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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精選17篇)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精選17篇)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1

南粵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精選17篇)

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

東檢捕審〔20xx〕00號

本院20xx年2月23日收到南粵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東公刑提捕字(20xx)226號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劉小嚴涉嫌敲詐勒索罪、張小明涉嫌故意傷害罪、劉建平涉嫌窩藏、包庇罪的文書及案卷材料、證據後,承辦人助理檢察員張小玲審閲了案卷,訊問了犯罪嫌疑人,核實了有關證據,現依法對本案審查完畢。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張小明,曾用名:無,綽號:無,男,21歲,1992年11月5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無固定工作,住南粵市東湖區沿湖路123號。20xx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東湖區看守所。

父親,張國成,母親李秀梅。

二、發案、立案、破案經過

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劉小嚴涉嫌敲詐勒索罪、張小明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由胡廣明、王大寶於20xx年1月22日報案至公安機關,受理後經審查,於20xx年1月23日立案偵查,後分別於20xx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張小明、劉小嚴、李剛,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鑑定意見等證據證明,該案據此告破。

犯罪嫌疑人劉建平涉嫌窩藏、包庇罪一案,由偵查員再偵查李剛、張小明、劉小嚴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過程中,於20xx年1月25日發現,經審查,於20xx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供認不諱,且有劉小嚴的供述等證據佐證,該案據此告破。

三、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證據

(一)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

20xx年1月22日18時許,犯罪嫌疑人李剛發現其妻子張曉麗到南粵市恆豐賓館辦理入住手續後與一名男“網友”在一起,即打電話給朋友張小明,張小明叫上劉小嚴,一起趕到恆豐賓館門口。三人見面經預謀後,一起闖入張曉麗入住的房間內,對王大寶進行毆打,經鑑定,王大寶的傷情為輕微傷。李剛則提出王大寶拿出十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後經商談確定王大寶補償八萬元給李剛。李剛讓王大寶即打電話先籌三萬元現金,並強迫王大寶當場寫下五萬元的欠條。王大寶給朋友胡廣明打電話,以自己急需用錢為由,讓胡廣

明送三萬元到南粵市污水處理廠門口附近。經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去取錢,犯罪嫌疑人劉小嚴在賓館看着王大寶。李剛、張小明到南粵市污水處理廠附近與胡廣明見面後,胡廣明將三萬元錢交給李剛。胡廣明給完錢後發現情況有異,即追上李剛、張小明並詢問王大寶的情況。李剛、張小明與胡廣明發生廝打,過程中張小明用刀將李剛刺傷,經鑑定為重傷。犯罪嫌疑人張小明隨後逃跑,並給劉小嚴打電話讓其快跑。

犯罪嫌疑人劉小嚴跑回家後將事情發生情況告訴其父親劉建平,劉建平給了劉小嚴1000元現金,讓其出逃躲避。公安機關向劉建平詢問時,劉建平隱瞞事實真相。

(二)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及證據

經審查,上述事實有證據證明:

1、物證

未見所扣押物證的照片,相關程序性證據有:

扣押物品、文件清單P73-74

從李剛處扣押五萬元欠條一張和人民幣三萬元;從張小明處扣押摺疊刀一把(沾有血跡);從劉建平處扣押雷管49枚、導火索45米。

2、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

證明案件發案、受案情況,見“發案、立案、破案經過”。

(2)立案決定書

證明案件立案情況,見“發案、立案、破案經過”。

(3)抓獲經過、情況説明

20xx年1月22日8時開始,我隊民警根據市局統一部屬在滄河橋路設卡盤查,在9時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揮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徵為20歲左右,男性,身高180CM左右,着淡黃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在的紅色“adidas”,可能帶有兇器。9時40分左右,我們在一輛被盤查的出租車內發現符合上述特徵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將該男子叫下車準備繼續盤問時,其主動交待自己叫張小明,有用刀傷人的犯罪事實,並將隨身攜帶的小刀交出,同時還供出同案犯劉小嚴的身份和住址。在審查張小明過程中,發現被傷害人李剛及另一人劉小嚴還涉嫌敲詐勒索和搶劫犯罪。1月25日在本市“逍遙網吧”劉小嚴抓獲歸案,同時抓獲窩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劉建平。

(4)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

偵查活動違法:張小明的刑事拘留期間至20xx年2月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2

內蒙古錫盟分院偵監處完善審查逮捕意見書

新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正式實施,其中修訂和新增的一系列規定,對偵查監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

為了準確適用新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加強對逮捕案件的審查工作,規範辦案程序,切實提高案件質量,錫盟分院進一步完善了《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製作,將《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內容進行調整和規範,要求各院今後辦理審查逮捕案件,要在《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需要説明的事項中增加對排除非法證據、同步錄音錄像審查、執法辦案風險評估、聽取律師意見、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內容的審查和分析説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訴法的精神,保障我盟偵查監督工作在新法實施後順利銜接。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3

×××(偵查機關名稱):

你×××(偵查機關簡稱和文號)號提請批准逮捕書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經審查認為:

你×(偵查機關簡稱)提請批准逮捕書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寫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年齡),有證據證明有下列犯罪事實:……(圍繞犯罪構成及情節寫明需要追捕的人實施的犯罪事實,之後寫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為已觸犯刑法(全國人大會有關決定)第x條的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立即依法逮捕。請你×(偵查機關簡稱)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本院審查批准逮捕。

年  月  日

(院印)

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製作説明

一、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發現應當逮捕而偵查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議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使用。

二、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提請批准逮捕的偵查機關,一份附卷。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4

內蒙古錫盟分院偵監處完善審查逮捕意見書

新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正式實施,其中修訂和新增的一系列規定,對偵查監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

為了準確適用新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加強對逮捕案件的審查工作,規範辦案程序,切實提高案件質量,錫盟分院進一步完善了《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製作,將《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內容進行調整和規範,要求各院今後辦理審查逮捕案件,要在《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需要説明的事項中增加對排除非法證據、同步錄音錄像審查、執法辦案風險評估、聽取律師意見、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內容的審查和分析説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訴法的精神,保障我盟偵查監督工作在新法實施後順利銜接。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5

×××(偵查機關名稱):

你×××(偵查機關簡稱和文號)號提請批准逮捕書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經審查認為:

你×(偵查機關簡稱)提請批准逮捕書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寫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年齡),有證據證明有下列犯罪事實:……(圍繞犯罪構成及情節寫明需要追捕的人實施的犯罪事實,之後寫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為已觸犯刑法(全國人大會有關決定)第x條的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立即依法逮捕。請你×(偵查機關簡稱)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本院審查批准逮捕。

年  月  日

(院印)

