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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指導意見(通用3篇)

安徽高院指導意見(通用3篇)

安徽高院指導意見 篇1

安徽省高院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安徽高院指導意見(通用3篇)

(一)交通肇事罪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的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45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一人,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即: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45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每增加5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每增加5萬元,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8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死亡人數或者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造成公司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45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數額每增加5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每增加5萬元,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死亡人數或者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的刑期。

(4)造成公司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力賠償數額達到8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每增加10萬元的,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重傷人數每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後積極施救的;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安徽高院指導意見 篇2

安徽省高院房地產買賣指導意見

(20xx年3月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執行專業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省民事審判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關於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1、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購房意向書等協議雖然不具備《解釋》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但已經明確了擬購商品房的位置、面積、價款且能夠實際履行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但當事人明確約定認購書、購房意向書等協議僅為預約合同的除外。

人民法院對認購書、購房意向書等協議性質作出的認定,不影響一方當事人根據協議中定金條款的約定,向可歸責的另一方當事人主張適用定金罰則。

2、當事人以期房不能轉讓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轉讓人在轉讓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致使受讓人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3、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與數個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且買受人均主張出賣人履行合同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一般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買受人的權利保護順位: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或合同備案手續的;

(3)已經合法佔有房屋的;

(4)合同實際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先的買受人已經合法佔有了房屋,出賣人又與後買受人簽訂合同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除非先買受人能夠舉證證明後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已被其他買受人先行佔有,仍應優先保護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

4、房屋買賣格式合同約定以“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作為交付條件,一般應以出賣人(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並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作為認定房屋經驗收合格的依據。但規劃、公安消防、環保、城建檔案管理等專門管理部門尚未出具認可性意見的,不應認定房屋已經驗收合格。

5、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意見第4條規定的交付條件,買受人接收了房屋後以出賣人交付房屋時“未經驗收合格”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出賣人能夠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對買受人的訴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6、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等文件,出賣人實際交付房屋時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房屋,但買受人接收房屋後又以出賣人未能依約提供上述文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買受人以出賣人逾期辦證為由主張違約責任的,出賣人舉證證明其已於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或《解釋》規定的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最後期限30個工作日前向產權登記機構報送了辦證所需的文件和資料的,對買受人的訴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8、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但雙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守約方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在中國人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範圍內,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二、關於城鎮”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的規定,在性質上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買受人僅以出賣人簽訂合同時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在性質上也不屬於上述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應作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10、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因抵押登記仍未塗銷,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可綜合考慮合同雙方過錯、所造成的損失等因素,確定應予承擔的責任。

11、當事人之間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因該數份合同中關於房屋價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實質性內容的約定不一致而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合同簽訂時間的先後、實際履行情況、同類房屋市場交易價等因素,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認定應予履行的合同。

12、房屋中介機構違反忠實居間義務,嚴重損害委託人利益,委託人拒絕支付中介服務費用或請求房屋中介機構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的,應予支持。

三、關於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3、城鎮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的規定,認定為無效合同。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過錯、所獲利益、賠償能力等情況,判令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14、非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但買受人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出賣人所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符合其他購買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四、其他問題

15、共有房屋的部分登記權利人轉讓房屋,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其他登記權利人以轉讓房屋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的除外。

共有房屋登記在一人或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記權利人轉讓共有房屋,亦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其他共有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一步審查買受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

16、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買受人已交付了全部價款併合法佔有了房屋,在申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期間,該買受人對轉移登記尚未完成沒有過錯,或者因出賣人原因無法辦理轉移登記,出賣人的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查封、拍賣、變賣該房屋,買受人提出異議的,應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買受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7、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未依約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提起確權之訴,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買受人進行釋明,告知變更訴訟請求為主張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堅持不予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義務的,不受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18、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安徽高院指導意見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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