚後,陸某多次向媳婦沈某暗示欠錢之事,媳婦都佯裝不知。庭審中,媳婦沈某辯稱,她從未向婆婆陸某借過錢。聽到媳婦一如往常的否認,婆婆陸某當即向法庭提供了她與沈某的電話通話錄音、電話詳單、短信息及證人證言等證據,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媳婦沈某於判決生效15日內歸還婆婆陸某3萬元。

律師認為:媳婦沈某在婚前向婆婆陸某借款的事實,由兩人之間的通話錄音予以證實。媳婦沈某以不記得為由否認通話事實,但又不願對該錄音進行技術鑑定。而婆婆陸某在提供該錄音的同時,還提供了錄音時在場證人朱某的證言及電信部門的電話詳單予以佐證該錄音的真實性,故該錄音系客觀真實的,具有證明效力。

取證的技巧三:再説一個案例,借條丟失後四招討債

丟失借條後如何挽回損失?

3年前,劉備因購買農用車向孫權借錢3.5萬元,現在到了還款期限,孫權多次催要,劉備總是推託拒不還款。孫權打算起訴,但孫權找不到借條了,這時候孫權該怎麼辦?

律師認為:作為債權人一旦將借條遺失,就不要倉促向法院起訴。因為一旦對方覺察借條遺失而賴賬,你只能眼睜睜地喪失訴訟權利。那麼借條遺失了,有沒有補救措施呢?還是有的,你可根據相關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前提是千萬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讓對方覺察借條已經丟失;

其次,可態度從容地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簽訂還款協議,只要對方肯於訂計劃、籤協議,條件可放寬。通常債務人較易接受這個要求;

第三,請了解情況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書面證實材料或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必須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係;

第四,委託代理人與對方接觸,做好談話筆錄。對方在沒有覺察借條丟失的情況下,往往認賬,他會把精力集中到能否還債的理由上。以上儘管是間接證據,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訴書等書面材料,可形成一個“證據鏈”,相信能打動法官。

取證的技巧四:注意事項(這點非常關鍵)

在法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都需要有相關的證據進行支撐,缺少證據支持的事實,一般很難得到法院的承認。

證據包括的範圍很廣,一般認為,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相關客觀材料都可以算作是證據,如書證、物證、影視證據、電子證據、證人證言等。民事交易過程中,一般最好取得書面的證據,如合同書、欠條、借據等等。除此之外,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繳款憑證、轉賬憑證、手機短信,甚至於他人的口頭證言等,也均可以作為訴訟中的證據。

我們就説説比較常見的採取錄音的方式:

由於電話錄音是在對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實意圖的情況進行下的,對方不會防範或者警惕性不強,因此取證比較容易,在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這種方式。應當強調合法取得的電話錄音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錄音證據,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那麼如何進行電話錄音才有效呢?

一、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但鑑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最後鑑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當然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二、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説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

三、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四、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五、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六、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剋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七、電話錄音可以公證。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總之,在沒有直接證據或現有材料為複印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電話錄音或現場錄音。錄音之前,不要打草驚蛇。同時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選出需要錄音的關鍵內容,不要遺漏關鍵細節。要這樣想:對手不可能給我們第二次機會。準備好錄音設備,不要錄了半天卻錄製失敗。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從法律角度講,民間借貸最好是要簽訂借款合同或者寫欠條,防止日後發生糾紛無法舉證,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口頭約定是很難證明債務關係的,如果債權人拿不出有效地的證據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那麼債權人將有可能承擔敗訴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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