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製作説明

一、本文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製作。為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發現應當逮捕而偵查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議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使用。

二、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提請批准逮捕的偵查機關,一份附卷。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6

一、權利要求1

1、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申請人認為本發明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具體理由陳述如下:

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為: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帶有盲文的觸摸屏手機(記為特徵1),並且具體公開了如下內容,使用者用手觸摸突出設在終端機框架11正面兩側端的多個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閲讀所述盲文顯示的圖像或文字等標記,瞭解所使用開關22的工作説明(説明該手機設置了盲文識別系統)(記為特徵2);隨着開關22的工作,與所述開關22或所述中央處理器以及與控制器連接的喇叭40,按設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與所述開關22相應的聲音(説明該手機具備語音系統)(記為特徵3)。申請人對此有完全不同的意見與您商榷。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節第2段明確指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指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它是判斷髮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基礎。那麼,具體至本發明如何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就應該在對比文件1中尋找的有所記載的、與本發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進而判斷區別技術特徵。對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既不應該進一步歸納演繹,也不需要歸納演繹,直接、客觀的比較,直接引用即可。對於審查意見引用的技術方案,有如下不同意見:

首先,對於特徵1,對比文件1中全文上下只公開了帶有盲文的觸摸屏,具體可以是冰箱、微波爐或者便攜式個人信息終端機上的觸摸屏,而本領域技術人員均知上述各裝置在結構和功能上與手機相差甚遠,特別是對於觸屏輸入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可見,對比文件1中所説的觸摸屏與手機差距甚遠,對比文件1沒有公開帶有盲文的觸摸屏手機。

其次,對於特徵2,對比文件1中僅公開了帶有盲文的觸摸屏使得盲人在用手觸摸盲文時,能夠閲讀盲文顯示的圖像或文字等標記,進而識別,即對盲文進行識別的是盲人(即使用者),而無論是觸摸屏還是設有觸摸屏的裝置本身都根本不能識別盲文,對比文件1中公開的內容根本就沒有涉及到盲文識別系統。

再次,對於特徵3,對比文件1中公開了設有喇叭發出簡單的信號音進行提示,這是一般的喇叭都具有的簡單功能,而本發明的盲用手機中所説的“語音系統”是指能夠對各個操作界面進行提示,例如短消息界面、電話界面、收音機界面等,並且能夠把屏幕上的文字轉換成語音讀給使用者聽,也就是説只有具有上述功能才能稱之為“語音系統”,這些都是對比文件1中的喇叭所無法具有的功能,僅喇叭而已,並不是“語音系統”。因此,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根本就沒有涉及到語音系統。

由此可見,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不是對比文件1所客觀公開的一個技術方案,而是經過歸納演繹後主觀臆斷出的技術方案,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基於上述分析,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1中僅公開了如下的技術方案(參見説明書第6頁第10-26行,第7頁第5-20行):

使用者用手觸摸突出設在終端機框架11正面兩側的多個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閲

讀所述盲文顯示的圖像或文字標記,瞭解所使用開關22的工作説明;隨着開關22的工作,與所述開關22或所述中央處理器以及與控制器連接的喇叭40,按設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與所述開關22相應的聲音。

上述技術方案與本發明技術領域最接近,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或者用途也最接近。因此,可以將其作為本發明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和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將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比較後,得出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一種盲用手機,包括一設置有盲文識別系統和語音系統的觸摸屏手機,該盲用手機包括:一設置在觸摸屏正面的盲文輸入板,其中,該盲文輸入板設有兩個輸入區,每個輸入區中設有用於輸入盲文的通孔;一設置在手機側面的輸入筆,其頂部為錐子性;一與該盲文輸入板相配合的手機殼。

利用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在於:首先通過語音系統提示盲人使用者進入相應的操作界面,再通過盲文輸入板、輸入筆以及用於輸入盲文的通孔,實現在手機的觸摸屏上輸入盲文,再通過盲文識別系統對盲文進行識別然後轉換為正常文字,以及語音系統將正常文字轉換成語音讀給使用者聽。從而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夠利用本發明的手機實現盲文的輸入,使得盲人也能夠和正常人一樣順利地使用手機。

根據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及其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使盲人順利實現在手機中輸入盲文。

(3)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對於對比文件1、2、或其他現有技術,或它們的結合,均非顯而易見

首先,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2從整體上沒有給出將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

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對比文件2中的板狀體相當於本發明的盲文輸入板,彈性按鍵機構相當於本發明的輸入筆,並且公開了輸入筆的頂部為錐子型,因此,對比文件2給出的將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進一步解決其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對於上述觀點,申請人有完全不同的意見與您商榷。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觸摸屏的盲人使用輔助裝置,主要用於使得盲人能夠操作ATM機、郵政查詢機等計算機裝置的觸摸屏,進而實現操作相應裝置的目的。而其實現其目的的解決方式在於,設置一個能夠對觸摸屏上的數字、方向等標記的識別,起到“媒介”或“橋樑”作用的輔助設備,即,該“橋樑”能夠讓盲人通過觸摸按鍵體而識別與觸摸屏對應的標記,識別後即可按照實際需要,按壓按鍵體通過觸碰杆進而觸碰觸摸屏上的相應的操作點,實現對操作點的按壓操作(參見對比文件2的説明書第4頁倒數第6行至倒數第4行),完成觸屏操作簡單輸入。

具體地,對比文件2通過設置具有通孔的板狀體和彈性按鍵機構,並特別設置各個部件之間的位置關係和連接關係以達到發明目的。其中,彈性按鍵機構包括有按鈕和彈簧,按鈕具體還包括按鍵體和觸碰杆,按鈕設置在板狀體的各通孔內的,通孔與觸摸屏的各操作點相

對應,為保證每個彈性按鍵機構都具有按壓觸摸屏的操作點的功能,每個彈性按鍵機構固定設置於通孔內,並不能夠任意移動;如此,才能在使用時,通過按壓設置於通孔中的按鍵體,使觸碰杆與觸摸屏的對應操作點接觸,以此實現按壓。僅由此可以見得,對比文件2觸摸屏的輸入方式,在使用輔助裝置前後,均沒有任何變化;該輔助裝置也沒有與設有觸摸屏的計算機裝置產生任何系統聯繫性,其根本不能實現盲文的輸入。

