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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意見回覆模板(精選3篇)

專利審查意見回覆模板(精選3篇)

專利審查意見回覆模板 篇1

目前,在專利申請審查意見通知書中,中國專利局審查委員經常會採用「由對比文件結合公知常識就可以得出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或「該從屬權利要求所附加的技術特徵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等語句描述作為核駁理由來否定專利申請的創造性。那麼,上述審查意見如此描述的依據是什麼呢?申請人又該如何答覆這樣的審查意見呢?

專利審查意見回覆模板(精選3篇)

首先,先看一下審查意見所依據的專利法規。

《審查指南》有關「公知常識」的規定第一次出現,是在第二部分第四章有關創造性的審查部分。相關內容摘錄如下:

「(3)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否顯而易見

在該步驟中,要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徵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下述情況,通常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技術啟示:

(i) 所述區別特徵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七章有關檢索的內容中,對從屬權利要求中引入公知常識的操作進行了規定,相關部分摘錄如下:

「3.3 對從屬權利要求的檢索

對獨立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進行檢索,找到了使該技術方案喪失新穎性或者創造性的對比文件的,為了評價從屬權利要求進一步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審查員還需要以從屬權利要求進一步限定的技術方案作為檢索的主題,繼續檢索。但是,對於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術特徵屬於公知常識範圍的從屬權利要求則可不作進一步的檢索。」

以上內容只是規定審查員有權力結合公知常識來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但並沒有對如何結合進行規定。

為了防止審查員在審查過程中對「公知常識」的濫用,《審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八章有關實質審查程序部分,對公知常識的認定程序和標準進行了規定。

專利審查意見回覆模板 篇2

一、權利要求1

1、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申請人認為本發明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具體理由陳述如下:

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為: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帶有盲文的觸摸屏手機(記為特徵1),並且具體公開了如下內容,使用者用手觸摸突出設在終端機框架11正面兩側端的多個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閲讀所述盲文顯示的圖像或文字等標記,瞭解所使用開關22的工作説明(説明該手機設置了盲文識別系統)(記為特徵2);隨着開關22的工作,與所述開關22或所述中央處理器以及與控制器連接的喇叭40,按設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與所述開關22相應的聲音(説明該手機具備語音系統)(記為特徵3)。申請人對此有完全不同的意見與您商榷。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節第2段明確指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指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它是判斷髮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基礎。那麼,具體至本發明如何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就應該在對比文件1中尋找的有所記載的、與本發明最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進而判斷區別技術特徵。對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既不應該進一步歸納演繹,也不需要歸納演繹,直接、客觀的比較,直接引用即可。對於審查意見引用的技術方案,有如下不同意見:

首先,對於特徵1,對比文件1中全文上下只公開了帶有盲文的觸摸屏,具體可以是冰箱、微波爐或者便攜式個人信息終端機上的觸摸屏,而本領域技術人員均知上述各裝置在結構和功能上與手機相差甚遠,特別是對於觸屏輸入的要求有很大不同,可見,對比文件1中所説的觸摸屏與手機差距甚遠,對比文件1沒有公開帶有盲文的觸摸屏手機。

其次,對於特徵2,對比文件1中僅公開了帶有盲文的觸摸屏使得盲人在用手觸摸盲文時,能夠閲讀盲文顯示的圖像或文字等標記,進而識別,即對盲文進行識別的是盲人(即使用者),而無論是觸摸屏還是設有觸摸屏的裝置本身都根本不能識別盲文,對比文件1中公開的內容根本就沒有涉及到盲文識別系統。

再次,對於特徵3,對比文件1中公開了設有喇叭發出簡單的信號音進行提示,這是一般的喇叭都具有的簡單功能,而本發明的盲用手機中所説的“語音系統”是指能夠對各個操作界面進行提示,例如短消息界面、電話界面、收音機界面等,並且能夠把屏幕上的文字轉換成語音讀給使用者聽,也就是説只有具有上述功能才能稱之為“語音系統”,這些都是對比文件1中的喇叭所無法具有的功能,僅喇叭而已,並不是“語音系統”。因此,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根本就沒有涉及到語音系統。

