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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文明演講範文

論法治文明演講範文

XX年10月30日 09:40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文正邦

論法治文明演講範文

在我國正處於世紀之交,深化經濟和政治體制改革,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中的最強音;******同志在黨的xx大政治報告中指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且“法制建設同精神文明建設必須緊密結合,同步推進。”在當今世界,現代化、民主、法治、文明及其一體化關係不僅已成為時代潮流,而且體現了我們時代的特徵和時代精神;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治以及社會主義文明建設均已突顯出了其特殊重要意義,它們都是保障和促進我國社會全面進步所不可須臾忽視的。為此,很有必要探討一下其間的內在聯繫。本文特提出“法治文明”這一概念並以此為中心探討一下有關問題。

一、法律的文明屬性

認識法律的文明屬性,首先需要在觀念上的更新。由於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意識及法律制度中德主刑輔、重刑輕民、嚴刑峻法甚至酷刑亂法以及義務本位和官本位的影響,似乎一談到法就意味着懲罰、鎮壓、限制、禁止、束縛、不通人性、冷酷無情等等,使人們畏法、懼法、仇法、避法,這樣形成的法律觀念自然就與文明無緣。

然而事實上,法律不僅是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的產物和標誌之一,而且法律本身就具有豐富的文明內涵和屬性,同時法律發達史就是法律不斷趨向文明化的過程。

文明是標識人類的進步程度和狀態,社會文明是人類歷史發展的產物,所以文明與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緊緊相連(從這個意義上講,“文明”似應是比“文化”更高層次的概念。因為“文明”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了比較高一級階段,即告別了矇昧時代和野蠻時代,從而很大程度上擺脱了動物界而進入文明時代才開始呈現的進步程度和狀態;而在此之前,“文化”早已存在,如“仰韶文化”、“龍山文化”等等,哪怕是早期舊石器時期最粗陋的遺物遺蹟,也具有‘文化”的價值和意義,但一般都不把它們稱為“文明”。可見文明及文明史是標識人類社會發展程度中更高層次的概念,而文化是泛指人類社會任何發展成果和發展階段的概念)。可以説,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的一個顯著標志,就是在生產工具改進(出現了金屬工具)從而使生產力有很大提高的基礎上,隨着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而導致私有制、階級以及國家和法律的出現(即生產關係以及各種社會關係、社會交往、社會行為趨於複雜化,而需要社會結構、社會組織更加嚴密才能使社會保持有序)。可見國家和法律乃是文明社會的一種標誌,雖然同時也就伴隨着嚴酷的階級剝削和壓迫,但也是人類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及行為方式趨於進步和文明的表現。所以恩格斯説:“國家是文明社會的概括”[1];董必武同志説:“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後,説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項,雖不是唯一的一項,但也是主要的一項” ;比利時法學家班達認為,法是文明社會通向公共的強制,是為在人們之間實現一種秩序而制定的“行為規則的總和” ;美國法學家富勒把法律看作是不斷的有目的的活動的產物,“法律是使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 ;英國法學家菲尼斯認為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將確定性、具體性、明晰性和可預測性引入人類相互行為中,使法律不僅規定人們的行為規則,而且建立了用以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機構,從而使“法律調整它自己的創造” ;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認為法的概念應基於科學普遍性,從最廣泛的意義強調法應當是“人類行為的一種秩序”和“社會組織的特殊技術” 。

之所以説法律是文明時代的產物和標誌,這從法律的起源和產生過程也可以看出來。因為它是社會調整從原始社會個別的、偶然性的和任意性的調整進到普遍性、共同性和規範性的調整;從自發性調整進到自覺的調整;是從氏族社會中習慣同宗教、道德規範混溶,權利與義務不分,進展到逐步分化發展開來而形成法律規範的過程。固然調整階級關係的需要是法產生的直接原因,然而適應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乃是法產生形成的根本原因和深層次動因。正如馬克思所説:“如果一種生產方式持續一個時期,那麼,它就會作為習慣和傳統固定下來,最後被作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聖化”。恩格斯也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着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隨着法律的產生,就必然產生出以維護法律為職責的機關--公共權力,即國家。在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進程中,法律便發展成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

不僅如此,法律本身就具有文明的屬性,法律雖然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但它作為一種公共權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徵和保障,就必然體現着某種公平、正義、理性和正當利益(雖然不同的階級對此有不同的理解)。所以無怪乎從詞源上看,不僅中國古漢字“法”寓有法平如水,即有“平”、“直”、“正”的含義,而且從若干種外文詞源來看,“法”和“權利”相通,也具有公平、公正或正義的含義。中國古代傳統法律文化中儒家的倫理法思想之所以影響深遠,西方把理性和正義作為法的基礎的自然法學思潮之所以源遠流長,經久不息,也表明了人類追尋法律的文明性,崇尚文明的法律的強烈的、共同的價值趨向。