本發明公開的盲用手機,包括一設置有盲文識別系統和語音系統的觸摸屏手機,該盲用手機包括:一設置在觸摸屏正面的盲文輸入板,其中,該盲文輸入板設有兩個輸入區,每個輸入區中設有用於輸入盲文的通孔;一設置在手機側面的輸入筆,其頂部為錐子性;一與該盲文輸入板相配合的手機殼。其中,本發明設置的盲文輸入板及輸入筆,形式上與對比文件2略有相似,但實質卻並不相同。本發明的觸摸屏手機中的盲文識別系統、語音系統,與盲文輸入板及輸入筆,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系統,該系統中的各部件的相互協同作為一個整體,提供了一種能夠專用於盲人使用的觸摸屏手機。

具體地,為輸入需要輸入的信息,本發明的盲文識別系統、語音系統與盲文輸入板三者相互協同作用,以本發明説明書第3-4頁記載的英文輸入為例:“在英文輸入系統下要輸入字母“C”,在字板上的任意一個輸入區域中點擊,當一個字母點擊完後按鍵7確認,手機屏幕上顯示的點和盲文文字識別系統庫對照,剛才屏幕上的兩個點消失,並在屏幕上方出現一個字母C。接着點擊下個字母,當一個單詞輸入完成後,方向鍵6向後一格,出現一個空格鍵。此時語音系統把剛才的單詞每個字母及最後這個單詞的讀音讀出。例如,當輸完字母“c”、“a”、“l”、“l”後,按方向鍵向後空格,語音提示播放出“ c-a-l-l –call”。使用者確認後便可輸入第2個單詞”,由此可見,本發明的盲文輸入板作為一部件在使用時,簡單通過能夠盲文輸入板的不同的通孔中任意地移動的輸入筆觸擊,與其他系統協同作用共同實現本發明目的,這樣的一個部件與對比文件2是完全不同的,對比文件2中的板狀體並不能等同替代為本發明的盲文輸入板。

對比文件2中根本沒有涉及到手機,如前所述,也沒有涉及到對於盲文進行識別的盲文識別系統以及對盲人進行語音提醒的語音系統,也沒有涉及到各個部件結構和組成,以及各部件之間的位置關係和連接關係。在沒有任何技術啟示的前提下,本領域技術人員如何能夠想到與設有觸摸屏的計算機裝置並不能產生任何系統聯繫性、根本不能實現盲文輸入的對比文件2的簡單輔助設備,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呢? 甚至更進一步説,對比文件2中為了使得盲人能夠順利在觸摸屏的操作點進行相應按壓操作,在原本非常簡單的觸摸屏上添加了很多的零部件以及很複雜的結構,才能夠實現。為了達到盲人進行操作的目的,而放棄了觸摸屏本身操作非常便利、使用非常簡單的技術優勢,這無疑是使得觸摸屏應用的技術倒退的設計。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將一個使得技術倒退的方案與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結合,這不符合科學發展的規律,即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將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進行結合。

因此,對比文件2中根本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的任何區別技術特徵,對比文件2也沒有給出將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 其次,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沒有給出將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

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所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差甚遠,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中只是公開了在觸摸屏的開關旁邊設置與開關工作説明相關的盲文,盲人使用者在觸摸盲文之後就能夠了解盲文的信息,進而找到需要操作的開關,用手按動相應的開關(參見對比文件1的説明書第6頁倒數第5行至第7頁第2行),也就是説,對比文件1僅僅公開了具有盲文説明標記的説明信息。

即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根本沒有涉及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任何區別技術特徵,對比文件1中的其他部分也沒有涉及到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所以對比文件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

最後,在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如何設置盲文輸入板,將盲文輸入板設置兩個輸入區以及在手機上設置與盲文輸入板相配合(並不是與手機相配合)的手機殼,這些都是從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在深入瞭解本發明各部件、各系統之間的相互協同關係、相互作用關係包括如本發明的觸摸屏手機的軟件系統和機械結構以及與手機的其他零部件之間的位置關係和連接關係之後,通過深層次研究,為實現本發明目的而進行的特有設計,既不是慣用的技術手段,也不屬於公知常識,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非顯而易見。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現有技術包括對比文件1、2、其他現有技術,或者它們的結合均沒有給出將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即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應用到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如何使盲人順利實現在手機中輸入盲文”的啟示。

因此,申請人認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對於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2、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上述的技術問題,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夠利用觸摸屏手機實現盲文的輸入,進而使得盲人也能夠和正常人一樣順利地使用手機,取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二、權利要求2-5

權利要求2-5均為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在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2-5也必然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衷心希望通過本次的答辯,能使本專利申請儘快授權。再一次感謝審查員的辛勤勞動!由於我們專利申請經驗有限,答覆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懇請審查員諒解,如有措辭不當的地方,也請見諒。

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話與代理人薛琦或者朱水平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1479,或者代理人羅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1。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7

尊敬的審查員:

您好!以下意見陳述是針對審查員xx年xx月xx日發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所做出的。

申請人仔細研究了審查意見通知書與審查員提供的對比文件1-2,針對審查員所指出的缺陷,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權利要求書替換頁,並意見陳述如下:

一、修改説明:

1、增加了權1的技術特徵,將….增加到權1中,修改依據來源於説明書和實施例x。説明書第xx段有相應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權利要求書和原説明書的範圍,符合專利法33條和實施細則51條3款的有關規定。

二、關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的新穎性:

1、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

按照單獨對比的原則,權利要求1公開了x技術特徵,在對比文件1中並沒有披露此特徵,二者屬於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

按照單獨對比的原則,權利要求1公開了x技術特徵,在對比文件2中並沒有披露此特徵,二者屬於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2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

2、權利要求2-5的新穎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有新穎性的基礎上,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

三、關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的創造性:

1、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

(1)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技術領域相同、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且公開了本申請的技術特徵最多,因此對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對比文件1公開一種…..,權利要求1公開了技術特徵,權利要求

1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如下:

因此,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

(3)對於此區別特徵:

對比文件2中並沒有公開這個區別特徵,也沒有任何暗示,(或者對比文件2雖然公開了這個特徵,但是作用不同),此區別特徵也不是公知常識。

本申請還取得有益效果,具體….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2或者兩者的結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性進步,具有專利法22條3款規定的創造性。

2、權利要求2-5的創造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有創造性的基礎上,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有專利法22條3款規定的創造性。

四、關於不清楚的問題:

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已經克服了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不清楚的問題。(針對具體不清楚的問題,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專利法26條第4款的規定。

申請人相信,經過修改,已經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關於新穎性、創造性及不清楚的問題,並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請審查員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授權本發明的專利權。

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指正。申請人願意以最大的誠意積極配合審查員工作,以加快審查進程。最後,申請人和代理人對審查員認真細緻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謝。

代理人:,聯繫電話: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8

尊敬的審查員:

您好!以下意見陳述是針對審查員xx年xx月xx日發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所做出的。申請人仔細研究了審查意見通知書與審查員提供的對比文件1-2,針對審查員所指出的缺陷,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權利要求書替換頁,並意見陳述如下:一、修改説明:1、增加了權1的技術特徵,將….增加到權1中,修改依據來源於説明書和實施例x。説明書第xx段有相應的描述…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權利要求書和原説明書的範圍,符合專利法33條和實施細則51條3款的有關規定。二、關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的新穎性:1、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按照單獨對比的原則,權利要求1公開了x技術特徵,在對比文件1中並沒有披露此特徵,二者屬於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按照單獨對比的原則,權利要求1公開了x技術特徵,在對比文件2中並沒有披露此特徵,二者屬於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2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2、權利要求2-5的新穎性:在獨立權利要求1有新穎性的基礎上,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三、關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的創造性:1、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1)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技術領域相同、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且公開了本申請的技術特徵最多,因此對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對比文件1公開一種…..,權利要求1公開了技術特徵,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如下: 因此,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3)對於此區別特徵:對比文件2中並沒有公開這個區別特徵,也沒有任何暗示,(或者對比文件2雖然公開了這個特徵,但是作用不同),此區別特徵也不是公知常識。本申請還取得有益效果,具體….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2或者兩者的結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性進步,具有專利法22條3款規定的創造性。2、權利要求2-5的創造性:在獨立權利要求1有創造性的基礎上,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有專利法22條3款規定的創造性。四、關於不清楚的問題: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已經克服了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不清楚的問題。(針對具體不清楚的問題,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專利法26條第4款的規定。申請人相信,經過修改,已經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關於新穎性、創造性及不清楚的問題,並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請審查員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授權本發明的專利權。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指正。申請人願意以最大的誠意積極配合審查員工作,以加快審查進程。最後,申請人和代理人對審查員認真細緻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謝。

代理人:,聯繫電話: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9

意見陳述書

P4E1210324C

一、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

(一)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 確定最接近的對比文件 審查員引用了對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簡稱D1)和對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簡稱D2)。D1與本發明領域接近,且披露了本發明的部分技術特徵,因此將D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 權利要求1相對於D1的區別技術特徵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將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D1相比較可知,本申請的負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態燃料氣化燒嘴與D1所公開的液態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燒嘴的區別在於:

A、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燒嘴冷卻系統;該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該旋流器的外徑與該中心通道的內徑相同,該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葉片;

B、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燒嘴外環噴管、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為一個截頭的錐管;該第三燒嘴外環噴管套在該第二燒嘴外環噴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環通道;

C、該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具有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外側傾角τ;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

在進一步論述前,先進一步解釋一下上述區別技術特徵:

關於技術特徵A

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氣流旋轉形成旋流,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對液態燃料的霧化更加充分(參見本申請説明書第3頁0027段最後第2行)。而權利要求1的燒嘴冷卻系統可以保證冷卻效果,使燒嘴不被燒壞,提高壽命。

D1中,在兩個環形通道中設置導流塊13和14,中心通道沒有附加任何旋流裝置的截頭錐體,主要藉助於由外向內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而且由於導流塊13和14分別設置在中環通道和外環通道,這兩個通道都是環形的,為了匹配形狀,導流塊13和14也需要設置成環形,增加了加工難度。以導流塊13為例,其設置在中環通道8中,需要同時與燒嘴中心導管4以及燒嘴中環導管5配合。裝配時導流塊13的內外環面必須同時與了兩個導管同軸配合,才能安裝進中環通道8內,這無疑增加了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關於技術特徵B

權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環通道,通過第三外環通道內通入保護氣,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而且,意外發現通過調節保護氣的比例,流速可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參見本説明書第3頁0027段倒數第2行)。

所以技術特徵B的效果是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

區別技術特徵C 權利要求1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

所以技術特徵C的效果是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的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

綜上所述,本技術方案相對於D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冷卻燒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防止燒嘴被燒壞,增加燒嘴壽命,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3.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方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

D2所述的燒嘴以天然氣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其主要為氣-氣混合過程,設置有氣化劑(氧氣)通道(通氣化劑(氧氣))、氣化劑(氧氣)環隙通道(通氣化劑(氧氣))、天然氣通道(通天然氣)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時,四個通道的氣互相混合反應,特別是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參見D2説明書第2頁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雖然具有四通道結構,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該四通道結構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也就是説,D2的四個通道是必須設置在一起,燒嘴才能燃燒的。而D1和本發明中的三通道結構(中心通道、第一外環通道、第二外環通道)也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本發明的第三外環通道僅屬於輔助作用的通道,其並不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為燃燒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並不能從四通道結構整體上割離開來,也不能等同於權利要求1中起輔助作用的第三外環通道。實際上,D2中並沒有記載起輔助作用的通道。

權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環通道用於噴射保護氣,來保護燒嘴中心的反應。而在D1和D2中,燒嘴中心的反應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設置的通道都是為了噴射氣化劑、燃料等反應介質,並沒有記載過設置通道,來噴射反應介質以外的介質。單純結合D1和D2並不能想到,通過設置通道來噴射保護氣的。

而且,權利要求1設置了第二外環通道噴射保護氣保護的同時,也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從而減少了燒嘴的磨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燒嘴磨損的時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現有手段。比如可以採用更耐熱的材料,這樣材料就不易燒壞,磨損變少。也可以優化結構參數,比如噴頭的收縮角等參數來解決磨損問題。所以在非常多的現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實施於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護氣通常是起到保護,隔絕外界的作用,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其減少磨損的效果。

然後,D2中明顯記載了“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而D1是液態燃料燒嘴,其燃料當中是不具有天然氣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是不具有創造性思維的,他看到D2後明確記載了蒸汽通道作為反應介質,用於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後,他必定認為該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燒用的介質。而本申請和D1都是液態燃料領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應介質,其本身也不需要額外的通道提供反應介質。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會有動機將該蒸汽通道運用到液態燃料燒嘴領域。D1的申請是在20xx年,距離D2的公開20xx年,已經有4年了,這4年後,本領域還是使用三通道結構,可見其領域差別大,結合是非常困難的。

所以,在D2沒有記載過區別技術特徵B能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氣燒嘴領域的情況下,D2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B運用到D1的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徵B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從D1和本申請背景技術可以看到,本領域慣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結構,從未有過四通道結構。

而且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這樣簡化了結構,減少了成本和裝配難度。權利要求1由於設置了保護氣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對保護氣產生的影響,採用由內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沒有設置保護氣,其採用常規設計不會有任何影響。即使在D1上加設保護氣通道,這時導流塊14就緊鄰在保護氣通道旁邊,導流塊14產生的氣旋必定會擾亂,甚至吹散保護氣,而一旦保護氣無法包裹住燃燒介質,那也就起不到保護的作用,更別提控制火焰了,所以並非是簡單結合就能實現的。

