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行政公文 >議案 >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範文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範文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怎麼寫呢?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範文,僅供參考。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範文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範文1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xxx修訂)的有關規定,擬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五十四條增加:

公司應積極採取措施,提高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的比例。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積極創造條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否則,視為無效票。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公司還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徵集人公開徵集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二、原文第七十八條增加:

"…四、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淨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五、公司在發佈關於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後,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後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並在通知中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

六、公司在公告關於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時,應當説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佔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並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條(二)修訂為:

(1)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2)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3)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

(4)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作出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四、第一百二十一條增加:

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説明。

五、將原文一百五十四條修改為: 公司董事會祕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祕書資格證書。

公司董事會祕書由董事會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祕書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有關董事的資格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董事會祕書。

六、將原文第一百五十五條條董事會祕書的主要職責修改為: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繫;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按規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係,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諮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製作會議記錄並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祕密,並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瞭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並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祕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於會議記錄上,並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第一百九十二條增加: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存在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x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xxx年四月五日

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範文2

原第三條 公司於[批/核准日期],經[批/核准機關全稱]核准,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份數額]股,於[上市日期]在[證券交易所全稱]上市。修改為:第三條 公司於xxx年11月20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450萬股,於xxx年12月12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原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修改為: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740萬元。原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分公司集中存管。修改為: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原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股份數額],均為普通股。修改為: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5,740萬股,均為普通股。原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修改為: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本條的前項規定。-1-原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當公司控股股東持股比例在30%以上時,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監事或者獨立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監事、獨立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獨立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公司董事、監事要由各股東提名。修改為:第八十二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股東大會在選舉兩名或兩名以上董事、監事或獨立董事時實行累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或獨立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監事或獨立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或獨立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公司董事、監事要由各股東提名。原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修改為: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准。

董事會決定對外擔保時,應當取得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並經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可以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修改為: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可以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範圍。原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修改為: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中國證券報》或《上海證券報》或《證券時報》的至少其中一份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xingzheng/yian/lxew9.html
專題