從法律與自由的關係來看,無論是明智的資產階級法學家、思想家或是馬克思,都肯定了法與“自由”這一標識人類進步程度的概念的內在聯繫(共產主義者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就是實現作為“自由人聯合體”的理想社會)。孟德斯鳩説:“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黑格爾以自由是對必然性即規律性的認識的辯證觀點出發,進一步把自由視為法的本質。認為法是“作為理念的自由”,[10]因此“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定性”,“法的體系是實現了的自由的王國” [11]。因為在黑格爾看來,法律是規律的一種,是社會的法則,是人的規律,這種規律被人的理性所認識,並以共同意志的形式制定為國家法律,遵守法律就可以獲得自由。所以法乃是自由的實現或體現,或者説“法律是自由的具體表現”,“是自己實現其自身的自由”[12],因此法律是人們實現自由以及保障人的自由的武器。馬克思更精闢地指出:“法律不是壓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運動的手段一樣……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在這些規範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於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聖經。”[13]再從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來看,法律雖然是實行階級政治統治的有力工具,但法律的規範職能(評價、指引、預測、教育、保護、制裁)及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表明它是社會關係的調整器和社會衝突的調節器,是人們正當行為和利益的保障器和人的越軌行為的矯正器,是社會生活、社會管理和各項事業的經驗總結和概括,包含着豐富而深刻的文明內涵和意義。

法律的發展史或發達史也就是法律不斷趨向文明的歷史過程。從同態復仇到罪刑相適應,從罪行擅斷到罪刑法定,從“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刑、民、訴不分到形成各個專門法律部門,從充當****統治的工具到作為民主政治、公民權利的保護神,作為“人民自由的聖經”(馬克思語)。所以,近現代法制發展所形成的系列重要原則和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法不禁止即自由、法無規定不為罪、無罪推定等原則以及辯護制度、迴避制度、公訴和公開審理制度、陪審制度、審判監督制度等等,都是法律文明發展的成果和表現。而現代法制所體現的文明,其實際內容就是一定性質和程度的社會秩序、社會正義以及以此為保障和前提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且,遵紀守法就是文明行為的表現,法律調整所要求的社會有序性是社會文明狀態的基本條件。由此可見,法律文明的程度和狀況是社會發展及進步的重要表徵和指示器,法律和社會進步、社會文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內在聯繫。

二、法治文明的價值分析

筆者認為,法治文明即一個國家實行法治的狀態和程度所體現的文明,是人們在具備一定社會條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為治國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會正義、保障人民權利所取得的成果和成就。因此,法治文明與人類進步事業息息相關。法治文明是社會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是人類制度文明的特殊重要組成,並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保障和促進作用。因此,對法治文明作價值分析也就是要認識法治所包含的進步的內容,即分析法治所具有的文明性狀和特徵。而只要我們仔細思考就不難發現,文明確是法治特別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本質屬性,是法治的總的價值特徵,體現着現代法的精神。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種貫徹法律至上,嚴格依法辦事的治國原則和方式。它要求作為反映社會主體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並在全社會得到有效的實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貫徹。法治作為一種先進的治國方式,要求整個國家以及社會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國家、治理社會,是憑靠法律這種公共權威,這種普遍、穩定、明確的社會規範;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權威,不是靠權力者的威嚴甚至特權,更不是靠親情。總之,不依個人意志、好惡、品質、素質以及升遷進退為轉移。所以法治與人治是根本對立的,跟****也是毫不相容的。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樹立崇高的法制權威作為基本原則;法律是公民行為和政府活動的最終導向,是規制和裁決人的行為的最高標準和終極力量;使每個社會成員都共同受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人或任何組織都無例外地受領法律的規束以及恩惠,其行為和活動都納入法制的軌道和範圍。因此,法治是社會調整向高層次發展,以擺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權,使社會在嚴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的良性運行中,形成一種高度穩定有序的秩序和狀態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進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的順利發展。這正是社會進步所必須和趨向文明的表現。

就其作用和功能而言,“法治”概念的內涵比“法制”概念的內函更深刻,也更具有文明性。其最根本的區別就是“法治”與民主緊密相聯,而“法制’則不一定。一般説來,“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謂,因此既有****政體下的“法制”(如奴隸制和封建****制度下的嚴刑峻法、酷刑亂法,以及絕滅人性的法西斯法),也有民主政體下的法制。所以只講“法制”,就難以避免“惡法亦法”。只有作為近代資產階級民主制產物的法制,才與法治有所通義。而且法制所關注的是建立和維護某種秩序,而法治所關注的焦點是有效制約和合理運用公共權力。特別是現代法治必然內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為其本質特徵。現代法治的產生乃是伴隨着資產階級民主制度和憲政制度即資產階級法治國的建立,它的基本精神就是民權至重(實質上或形式上)、法律至上、憲法至尊;因此政府權力有限,人民主權神聖;實行分權制衡,以法制權,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利制約權利,同時依法保障公共權力的合理運用和分配。所以現代法治的精髓和要義就是把法律從作為國家和政府對社會的控制手段和統治工具變為人民在當家作主(實質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來管理國家、約束政府權力(使其合理運用、不致濫用和腐敗),有效地治理社會,從而使國家權力服從於社會公眾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權威從屬於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權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類在構建有序化的社會組織和社會秩序的目標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獨立的共同要求,法治是社會在趨向文明過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徵。所以康德認為“文明的社會組織是唯一的法治社會”,而這種社會組織的“文明”在於它的成員即公民具有憲法規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獨立三種不可分割的法律屬性,生活在依據“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權威和權力之下[14]。