最後,區別技術特徵C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實際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而D2採用天然氣,其是不需要霧化的,由於沒必要,D2也沒記載相應的h3優選範圍。所以現有技術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C運用到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徵C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D1並結合其他現有技術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二)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本技術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因而獲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

二、從屬權利要求2-9具有創造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9也必然具備創造性。

衷心希望通過本次的答辯,能使本專利申請儘快授權。再一次感謝審查員的辛勤勞動!由於我們專利申請經驗有限,答覆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懇請審查員諒解,如有措辭不當的

地方,也請見諒。

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話與代理人薛琦或者楊東明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橋雲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1460。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10

經學院黨委委員會20 年 月 日討論審查,認為 同志已經達到了中共黨員的要求,同意該同志按期轉正,黨齡從自20 年 月 日算起。

學院黨委委員會應到 人,實到 人, 人同意。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11

一、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

(一)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 確定最接近的對比文件 審查員引用了對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簡稱D1)和對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簡稱D2)。D1與本發明領域接近,且披露了本發明的部分技術特徵,因此將D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 權利要求1相對於D1的區別技術特徵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將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D1相比較可知,本申請的負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態燃料氣化燒嘴與D1所公開的液態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燒嘴的區別在於:

A、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燒嘴冷卻系統;該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該旋流器的外徑與該中心通道的內徑相同,該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葉片;

B、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燒嘴外環噴管、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為一個截頭的錐管;該第三燒嘴外環噴管套在該第二燒嘴外環噴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環通道;

C、該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具有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外側傾角τ;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

在進一步論述前,先進一步解釋一下上述區別技術特徵:

關於技術特徵A

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氣流旋轉形成旋流,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對液態燃料的霧化更加充分(參見本申請説明書第3頁0027段最後第2行)。而權利要求1的燒嘴冷卻系統可以保證冷卻效果,使燒嘴不被燒壞,提高壽命。

D1中,在兩個環形通道中設置導流塊13和14,中心通道沒有附加任何旋流裝置的截頭錐體,主要藉助於由外向內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而且由於導流塊13和14分別設置在中環通道和外環通道,這兩個通道都是環形的,為了匹配形狀,導流塊13和14也需要設置成環形,增加了加工難度。以導流塊13為例,其設置在中環通道8中,需要同時與燒嘴中心導管4以及燒嘴中環導管5配合。裝配時導流塊13的內外環面必須同時與了兩個導管同軸配合,才能安裝進中環通道8內,這無疑增加了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關於技術特徵B

權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環通道,通過第三外環通道內通入保護氣,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而且,意外發現通過調節保護氣的比例,流速可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參見本説明書第3頁0027段倒數第2行)。

所以技術特徵B的效果是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

區別技術特徵C 權利要求1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

所以技術特徵C的效果是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的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

綜上所述,本技術方案相對於D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冷卻燒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防止燒嘴被燒壞,增加燒嘴壽命,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3.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方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

D2所述的燒嘴以天然氣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其主要為氣-氣混合過程,設置有氣化劑(氧氣)通道(通氣化劑(氧氣))、氣化劑(氧氣)環隙通道(通氣化劑(氧氣))、天然氣通道(通天然氣)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時,四個通道的氣互相混合反應,特別是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參見D2説明書第2頁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雖然具有四通道結構,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該四通道結構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也就是説,D2的四個通道是必須設置在一起,燒嘴才能燃燒的。而D1和本發明中的三通道結構(中心通道、第一外環通道、第二外環通道)也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本發明的第三外環通道僅屬於輔助作用的通道,其並不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為燃燒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並不能從四通道結構整體上割離開來,也不能等同於權利要求1中起輔助作用的第三外環通道。實際上,D2中並沒有記載起輔助作用的通道。

權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環通道用於噴射保護氣,來保護燒嘴中心的反應。而在D1和D2中,燒嘴中心的反應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設置的通道都是為了噴射氣化劑、燃料等反應介質,並沒有記載過設置通道,來噴射反應介質以外的介質。單純結合D1和D2並不能想到,通過設置通道來噴射保護氣的。

而且,權利要求1設置了第二外環通道噴射保護氣保護的同時,也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從而減少了燒嘴的磨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燒嘴磨損的時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現有手段。比如可以採用更耐熱的材料,這樣材料就不易燒壞,磨損變少。也可以優化結構參數,比如噴頭的收縮角等參數來解決磨損問題。所以在非常多的現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實施於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護氣通常是起到保護,隔絕外界的作用,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其減少磨損的效果。

然後,D2中明顯記載了“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而D1是液態燃料燒嘴,其燃料當中是不具有天然氣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是不具有創造性思維的,他看到D2後明確記載了蒸汽通道作為反應介質,用於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後,他必定認為該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燒用的介質。而本申請和D1都是液態燃料領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應介質,其本身也不需要額外的通道提供反應介質。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會有動機將該蒸汽通道運用到液態燃料燒嘴領域。D1的申請是在20xx年,距離D2的公開20xx年,已經有4年了,這4年後,本領域還是使用三通道結構,可見其領域差別大,結合是非常困難的。

所以,在D2沒有記載過區別技術特徵B能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氣燒嘴領域的情況下,D2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B運用到D1的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徵B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從D1和本申請背景技術可以看到,本領域慣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結構,從未有過四通道結構。

而且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這樣簡化了結構,減少了成本和裝配難度。權利要求1由於設置了保護氣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對保護氣產生的影響,採用由內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沒有設置保護氣,其採用常規設計不會有任何影響。即使在D1上加設保護氣通道,這時導流塊14就緊鄰在保護氣通道旁邊,導流塊14產生的氣旋必定會擾亂,甚至吹散保護氣,而一旦保護氣無法包裹住燃燒介質,那也就起不到保護的作用,更別提控制火焰了,所以並非是簡單結合就能實現的。

最後,區別技術特徵C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實際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而D2採用天然氣,其是不需要霧化的,由於沒必要,D2也沒記載相應的h3優選範圍。所以現有技術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C運用到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徵C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D1並結合其他現有技術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二)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本技術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因而獲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

二、從屬權利要求2-9具有創造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9也必然具備創造性。

衷心希望通過本次的答辯,能使本專利申請儘快授權。再一次感謝審查員的辛勤勞動!由於我們專利申請經驗有限,答覆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懇請審查員諒解,如有措辭不當的

地方,也請見諒。

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話與代理人薛琦或者楊東明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橋雲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1460。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12

