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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辦學校星級評定和管理的意見

關於民辦學校星級評定和管理的意見

為促進我縣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規範化管理,辦好一批高水平的民辦學校,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和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關於民辦學校星級評定和管理的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以評促提、評建結合”的基本方針,通過星級評定活動,提高民辦學校辦學質量和辦學水平,推進民辦學校優質發展,彰顯我縣民辦教育成果,提高民辦教育服務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二、遵循原則

民辦學校星級評定工作以客觀、科學為基礎,以政府指導、機構自願、社會監督為前提,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星級評定和管理指導意見適用於縣域內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各類民辦學校。

三、主要任務

民辦學校星級評定,是指縣教育局為依法實施對民辦學校激勵性評價,依照規範的方法和程序,組成評估小組對民辦學校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並作出等級結論。民辦學校星級評定和管理指導意見,將同時作為縣民辦學校的年度檢查依據。

四、評定標準

(一)民辦學校星級評定結果分為三個星級,由高到低依次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

(二)星級評定採用計分制,分基礎項和附加項。基礎項滿分為500分,附加項滿分為100分;兩項得分之和,達到一定分數的才有資格參評相應的星級。五星級(總得分在500分以上,含500分),四星級(總得分在450-499分之間),三星級(總得分在400-449分之間)。總得分達到350分及以上為年度檢查合格單位。

(三)評估標準裏帶星號的指標為一票否決指標,違反或達不到該指標的一律不得參加星級學校的評定。

五、評定方式

(一)辦學滿一年的民辦學校須以“星級民辦學校評定考核表”為依據,參加縣教育局組織的年度檢查工作。

(二)民辦學校以自願的原則申請參加星級評定。

(三)依法設立並連續兩年經縣教育局年度檢查達到合格等級的民辦學校,方可參加星級學校的評定。首次評定根據各參評學校得分進行認定,名額不限。

(四)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星級評定活動。連續兩年(包括兩年)以上年檢合格學校才能申請參加三星級民辦學校的評定;已獲得三星級稱號的學校才有資格參加四星級民辦學校的評定;已獲得四星級稱號的學校才有資格參加五星級民辦學校的評定。

(五)申請參加星級評定的民辦學校,需向縣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辦學許可證複印件;

2.《縣民辦學校星級評定申報表》;

3.《縣民辦學校星級評定考核表》;

4.自查自評報告。

六、評定程序

(一)星級評定工作與年檢工作同步開展。

(二)申請參加星級評定的民辦學校,根據星級評定考核表,開展自評,並準備相應的檔案材料。

(三)縣教育局組織評定小組,通過材料審核和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民辦學校的依法辦學、規範辦學、安全管理、招生宣傳、師資力量及社會評價等進行全面考核。

(四)縣教育局評定小組根據參評學校得分情況,評出星級民辦學校。並將評選結果在縣教育信息網上進行公示,接受各民辦學校和社會的監督。

(五)縣教育局對獲得星級的民辦學校頒發證書、星級牌匾。

七、組織管理

(一)獲得星級的民辦學校同樣接受縣教育局年度檢查,年度檢查結果作為學校星級的複查依據。

(二)在星級評定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核實立即取消其參評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星級評定。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提交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三)縣教育局對被評為相應等級的民辦學校,實行日常動態與年度檢查相結合方式管理,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社會聲譽信用度明顯下降、年度檢查得分達不到相應星級分數的,經評審小組核實,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級,同時更換或收回星級牌匾,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四)凡獲得星級的民辦學校因故停辦的,須及時向縣教育局上繳星級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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