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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的基點演講範文

論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的基點演講範文

李偉迪

論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的基點演講範文

(懷化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懷化市,湖南,418008)

提 要: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是法治和德治的內在要求,是一個系統工程。國家作為行使治理權力的主體,首先要從四個方面構建法德合治的體系:既要立法,又要立德;確保民權,倡導公益;權出於法,力以德行;愛民安民,富民教民。

關鍵詞:法律;道德;以法治國;以德治國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the methods of ruling by law and morality

li weidi

(huaihua teachers’college,hunan, huaihua,418008)

abstract:the combination of ruling by law and morality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ruling methods is a systematic the subject of exerting ruling power ,the country ought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sides:making laws as setting up morality,ensuring democracy as prosposing pulic benefits ,the power standing under the law and depending on the morality,loving and stabilizing the people as enriching and educating them.

keyword: law;morality;ruling by law;ruling by morality

一、 既要立法,又要立德

1、立法者要有自覺的道德意識和道德使命,立法要引入道德價值標準,德治能行法。

作為治國的手段,法律屬於制度層面,道德(指主流道德,下同)屬於精神層面,但就本源的意義説,道德與法律是一體的。法律是什麼?其實就是對道德的起碼要求賦予國家強制力的結果,法律的內容與起碼道德的內容是重合的,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人們在行為時,一般不會去區分自己的行為是道德行為還是法律行為,法律和道德最終都要指向行為,因為在評價一個人時,首要地是看其行為而不是其想法。因此國家機關也是道德機關,法律人士也是道德衞士。基於這個命題,首先立法者對整個社會的道德狀況應該有個完整的瞭解和評估,要以絕大多數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為立法的依據,過高和過低地估計社會道德水平的法律是無用的,甚至是有害的。過高的要求會被視為暴政,過低的要求會被視為縱惡,都不能達到治國的目的。立法者要預見到,所立的法律絕大多數社會成員能否出於自願而遵守。但是法律也不能過低地估計社會的道德水平,要及時而恰當地肯定道德發展的成果,實際上,可以把法律的發達史,看作道德的發達史,例如,孟子提倡“民為貴”的政治倫理,在君主****的時代,歷代君王及臣僚不可能有這樣高的道德水平,因此古代的法律就不可能把民眾利益置於君王利益之上;但是,如果我們今天的法律不能貫徹“民為貴”的理念,就顯然落後於道德的發展要求,並且違背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原則,因而這樣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再如,反腐敗是社會主義政治道德的起碼要求,人民羣眾和廣大幹部是堅決支持的,但是反腐倡廉的法律體系中,沒有切實地發揮他們的道德力量,沒有落實他們對腐敗行為的監督權和控告權,以至在比較清楚地瞭解腐敗行為的情況下,他們不會主動勸止,不願舉報,甚至不願協助調查,久而久之,社會以能貪、敢貪、成貪為榮,以至出現了較多的窩案和串案。因此,法律要及時反映和鞏固並藉助道德發展的成就。現在法律界有一種不太好的傾向,就法律談法律,重視研究法律條文的邏輯關係,忽視法律與道德及其他社會結構、社會現象的互動關係,這應該引起警覺,防止把法律和法治引向死衚衕。具體到立法領域,要正確認識法律與道德的同一性與差異性,把法律大廈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

2、道德衞士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道德建設要藉助法律手段,法可固德。

道德衞士首先應是法律鬥士,要以法律的實現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要有自覺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道德衞士對法治的趨勢要高瞻遠矚,為法律制定搖旗吶喊,為法律條文作出道德的註腳,把法律條文內化為人們的自覺行為和內心信念。要熟悉法律設定的權力義務,不能停留在法律屬性和概念的層次,更不能拿着法律的片言隻語對法律説三道四。要善於運用法律的權威強化道德的權威,堅信法治能厚德。