專利審查意見答覆技巧

在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過程中,專利局通常會以通知書的形式將審查意見和傾向性結論告知申請人。申請人需要針對審查意見進行答覆,而答覆審查意見通常需要發明人、專利管理工作者和專利代理人的密切配合,因此企業相關人員瞭解審查意見答覆的知識,對爭取專利申請獲得授權會很有幫助。

通常,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會明確指出申請文件存在何種缺陷,如果我們想要作出有針對性的答覆來消除各種缺陷,則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下面就對一些常見缺陷的答覆技巧來進行一一闡述。

一、 公開不充分

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文件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關於“清楚”“完整”“能夠實現”的規定,即説明書公開不充分,通常會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首先指出這一缺陷。

導致審查員認為説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原因可能有多種,有可能是因為説明書確實存在沒有全面完整地描述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不可克服的實質性缺陷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為其他一些可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例如:説明書存在打字錯誤、翻譯錯誤;説明書的某些語句不通順,不易理解;説明書使用的術語不規範;審查員對發明的背景技術掌握不夠,認為説明書缺少對本發明的描述;審查員沒有準確理解發明內容等。

申請人應當仔細閲讀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給出的具體理由,分析清楚造成審查員得出這種結論的原因所在,並針對不同情況成熟意見或者修改文件。此時,申請人需要特別注意理解與掌握《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關規定。

如果經分析認為,審查員認定説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原因是語句不通順、文字或語句存在歧義、上下文描述不一致或者相矛盾或翻譯錯誤等造成的,則可以通過修改説明書以克服此類缺陷。申請人修改時應該充分説明修改的依據,指出修改的內容可以從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記載直接導出,否則將導致產生修改超範圍的缺陷。

如果經分析認為,審查員認定説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原因是在於審查員對發明的背景技術掌握不夠,從而其認為説明書未對某技術內容作出清楚的描述,則應當在意見陳述書中詳細説明所述技術內容屬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此時最好提供相關的現有技術文獻,例如相關領域的教科書、詞典等作為輔證。

如果經分析認為,審查員認定説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原因是在於其沒能準確理解發明內容,則應該在意見陳述書中向審查員作出澄清性説明,必要時對申請文件作澄清性修改,並説明這樣的修改未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二、 屬於非授權主題

如果審查員認為專利申請的主題屬於專利法明確排除的不能授予專利權的主題,會指出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5條或者第25條的相關規定。

如果審查員的具體理由是,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或者屬於疾病的診斷或治療方法,則申請人需要認真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或者第4.3節的規定,並考慮是否有可能將權利要求改寫為裝置或用途的權利要求,或者陳述權利要求限定的發明實質內容是一種產品,而不是方法。

在某些情況下,發明的主題並不屬於或者主要不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等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客體,只是由於描述方式或者權利要求所涵蓋的範圍包括了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使得權利要求限定的內容不符合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修改權利要求的描述方式,或者刪除有關不授予專利權客體的內容,往往能夠克服這種缺陷。

如果權利要求涉及數學公式、計算機程序等特殊問題,則申請人應當仔細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修改權利要求,或者陳述意見表明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法的規定。

三、 不具備單一性

如果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書中的兩個或多個技術方案不屬於一個總的構思,會指出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具有單一性,不符合《專利法》第31條的規定。審查員通常會建議申請人將不具備單一性的部分技術方案刪除並分案。有關單一性的詳細規定,申請人可以參閲《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內容。

如果審查員指出該權利要求存在單一性問題,要求申請人分案,則申請人一定要針對審查員提出的特定問題,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舉例,可能的情況下與審查員會晤或者電話討論,就該問題充分陳述意見。

若權利要求書中的兩個或多個技術方案確實不具有單一性時,應當將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技術方案從權利要求書中刪除。申請人可以對該刪除的發明提交分案申請。

四、 缺少必要的技術特徵

如果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方案不能解決説明書中指出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並達到預期的技術效果,則會作出權利要求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相關規定的審查意見。

在確定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徵時,應當分析該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的集合是否能夠解決説明書中所指出的技術問題並達到預期的技術效果,特別要分析權利要求是否記載了對現有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區別技術特徵。

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缺少某個或某些技術特徵就不能解決説明書中指出的最主要的技術問題,則應當修改獨立權利要求,以克服上述缺陷。

如果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了對現有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的技術特徵,審查員指出的未寫入的技術特徵只是為了解決説明書中提及的次要技術問題,則可以不修改權利要求,而修改説明書發明內容部分中有關技術問題的相關描述,使其與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適應。

五、 保護範圍不清楚

如果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沒有清楚地限定保護範圍,則會引用《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指出其不符合相關規定。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節第3.2.2節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當清楚;二是構成權利要求書的所有權利要求作為一個整體也應當清楚。申請人在看到通知書中指出的這類問題時,一定要準確理解審查員指出這一缺陷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分析通知書中的意見是否正確,必要時針對所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通常,造成權利要求不清楚的情況有幾種:一類屬於文字表達不清,不影響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對於這種情況,可採用與審查員溝通的方式,具體商討在文字上如何修改以克服此缺陷:另一類不清楚的情況則有可能導致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變化,此時對該權利要求修改時,應考慮如何增加較少的技術特徵來克服所指出的缺陷:第三類是原權利要求的文字表達錯誤,未能正確表述其技術方案而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此時應當根據説明書中記載的內容對權利要求作出正確的限定,以清楚表達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此外,權利要求不清楚也可能是一些非實質性的形式性缺陷造成的,此時只要克服這些形式性缺陷即可。還有一些情況是因為描述不當造成的,對於這種缺陷的修改,根據説明書換一種表達方式即可。

六、 得不到説明書支持

如果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的“以説明書為依據”的要求,即權利要求得不到説明書的支持,此時對申請文件有兩種修改方式。

(1) 如果確定上述問題時指權利要求的概括不適當,則應當考慮對權利要求作出進一步限定,使其與説明書中公開的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相適應。若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從説明書中記載的內容能合理地推出權利要求的概括限定,則可以陳述意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説明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説明書記載的內容能夠合理概括出相應的技術方案,以爭取到一個較好的保護範圍。

(2) 如果確定上述問題是由於權力要求的用語與説明書中的用語不一致,或者是説明書發明內容部分缺少與權力要求技術方案相應的文字描述造成的,則可通過對説明書進行修改來克服上述缺陷。

七、 不具備新穎性

如果審查員認為某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在申請日前已被公開,則會引用相關對比文件作出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新穎性的審查意見。