由此可見,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不是對比文件1所客觀公開的一個技術方案,而是經過歸納演繹後主觀臆斷出的技術方案,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基於上述分析,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1中僅公開了如下的技術方案(參見説明書第6頁第10-26行,第7頁第5-20行):

使用者用手觸摸突出設在終端機框架11正面兩側的多個盲文30,查找需要的信息,閲

讀所述盲文顯示的圖像或文字標記,瞭解所使用開關22的工作説明;隨着開關22的工作,與所述開關22或所述中央處理器以及與控制器連接的喇叭40,按設定的程序工作,向外播放與所述開關22相應的聲音。

上述技術方案與本發明技術領域最接近,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或者用途也最接近。因此,可以將其作為本發明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和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將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比較後,得出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一種盲用手機,包括一設置有盲文識別系統和語音系統的觸摸屏手機,該盲用手機包括:一設置在觸摸屏正面的盲文輸入板,其中,該盲文輸入板設有兩個輸入區,每個輸入區中設有用於輸入盲文的通孔;一設置在手機側面的輸入筆,其頂部為錐子性;一與該盲文輸入板相配合的手機殼。

利用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在於:首先通過語音系統提示盲人使用者進入相應的操作界面,再通過盲文輸入板、輸入筆以及用於輸入盲文的通孔,實現在手機的觸摸屏上輸入盲文,再通過盲文識別系統對盲文進行識別然後轉換為正常文字,以及語音系統將正常文字轉換成語音讀給使用者聽。從而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夠利用本發明的手機實現盲文的輸入,使得盲人也能夠和正常人一樣順利地使用手機。

根據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及其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使盲人順利實現在手機中輸入盲文。

(3)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對於對比文件1、2、或其他現有技術,或它們的結合,均非顯而易見

首先,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2從整體上沒有給出將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

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對比文件2中的板狀體相當於本發明的盲文輸入板,彈性按鍵機構相當於本發明的輸入筆,並且公開了輸入筆的頂部為錐子型,因此,對比文件2給出的將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進一步解決其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對於上述觀點,申請人有完全不同的意見與您商榷。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觸摸屏的盲人使用輔助裝置,主要用於使得盲人能夠操作ATM機、郵政查詢機等計算機裝置的觸摸屏,進而實現操作相應裝置的目的。而其實現其目的的解決方式在於,設置一個能夠對觸摸屏上的數字、方向等標記的識別,起到“媒介”或“橋樑”作用的輔助設備,即,該“橋樑”能夠讓盲人通過觸摸按鍵體而識別與觸摸屏對應的標記,識別後即可按照實際需要,按壓按鍵體通過觸碰杆進而觸碰觸摸屏上的相應的操作點,實現對操作點的按壓操作(參見對比文件2的説明書第4頁倒數第6行至倒數第4行),完成觸屏操作簡單輸入。

具體地,對比文件2通過設置具有通孔的板狀體和彈性按鍵機構,並特別設置各個部件之間的位置關係和連接關係以達到發明目的。其中,彈性按鍵機構包括有按鈕和彈簧,按鈕具體還包括按鍵體和觸碰杆,按鈕設置在板狀體的各通孔內的,通孔與觸摸屏的各操作點相

對應,為保證每個彈性按鍵機構都具有按壓觸摸屏的操作點的功能,每個彈性按鍵機構固定設置於通孔內,並不能夠任意移動;如此,才能在使用時,通過按壓設置於通孔中的按鍵體,使觸碰杆與觸摸屏的對應操作點接觸,以此實現按壓。僅由此可以見得,對比文件2觸摸屏的輸入方式,在使用輔助裝置前後,均沒有任何變化;該輔助裝置也沒有與設有觸摸屏的計算機裝置產生任何系統聯繫性,其根本不能實現盲文的輸入。