法治的基本特徵還在於它的公正性、正義性、合理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來的法律必須反映人民羣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審判公正);既要求實體正義(法律應當體現和維護社會正義和基本道德準則,對社會利益進行公平分配),又講求程序正義(在所有訴訟和非訴訟的糾紛解決過程和機制中均體現正義)。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等級特權和法外特權,不承認有任何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領域和公民。既弘揚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權威,又需要法律內含道德理念,並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機彌合,共同規範和引導人的行為。也就是説,要求社會主義法治和民主建設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緊密結合、相輔相成。

現代法治還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學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必須以正確認識和反映客觀規律為重要依據和標準,科學的法律是人類從事生產鬥爭和社會實踐的經驗和智慧的概括和總結,是人們對社會發展規律以及一些自然規律的正確認識之穩固化、規則化、制度化,因而可以指導和引導人們在行動中按客觀規律辦事,是人們遵循和運用客觀規律,改造社會,調整社會關係,優化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和社會秩序的有效工具。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應與現代科學技術相結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成果、方法和手段,並有力地保障和促進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進步。

現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權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權利即人權)、保障人的權利為依歸,因而以弘揚權利本位為特徵。國家權力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宗旨,義務的設定和履行均以維護一定的權利和利益為目的。權利的實質即確認和保障的人們的正當利益,它是一切法律關係的核心,是人們法律行為的發動力和驅使力,是法這種社會現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載體,是公民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標誌和象徵。現代法治以權利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和地位,強調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於充分調動和發揮作為社會主體及法律關係主體的廣大人民羣眾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所以社會主義法治不是外在的、強加的、消極被動的東西,而是着眼於從人的內在需要出發來規範、調整和引導人的自覺的社會行動和行為。這絲毫也不排斥權利與義務必須相統一,因為權利與義務統一的目標指向,也是為了維護他人的權利和社會的利益。

現代法治的基礎是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必然是法治經濟,把法律作為對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和微觀調節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種手段都必須納入法制的範圍,並要求整個社會生活的法治化與之相適應。市場經濟作為法治經濟的總的價值特徵,既要求把競爭、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須作到合法、合理,兼顧社會公平,因此必須充分重視和體現民主、自由、平等以及公開、公正、正義等原則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規範化的市場秩序下,充分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開拓創新精神,優化社會資源配置,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財力。所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是法治經濟,也是講求文明的經濟,它不僅堅持自由與秩序、行為與規範、效益與合法的辯證統一,而且要求作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利”和“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辯證統一,重視和完善對公民和法人的權利保障(包括人權保障)、權利救濟、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

正因為如此,所以現代法治在價值功能上的特徵,就完全不同於傳統法制那種重在禁止、束縛、限制、懲罰等消極方面,而是重在促進、引導、教育、調節、鼓勵、授與、組織、管理、預測等積極方面。在現代法治的觀念看來,法律並非是束縛人們手腳的東西,而是保障人們的權利和正當利益,可以據以爭取和擴展自身合法權益的,特別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是我們組織和管理經濟和各項社會事務、解放和促進生產力發展的有力武器。

由此可見,法治和民主、正義、人權以及科學技術等的這種內在聯繫,特別是作為現代法治本質特徵的政治民主的各項要求、原則和精神,都表明法治和民主一樣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和表現,是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和標誌,是人類追求真、善、美的成果和結晶,是社會趨向更高層次有序化,高揚社會主人翁主體地位從而更有力地驅動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一個國家的法治狀況代表和標誌着這個國家和人民的文明程度和水平。儘管資產階級法治和民主因其在很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侷限於形式上從而具有其某種虛假性,但法治和民主作為對人治和****的否定,作為現代政治文明的顯著標志,其基本要求、原則和精神乃包含着人類追求文明社會的共同經驗和智慧,體現着社會進步的若干共同價值取向和社會發展的某些普遍規律性,因而對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和民主、依法治國,也具有借鑑意義。所以******同志説:“依法治國是社會進步、社會文明的一個重要標誌,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必然要求"。[15]

不僅如此,法治的若干重要的形式特徵,也表明它所具有的文明屬性。

首先,法治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於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 [16]。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義不僅在於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給人們的行為提供一種必須共同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標準;還在於它的作用和功能涵蓋全社會各個部門和領域,沒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主體和角落,要求全社會所有人員在任何場合下均須一體遵行。因此法治的普遍性品格既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徵,又是其重要的實體特徵,是法律至上性原則的進一步擴展和延伸。

其二,法治具有統一性、協調性。不僅是具有內部和諧統一的相對穩定的體系,從而有利於保持治國方略的連續性、穩定性;而且它同整個社會系統都處於一種相互協調的穩態聯繫,是社會有序化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關鍵性因素和力量,為社會全面進步和可持續發展所不可或缺。

其三,法治具有監督性和自我約束性。它不僅是對各項社會事務進行廣泛監督的系統;而且法治具有內部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機制。司法獨立就是其重要體現。堅持司法獨立,才能保證審判公正、體現司法權威(這是法制權威的極重要內容),也才能保證法治系統對各項社會事務的有效監督。因此它既是程序正義之重要原則,也是實體正義和維護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四,法治具有實效性。它不僅要求法律體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實施和實現。特別是社會主義法治把法律權威同廣大人民羣眾自覺的遵紀守法結合起來,使立法、執法、司法、護法、守法緊密銜接,使法律調整的目的同社會實際狀況及人民羣眾的意願相符合,並通過一整套可操作的規程,以尋求法律實施的良好社會效果--努力達到法律的真正實現。

