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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學的價值標準演講範文

論法學的價值標準演講範文

一.解題

論法學的價值標準演講範文

一般認為,法學是研究法律現象或法律問題的學問或理論知識體系.所謂價值,一般是指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積極意義或客體的有用性.價值標準亦即價值判斷標準,是指用於評判、衡量客體是否能夠滿足主體需要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滿足主體需要的判斷標準。學説對法學的分類多種多樣,其中一種重要和極有意義的分類是關於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的分類。

法學有沒有價值呢?在這個問題上基本不存在什麼異議。應用法學的價值直接體現在人們社會生活和法制實踐中,而理論法學高屋建瓴的指導作用和潛移默化的基礎性作用也是不可否認的。

法學有沒有一個價值標準,即對法學理論研究活動及其結論或成果的評價有沒有一個統一的或者一般的標準呢?對於應用法學,人們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可以獲得一個較為直觀的價值判斷,爭議不大。而理論法學一般很抽象,它與具體的社會實踐有一定的距離,在一些本源性的問題上不同的學説各持己見,加以學者們的主觀性表達,很難有一個大家一致認可的有普遍説服力的標準。尤其是在一個主張價值多元化的時代,學説紛紜,流派蕪雜,甚至有人認為根本就不存在什麼“標準”,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斷、自己的觀點,只要“言之有理”,都是可以接受的。誠然,“存在”即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人總是社會的人,也是歷史的人;人的思想、觀點,人們的學説、理論,也只能是社會的、歷史的。它們屬於精神的範疇,但卻是奠基於物質世界之上的。物質世界的客觀性、規律性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是主觀的,因而一種具有普遍性的判斷標準是存在的。法學領域也不例外。本文所要探討的,就是應當用什麼樣的標準來判斷一種法學理論或者法制理論的價值。

二.理論的尷尬

我國素來有追求學術和研究理論的傳統。近世以來,一直到當下,“理論” 被置於崇高的地位,從上到下,各行各業,各色的人們都要以“偉大的理論”為行動的指南,“自覺接受理論的指導”。這樣的理論在時下大多數人們眼裏實際上沒有什麼價值,只不過是在需要表現或表態時引用一下。

這裏我們所指的當然不是那些作為政治統治的符號、旗幟或者工具的“理論”。但是,真正意義上的作為學術的理論,即對客觀世界和社會歷史的經驗的、理性的認識的理論和學説仍然遭遇了尷尬的境地。工具主義、實用主義、功利主義或者某種意義上具有這些色彩的思潮已經在很大範圍內佔據了主流,人們重“實際”而輕理論的傾向廣泛存在。法學理論同樣面臨人們不同程度的冷漠和輕視。而在學術界,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足夠的注意。不少人或是自甘於像蜘蛛一樣吐着自己的絲編着自己的網,只把理論研究當做自己修為的途徑;或是自以為身負“指導實踐、服務現實”的使命,緊跟形勢,兢兢業業的為現實政治作着註解和宣傳;或是在創新熱情的驅動下新益求新,不斷引進和創造着時髦的概念和術語,新之又新,玄之又玄,不僅令外行望而卻步——甚至是“未望”就已經止步,而且使我們這些初入門者也雲山霧水,不知所向。

我們到底需要什麼樣的理論,或者説,對法學理論應當堅持什麼樣的價值評判標準,就值得我們去思考和探討了。

三.繞不過的一道坎

無論承認與否,當我們去評論一種理論學説的時候,總會有一道繞不過的坎。必須承認,理論與實踐,理論與現實的矛盾是不可迴避的。在當前的主流話語中,“實踐是檢驗認識真理性的唯一標準”。誠然,實際當中有很多對所謂實踐標準的片面化、教條化和庸俗化的理解,但是,真正馬克思主義的實踐標準是有極高的含金量的,它不是絕對真理卻最具有真理性。現在,一種所謂的先驗的或超驗的價值標準基本上沒有什麼説服力了,而另一種堅持完全的基於人的理性的觀點也是值得懷疑的。因為人以及人的成長、認識積累原本就是一個客觀的實在或過程,人的理性也不可能是空穴來風,而是以客觀現實為土壤的。主觀的價值標準因人而異,因事而異,但從歷史的社會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客觀的標準不僅存在,而且在形形色色的主觀標準中鮮明地、實在地存在着。唯物辯證法“實踐——認識——實踐”的規律決定,任何一種認識、理論和學説,只能放在實踐中、放在客觀現實的語境中去檢驗、評價。