本發明公開的盲用手機,包括一設置有盲文識別系統和語音系統的觸摸屏手機,該盲用手機包括:一設置在觸摸屏正面的盲文輸入板,其中,該盲文輸入板設有兩個輸入區,每個輸入區中設有用於輸入盲文的通孔;一設置在手機側面的輸入筆,其頂部為錐子性;一與該盲文輸入板相配合的手機殼。其中,本發明設置的盲文輸入板及輸入筆,形式上與對比文件2略有相似,但實質卻並不相同。本發明的觸摸屏手機中的盲文識別系統、語音系統,與盲文輸入板及輸入筆,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系統,該系統中的各部件的相互協同作為一個整體,提供了一種能夠專用於盲人使用的觸摸屏手機。

具體地,為輸入需要輸入的信息,本發明的盲文識別系統、語音系統與盲文輸入板三者相互協同作用,以本發明説明書第3-4頁記載的英文輸入為例:“在英文輸入系統下要輸入字母“C”,在字板上的任意一個輸入區域中點擊,當一個字母點擊完後按鍵7確認,手機屏幕上顯示的點和盲文文字識別系統庫對照,剛才屏幕上的兩個點消失,並在屏幕上方出現一個字母C。接着點擊下個字母,當一個單詞輸入完成後,方向鍵6向後一格,出現一個空格鍵。此時語音系統把剛才的單詞每個字母及最後這個單詞的讀音讀出。例如,當輸完字母“c”、“a”、“l”、“l”後,按方向鍵向後空格,語音提示播放出“ c-a-l-l –call”。使用者確認後便可輸入第2個單詞”,由此可見,本發明的盲文輸入板作為一部件在使用時,簡單通過能夠盲文輸入板的不同的通孔中任意地移動的輸入筆觸擊,與其他系統協同作用共同實現本發明目的,這樣的一個部件與對比文件2是完全不同的,對比文件2中的板狀體並不能等同替代為本發明的盲文輸入板。

對比文件2中根本沒有涉及到手機,如前所述,也沒有涉及到對於盲文進行識別的盲文識別系統以及對盲人進行語音提醒的語音系統,也沒有涉及到各個部件結構和組成,以及各部件之間的位置關係和連接關係。在沒有任何技術啟示的前提下,本領域技術人員如何能夠想到與設有觸摸屏的計算機裝置並不能產生任何系統聯繫性、根本不能實現盲文輸入的對比文件2的簡單輔助設備,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呢? 甚至更進一步説,對比文件2中為了使得盲人能夠順利在觸摸屏的操作點進行相應按壓操作,在原本非常簡單的觸摸屏上添加了很多的零部件以及很複雜的結構,才能夠實現。為了達到盲人進行操作的目的,而放棄了觸摸屏本身操作非常便利、使用非常簡單的技術優勢,這無疑是使得觸摸屏應用的技術倒退的設計。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將一個使得技術倒退的方案與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進行結合,這不符合科學發展的規律,即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將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進行結合。

因此,對比文件2中根本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的任何區別技術特徵,對比文件2也沒有給出將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 其次,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沒有給出將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應用到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

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所公開的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差甚遠,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中只是公開了在觸摸屏的開關旁邊設置與開關工作説明相關的盲文,盲人使用者在觸摸盲文之後就能夠了解盲文的信息,進而找到需要操作的開關,用手按動相應的開關(參見對比文件1的説明書第6頁倒數第5行至第7頁第2行),也就是説,對比文件1僅僅公開了具有盲文説明標記的説明信息。

即對比文件1中的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根本沒有涉及到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任何區別技術特徵,對比文件1中的其他部分也沒有涉及到所述區別技術特徵,所以對比文件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

最後,在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如何設置盲文輸入板,將盲文輸入板設置兩個輸入區以及在手機上設置與盲文輸入板相配合(並不是與手機相配合)的手機殼,這些都是從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在深入瞭解本發明各部件、各系統之間的相互協同關係、相互作用關係包括如本發明的觸摸屏手機的軟件系統和機械結構以及與手機的其他零部件之間的位置關係和連接關係之後,通過深層次研究,為實現本發明目的而進行的特有設計,既不是慣用的技術手段,也不屬於公知常識,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非顯而易見。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現有技術包括對比文件1、2、其他現有技術,或者它們的結合均沒有給出將本發明的區別技術特徵(即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應用到所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以解決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如何使盲人順利實現在手機中輸入盲文”的啟示。