其五,法治還要求法律工作的職業化和專業化,使法律組織及機構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質都得以不斷改善、提高和優化,以適應社會法治化的需要。

三、法治文明的社會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類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和顯著標志,是人類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的環節和構成,對人類整個社會文明(包括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確認、鞏固、維護、保障和促進的功能和作用。

人類社會的文明結構,完整地説來,應包括三大層次,即器物層、制度層、觀念層。以器物(主要是生產資料及其產品)的發展為主體構成物質文明;以制度及其規則的發展為主體構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觀念的發展為主體構成精神文明。眾所周知,物質文明是指人類改造自然和客觀世界,創造物質財富的成果,即社會物質生產的進步和人們物質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現為生產力的提高和經濟的發展;精神文明是人們改造主觀世界、創造精神財富的成果,即社會精神生產和精神生活的發展,表現為教育、科學、文化的發達和人們道德水準,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至於制度文明,筆者將它界定為是人類改造社會,創造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各種制度和體制(各項具體制度的系統組合)的成果,即人們從事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種組織形式、活動方式及其規則的發展和改進,表現為在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各項事業上的制度建設和體制建設的成就和進步。

以往,由於種種原因,人們對制度文明的性質、特徵、地位、作用認識不夠,習慣於把人類文明僅限於(或主要歸結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這兩大層次和領域,從而不承認制度文明之獨立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不把制度發展及其成就歸入社會文明的系統結構之中,這顯然是不恰當、不合理、不科學的。事實上,制度之為文明,制度建設的成就之有必要納入社會文明的領域,這已為整個人類發展史和我們當前的改革實踐所證實。可以説,人類社會進入文明時代的一個顯著特徵就是在生產力發展及要求的基礎上形成了本質上不同於以往矇昧時代和野蠻時代的嚴密的經濟、政治制度(包括國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會形態的更替和發展,革命和改革的進行,都是以社會制度和體制的更新、進步為紐帶和槓桿;人類社會物質生產力和精神生產的解放和發展,都要靠制度建設來予以保障和維護;當前我們的經濟、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無不關係到一系列制度創新和制度建設的問題;我們的各項事業也都必須落實到制度建設上才能收到實效並鞏固其成果;我們的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黨風建設,(更不消説民主、法制建設)以及各項關係到國家民族興衰存亡的重要事業,都必須要靠制度化、規範化、法律化才能保證其順利進行,使其卓有成效。正因為如此,所以鄧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係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 [17]。這些都充分表明制度建設的進步和成就(即制度文明)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

制度文明對整個社會文明系統都起着組織、協調和整合的作用,不僅維護、保障和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而且是聯結這兩大文明的中間環節,所以是整個社會文明結構中的關鍵部位和領域,它既根源並服務於物質文明,對物質文明有巨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約和作用於精神文明,積極地影響着精神文明的發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規定和決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質和發展方向。經由制度文明的協調功能和整合作用,物質文明的發展成果才能合乎規律地反映、體現到精神文明的發展成就上來。本文第四部分將會具體闡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協調發展、相互促進而不至脱節和背離,很關鍵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進以及制度建設是否健全,即取決於能否充分發揮制度文明的協調功能和整合作用。總之,制度文明在整個人類社會文明發展過程中都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直接關係到人類社會的全面發展和進步。

制度文明的內容構成主要是指社會經濟制度以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發展成就;同時也包括在文化事業方面的制度建設成就。也就是説,制度文明主要由經濟制度所體現的文明、政治法律制度所體現的文明(即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文明)所構成。而其中,法治文明乃是整個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的環節和構成。因為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聯繫,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而任何制度要得以鞏固和普遍得力的實行,也必須靠法律的效力和作用。固然法治不僅僅歸結為法律制度,但制度性構成和規則體系畢竟是法治的基本條件和要素。如果我們把制度界定為關於人們人事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種社會關係、活動方式的穩定形式及其相應規則,那麼它至少具有這樣兩大特性:第一,它不是偶然的、變動不居的,而是使人們的社會生產和生活趨於穩定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情況下它可以反覆持續地起作用,因此通過制度可以評價人的社會行為並預見其後果;第二,它不是針對個別人和個別事,而是對一定範圍內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種通行的準則和模式,因此制度往往都包含有一定的規則,伴隨有獎勵和懲罰兩種手段和效果,以起到實行社會控制和調整的作用。這些都與法律的屬性和特徵相符合。而且法律是最強有力的社會規制手段,是普遍有效的、穩定一貫的、明確不疑的規則和規範,它給予人們的行為方式和社會的組織形式以一定的標準、模式、範圍、界限,使人們的活動和社會組織向有序化方向進行和發展。這些均充分表明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和必然的聯繫,法律就意味着制度,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任何制度要普遍有效地發揮作用,也必須要通過法律化,即用法律手段武裝起來,才具有全社會效力並得以鞏固。在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任何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制度要得到穩固地確立、順利地運作和健康地發展都必須要法律化、法治化。足見法治文明在制度文明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義和構造,它對整個制度文明都起着確認、維護、保障和促進的重要作用。