法能厚德,德可明法,但法與德畢競是二個不同的系統,看不到法與德的衝突的可能性是認識上的近視。就二者本身的構成因素來看,法律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即使是當今的主流道德,也是多元的,從道德主體之間的關係來看,有夫婦道德、父子道德、公民道德、市場道德、職業道德等等,例如,父慈子愛是父子之間的道德,自古以來,天經地義;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是公民之間經濟交往的道德。現設計一個案例以説明二者的衝突可能性:甲貧病交加,其二十歲的兒子乙救父心切,在得不到其他途徑幫助的情況下,****了鄰居二萬元現金,並作好了坐三年牢的準備(事前他查閲了刑法第264條),全部用於甲治病。甲病癒後,在一次洪災中搶救出了十萬元的國家財產。對乙的盜竊行為,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就不一樣,並且道德評價內部也有矛盾,從父子道德看,乙的行為無可指責,因為儘管甲很可能不贊同乙的行為,但從乙的角度看,只要能挽救甲的生命,就應不惜一切(決不殺人越貨),顯然對乙的行為無可指責;從公民道德看,乙的行為是不符合道德標準的,因為被盜者對乙和甲沒有直接的救助義務;因此道德內部發生了價值衝突,在此基礎上,與法律也發生了衝突。可見法律與道德的衝突可能性是存在的,其實從堯舜到孔子到韓愈,一直有法律與道德矛盾處理智慧的追問,但是他們的智慧沒能解決這一矛盾。筆者認為對這個矛盾,應該這樣處理,第一,做任何事情,沒有十全十美的方法,法德合治也一樣,應以實現利益的最大化為標準;第二,處理道德內部的價值衝突的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即“小圈子”服從“大圈子”,要取道德調整效能的最大值,否則社會就會混亂,當然,要把道德衝突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因此對上案的處理方案是:犯罪成立,量刑從輕或減輕。

因此作為治國者,既要立法又要立德,德不能破法,法也不能破德;一手拿經典,一手握寶劍。

二、 確保民權,勸導公益

1、 充分保護民權,是法德合治的制度基礎

民權是法治的源泉和真諦,這是法治理論的基本命題。如果我們不敢承認民權,人們就不能認同“我”是集體的一分子,也不好理解“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主義、集體主義並不排斥個人的民主權利,而是追求個人民主權利在社會同步前進的基礎上的最大化,比極端的個人主義更快、更多、更穩妥地實現人們的利益。

社會主義法律要充分保護民權,這是實現法治的基礎。在一次國企股份改制的調查中,調查員問,改制以前員工對本廠國有資產被領導貪污或被盜是什麼態度?員工説,一般不管;調查員問,現在是什麼情況?員工説,現在既要管,也敢管,因為我有股份在裏面,企業章程也明確規定了我的權利。企業改制,使企業員工更直接地看到自己的利益,使企業獲得了新的活力。同時法律和道德的也獲得了實現的力量,一方面,國家對國有財產、個人財產的法律規定得到了遵守,另一方面,企業領導和員工的愛廠如家的道德也有了制度保障。

民權的範圍不侷限於經濟民權,還有政治民權,它包括選舉權、監督權、批評權、彈劾權、罷免權、抗辯權、請求權等,它是依法辦事和廉潔從政的基石和依靠,是遏制和根治腐敗的利器。近年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是實現民權的一種較好的嘗試,特別是東北等地的“海選”,據中央電視台的報道,在村長的選舉中,黨組織起一個指導和監督的作用,政府也不提候選人,由村民報名參加競選,在選舉時,競選人主要靠自己平時的名聲和競選演説來贏得選票;村民競選、選舉熱情非常高,選舉權的行使率達99%,選舉順利完成了預期目標。“海選”給我們這樣一些啟發,第一,不能過高地估計人們的政治水平,黨組織和上級政府的“導航”作用不能忽視;第二,不能過低估計人們的政治能力,不要以為不符合我們的行為習慣和思維定勢就是沒有政治能力,即使是普通農民,他們也有自己認識和表達民權的路徑和方式。聯想到這麼一個故事,孫中山任臨時大總統時,一個老農來見,納頭便拜,孫先生趕緊避讓,並扶起老農,説現在是民國了,不能這樣,老農激動地説,我見到民主了,我見到民主了!老農很可能沒讀過三民主義的冊子,也不真正知道民權制度,通過孫的言行,老農以特有的方式,體會了民權的精神,表達了對民權的認知。對自己幸福最有發言權和選擇權的應該是自己,只要是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就能行使政治民權,只不過是治國者要幫其找到行使權力的適當方式。第三,選舉權是政治權的核心,“誰的人誰能管”,我估計,基於村民的壓力和自己的諾言,“海選”村長任職期間,會真正努力履行為人民服務的職責,至於以權謀私、貪污公款、欺上瞞下、粗暴專橫的現象可能大為減少甚至絕跡;同時從憲法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海選村能得到較好的實現。我認為新聞界和學術界能否對“海選 ”村進行隱蔽的長期的追蹤訪問和研究呢?第四,下級的行政抗辯權是政治民權的重要內容。我國行政訴訟法把行政機關內部的爭議排除在外,使得憲法和部門法規定的監督權、批評權、控告權在行政領域落空,同時黨紀政紀規定的道德要求也會落空,這是我國行政法研究和立法的一片荒地。在下級的行政抗辯權得不到切實保護前,誰敢批評上級的專橫?誰能“扔掉”上級的“小鞋”?很多案例顯示,敢於抗辯者會為此被壓制、被調離、被辭退、被傷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由此我們不難理解這樣一種現象,下級對上級、部屬對領導的言行是比較清楚的,不管是好的一面,還是壞的一面,但是對上級的違法行為,下級一般不願“吱聲”,決不多管“閒事”;個別比較“高明”的上級,將一部分不法利益與部下分享,部下對不法利益不要也得要,況且有個順水人情,何樂而不為?這也是“窩案”發生率上升的重要原因。誰來制約上級?目前的做法是:空泛的號召+舉報+上級檢查,舉報方式與中國的傳統文化相背離,中國人信守與人為善的信條,對舉報者的評價不高,特別是被舉報者違法不是嚴重的情況下,舉報者會視為“小人”,決不會是英雄。上級檢查作用不大,因為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出現在上級面前的形象都是經過“包裝”了的,上級很難看到“廬山真面目”,上級由上級監督,上級的上級由更高的上級監督,越往上,監督者越少,監督力量越薄弱。馬克思主義者應該堅信,權力不受監督往往會走向腐敗,而監督的力量之最大源泉不在上而在下,在廣大的民眾之中。誰來監督上級,這個一個亟待解決的實踐問題,確保政治民權是必由之路。