因此,申請人認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相對於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2、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上述的技術問題,使得盲人使用者能夠利用觸摸屏手機實現盲文的輸入,進而使得盲人也能夠和正常人一樣順利地使用手機,取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二、權利要求2-5

權利要求2-5均為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在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2-5也必然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衷心希望通過本次的答辯,能使本專利申請儘快授權。再一次感謝審查員的辛勤勞動!由於我們專利申請經驗有限,答覆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懇請審查員諒解,如有措辭不當的地方,也請見諒。

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話與代理人薛琦或者朱水平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1479,或者代理人羅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1。

專利審查意見回覆模板 篇3

一、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

(一)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1. 確定最接近的對比文件 審查員引用了對比文件1(CN101024489A,以下簡稱D1)和對比文件2(CN1431143A,以下簡稱D2)。D1與本發明領域接近,且披露了本發明的部分技術特徵,因此將D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 權利要求1相對於D1的區別技術特徵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將本申請權利要求1與D1相比較可知,本申請的負荷可控式多通道液態燃料氣化燒嘴與D1所公開的液態燃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燒嘴的區別在於:

A、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旋流器和一燒嘴冷卻系統;該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該旋流器的外徑與該中心通道的內徑相同,該旋流器包括若干旋流葉片;

B、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第三燒嘴外環噴管、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第三燒嘴外環噴頭為一個截頭的錐管;該第三燒嘴外環噴管套在該第二燒嘴外環噴管外形成了以第三外環通道;

C、該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具有一第三燒嘴外環噴頭外側傾角τ;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

在進一步論述前,先進一步解釋一下上述區別技術特徵:

關於技術特徵A

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使中心通道的氣流旋轉形成旋流,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對液態燃料的霧化更加充分(參見本申請説明書第3頁0027段最後第2行)。而權利要求1的燒嘴冷卻系統可以保證冷卻效果,使燒嘴不被燒壞,提高壽命。

D1中,在兩個環形通道中設置導流塊13和14,中心通道沒有附加任何旋流裝置的截頭錐體,主要藉助於由外向內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而且由於導流塊13和14分別設置在中環通道和外環通道,這兩個通道都是環形的,為了匹配形狀,導流塊13和14也需要設置成環形,增加了加工難度。以導流塊13為例,其設置在中環通道8中,需要同時與燒嘴中心導管4以及燒嘴中環導管5配合。裝配時導流塊13的內外環面必須同時與了兩個導管同軸配合,才能安裝進中環通道8內,這無疑增加了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關於技術特徵B

權利要求1形成了第三外環通道,通過第三外環通道內通入保護氣,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而且,意外發現通過調節保護氣的比例,流速可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參見本説明書第3頁0027段倒數第2行)。

所以技術特徵B的效果是保護燒嘴中間的霧化和混合反應,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

區別技術特徵C 權利要求1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

所以技術特徵C的效果是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的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

綜上所述,本技術方案相對於D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冷卻燒嘴,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防止燒嘴被燒壞,增加燒嘴壽命,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

3.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方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説是非顯而易見的。

D2所述的燒嘴以天然氣為原料部分氧化制合成氣,其主要為氣-氣混合過程,設置有氣化劑(氧氣)通道(通氣化劑(氧氣))、氣化劑(氧氣)環隙通道(通氣化劑(氧氣))、天然氣通道(通天然氣)和蒸汽通道(通蒸汽)。工作時,四個通道的氣互相混合反應,特別是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參見D2説明書第2頁第2段第6行)。

首先, D2中雖然具有四通道結構,包括蒸汽通道,但是可以知道的是,該四通道結構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也就是説,D2的四個通道是必須設置在一起,燒嘴才能燃燒的。而D1和本發明中的三通道結構(中心通道、第一外環通道、第二外環通道)也是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本發明的第三外環通道僅屬於輔助作用的通道,其並不屬於燃燒功能部分。所以D2中作為燃燒功能部分的蒸汽通道,並不能從四通道結構整體上割離開來,也不能等同於權利要求1中起輔助作用的第三外環通道。實際上,D2中並沒有記載起輔助作用的通道。