例如作為人類經濟制度文明重要體現的商品經濟關係,尤其是它的充分發展(在近現代社會)所形成的市場經濟這一重要經濟形式,之所以成為近現代各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有力槓桿,也是社會主義國家進行經濟建設不可逾越的階段,是我們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富民的必經途經和必要手段,其主要原因就在於市場經濟制度或體制包含着人類經濟制度文明的豐富內涵,體現着人類經濟制度和體制建設與發展的若干共同的,行之有效的智慧和經驗。而這一切都離不開法律手段的規制和調節作用--以價值規律為基礎,以市場為中心來調配社會資源,就使經濟主體有更多的自主性、自由度並承擔更大的競爭風險,從而使動力和壓力並存,就必然要求嚴格、科學的經營管理形式和制度,要求穩定的、嚴密的普遍有效的市場規則和規範,以使經濟活動有序地進行,創造出可觀的效率和效益。這就促使人們不斷地去探尋、創設、試驗、修正和完善各種有關生產、經營、流通、交換和分配的制度、管理辦法和規則,不僅各種經濟學説和管理學説應運而生,而且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及其實施運行機制也愈來愈周密、完善。所以伴隨市場經濟而出現和不斷完善的諸如公司制度、合同制度、法人制度、產權制度、專利制度、產品質量制度、消費者權益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和保險制度等,以及我們正在努力建立和健全的現代企業制度,都是人類制度建設的共同經驗和智慧的成果。它們既是一種經濟制度,也是一種法律制度;既是人類經濟制度文明發展中的寶貴財富,也是現代法治文明的結晶和碩果。這也進一步説明了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深刻道理。

法治文明更是政治文明的顯著標志和核心內容之一。政治文明之兩大核心內容就是民主和法治,然而,在現代社會,民主和法治總是緊密結合,水乳交融,不可剝離的,二者共同組構出政治文明的豐富內容。如前所述,不僅法治必然內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為其本質特徵;而且民主必然要求法治,必須上升為法治,即要靠厲行法治來體現和保障其政治的民主性及其向高層次發展,法治是政治制度的優化形式。所以民主政治也就是法治政治、責任政治,依法治國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法治體現了民主政治或政治民主之制度化和規範化的必然趨向和要求。政治民主的基本原則,如人民主權原則、分權制衡原則、平等自由原則以及依法治國原則,不僅都是法治的重要原則,而且均要由法治即要靠採取法律的手段來體現、保障和維護,因為法治的中心問題就是要確定國家權力的合理位置以及人民權利的重要地位。政治民主所必須堅持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如體現人民主權和便於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代議制度、選舉制度,少數服從多數並保護少數的民意體現制度,體現政府向人民負責的政治責任制度等,也不僅都是現代法治所應堅持的重要制度,而且均要靠法治並採取法律的手段來體現、保障和維護。所以憲法和行政法作為現代法治的產物,正表明了法治對民主的體現、保障和維護的重要功能及作用(憲法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而行政法則是憲法的具體化,它們要解決的中心問題都是合理規範和有效控制公共權力,以保障和維護公民權利)。有的學者很好地概括了現代法治與民主的這種內在必然聯繫:“(-)法治的根蒂,在於人民掌握主權,通過自由表決和選舉組成代議制立憲政府;(二)法治的效能,在於人民制定的憲法和法律能夠保障和限定公民自由權利,促進大眾政治參與向廣度和深度擴展;(三)法治的活力,在於人民對於所委託的少數管理者及由他們組成的權力機構,通過人人必行的法律和各種形式的分權與制衡制度,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監督,保證公共權力的合法權威和合理運行;(四)法治的形態,在於確立嚴格的依法治理的操作運行程序,這種程序必須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規定和基本原則,如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為人民負責,越權無效等原則。”[18]這些都是人類社會政治文明發展的卓越成果和成就。雖然不同階級基礎的民主和法治實現程度和具體表現方式會有所不同,但都離不開這些基本原則和共同要求。而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一國兩制”的國家體制和結構,則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既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表現和補充,更需要靠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法治來保障、維護和予以鞏固,所以也是中國當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內容。

四、關於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化問題

法治文明的特殊重要地位還在於,它不僅對整個制度文明,而且對包括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內的整個社會文明都起着確認、鞏固、維護、保障和促進的作用。特別是在現代社會,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都需要法治化(即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夠順利地進行和健康地發展。所以鄧小平同志創建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緊密聯繫着的兩個“兩手抓”:一手抓物質文明建設,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設,兩手都要硬;一手抓現代化建設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建設,法制建設必須貫穿改革和現代化建設的全過程。然而現實的情況是,物質文明建設的法治化已受到重視並正在積極推行,雖然還有待作更大的努力;可是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化卻存在許多困難的問題,任務更艱鉅。其中原因很多,首先包括一些理論上的問題亟待解決。

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化本身就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歷來在學術界也有所爭論。爭論的焦點是集中在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設有無必要和可能實行法治化以及怎樣實行法治化這個問題上。因為精神文明也是一個複雜的體系,總體上由智力、文化方面和思想道德方面這兩大系列所組成。智力、文化方面即社會在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衞生體育等方面的發展和成就,它們是社會經濟發展及綜合國力的重要體現,這方面的精神文明既同物質生產和生活的發展程度直接相聯繫(其中一些成分本身就是生產力的構成要素,科學技術還是第一生產力),又受經濟制度以及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刻影響和制約。因此,這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問題是毫無疑義的,也比較容易引起重視並正在逐步推行。在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建設方面,法律不僅提供有效的保障,而且直接起着組織和推動的作用。如教育法、教師法、商標法、專利法等一些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方面的立法,以及國家頒佈的有關對自然科學、創造發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等各項獎勵條例,還有近來國家用法律手段加強對精神產品的生產、流通領域及文化藝術市場的管理等,都具有這樣的作用和意義。可謂抓得對、抓得及時,務必堅持下去。