文化民權是最容易被忽視的,文化民權的核心是接受和傳授人類文明的教育權,經濟和政治民權在觀念上的表達權(憲法稱之為言論自由)。教育權的普及成果是有目共睹的,表達權的脆弱也是有目共睹的。現在觀念領域有一個矛盾突出地存在,你唱你的調,他依他的韻,説的做不到,做的不敢説。究其原因,第一有些宣傳調子不分對象,造成了政治經濟與思想的割裂,如對“大公無私”的宣傳有所欠缺,對共產黨員,不僅要宣傳,而且必須做到大公無私;但對一般社會成員,則只能要求他們先公後私、公私兼顧。由於輿論宣傳缺乏層次要求,因此普通人感覺到,似乎不認同大公無私就無地自容,所以把大公無私寫在紙上,掛在口上,但不在心上,也不能付諸行動。第二,對一些法律明確肯定的,在客觀上普遍存在的,對社會發展起了推動作用的行為或方式不敢或不願加以道德的註解和肯定,例如對炒股,至今沒有那位倫理學者作出系統的、肯定的評價,因此股民也疑惑自己是不是投機分子,不務正業,有“大户”為了表達自己的不滿,以戲謔的口吻説:股民最愛國。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肯定了的民權,在觀念上不敢表達,在道德上置於未決的狀態, 該斷不斷,反受其亂,以至人們看不到股民投資的一面,只看到投機的一面;以至誤導出一些觀念,只要能抓錢,可以不顧一切,因此消極因素被放大了,道德的威力被消減了。

文化民權是對經濟民權和政治民權的反映和鞏固,法律賦予的權力,道德要賦予正義。只有人們從內心深處和個人民主權利出發,才能真正內在地需要法律和道德,這是法治和德治實現的基礎。

2、 積極勸導公益,是不斷進步的階梯

在現代,一個國家如果不承認民權,毫無疑問這個國家是落後的,將要崩潰的;如果不提倡公益,這個國家是不會再發展的,也是會崩潰的。現在的情形是,很多地方需要“獻愛心”,輿論宣傳也不遺餘力,但“獻愛心”的人還是那麼稀有,前段輿論抨擊一位“阿姨”廣告,一管可窺全豹。勸導公益,是養德之道,養德可以行法,法治、德治和公益有內在互動的關係。如何促成三者良性互動?從法治的角度看,要出台系統的公益法,不要讓英雄既流血又流淚,要保護“獻愛心”者的正當權益,要為他們撐起法律的保護傘。從德治的角度看,要及時關注公益活動的新鮮事物,要作出道德的反響,要讓他們美名遠揚,甚至流芳千古。道德學問的鉅子應致力此事,樂於此道。道德家們還有一個任務是弘揚國粹,從孔子到孫中山,多少道德文章有待我們去發掘,“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民為重,社稷次之,君為輕”,“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苟利天下生死以,豈因禍福趨避之”,“天下為公”,這些傳頌千古的良言警句,不正是中華民族道德歷程的真實寫照嗎?不正是復興中華民族的偉大基礎嗎?事實上,關於公益對法治與德治的推動,我們的祖先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三、 權出於法,力以德行