權利要求1中的第二外環通道用於噴射保護氣,來保護燒嘴中心的反應。而在D1和D2中,燒嘴中心的反應都是暴露在外界的。而D1和D2中也可以看到,設置的通道都是為了噴射氣化劑、燃料等反應介質,並沒有記載過設置通道,來噴射反應介質以外的介質。單純結合D1和D2並不能想到,通過設置通道來噴射保護氣的。

而且,權利要求1設置了第二外環通道噴射保護氣保護的同時,也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從而減少了燒嘴的磨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燒嘴磨損的時候,通常有非常多的現有手段。比如可以採用更耐熱的材料,這樣材料就不易燒壞,磨損變少。也可以優化結構參數,比如噴頭的收縮角等參數來解決磨損問題。所以在非常多的現有手段中找出一可以實施於本方案的,且效果很好的手段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保護氣通常是起到保護,隔絕外界的作用,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想到其減少磨損的效果。

然後,D2中明顯記載了“蒸汽作為反應介質,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而D1是液態燃料燒嘴,其燃料當中是不具有天然氣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是不具有創造性思維的,他看到D2後明確記載了蒸汽通道作為反應介質,用於抑制天然氣裂解產生碳黑後,他必定認為該蒸汽通道的作用是提供燃燒用的介質。而本申請和D1都是液態燃料領域,只需要三通道

就能提供所有的反應介質,其本身也不需要額外的通道提供反應介質。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會有動機將該蒸汽通道運用到液態燃料燒嘴領域。D1的申請是在20xx年,距離D2的公開20xx年,已經有4年了,這4年後,本領域還是使用三通道結構,可見其領域差別大,結合是非常困難的。

所以,在D2沒有記載過區別技術特徵B能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且D2暗含了其需要用在天然氣燒嘴領域的情況下,D2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B運用到D1的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徵B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從D1和本申請背景技術可以看到,本領域慣用手段就是三通道結構,從未有過四通道結構。

而且權利要求1的中心通道內設有旋流器,採用中心向外旋流提高燒嘴整體的霧化性能這樣簡化了結構,減少了成本和裝配難度。權利要求1由於設置了保護氣通道,所以要避免旋流對保護氣產生的影響,採用由內向外的方式旋流。而D1沒有設置保護氣,其採用常規設計不會有任何影響。即使在D1上加設保護氣通道,這時導流塊14就緊鄰在保護氣通道旁邊,導流塊14產生的氣旋必定會擾亂,甚至吹散保護氣,而一旦保護氣無法包裹住燃燒介質,那也就起不到保護的作用,更別提控制火焰了,所以並非是簡單結合就能實現的。

最後,區別技術特徵C還設置了外側傾角τ;優選了該第二燒嘴外環噴口端面之間的距離h3為0≤h3≤60mm。實際由於燒嘴端面形成錯位,可有效提高霧化混合效果,但不宜過大,過大將導致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均受較大影響。而D2採用天然氣,其是不需要霧化的,由於沒必要,D2也沒記載相應的h3優選範圍。所以現有技術不存在將區別技術特徵C運用到技術啟示,而設置技術特徵C也並非本領域慣用手段。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D1並結合其他現有技術也是不容易想到的,具有非顯而易見性,故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二)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

本技術方案提供了以不同的方式提高霧化效果,且減少加工難度和裝配難度;可以改變氣化火焰的温度和形狀,且同時保證了分層射流,混合和霧化效果。因而獲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具有顯著的進步。

綜上所述,獨立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

二、從屬權利要求2-9具有創造性

在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9也必然具備創造性。

衷心希望通過本次的答辯,能使本專利申請儘快授權。再一次感謝審查員的辛勤勞動!由於我們專利申請經驗有限,答覆難免有不足之處,因此懇請審查員諒解,如有措辭不當的

地方,也請見諒。

如有任何疑問,可直接電話與代理人薛琦或者楊東明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7198,或者代理人何橋雲聯繫,聯繫電話:021-5179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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