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包括社會的政治思想(也包括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道德面貌、社會風尚、人們的世界觀和人生觀、信念、理想、覺悟、情操、組織紀律性等方面的進步程度和狀況。它們是精神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的部分,集中地體現着精神文明以及整個社會文明的性質和發展方向,並強烈地反作用於物質文明以及制度文明。我們平常所説的一個社會、地方或單位精神文明的狀況,主要就是指的思想道德方面的水平和程度。它們是精神文明建設中更為複雜、困難的領域。然而,理論和實踐、歷史和現實均表明,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建設也必須實行法治化,才能落到實處,收到實效,才能擺脱其軟弱無力狀態而成為過硬的一手。

首先,從人類社會文明的系統結構來看,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尤其是其中的思想道德建設)的實際目標和效果,就是要使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同步協調發展。但是,由於物質文明雖然是精神文明發展的必要條件(為它提供物質基礎,所以古人説“倉廩實而後知禮義,衣食足而後知榮辱”),但卻不是充分條件(物質文明的發展並不一定會導致精神文明的同步協調發展,在許多情況下,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往往還會出現精神文明滑坡、道德水準下降等令人憂心的現象,甚至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形成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間的逆向畸型發展狀態。所以常言道:“飽暖思淫慾”,即謂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又會刺激人的貪慾和淫逸,致道德和精神文明倒退);而且物質文明既不能直接決定整個精神文明(尤其不能直接決定其中的思想道德方面),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引起精神文明的變化發展,而往往有賴於某種中間環節和經由一定的過程;精神文明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組合體系對於屬於社會存在的物質文明也既有須相適應的一面,也有其相對獨立性的一面。所以兩個文明的存在和發展都要受到各種社會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其中極為重要的就是要受到制度文明即經濟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性狀和發展程度的影響制約。也就是説,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協調發展,相互促進而不至脱節和背離,很關鍵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進以及制度建設是否健全,即取決於能否充分發揮制度文明的協調功能和整合作用。特別是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方面,它並不直接同物質生產與生活相聯繫,而須通過經濟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中介作用才能實現。換言之,物質文明對思想道德的作用只有通過經濟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折光才能表現出來。所以,經濟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發展乃直接決定着思想道德以及整個精神文明乃至整個社會文明的性質和發展方向。

因此,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設也應該作到制度化法律化。因為只能制度化才能經常化、穩定化,也才能規範化;制度化的更高要求就是法律化(制度化當然也包括完善各單位的規章制度,但規章制度建設只是制度化的基本要求,作為一種重大國策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還必須上升到法律化、法治化、才更有效力和權威。)作到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有章可循、獎懲分明;才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償罰嚴明。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一箇中心意義就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既享受正當權利和權益,又必須履行應盡義務和職責。享受權利以鼓勵其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履行義務以確定和強調其應盡的職責和本分,否則就要負相應法律責任,受到追究和懲處。換言之,制度化、法律化的要義就是使行為主體的權、責、利相統一,使其既有動力又有壓力,這是搞好包括精神文明建設在內的各項工作的基本保證。而實行制度化、法律化的關鍵就是要嚴格、鬥硬、不講情面、不徇私情,在制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例外情況和特殊公民。所以精神文明建設要擺脱軟弱無力狀態,使之真正硬起來,就必須在制度上鬥硬,在法律上鬥硬,不能老是掛在嘴上、議在會上、寫在紙上重要,實行起來就被擠掉、忘掉。有了制度和法律的效力和依據,精神文明建設就是硬任務,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掉以輕心。並且精神文明建設也有個體制建設問題,也需要進行相應改革,不能再象以往那樣似乎跟每個單位、每個人都有關,但由於沒有在制度和組織上落實,更談不上法律保障和依據,結果又與每個單位、每個人的責任無關。而且不能落實權利,也無從履行義務,條條塊塊都無法管轄和監督,自然就流於形式、成為軟任務。豈不可惜,可歎!

至於思想道德方面的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有無可行性?這就涉及到如何正確處理在加強社會主義文明建設中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的相互關係問題。