我在這裏所理解的實踐,在廣義上不僅包括人們的物質性活動,還應該涵蓋人們精神、思想領域的創造。在科技飛速發展、知識經濟日新月異的當代,人們物質性的活動和精神性活動日益交融,緊密結合,而後者的重要性日益凸現,因此這種理解是必要的。

我在這裏所理解的現實,也不僅僅侷限於孤立的當下,而是包括過去以來的傳統、積澱以及他們對當下的影響,包括未來在當下社會裏的投影,即當下社會中已經出現的趨勢和走向。它是現在與實在的統一。

在這兩個基礎上,我認為下面這種觀點是極端正確和精當的。即:“衡量一種法制理論的價值如何,主要的一個標準是看它對法制實踐是否發生作用、發生什麼樣的作用;衡量一種法制實踐科學已否,主要一個標準是看它能否自覺接受理論指導、接受什麼樣的理論指導。”這種觀點認為,“我們不是實用主義者,不排除研究一些與法制之間無直接關係的問題的必要性,這種研究有助於擴****制理論的研究領域、提高法制理論研究水平,因而也有助於使法制理論更好的指導法制實踐;但就法制理論研究的全局或總體來説,我們主張應儘量圍繞法制實踐問題進行。我們也不是教條主義者,不否認法制實踐的許多步驟可以超出既有的理論範圍,沒有這種超出範圍,就沒有法制的發展,因而也沒有法制理論的發展;單就法制實踐的整體來説,應在科學的法制理論指導下進行。”

這段話從對應的兩方面闡述了法制實踐與理論的關係。眾所周知,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社會學科。應用法學是要直接應用於現實生活、在實踐中具體操作的,而理論法學的價值和生命力也繫於現實和實踐之上。無此,它不僅不能指導應用法學的良性發展,不能促進它們作用的發揮,而且它在廣義上的基礎性作用也無從發揮。人類社會千百年來發展的最終選擇證明,人類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全面發展,必須仰賴於法治這一條件。而法學理論學説則是法治大廈的基礎性材料,或者説是法治生態環境的基礎性要素。它如果遠離了大廈的建設實踐,或者説脱離了生態環境的實際運行,就無從發揮其基礎性作用,它自身也無從進一步發展。

以上是説法學要對實踐發揮作用,它才可能是有價值的。但這還遠遠不夠,還要看它發揮什麼樣的作用。在實踐和現實這個平面上,我們有必要找到幾個具體可行的標準。

四.平面上的三個座標

實踐標準是一個宏觀、概括的標準,缺乏對其全面、具體、準確地把握,則在實踐中往往會猶如盲人摸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者被幻覺誤導,看見水中的影子就以為發現了真理本身。

有學者認為,法理學研究的目的主要有三個方面,即啟蒙、科學和應用。“法理學研究最深層的目的,最深遠的影響就是思想啟蒙。突破傳統的困擾,掙脱偏見的束縛,是法理學創造性思維方式最集中的表現”;“科學是法理學內在的最高精神境界,也是法理學社會功能的力量源泉。啟蒙是面向社會大眾的實踐,而科學則是法理學家修煉自身的艱苦研究”;“應用既是對一種理論科學與否的檢驗,又是這種理論的延伸。就一個完整的研究過程而言,應用是這個過程的制度性結果,是思想啟蒙運動的制度保障”。 在實踐標準這個平面上,我認為還應有以下這三個方面的考量.

(一),啟蒙

首先,就人文性價值取向而言,判斷一種法學理論價值的第一個標準就是,看這種理論是否堅持了進步的價值取向並對社會和人們起到啟蒙、教化作用,從而成為法律現實的思想先導和大眾法律意識的培育者和引導者。

法學理論的啟蒙作用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表現往往不盡一致。在社會變革劇烈的時期,它早先往往在各種桎梏、偏見的夾縫中傳播,逐漸醖釀着變革的氣氛,後來最終發出時代的呼聲,成為變革實踐的旗幟和號角。而在社會發展較為平穩的時期,理論的呼聲不是那麼響亮,但它們承接大變革時期的餘音,把各種進步的思潮和社會理念如春風化雨般在最廣泛的羣體中進行着潛移默化的傳播。潤物細無聲,但卻給鮮活發展的法制實踐以最基礎最厚實的支持。比如我們當下法律話語中對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討論,對私法自治、罪刑法定、程序正義等理念的闡述,都在不同程度上改變着人們的觀念,啟迪這人們的思考,從而推動着法制實踐的進步。

