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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意見回覆

專利審查意見回覆

專利審查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髮明專利申請以後,必須依照專利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專利審查意見回覆範文,供大家參考!

專利審查意見回覆
專利審查意見回覆範文一

國家知識產權局:

申請人仔細研究了貴局X年X月X日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針對該審查意見所指出的問題,申請人對本申請作出修改並陳述意見如下:

一、修改説明

1.修改權利要求1 (以下簡稱權1),在其特徵部分增加技術特徵xxx,以具備專利法(以下簡稱法)22.3 條的創造性,其修改依據見説明書xx 段。

2.刪除從屬權利要求x (以下簡稱從權x ),對比文件公開了xxx,與權x 屬於相同的技術領域,相同的技術問題,其技術方案相同,達到的技術效果也相同,因此權x 不具備新穎性,申請人將其刪除。

3.修改了從屬權利要求x 的主題名稱,使其與所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一致。 4 .修改了原權利要求書中其他一些形式缺陷,如錯別字xxx,附圖標記未加括號,yyy 括號使用錯誤,設備型號,標點符號,宣傳用語等。以及其他一些明顯的實質性缺陷,如……。 此修改符合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規定,可視為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細則)51.3 條要求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記載範圍,符合法33 條要求,並且是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符合細則51.3 條要求。具體修改可見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

二、新穎性 【採用單獨對比法】1.新權1 記載了技術特徵X、Y、Z 1)對比文件1 (以下簡稱D1) 沒有公開X,新權1 相對D1 具有新穎性。 2)D2 沒有公開Y,新權1 相對D2 具有新穎性。 2.從權2-3 在其獨立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的基礎上,也具備新穎性。 綜上所述,權1、2 具備法22.2 條規定的新穎性。

三、創造性 【採用三步法分析】

1.權1

1)D1 公開了一種xxx 的技術手段,其與本發明的技術領域相同,技術問題相同/相似,技術效果相同/相似,且公開了最多技術特徵,因此選為最接近現有技術。

2)由前所述,權1 與D1 的區別技術特徵是xxx,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具有YYY 的技術效果。

3)D1 沒有解決上述技術問題,D1 採用了xxx (具體技術方案)或認為yy (相反結論),

因此也沒有利用前述區別技術特徵結論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啟示。

A .D2 也沒有公開上述區別技術特徵,不存在採用上述技術手段解決該技術問題的啟示。

B.D2 雖然公開了區別技術特徵,但其在D2 中所起的作用是xyxy,與在本申請中所起的xxyy 的作用並不相同,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因此獲得啟示採用上述技術手段解決該技術問題。

上述技術手段也不是本領域中解決該技術問題的公知常識。 因此權1 相對D1,D2 或其結合不具備顯而易見性,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其實際達到

第 1 頁

了XYXY 的有益技術效果,具有{顯著}進步。

因此權1 具備創造性。

2.從權2-x 在其獨權具備創造性的基礎上,也具備創造性。

綜上所述,權1-x 具備法22.3 條規定的創造性。

四、單一性 【專利法第31條-A31】 A .獨權1 和7 屬於同一發明構思,解決了相同的技術問題,並具有相同/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具體為權1 中的xxx,和權7 中的yyy,因此權1、權7 具備法31 條的單一性,可以合案申請。

B.權1 解決的技術問題是xx,權7 解決的問題是yy,兩者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並不相同,不屬於同一發明構思,不具備法31 條的單一性,因此不能合案申請。

五、得到説明書支持

在判斷權利要求書是否得到説明書支持時,應當考慮説明書的全部[文字] 內容,[以及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文字內容和附圖直接毫無疑義得到的內容]而不僅僅是限於實施方式部分的內容。

A .權利要求記載了技術方案涉及xx,其支持見説明書x 段,及附圖x,雖然實施例部分僅記載了涉及xy 的技術方案,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合理理解到其必然適用於xx 。

(權書中的文字)是yy (説書中的文字)的上位概念,其是利用yy 的共性yyy來解決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合理意識到此上位概括的所有方式都可以解決上述技術問題,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並且想不到此上位概括包含的。但不能解決技術問題的方式。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權書中的文字)是yy (説書中的文字)的功能性限定。對於説書中的實施例1、2、3 很難用結果限定/用功能限定更為合適。而本發明的關鍵不是用某一結構實現這一功能,而是由能實現這一功能的技術特徵與其它技術特徵相結合來解決技術問題。因此該權利要求不是單純的功能性權利要求,也沒有理由懷疑這一功能性技術特徵包括的某一具體結構不能與本發明的其他技術特徵結合解決技術問題,因此是合理的概括。