本來,道德和法在社會規範體系中就是姊妹關係,在任何社會中它們都是統治階級維護其統治和社會秩序的重要兩手,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道德和法律的互相支持和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在很多情況下它們都是互相滲透、交叉甚至一致的。法律正義的基礎就根植於社會的道義;有些法律本身就是這方面道德原則和規範的體現和確認,例如我國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許多法律規範中也體現着社會主義道德的精神和要求,例如我國憲法中對公民權利和人格的尊重,對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的規定等;特別是我國民法中的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原則和對社會公序良俗的認可等,本身就體現了市場經濟中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要求和精神。所以社會主義法在以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律意識教育人民,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和良好的行為方式,培養“四有”新人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當然,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就其性質和作用而言,也有所區別、不可混同。前者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並據以保證實施,違法犯罪者要受到應得的懲罰;後者主要靠人的自覺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不道德行為是由人的良心、信念和公眾輿論來裁處(即所謂“道德法庭”),對之一般是説服教育和批評,即遭到道義上的譴責。前者要求權利和義務的嚴格對應和統一;後者履行道德義務(即善行)則不以報償為前提。法律規範允許或禁止人們作什麼是對他的行為起碼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因而也是最嚴格的規定;道德規範提倡和鼓勵人們作什麼則是對人的行為應有益於他人和社會的進一層次要求。法律規範是控制人的越軌行為之最後屏障,突破這個屏障,就為社會和統治秩序所不容;道德規範則是抑制人的不良行為的內心防線和民間防區,它注重通過潛移默化和榜樣的力量來進行自我矯治,以期養成個人良好的行為習慣和品質。法律對人的行力的規範作用主要是“他律”,道德對人的行為和思想的規範重在“自律”。所以道德修養講究“自審”和“慎獨”,着眼於啟發和挖掘人的內在善、自覺性和自我調控功能。難怪黑格爾把道德觀為人們“內心的法”。

可見道德和法律各有其優劣短長,所以需要互相取長補短以緊密配合和支持,才便於形成社會規範系統及其調控手段的嚴整體系和綜合功能,以更有效地規範引導、教育、評價和矯正人的行為。所以一方面,法制建設需要道德建設的支持和配合,才能使人們在行為的選擇及矯治上有更深厚的思想基礎和更廣泛的羣眾基礎。法制教育有道德教育的支持和配合就會收到更好的效果,更易變為人們的自覺行動;法制觀念的增強植根於羣眾道德意識,道德覺悟的提高上,也會更加牢固。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説,社會法治化的推行及其實現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提高和改善人們的道德水準和社會風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賴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卓有成效;而且作為法制建設重要環節的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如培養人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觀念,提高公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以及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等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所以強調法律至上並不等於主張法律萬能,依法治國不僅絲毫不排斥而且必須憑靠道德力量對人的行為的深刻影響和對人的思想的強烈淨化作用。這也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宗旨和目標。

然而,另一方,道德建設也需要法制建設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增強力度和強度。因為自覺性並不是每個人、每個時候都具有,説服教育也並非萬能,不義之徒,寡廉鮮恥之流,何談良心,更無懼眾怒。因此,就非常有必要把一些重要的,涉及面廣的,必須強制推行才能維護社會和公眾利益的道德規範和要求上升為法律規範,以國家權威保證實施,這看來已是道德建設和法制建設中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了。事實上,現實生活中不少法律規範就是由社會的道德規範、原則和要求昇華轉化來的,或者説,社會的道德要求採取法律的形式得以集中化和更強烈的表現。例如《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社會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規,就是對某些社會公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強烈表現。又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維護經濟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規,就是對包括商業道德在內的經濟職業道德要求的集中化和強烈表現;再如《法官法》、《律師法》等更是直接體現了司法職業道德原則和要求。如果我們把視野放得更廣闊些,還可以從歷史上和國際上找到有關這方面的一些先例以作參考。例如我國曆史上儒家所主張的倫理法,講禮法結合,失禮入刑,把“三綱”、“五常’等道德規範也予以法律化,雖然以其強化封建宗法制度的消極意義為主,但也有其強調道德和法必須緊密結合,以發揮其社會控制之綜合功能的合理成份可資批判性利用。新加坡把許多包括講文明禮貌、公共衞生等社會公德在內的道德建設領域都納入了嚴密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一旦違反無論何人概予以嚴懲。而且新加坡在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確收到了顯著的成效,呈現出與物質文明協調發展的良性狀態。其中一些具體作法雖然可能有過於嚴苛之虞,但這種高度重視社會生活的制度化、法律化,強調必須給道德建設、廉政建設以及其他各項重要事業以嚴密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的戰略原則和策略思想,卻很值得我們認真學習和借鑑。連美國也制定有《1978年政府行為道德法》,對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門供職的公職人員的行為活動(包括經濟生活中嚴格的財產申報)和職業道德要求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以旨在保持公務員的清正廉潔。這對我們也不無啟迪作用。

上述事實表明,精神文明建設中思想道德方面的制度化、法律化,不僅必要,而且可行。只要我們注意方式方法,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掌握好分寸,並分階段、有步驟地進行,是會收到應有效果的。同時在這個過程中還應分個輕重緩急,要有重點地推行。譬如,當前就應當把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提到首要的地位。因為社會公德是整個社會道德的基石和標誌之一,是公眾的道德水準,社會風氣和社會道德風貌的直接體現,是一個地區、一個城市文明建設綜合效果的重要表現。它對人們的道德要求雖然是最基本、最初步的,但其範圍和作用又是最廣泛。最普遍的,因而又是最不可忽視的。職業道德則是社會普遍道德原則和規範深入於每個人的職業活動的具體化,是各行各業中人們行力是善或是惡,是正義或非正義的具體道德要求。它深入、持久、細緻、密切地滲透到人們所從事的工作和事業的整個過程中,關係着人們的工作態度。敬業精神、服務質量和對社會的責任,在各項工作和各個業務領域支撐着整個社會道德體系。因此切不可等閒視之。當前在市場經濟大潮衝擊下出現的道德滑坡、價值淪落、社會風氣不良等令人堪憂的現象,首先就表現在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的滑坡,並已引起人民羣眾的普遍憤慨和深切痛惡。緊緊抓住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制度化、法律化這個樞紐,其他措施和辦法大力配合,才有希望儘快扭轉和改善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的狀況,從而進一步改善整個精神文明建設中思想道德建設的狀況。