此外,法學理論的啟蒙作用對不同的社會主體又呈現出差異性,因而其外在形式也有不同。對法律專業學生、法律和法學工作者,即時下人們倡導的法律共同體而言,它要培養他們對人類生存狀態和世俗生活的人文關懷,培養他們對人類社會法律生活的哲學態度,塑造他們的法學世界觀,開闊視野,提升境界,同時也訓練其法律思維方式和能力。總而言之它要能夠提供鮮活的思想並指導、促進人們進行積極的思考。這樣的理論學説一般要嚴謹、深刻得多,甚至是深奧艱澀,表現得很學術,很高遠。但同時也應看到,理論不僅僅是理論者的理論,也不僅僅是理論應用者的理論,它也需要為一般大眾所瞭解、認知,從而實現大眾的啟蒙,奠定法律信仰的基礎。因此有必要為社會大眾提供一些生動鮮活、通俗易懂的理論形式。法理學不能因為高深艱澀甚至是玄之又玄的面孔疏遠了一般民眾,而應該表現出必要的親和來。比如面向廣泛大眾的法學或法律論壇,普及化的法學隨筆等形式。法律是一門專業知識,法學的專門化和法律的職業化同大眾啟蒙意義上所需要的大眾化、通俗化是不矛盾的,後者實際上可以為前者提供更為深厚的基礎。

還要強調的一點是,法治有三個要素:有法,法為善法,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法學理論堅持進步的價值取向是保證法為善法的前提。除了緊隨時代的進步潮流外,一些永恆的價值是法學理論必須恪守的。

從這個標準來看,古典自然法學派表現得最為突出。儘管有人批評他們以非歷史的簡單程式和任意的假設為特點,但是他們“通過無視歷史的並將注意力集中在努力發現一種理想的法律和正義制度的方面,完成了一項重要的使命,其意義大大超過了僅研究法制史的學者所作的工作。經過幾代思想家的集體努力,古典自然法哲學家顯然為建構現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廈奠定了基石。” 西方啟蒙運動時期以來的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法學家們的著述,不僅在西方的大變革時期起到了開啟民智、解放思想的歷史作用,奠定了西方社會法治信仰的厚實土壤,而且以後一直在不同程度上起着作用。雖然到十九世紀以後古典自然法學派在西方走向了衰落,但它對廣大正處於****黑幕籠罩下的人們來説,仍無疑是黑夜裏的明星,二戰以後自然法學派的復興,也證明了它的價值。它在整個世界走向法治文明的道路上作出了不可磨滅的歷史貢獻。這個學派的經典作家的著述,至今仍深深地感動着我們的心靈。

(二),科學

其次,就科學性價值取向而言,判斷一種法學理論價值的第二個標準就是看這種理論是否堅持了獨立的學術品格和科學的態度,是否揭示了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揭示了各種法律現象的內涵和本質,從而發現法的一般規律和基本精神,為現實提供方法啟示和實踐指導。

對人文學科尤其是法學的科學性和科學化,學説界存在着各種反思和質疑。誠然,法學不同於自然科學,應當承認法學和法學方法的多元性。法學研究不可能完全揭示法律現象的本質和法的一般規律,法學研究不能為規律所僕役,不能把因果律作為全能的定式到處套用。“法律的發展既是一個物質運動的過程,又是一個精神運動的過程。法律發展的規律性並不排斥人的精神活動的創造性。” 而要充分發揮人的主體性和創造性。但是,我們一般所説的“人文科學”意義上的“科學”概念不同於嚴格意義上的自然科學中的“科學”概念,而已經是引申意義上的科學了。實際上,人文學科正是從自然科學那裏獲得了許多啟示,特別是借鑑了其科學方法,才得到了更大的發展的,法學也不外乎此。法學理論要去揭示法律現象的本質和規律,要建立體系化的理論模式和規範化的研究方法,不能不注意科學性的要求。