綜上,權利要求書是得到説明書支持的,符合法26.4 條要求。

六、説明書能實現

説明書xx 段記載了x、y、z 的位置關係,附圖1-3 給出了xyz 的形狀構造,雖然沒有以文字方式記載xyz 的組裝關係,但是結合説明書以及附圖公開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得出 xyz 的作用,以及其之間的連接關係,實現技術方案,解決上述技術問題並達到技術效果。

因此本專利説明書對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作出了清楚完 的説明,符合法26.3 條要求。

七、R20.2

權x 中記載的技術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徵,其 體構成了本發明/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於背景技術方案,解決了技術問題並達到了技術效果,符合細則20.2 條要求。 申請人相信,上述修改和陳述已經克服了審查員在審查意見中指出的缺陷以及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法、細則、指南的要求,懇請審查員在此基礎上儘早授予本申請專利權。

專利審查意見回覆範文二

尊敬的審查員:

您好!以下意見陳述是針對審查員xx年xx月xx日發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所做出的。

申請人仔細研究了審查意見通知書與審查員提供的對比文件1-2,針對審查員所指出的缺陷,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權利要求書替換頁,並意見陳述如下:

一、修改説明:

1、增加了權1的技術特徵,將….增加到權1中,修改依據來源於説明書和實施例x。説明書第xx段有相應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權利要求書和原説明書的範圍,符合專利法33條和實施細則51條3款的有關規定。

二、關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的新穎性:

1、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

按照單獨對比的原則,權利要求1公開了x技術特徵,在對比文件1中並沒有披露此特徵,二者屬於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

按照單獨對比的原則,權利要求1公開了x技術特徵,在對比文件2中並沒有披露此特徵,二者屬於不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2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

2、權利要求2-5的新穎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有新穎性的基礎上,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有專利法22條2款規定的新穎性。

三、關於修改後的權利要求的創造性:

1、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

(1)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技術領域相同、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且公開了本申請的技術特徵最多,因此對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對比文件1公開一種…..,權利要求1公開了xx技術特徵,權利要求

1與對比文件1相比,區別如下:

XXXX

因此,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

(3)對於此區別特徵:

對比文件2中並沒有公開這個區別特徵,也沒有任何暗示,(或者對比文件2雖然公開了這個特徵,但是作用不同),此區別特徵也不是公知常識。

本申請還取得有益效果,具體….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2或者兩者的結合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性進步,具有專利法22條3款規定的創造性。

2、權利要求2-5的創造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有創造性的基礎上,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有專利法22條3款規定的創造性。

四、關於不清楚的問題:

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已經克服了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不清楚的問題。(針對具體不清楚的問題,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專利法26條第4款的規定。

申請人相信,經過修改,已經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關於新穎性、創造性及不清楚的問題,並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請審查員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授權本發明的專利權。

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指正。申請人願意以最大的誠意積極配合審查員工作,以加快審查進程。最後,申請人和代理人對審查員認真細緻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謝。

代理人:XXX,聯繫電話:XXXXXX

專利審查意見回覆範文三

一、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

(一)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 確定最接近的對比文件 審查員引用了對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簡稱D1)和對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簡稱D2)。D1與本發明領域接近,且披露了本發明的部分技術特徵,因此將D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 權利要求1相對於D1的區別技術特徵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將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D1相比較可知,本申請的負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態燃料氣化燒嘴與D1所公開的液態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燒嘴的區別在於:

A、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燒嘴冷卻系統;該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該旋流器的外徑與該中心通道的內徑相同,該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葉片;

B、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燒嘴外環噴管、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為一個截頭的錐管;該第三燒嘴外環噴管套在該第二燒嘴外環噴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環通道;

C、該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具有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外側傾角τ;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

在進一步論述前,先進一步解釋一下上述區別技術特徵:

關於技術特徵A

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氣流旋轉形成旋流,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對液態燃料的霧化更加充分(參見本申請説明書第3頁0027段最後第2行)。而權利要求1的燒嘴冷卻系統可以保證冷卻效果,使燒嘴不被燒壞,提高壽命。

