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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有哪些不可為

實習律師有哪些不可為

實習律師,是指已經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無律師執業經歷,其在領取實習律師證後在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人員。實習律師在進行活動中,有許多不能逾越的紅線。下面小編為你整理實習律師有哪些不可為,希望能幫到你。

實習律師有哪些不可為

一、不得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證

根據《實習律師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申請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由准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申請實習人員因有此種情形被撤銷實習登記的,應當同時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二、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活動

根據《實習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在委託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製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其他依法應以律師名義從事的活動。

三、不得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有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

《實習律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報告當地的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並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一)私自以律師名義從事本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列違規行為的;

(二)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監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規定完成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項目的;

(四)擅自中斷實習活動的;

(五)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

那麼,關於實習律師有那麼多的禁止性規定,實習律師在實習中可以或者説應該做些什麼呢?

一般説來,實習律師可以實習中提供以下輔助性的法律事務活動。具體包括:起草基礎的法律文書、進行法律檢索、蒐集法律動態、整理證據材料、持有關手續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遞交立案材料、領取或送達相關訴訟文書、去公安機關或工商部門調取相關材料、去看守所排隊會見或預約檢察院閲卷等等。

最後,聊一下關於實習律師到法院立案的問題。

最高院對“取得實習證的實習律師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問題的答覆:起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諸司法,請求解決民事、行政等權利義務法律關係爭議的具體訴訟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代理人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實習律師不得獨自承辦律師業務,不得以律師名義在委託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等。你(張岑)作為實習律師,不能以律師名義進行包括起訴在內的全部訴訟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果實習律師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或者符合公民代理條件的,在得到當事人合法授權後,是可以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起訴立案,否則不得以律師的職務代理當事人立案。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於20xx年4月25日覆函深圳市律師協會,為實習律師去法院立案開了一個小口子:即“實習律師接受委託代理律師指派,並持有關手續,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遞交立案材料等是可以的”。

標籤: 實習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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