申請人在答覆時,應當找出發明與審查員引用的對比文件之間的區別特徵。如果該區別特徵沒有寫入權利要求中,則應當修改權利要求書,將區別特徵補入權利要求中,並在意見陳述書中向審查員説明修改之處;如果權利要求書中已經明確寫明瞭該區別特徵,則應當陳述意見,向審查員説明和解釋本發明與對比文件的區別之處,以及權利要求在哪一部分明確寫明瞭該區別特徵。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不僅應當在意見陳述書中論述上述權利要求相對於對比文件具備新穎性的理由,還應當論述其具有創造性的理由。

八、 不具備創造性

如果審查員指出,某一項權利要求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則申請人應當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處理,或者修改權利要求,或者陳述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具備創造性的理由。

對有關創造性規定的理解,申請人需要仔細研究《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節的具體內容。通常,審查員在分析權利要求是否具有創造性時,會採用該部分所述的“三步法”:

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第二步,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第三步,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否顯而易見。

此外,在分析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時,審查員通常會採用《專利審查指南》中設立的輔助審查基準,即判斷權利要求限定的發明是否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是否克服了技術偏見;是否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或者是否在商業上獲得了成功。

申請人在答覆有關創造性的問題時,同樣可以借鑑上述 “三步法”的實質,判斷審查員的意見是否合理,從而在意見陳述中作出妥當的答覆。一般步驟如下:

首先,判斷審查員作為審查基礎的對比文件是否公開了與本發明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

其次,如果審查員作為審查基礎的對比文件確實為與本發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文件,則應當找出權利要求與該對比文件相區別的技術特徵,分析這些區別特徵帶來了哪些技術效果、解決了哪些技術問題、對現有技術作出了哪些改進。

再次,在確定了區別特徵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後,接下來就要判斷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顯而易見。

判斷是否顯而易見的具體方法是:查看審查員引用的另外一篇或者多篇對比文件是否給出了一種啟示,根據該啟示,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將該區別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中,以解決該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取得本發明的技術效果,從而形成本申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如果不存在這樣的啟示,則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具備專利法規定的創造性,此時可以不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但應當向審查員陳述意見,詳細説明支持自己觀點的理由,必要時還應當爭取與審查員會晤的機會,努力説服審查員改變其觀點,接受申請人關於權利要求具有創造性的意見。如果經過分析發現審查員的理由較為充分,不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則難以説服審查員時,就應當按照審查員的建議,或者根據本發明的實際情況,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

在對權利要求進行了修改後,必要時還要對説明書的發明名稱、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以及説明書摘要等部分作適應性修改。

九、 修改超範圍

如果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申請人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即超出了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則申請人應當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節的規定,認真分析審查員的意見,確定修改是否超出了範圍。

對於可從原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直接導出的修改,可以在意見陳述書中詳細説明如何從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內容導出目前修改的內容。為了更好地説服審查員,可以與審查員會晤或電話討論。

對於修改的確超出原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的部分,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的要求將其刪去,以克服修改超範圍的缺陷,否則該申請會被駁回。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13

實質審查意見答覆技巧

實質審查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審查員以一篇或幾篇對比文件,將專利申請的一些技術特徵作等同對比,而剩餘的不同技術特徵,就以“公知常識”或“顯而易見”等為由,否認掉該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碰到這種情況有時是比較棘手的,因為審查意見一般不提供教科書、手冊等證據支持。若申請人不服,又苦於不能窮盡舉例説明不是“公知常識”等等,如何答覆是好,我之愚見:

1、 具體分析,認真對比

上述的審查意見有一些無疑是對的,但不排除的情況有:審查時間很緊,審查員大致給出基本否認的意見,而讓申請人去詳細説明解釋,再審時就清楚明白了。本人曾碰到過這類實例,一審意見全盤否定,答一通後又全部授權。外國的審查意見也有類似情況。另一情況:當今知識爆炸、分門別類越來越細,審查員可能不夠了解本領域的具體情況,給出了似是而非或抽象和空泛的評審意見,若發現情況不對,就要認真對比,為申請人爭取最大利益。

2、抓住技術方案中的實質不同點分析,闡明不同點帶來的意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1)對於似是而非的評審意見,由於代理人的知識面和經驗是有限的,很多情況下初看似乎相同,難以分辨其中實質的不同。那麼就應該與發明人積極配合,使其瞭解相關規則,樹立信心,啟發鼓勵發明人提供一些技術信息上的支持,如此,代理人便可以利用熟悉法規和答辯技巧的優勢,大做文章了。

(2)透過技術表面上的相似之處,重點分析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實質上的不同點,這是爭取專利申請授權的關鍵所在。

(3)為明顯有別於現有技術,必要時應該作出適當的修改,以便獲得合理的保護範圍。

(4)在説明書中,應該儘可能披露技術信息,以便作為實質性支持以及答覆審通和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基礎。

(5)要“步步為營、據理力爭”。當初撰寫權利要求書時是“步步為營”,而到實質審查時,對於每一條權項都要據理力爭。

3、面對“顯而易見”或“公知常識”的審查意見,技巧性的應對

(1)面對“顯而易見”或“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的審查意見,一般可以通過分析該項目的背景技術、提案的基礎、實際投入的人力資源和物力,以及研發過程的有關記錄等材料來回答。

(2)面對“公知常識”的審查意見,除了通過上述方法分析之外,還可以與發明人配合儘可能主動介紹本領域常用的一些技術手段——主動舉證。若審查員不同意你所述的意見,那麼他就完全應該對其提出的論點舉證,申請人也可以請求審查員舉證。這樣可化被動為主動,為後期的答辯留有餘地。因為,對待以“公知常識”為由抗辯是否要舉證、如何舉證,雖然法規有所説明,但是具體實踐中,業內不同階層理解不一樣。專利局的很多審查意見是不舉證的,而專利複審委的審查員和法官卻認為必須舉證。

對待審查意見中“顯而易見,無需創造性勞動就可得出”或“有限的實驗可得出”、“本領域常用的技術手段”的內容,代理人必須與發明加強溝通合作,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闡述鮮明的觀點,可以爭取應有的權益。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14

經總支部委員會討論,認為基本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同意接收為預備黨員,報上級黨委審批。

總支部名稱 總支部書記簽名或蓋章

x年x月x日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15

目前,在專利申請審查意見通知書中,中國專利局審查委員經常會採用「由對比文件結合公知常識就可以得出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或「該從屬權利要求所附加的技術特徵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等語句描述作為核駁理由來否定專利申請的創造性。那麼,上述審查意見如此描述的依據是什麼呢?申請人又該如何答覆這樣的審查意見呢?