D1中,在兩個環形通道中設置導流塊13和14,中心通道沒有附加任何旋流裝置的截頭錐體,主要藉助於由外向內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而且由於導流塊13和14分別設置在中環通道和外環通道,這兩個通道都是環形的,為了匹配形狀,導流塊13和14也需要設置成環形,增加了加工難度。以導流塊13為例,其設置在中環通道8中,需要同時與燒嘴中心導管4以及燒嘴中環導管5配合。裝配時導流塊13的內外環面必須同時與了兩個導管同軸配合,才能安裝進中環通道8內,這無疑增加了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關於技術特徵B

權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環通道,通過第三外環通道內通入保護氣,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而且,意外發現通過調節保護氣的比例,流速可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參見本説明書第3頁0027段倒數第2行)。

所以技術特徵B的效果是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

區別技術特徵C 權利要求1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

所以技術特徵C的效果是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的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

綜上所述,本技術方案相對於D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冷卻燒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防止燒嘴被燒壞,增加燒嘴壽命,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3.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方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

D2所述的燒嘴以天然氣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其主要為氣-氣混合過程,設置有氣化劑(氧氣)通道(通氣化劑(氧氣))、氣化劑(氧氣)環隙通道(通氣化劑(氧氣))、天然氣通道(通天然氣)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時,四個通道的氣互相混合反應,特別是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參見D2説明書第2頁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雖然具有四通道結構,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該四通道結構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也就是説,D2的四個通道是必須設置在一起,燒嘴才能燃燒的。而D1和本發明中的三通道結構(中心通道、第一外環通道、第二外環通道)也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本發明的第三外環通道僅屬於輔助作用的通道,其並不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為燃燒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並不能從四通道結構整體上割離開來,也不能等同於權利要求1中起輔助作用的第三外環通道。實際上,D2中並沒有記載起輔助作用的通道。

權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環通道用於噴射保護氣,來保護燒嘴中心的反應。而在D1和D2中,燒嘴中心的反應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設置的通道都是為了噴射氣化劑、燃料等反應介質,並沒有記載過設置通道,來噴射反應介質以外的介質。單純結合D1和D2並不能想到,通過設置通道來噴射保護氣的。

而且,權利要求1設置了第二外環通道噴射保護氣保護的同時,也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從而減少了燒嘴的磨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燒嘴磨損的時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現有手段。比如可以採用更耐熱的材料,這樣材料就不易燒壞,磨損變少。也可以優化結構參數,比如噴頭的收縮角等參數來解決磨損問題。所以在非常多的現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實施於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護氣通常是起到保護,隔絕外界的作用,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其減少磨損的效果。

然後,D2中明顯記載了“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而D1是液態燃料燒嘴,其燃料當中是不具有天然氣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是不具有創造性思維的,他看到D2後明確記載了蒸汽通道作為反應介質,用於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後,他必定認為該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燒用的介質。而本申請和D1都是液態燃料領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應介質,其本身也不需要額外的通道提供反應介質。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會有動機將該蒸汽通道運用到液態燃料燒嘴領域。D1的申請是在20xx年,距離D2的公開20xx年,已經有4年了,這4年後,本領域還是使用三通道結構,可見其領域差別大,結合是非常困難的。

所以,在D2沒有記載過區別技術特徵B能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氣燒嘴領域的情況下,D2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B運用到D1的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徵B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從D1和本申請背景技術可以看到,本領域慣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結構,從未有過四通道結構。

而且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這樣簡化了結構,減少了成本和裝配難度。權利要求1由於設置了保護氣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對保護氣產生的影響,採用由內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沒有設置保護氣,其採用常規設計不會有任何影響。即使在D1上加設保護氣通道,這時導流塊14就緊鄰在保護氣通道旁邊,導流塊14產生的氣旋必定會擾亂,甚至吹散保護氣,而一旦保護氣無法包裹住燃燒介質,那也就起不到保護的作用,更別提控制火焰了,所以並非是簡單結合就能實現的。

最後,區別技術特徵C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實際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而D2採用天然氣,其是不需要霧化的,由於沒必要,D2也沒記載相應的h3優選範圍。所以現有技術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C運用到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徵C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D1並結合其他現有技術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二)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本技術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因而獲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

二、從屬權利要求2-9具有創造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9也必然具備創造性。

衷心希望通過本次的答辯,能使本專利申請儘快授權。再一次感謝審查員的辛勤勞動!由於我們專利申請經驗有限,答覆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懇請審查員諒解,如有措辭不當的

地方,也請見諒。

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話與代理人薛琦或者楊東明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橋雲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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