需要説明的是,對精神文明中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不應作孤立的、機械的、絕對化的理解,更不能簡單化、庸俗化進行;它既不是包醫包治的特效藥方也不意味着要搞懲辦主義。而是主張把制度建設和法制建設有機地、恰如其份地結合到包括思想道德建設在內的精神文明建設中去,使其更有保障、更能有力有效地推行精神文明建設的其他各項措施。為此,就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精神文明建設中思想道德方面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並不是要求把一切思想道德方面的問題都歸於制度化處理,都訴諸法律解決;而是指把那些關係到國計民生、人民生活安寧幸福的重要領域實行制度化、法律化,即在這些領域不能單靠思想教育和道德自律,還要靠必要的強制和法律,這方面的越軌行為要受到懲處,要為這些領域樹立普遍的、穩定的、明確的行為模式和標準,使人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遭到損害可以求訴和求救。

第二,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不等於思想道德觀念的制度化、法律化。思想道德建設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客觀的、有形的社會實踐活動,這類活動是完全可以把握和予以規範的現實對象,它不同於思想道德觀念,後者乃屬於社會意識的領域,更確切地説,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強調對思想道德建設的工作及其管理應實行制度化、法律化,以便嚴格要求,並賦予應有的權利,明確各自的職責和任務,才能落實各項措施,收到實效。

第三,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並不排斥精神文明建設的其他重要措施,相反,必須有其他各項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來密切配合,特別是要以加強思想道德本身的建設(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世界觀、人生觀的教育等)為基礎,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起到標本兼治、德教和法治結合的效用。然而思想道德教育若是缺少了制度和法律保障,在一定場合和對相當一些人來説就收不到必要效果,特別是在拜金主義、利己主義氾濫的情況下沒有制度法律作後盾更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也可以把思想道德方面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看成是在特殊情況下,即思想道德教育失效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必要措施,是在此情況下用法律手段強化道德教育和推動道德普及的特殊需要。

第四,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的確十分複雜,也是一個嶄新的問題,既是道德建設的新問題,也是法制建設的新問題,很值得深入細緻的探討和研究,一定要注意不能簡單化、庸俗化。例如,雖然規章制度可以對人的政治思想表現和態度提出要求,但是要注意,納入法律規範調整範圍的,卻只能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擴展到人的思想領域。因為,正如馬克思所説“對於法律來説,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所以“凡是不以行為本身而以當事人的思想方式作為主要標準的法律,無非是對非法行為的公開認可”[19]因此在實行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政策界線,掌握好分寸,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嚴防擴****律責任的界限和範圍。

至於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過程中應注意的有關戰略和策略問題,初步考慮到如下幾點:

第一,應把重點放在思想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問題上,這也是其難點,是最薄弱的。應努力探尋這方面的規律性,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使其既卓有成效,又穩步地進行。同時應繼續深化和完善智力、文化建設的法治化,增強力度、加快步伐。在當前,尤其應加強和加速文化市場、教育改革、新聞出版事業以及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治化。

第二,應把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建設的法治化作為突破口,來推動和帶動其他方面和領域的道德建設適時和適當程度的制度化以及法律化。而其中,又應把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領導機關的職業道德即“政德”建設的法治化放在首位,同時及時推進那些與廣大人民羣眾的物質及文化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和部門的職業道德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並進而擴展到各類社會組織和法人。以利於懲治和防止腐敗,從根本上改善黨風和社會風氣。

第三,應通過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着重探討青少年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經驗和規律,以增強對青少年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力度和深度,有效地預防青少年犯罪和道德失落。

第四,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化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包括精神文明建設的領導機構。實施體制、決策和運行機制以及隊伍建設的制度化、法律化,並應通過這種法治化,建立和完善精神文明建設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加強其物質保障和信息情報系統,深化其理論研究。顯然,這一切都需要我們以科學求實態度和勇敢開拓精神去不斷探索。

註釋: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第172頁。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頁,

引自莫里斯:《偉大的法哲學家--法理學讀本》,賓夕法尼亞大學1959年版第467頁,轉引自謝邦宇《行為法學研究中的幾個問題》一文。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耶魯大學1977年版第106頁,轉引自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69頁。

引自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第91頁。

凱爾森:《法律和國家概念》,哈佛大學1945年版第3、5頁,轉引自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第163頁。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第101頁。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538-539頁。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第154頁。

[10]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36頁。

[11]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10頁。

[12]黑格爾《哲學史講演錄》第三卷,第224頁。

[1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頁。

[14]參見康德:《公正的哲學原理》第一章和第三章第二部分,轉引自黃稻主編《社會主義法治意識》第 30頁,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15]《人民日報》1996年2月 9日。

[1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頁。

[17]《鄧小平文選》第293頁。

[18]黃稻主編:《社會主義法治意識》第104頁。

[1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6、17頁。

(本文責任編輯:李鬱平)

該文“論法治文明”《現代法學》1998年第2期發表,人大複印資料《法理學、法史學》1998年第7期,並被多種文集收錄。

論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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