1、 一切權力必須來自法律的授權,一切權力必須置於法律約束之下

中國古代也有法律、有法制、有法治、有德治、有法德合治,唐律“一斷於法”,“一準乎禮”,“以禮入律”,“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但是與今之法治、德治比較,最大的差別是權與法的主次,古代權大於法,當今應法大於權。權在法上,其結果必然是人治,出一清官實屬不易,而壞官則能為所欲為,法律成為利益取捨的工具,道德只是虛假的標籤,久而久之,國將不國,這是中國人治歷史多次重演的一幕。在當代中國,法大於權、權自法出的思想載入了憲法和法律,但在社會實際生活中,權大於法、法自上出、法自官出的言行隨處可見,不必置言。

如何保證權在法下?首先一切權力必須來自法律的授權。權力是個多元的體系,依國家權力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依權力內容分經濟權、政治權、文化權,依權力主體分公權和私權,依主從分有領導權和員工權等等,現在突出的問題是領導權的限制和員工權的強化。現在的領導特別是一把手有用人權、評議權、獎懲權,但是這些權力僅僅來自上級的授權或習慣,例如,公務員的公開招聘,這被看成是人事改革的巨大進步,但是選拔的標準和程序,沒有法律的規定,基本上是由部門領導憑自己的經驗提出幾個條條,主考再加上自己的好惡;選拔出來的人如果有“才”,很可能是領導的複製品,如果無“才”,很可能是領導的關係户。對入選者的培養、考評、獎懲的幾條內部原則,但也掌握在領導手裏或心裏,或在酒杯裏,個別部門領導成了“諸侯”或獨霸一方的“土皇帝”,法治和德治在這裏是緣木求魚。按照法治和德治的要求,公務員的聘用和管理應該有一套法定的標準和程序,不因某個領導的好惡而改變,並保持相對的穩定;領導在行使管理權時,也應是有法可依,領導只能對事務的目標和完成的技巧施加影響,而不能隨意改變公務員辦理事務的程序和目標,以及不能隨意委任和免除職員的職權;在評價公務員的業績時,也應有法定的、具體的、詳細的、定性的和定量的標準和程序,要以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和效益性為價值取向。在這個基礎上,領導不得不或習慣於按法律辦事,****和違法的土壤被剷除了,在法治的環境裏,幹出違法的勾當就不象現在這樣容易了,腐敗就會不治而愈,領導的公務價值、法律價值、道德價值都能較好地實現。在這種環境裏的下級或職員,能專注於自己的崗位職責,敢於依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也能依法行使對領導的監督權和建議權,他們的公務價值、法律價值、道德價值也能較好地實現。當然法律對領導權力的制約和公務效率的完美結合是一個核心問題,但這是另一個問題。概括言之,權在法下則治,法在權下則敗。

2、 一切權力的行使 應引入道德評價,一切權力的行使 要援引道德力量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辦事不是自動實現的,客觀上法律不是一個孤立的事物,法律主體的行為是多種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這些力量包括經濟力、政治力、文化力等等,道德在其中起着重要的影響,道德能使法律的效益最大化。以某衞生局(甲)對某飯店(乙)的行政處罰為例,有三類行為方式,第一類,甲以行政處罰為工具,不管乙的衞生搞得多好,經常向乙榨取錢財,乙向甲交“罰款”成為例税;第二類,甲不以“找錢”為目的,但對乙的處罰簡單化,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被處罰人,收錢走人;第三類,甲首先指出乙的違法之處,指出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分析違法行為的主要原因,提供某些解決困難的信息,再處罰。第一類處罰權力的行使,於法於德都應否定,第二類處罰權力的行使,合乎法而失於德,指職業道德,第三類既合法又合德。三類執法效果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第三類是執法效益的最大化;其關鍵優勢是法德合治,把權力的行使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使處罰對象既“口服”又“心服”。有人會懷疑,執法人員哪有時間做“精緻功夫”,筆者認為,如果以辦案的數量為評價執法者的業績的指標,當然做不了“精緻功夫”,但如果以解決多少矛盾作為評價標準,執法就能更精緻些。本節的結論是:權出於法,力以德行。