首先,先看一下審查意見所依據的專利法規。

《審查指南》有關「公知常識」的規定第一次出現,是在第二部分第四章有關創造性的審查部分。相關內容摘錄如下:

「(3)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否顯而易見

在該步驟中,要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下述情況,通常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技術啟示:

(i) 所述區別特徵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七章有關檢索的內容中,對從屬權利要求中引入公知常識的操作進行了規定,相關部分摘錄如下:

「3.3 對從屬權利要求的檢索

對獨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進行檢索,找到了使該技術方案喪失新穎性或者創造性的對比文件的,為了評價從屬權利要求進一步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審查員還需要以從屬權利要求進一步限定的技術方案作為檢索的主題,繼續檢索。但是,對於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術特徵屬於公知常識範圍的從屬權利要求則可不作進一步的檢索。」

以上內容只是規定審查員有權力結合公知常識來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但並沒有對如何結合進行規定。

為了防止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對「公知常識」的濫用,《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八章有關實質審查程序部分,對公知常識的認定程序和標準進行了規定。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16

經×××黨委(黨總支部)x x x x年x x月x x日會議討論決定,批准×××同志加入中國共產黨為預備黨員,預備期從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通過接收該同志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2022年審查逮捕意見書 篇17

一、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

(一)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 確定最接近的對比文件 審查員引用了對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簡稱D1)和對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簡稱D2)。D1與本發明領域接近,且披露了本發明的部分技術特徵,因此將D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 權利要求1相對於D1的區別技術特徵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將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D1相比較可知,本申請的負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態燃料氣化燒嘴與D1所公開的液態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燒嘴的區別在於:

A、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燒嘴冷卻系統;該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該旋流器的外徑與該中心通道的內徑相同,該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葉片;

B、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燒嘴外環噴管、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為一個截頭的錐管;該第三燒嘴外環噴管套在該第二燒嘴外環噴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環通道;

C、該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具有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外側傾角τ;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

在進一步論述前,先進一步解釋一下上述區別技術特徵:

關於技術特徵A

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氣流旋轉形成旋流,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對液態燃料的霧化更加充分(參見本申請説明書第3頁0027段最後第2行)。而權利要求1的燒嘴冷卻系統可以保證冷卻效果,使燒嘴不被燒壞,提高壽命。

D1中,在兩個環形通道中設置導流塊13和14,中心通道沒有附加任何旋流裝置的截頭錐體,主要藉助於由外向內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而且由於導流塊13和14分別設置在中環通道和外環通道,這兩個通道都是環形的,為了匹配形狀,導流塊13和14也需要設置成環形,增加了加工難度。以導流塊13為例,其設置在中環通道8中,需要同時與燒嘴中心導管4以及燒嘴中環導管5配合。裝配時導流塊13的內外環面必須同時與了兩個導管同軸配合,才能安裝進中環通道8內,這無疑增加了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關於技術特徵B

權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環通道,通過第三外環通道內通入保護氣,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而且,意外發現通過調節保護氣的比例,流速可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參見本説明書第3頁0027段倒數第2行)。

所以技術特徵B的效果是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

區別技術特徵C 權利要求1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

所以技術特徵C的效果是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的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

綜上所述,本技術方案相對於D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冷卻燒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防止燒嘴被燒壞,增加燒嘴壽命,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3.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方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

D2所述的燒嘴以天然氣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其主要為氣-氣混合過程,設置有氣化劑(氧氣)通道(通氣化劑(氧氣))、氣化劑(氧氣)環隙通道(通氣化劑(氧氣))、天然氣通道(通天然氣)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時,四個通道的氣互相混合反應,特別是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參見D2説明書第2頁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雖然具有四通道結構,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該四通道結構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也就是説,D2的四個通道是必須設置在一起,燒嘴才能燃燒的。而D1和本發明中的三通道結構(中心通道、第一外環通道、第二外環通道)也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本發明的第三外環通道僅屬於輔助作用的通道,其並不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為燃燒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並不能從四通道結構整體上割離開來,也不能等同於權利要求1中起輔助作用的第三外環通道。實際上,D2中並沒有記載起輔助作用的通道。

權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環通道用於噴射保護氣,來保護燒嘴中心的反應。而在D1和D2中,燒嘴中心的反應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設置的通道都是為了噴射氣化劑、燃料等反應介質,並沒有記載過設置通道,來噴射反應介質以外的介質。單純結合D1和D2並不能想到,通過設置通道來噴射保護氣的。

而且,權利要求1設置了第二外環通道噴射保護氣保護的同時,也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從而減少了燒嘴的磨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燒嘴磨損的時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現有手段。比如可以採用更耐熱的材料,這樣材料就不易燒壞,磨損變少。也可以優化結構參數,比如噴頭的收縮角等參數來解決磨損問題。所以在非常多的現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實施於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護氣通常是起到保護,隔絕外界的作用,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其減少磨損的效果。

然後,D2中明顯記載了“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而D1是液態燃料燒嘴,其燃料當中是不具有天然氣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是不具有創造性思維的,他看到D2後明確記載了蒸汽通道作為反應介質,用於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後,他必定認為該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燒用的介質。而本申請和D1都是液態燃料領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應介質,其本身也不需要額外的通道提供反應介質。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會有動機將該蒸汽通道運用到液態燃料燒嘴領域。D1的申請是在20xx年,距離D2的公開20xx年,已經有4年了,這4年後,本領域還是使用三通道結構,可見其領域差別大,結合是非常困難的。

所以,在D2沒有記載過區別技術特徵B能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氣燒嘴領域的情況下,D2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B運用到D1的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徵B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從D1和本申請背景技術可以看到,本領域慣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結構,從未有過四通道結構。

而且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這樣簡化了結構,減少了成本和裝配難度。權利要求1由於設置了保護氣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對保護氣產生的影響,採用由內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沒有設置保護氣,其採用常規設計不會有任何影響。即使在D1上加設保護氣通道,這時導流塊14就緊鄰在保護氣通道旁邊,導流塊14產生的氣旋必定會擾亂,甚至吹散保護氣,而一旦保護氣無法包裹住燃燒介質,那也就起不到保護的作用,更別提控制火焰了,所以並非是簡單結合就能實現的。

最後,區別技術特徵C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實際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而D2採用天然氣,其是不需要霧化的,由於沒必要,D2也沒記載相應的h3優選範圍。所以現有技術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C運用到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徵C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D1並結合其他現有技術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二)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本技術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因而獲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

二、從屬權利要求2-9具有創造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9也必然具備創造性。

衷心希望通過本次的答辯,能使本專利申請儘快授權。再一次感謝審查員的辛勤勞動!由於我們專利申請經驗有限,答覆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懇請審查員諒解,如有措辭不當的

地方,也請見諒。

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話與代理人薛琦或者楊東明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橋雲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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