每一種學説和理論不可能是完全的真理,也不可能是完全的謬誤,它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真理性的成分。儘管學説要多元化,但一種有價值的理論和學説,即使不能完全達到,至少也要儘可能地接近客觀真理,才可能為法制實踐提供儘可能有益的方法啟示和指導。法學的科學性要求法學研究堅持獨立的學術品格,堅持科學、客觀的態度。學術是社會的良知,以法律為基礎的社會機制是現代社會良性運轉的基礎要素之一,因此法學——法律的學術就不能僅從研究者的偏好出發,不能只為某一種利益服務,更不能屈服於各種權威或權勢,尤其不能喪失立場,無原則地看風向,跟形勢,致力於做政治解説和政治宣傳,成為政治的附庸。這是科學性的最基本立足點。

(三),應用

再者,從功利性價值取向來説,判斷一種法學理論價值的第三個標準是,看這種理論學説是否產生於實踐的需要並能夠應用到現實法制實踐中或者對法制實踐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這個標準是一般人們最為看重的,也是往往學術界容易忽視的。從廣義上講,法學理論在啟蒙和方法啟示上的作用也可以算是應用,但顯然這裏所指的主要是在具體法制實踐中的直接應用和操作。

説這種理論要產生於現實的需要,對應本文前述的對“現實”、“實踐”的理解,就是説這種理論要給當下社會的基本情況以足夠的關切,符合實現時代的根本要求,並且注意到現實的複雜性,它包括歷史以來至不久以前形成的傳統和積澱,包括未來的趨勢的可能走向。(比如目前中國法制的主要現實就是:它受幾千年來農業社會、儒家思想和封建****遺傳的影響,特別的受上個世紀民主革命以來一系列輕視法或者把法當作專政工具的實踐的頑固的影響,法制基礎薄弱,法治環境惡劣。雖然這一二十年來在一個薄弱的基礎上屢有突破、不斷髮展,初步建立起一個基本完備、能夠有效運轉的法制體系,但距離法治要求還很遠——基本上我們是法治不發達國家,可能正走向發展中國家。目前其基本明確的走向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社會,它在發展過程中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法治模式的影響。)另外,理論要從現實制度的構建、實際運行以及其效用發揮等實踐要求着眼,儘可能進行一些實證的、有針對性的研究,儘可能提供一些實際的、可操作的方案。當然,這裏關注的還不能忽視各個領域、各個範圍內的富有創造力的精神、理念創造和構想,它們也是我想強調的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學理論的應用在法制實踐中的宏觀方面主要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的制度構建和改革中,即動態的法制體系當中。而這一體現在立法中最為明顯。立法是整個法制存在與發展的前提,立法活動是一項極富開創性和智慧性的活動,它本身就往往可能包含某些理論創造的成分。因而立法活動接受理論的指導尤為重要,對立法問題作專門研究也就極有價值。在微觀方面,法學理論應用價值主要體現在其與各部門法相關聯的部分,甚至主要是表現為各部門法學或應用法學中的法理部分。這就要求法理學的專門研究對部門法學給以必要的關注,尤其要跟蹤它們的發展新動向、新突破,這樣才能保持理論的活力,不至於變得陳腐、滯後或僵化。“在歷史上,大凡含有一定科學合理成分,在一定的國家和地區能盛行一時的法律學説和觀點,都是參與和總結並指導了一個時代或一個國家的法律實踐的學問。古代羅馬法律制度和法律學説之所以發達,除了具備商品經濟和古希臘哲學等條件外,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因於羅馬法學家富於務實的精神。”

以上三個標準中,科學和應用之間的聯繫要更為密切一些。就提供方法啟示和實踐指導以及在應用方面的價值而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表現得很突出。與古典自然法學派不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不從“非歷史的簡單程式和任意的假設”出發,不喜歡進行價值分析,而是把眼界轉向現實的法學現象,側重實在法,重視現實中實實在在的規則和命令,主張從邏輯角度分析法律的概念、原則、術語及法律規範體系,提倡把法學研究限定在分析的“既定事實”的範圍內。儘管這個學派也有不少缺點,比如過於強調形式邏輯和規範分析,忽視社會制度的演進過程,對習慣法也缺乏應有的注意,但是比起它以前的任何一種法律學説來,因為它是實證的,它是坦白的,它注重對實在制度進行科學規範的剖析,它更多地發現了法律制度的現實性,更好地為現實的法律提供了規範性的方法啟示和實踐工具,因而它更符合科學性要求。在西方社會基本走完革命和變革的大時代,資本主義取得統治地位,社會的主要矛盾變化了,新的理論需求使這個學派顯示了其對現實的巨大力量,逐漸取代了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地位。