3、 人事制度要引入道德的一票否決權

要明白其中的道理很容易,小偷能做官嗎?貪污分子比小偷,誰的危害性大?有暴力傾向的人能做官嗎?經常打老婆的人是不是有暴力傾向?慣於撒謊的人能做官嗎?虛報政績是不是撒謊?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這類人既違反法律又違反道德,違反法律的人缺乏最基本的道德,無德者執法掌政必成苛法暴政,與社會主義目標是南轅北轍。無德必無位,有位必有德。道德否決權要賦予法律的效力,至少要表達這麼三個意思:一是道德記錄是任人的依據,一是依道德記錄的具體情形,規定不同期限的“禁任”期,一是在任官員,如有道德問題必須辭職。希望在世人面前能展示這麼一個形象:公務員是正人君子、道德楷模。

4、反腐倡廉,要拘小節

要正官德、樹民德,必須從小節管起,小節不保,難立大義。現實中以下現象司空見慣,警察不抓小偷,工商不管奸商,公款吃喝,公費旅遊,公車私用等等。如無得力措施,其發展趨勢是,官員什麼酒都敢喝,什麼錢都敢收,什麼人都敢用,什麼事都敢做,什麼法都敢犯,什麼德都不管用,甚至什麼人都敢殺,社會上是黃賭黑白氾濫,欺矇拐騙橫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官員腐敗不是敗於一時一事;現在有一種做法是,反腐倡廉,只打老虎,不拍蒼蠅,實質上不是保護官員,而是害了他們,不能到他們不能自拔時,而等着“善後”。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拘小節,不能立大業,治官的法律要不厭其祥。

當然,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不僅僅是國家機關及其成員的事情,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創造歷史的真正動力,這個命題永遠是正確的,老百姓有治國的權力、義務和責任是本篇立論的前提,不過在中國這個封建主義傳統影響深遠的國度裏,國家機關及其成員,在治國過程中確實起着“龍頭”的作用,毛澤東同志在延安時就説到,幹部隊伍是關鍵,因此可以説,國之本在民,民之命在政,政之績在官,官之績在治,治之竅在法德合璧。

四、愛民安民,富民教民

1、熱愛百姓是法德合治的前提

熱愛百姓並不是社會主義時代獨有的道德,范仲淹以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自勉,西方人把納税人看作是衣食父母,敬之愛之聽之用之,其實這是政治道德的基本規範。但是范仲淹的境界在中國古代一般人達不到,西方人的觀念與中國人相左,官是父母,百姓是子民,這是筆者提出問題的原因。熱愛百姓是打造當代中國道德體系的第一號工程。

熱愛百姓是公務行為方式的內在要求,因為公務的服務對象是廣大的百姓,接觸的是普通的平民,公務員如果把公務僅僅作為謀生的手段,而不把它作為事業來追求,那麼對待百姓的求助就很難做到笑臉相迎、竭誠辦事,就很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很難“慎獨”。熱愛百姓也是市場規則的要求,姑且不説百姓是衣食父母,起碼百姓交税是公務員工資的來源,是典型的價值交換,甚至可以説,是百姓給了公務員一份工作,不應該對百姓存一份感激之情嗎?同時熱愛百姓是社會主義政治價值取向的內在要求,政治的目的是讓百姓的利益最大化,否認這一點、做不到這一點,就不是一個稱職的政治家,而增進百姓利益的前提是熱愛百姓。

