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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訴意見書(精選3篇)

不予起訴意見書(精選3篇)

不予起訴意見書 篇1

昌平區人民檢察院:

不予起訴意見書(精選3篇)

北京市奧援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慶及其母親趙福蘭的委託,指派我擔任貴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涉嫌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慶的辯護人。根據會見犯罪嫌疑人和有關人員,辯護人根據所瞭解的本案案情比較輕微的事實,現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供貴院在審查起訴過程會考慮。

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朱家慶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時許,朱家慶發生故意傷害受害人崔寶利的行為事發突然,沒有事先預謀、涉嫌犯罪的行為因一時着急偶然發生。從實施傷害行為和造成的傷害後果看,雖然給受害人造成輕傷後果,但情節相對輕微。事發以後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機關羈押期間,本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一時衝動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自願認罪。本人已經通過辯護人和其家屬向受害人表示賠禮道歉。

2、事發後,通過嫌疑人家屬、辯護人與受害人積極溝通協商,當事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嫌疑人通過其家屬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損失予以賠償,即賠償受害人醫療費1000餘元,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000元。同時就朱家慶的錯誤行為已經取得受害人崔寶利的諒解,崔寶利表示放棄追究朱家慶的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受害人同時也希望司法機關不再追究朱家慶的法律責任,撤銷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和朱家慶到案後的全部表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2條,辯護人認為對於犯罪後,加害人能夠積極採取補救措施、認罪悔過、賠償被害人損失並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視為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降低,沒有采取羈押措施的必要,甚至於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特殊預防意義,對其決定不起訴就很有必要。為此,建議檢察機關在對本案審查起訴期間,本着維護法律尊嚴和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對本案嫌疑人朱家慶做出不予起訴決定。

此致

辯護人:

十月二十九日

不予起訴意見書 篇2

案件描述

20xx年07月10日,沈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成都市××路與××路交叉口右轉時,與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王某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交警現場勘查、司法鑑定後,認定沈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至此,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過程

在案涉事故發生當日,沈某即委託了筆者。筆者從最有利於沈某的結果出發,指導其家屬按照筆者的思路處理該事故,例如:溝通交流、積極賠償等。筆者經研究案情後,向檢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訴意見書》以及相關證據。《不予起訴意見書》主要就案涉事故的發生原因、沈某的主觀意識、積極處理的態度及自首等量刑情節向檢察院陳述了理由與依據。最終,檢察院採納了筆者的觀點,認為沈某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檢察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沈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對被害人家屬積極賠償並獲得諒解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沈某不起訴。

不予起訴意見書 篇3

甲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予以起訴,現上海律師事務所總結辦案思路。

貴院審查起訴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經過約見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現就本案發表如下法律意見,懇請公訴機關依法予以採納:

貴院審查起訴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商律師事務所王麗、王衞華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經過約見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現就本案發表如下法律意見,懇請公訴機關依法予以採納:

請求對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事實和理由:

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顯過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

本案發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錢未還,嫌疑人甲某多次找其要錢未果,後來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聯繫方式,打電話不接,導致無法聯繫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時衝動犯錯。

依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xx年6月20日實施)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1)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嫌疑人甲某是拿着受害人乙某門口掛在鞋櫃上的鑰匙打開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門,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意,則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進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於受害人乙某無法提供被破壞物品的維修單,因此,鄭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為本案犯罪數額無法確定。

四、嫌疑人甲某已經賠償了受害人乙某3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乙某的諒解,受害人乙某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甲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責任。依法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依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xx年6月20日實施)19、1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五、甲某是初犯,此前從無劣跡前科,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辦案,悔罪態度非常明顯。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嫌疑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諒解,對受害人賠償到位,社會危害性不大。

上海律師認為: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5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286條、第406條的規定,法院應對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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