另外同樣注重實證的還有社會法學派,不過它所關注的不是國家制定的實在法規則,而是把法看成一種社會現象,將目光投向法的實際存在形態,主要研究影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社會方面的因素,力求從活的社會中去發現“真實的法”。社會法學派還反對以往過於重視個人權利、個人利益而忽視社會利益、公共利益的做法,強調法的社會利益和法的社會化,引起了一場法律社會化的運動,對當代法治的發展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社會法學派不僅有一套完整的分析方法體系,而且其分析方法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都具有明顯的可操作性,因而其對法制實踐的方法啟示功能和應用性也就很強一些。

五.結語

本文中的“法學理論”、“法理學”、“法制理論”等用語,嚴格説它們的含義是有很大區別的。但在本文的語境中,它們主要是指法學中傾向於理論方面的內容,因此沒有作出嚴格區分。

本文認為對法學價值進行評判的一個根本標準是“實踐標準”,即看其是否對法制實踐起作用以及起什麼樣的作用。具體而言又有三個方面的考量,即啟蒙、科學和應用。這三個方面不是截然分開的,在對某些法學理論進行評價時也不是都必不可少的,而應當是根據其側重有所選擇。

這裏還要回應本文第二部分中提到的法學研究中的三種情況。固然,進行理論研究要有紮實的內功,要坐得住冷板凳,但這不是説應該獨守象牙塔,遠離實踐,把理論研究當做自娛自樂的藝術;固然,必要的服務意識不可少,但不是服務於狹隘、片面的“實踐”,更不是可以放棄學術獨立而淪為御用工具;固然,理論重在創新,它有必要適當超前於實踐,但新瓶裝舊藥不是創造,不切實際一味求新求異也不是值得提倡。 關於學者“入世”“出世”的問題,我認為在保守獨立精神(哪怕只是內心的)的基礎上,入世的態度要比出世更為可取。中國歷史上不乏留給後人不少文學、藝術方面的精神遺產的隱士,然而同那些充滿現實關懷、積極投身歷史實踐的學者相比,他們要遜色得多。後者不僅也創造精神財富,而且他們的務實和實踐精神還直接推動了歷史前進的步伐。

中國當代的法學研究者、學習者,在這個變革的時代,關注現實,尤其是中國的現實,積極參與法制實踐,是最為迫切需要的。

《法理學》,張文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法理學》,葛洪義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比如對中國傳統、近代法制實踐的認識,很多人言必是幾千年的封建****、近代以來半封建半殖民地云云。我認為實際上今天中國需要改良的土壤不僅僅來自封建社會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二十世紀中葉以來的歷史所形成的沉澱已經成為這裏所指的傳統的很重要的一部分,他們對現實的影響可能更大一些。而清末改制以來的法制實踐,尤其是發展到民國時期的“六法全書”,並不是我們可以簡單地把它們當作舊中國腐朽反動的東西而一筆勾銷的。人為地、武斷地割斷歷史的聯繫,到我們為制定民法典苦苦探索時,還不是不得不回過頭去尋求支持。而在台灣地區保留並發展下來的法統一時成為備受青睞的活源。給人影響最深的是,我們現在所見的有關物權方面的著述,所引用的著作除了國外的以外,要麼是“舊中國”的東西,要麼就是台灣地區學者的。

《中國法制理論40年檢討》,周旺生,載《法理學論從》第一卷

同上

《探索與對話:法理學導論》,葛洪義,山東人民出版社,XX版

《法理學 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63

《探索與對話:法理學導論》,葛洪義,山東人民出版社,XX版。

見《法學面臨的新課題》,劉翰、夏勇,載《法學研究》1993年第一期p4-5.

參考書目:

1.《法理學》,張文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法理學》,葛洪義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法理學論從》第一卷

4.《探索與對話:法理學導論》,葛洪義,山東人民出版社,XX版

5.《法理學 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6.《法邊餘墨》,賀衞方著

7《法學論壇》XX年第五期,《法理學的能與不能》,謝暉

8《法學研究》1993年第一期,《法學面臨的新課題》,劉翰、夏勇

論法學的價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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