2、 百姓安居樂業是法德合治的基本目標

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在這裏,中國古代聖賢的思想,與馬克思主義是相通的,經濟是基礎,法律與道德是經濟的產物,沒有經濟基礎,最好的法律、最高尚的道德都是不可想象的,以法治國、以德治國,最後都要落實到以經濟立國。發展經濟,造福人民,是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是共產黨人的基礎目標,是政治活動的價值取向,是政治質量的衡量標準,是天下大治的首要條件。具體地説,百姓安其居、樂其業是治國的基本和基礎,建國五十來,特別是黨的三步發展戰略的第一步温飽工程,及稍後政府提出的安居工程等等,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也是我國深化改革、持續發展的基礎,應該説中國已經有能力解決中國人民的温飽問題,並能基本解決安居問題。但是應該看到社會上還有一部份弱勢羣體存在,主要是偏僻地區的農民、下崗工人、貧困學生和遭遇天災人禍的人等,後三者的分佈有分散性的特徵,雖然絕對人數很少,但全國各地、各個學校、各行各業都有,他們的衣食住行不同程度地存在困難,但由於得不到妥善的幫助,對社會的副面影響非常之大,對於堅定社會主義信仰,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以法治國,弘揚傳統美德,弘揚集體主義精神,是一種強大的腐蝕劑。對這個問題的解決,要從經濟入手,藉助法律和道德的手段,首先,要依法保障弱勢羣體的基本利益,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和實施機制要健全起來,要列為當地政府的頭等大事,要與政績考核結合起來。其次,要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美德,豐富社會主義的道德體系,要把“獻愛心”、捐資、慈善等行為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使社會關注、熱心慈善事業,並充分肯定慈善貢獻者對慈善財物的分配權、監督權、獲得榮譽權、榮譽使用權。解決弱勢羣體的生活,可以使改革大業事半功倍。

3、百姓富裕起來是法德合治現階段的核心目標

三步發展戰略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目標的實質是讓百姓富裕起來,從整體意義上講,第二步戰略即小康水平已經達到了,但是如果僅僅滿足於此,就會讓人家小看我們,攻擊社會主義,藐視中國共產黨,因為,不論從人類發展的現有水平、發展趨勢看,還是從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看,抑或從世界競爭趨勢、人類開拓精神看,都不能停留在小康水平,因此中央提出“富而思進”的口號,是及時的。在基層工作中,我們注意到,有些基層幹部,特別是那些鄉鎮企業較好、經濟較寬裕的地區的基層幹部,認為現在的老百姓生活比七十年代好多了,有吃有穿,幹部在前些年確實勞苦功高,現在應該“後天下之樂而樂”了,因此胸無大志,忽視羣眾繼續創業的積極性,怠於政務,逐漸喪失了對羣眾的感召力和凝具力,正氣漸弱,邪氣日升,法紀不張,道德滑坡。這是極其危險的,不僅會喪失改革的既有成果,而且會阻礙改革的深化。

發展才是硬道理。讓百姓富裕起來是法德合治的必要基礎和核心目標。如何實現富裕目標與法德合治的良性互動?第一,樹立第二次創業的勇氣和信心,以江澤 民“三個代表”為思想指南,凝聚民心,團結羣眾,開拓進取。第二,堅決落實以法治國的方略,堅持依法辦事,培育百姓的法律意識,把當地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納入法制的軌道上來,把自己的熱情和智慧融匯到法治的過程中去。第三,把精神文明建設落到實處,關心民眾疾苦,弘揚社會正氣,打擊邪惡勢力,繼承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拓展和豐富社會主義的道德內涵。共產黨人和一切幹部應該成為進步的象徵、法律的化身和道德的楷模。

3、 培養百姓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情操是法德合治的重要方式

孔子説:“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政、刑指法律,德、禮指道德,撇開法德的具體內容不談,孔子的主張仍然有其科學性。社會成員不僅要能遵守法律,而且要以違反法律為恥,以護法崇德為榮,使法律與道德在人的心靈深處達到內在的和諧與統一。而這種統一不是自動實現的,培養百姓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情操是統一的重要方式。在當今社會中,對法律意識和道德情操培養的重要性,已沒有疑義,但如何培養,則是一個很值得研討的問題,從中國法制歷史的經驗看,現在面向基層、面向百姓、面向當地的工作做得少了些,應該多發掘“本土資源”,充分利用其可信、直接和熟人熟事的特點,把當地重大的法律活動、道德故事作為教化的主要內容,開發“鄉土教材”,更能喚起百姓的認同感,潛移而默化之。

當然,法治與德治的結合,其意義和方法遠非本篇所能盡言,本文只是探索性地提出,法治與德治必須結合,法可厚德,德可固法;同時,法治與德治有其基本的結合點,我們要積極探索這些結合點,才能把法治與德治的結合落到實處並恰到好處。

作者簡介:李偉迪,男,1964年生,懷化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社科部副教授、副書記,在湖南師大學報、湖南大學學報、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近30篇,主要研究法律史學和法文化學。郵件地址:郵編418008。

原載:《中南工業大學學報》XX年第2期

論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的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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