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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修改章程的議案(精選3篇)

關於修改章程的議案(精選3篇)

關於修改章程的議案 篇1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公司規範運作,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執行的《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工作指引(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執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xx年修訂)》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擬對《公司章程》進行補充和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關於修改章程的議案(精選3篇)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條後增加三條:

第五十四條 公司建立重大事項社會公眾股東表決制度。下列事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一)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認購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帳面淨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三)股東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償還其所欠本公司債務;

(四)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第五十七條,以下各條順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條:

修訂前:第六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公司在計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時應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修訂後:第六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公司在計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時應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條所列事項的,公司發佈股東大會通知後,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後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修訂前:第六十三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修訂後:第六十六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方式和召集人;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條:

修訂前: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註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代理)股份總數及佔公司有表決權總股權的比例,表決方式以及每項提案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做出的決議,應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

修訂後:第一百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説明;

(二)出席會議的股東(代理人)人數、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分別出席會議情況;

(三)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

(四)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以及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分別對每項提案同意、反對、棄權的股份數。對股東提案作出決議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説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情況;對於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説明;提案未獲通過的,或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説明。

(五)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第五十四條所列事項的,公告股東大會決議時,應當説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佔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並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六)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若股東大會出現增加、否決或變更提案的,應當披

露法律意見書全文。

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條:

修訂前:第一百四十八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修訂後:第一百五十一條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尤其要關注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條:

修訂前: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董事在任屆期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前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説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

修訂後:第一百六十三條 獨立董事在任屆期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前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説明。

獨立董事辭職導致獨立董事成員或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最低人數的,在改選的獨立董事就任前,獨立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務。董事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改選獨立董事,逾期不召開股東大會的,獨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職務。

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條:

修訂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條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訂後: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重大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和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諮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8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款後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

修訂後:第一百六十八條

(五)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五、第六款順延為第六、七款。

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條:

修訂前: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事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

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修訂後: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應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及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必要時可組織獨立董事實地考察。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九條後增加一條:

第一百七十三條 獨立董事應當按時出席董事會會議,瞭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運作情況,主動調查、獲取做出決策所需要的情況和資料。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説明。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第一百七十四條,以下各條順延。

11、刪除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一條: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二條修改為第一百七十五條,以下各條順延。

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二條後增加一條: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關聯董事迴避後董事會不足法定人數時,應當由全體董事(含關聯董事)就將該等交易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序性問題作出決議,由股東大會對該等交易作出相關決議。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條修改為第一百八十七條,以下各條順延。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六條:

修訂前:第二百零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祕書,董事會祕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修訂後:第二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祕書。董事會祕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和董事會負責。

14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七條:

修訂前:第二百零七條 董事會祕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本章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於董事會祕書。

修訂後:第二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祕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祕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會祕書: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公司現任監事;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祕書的其他情形。

15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八條:

修訂前:第二百零八條 董事會祕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部門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修訂後:第二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祕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

年月日

關於修改章程的議案 篇2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範公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及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擬對《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補充和完善,請予以審議。

一、修改章程第四十條

章程原第四十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修改為"控股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控股股東與公司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二、修改章程第五十四條

章程原第五十四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儘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後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儘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並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並承擔會議費用。"修改為"監事會、獨立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提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應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書面提案應當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提議股東、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應當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或者獨立董事的書面提議後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程序應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三)對於提議股東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董事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應當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後十五日內反饋給提議股東並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四)董事會做出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應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通知發出後,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徵得提議股東的同意也不得再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進行變更或推遲。

(五)董事會認為提議股東的提案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做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定,並將反饋意見通知提議股東。提議股東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提議股東決定放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

(六)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內容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提議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

2、會議地點應當為公司所在地。

(七)對於提議股東決定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及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保證會議的正常秩序,會議費用的合理開支由公司承擔。會議召開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會祕書必須出席會議,董事、監事應當出席會議;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會應當聘請律師,按照有關規定,出具法律意見;

3、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八)董事會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東大會的,提議股東在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後會議由提議股東主持;提議股東應當聘請律師,按照有關規定出具法律意見,律師費用由提議股東自行承擔;董事會祕書應切實履行職責,其餘召開程序應當符合本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三、修改章程第六十七條

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條後增加一款"股東大會審議董事、監事選舉的提案,應當對每一個董事、監事候選人逐個進行表決。改選董事、監事提案獲得通過的,新任董事、監事在會議結束之後立即就任。"

四、修改章程第八十條

公司章程第八十條後增加一款"公司應和董事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董事的任期、董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等內容。"

五、章程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六條,原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三條順延為九十七條至第一百零四條。

第九十六條董事會應認真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確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並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附件2:

授權委託書

茲全權委託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單位)出席遼寧時代服裝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東大會,並對會議議題行使表決權。

委託人簽章:委託人身份證號碼:

委託人股東帳户:委託人持股數:

受託人簽名:受託人身份證號碼:

委託日期:

關於修改章程的議案 篇3

根據公司20xx年5月5日所做的股東決定,現決定對公司章程進行如下修改:

一、 原章程第三章第五條現修改為:5000萬。

二、 註冊資金以現金形式,分20xx年繳清。

三、 原章程第三章第六條股東及出資比例現修改為:

其餘未涉及條款的仍按原章程執行。

股東蓋章:

銀川上德鼎盛傳媒商務有限公司

20xx年5月5日

標籤: 章程 議案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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